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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户赋”性质、生成与演变

2019-09-28臧知非

人文杂志 2019年9期

内容提要 将“户赋”置于当时的赋役体系之中,从“生成”的层面探讨其由来和性质,“户”的等级性和“户赋”标准统一性的矛盾说明秦和西汉初期之“户赋”既非按“户”征收刍稾税和算赋的统称,亦非与田税、人口税并行的独立税种,而是田税的一部分,是授田制下之按“户”而“赋”“顷刍稾”的特指,其原始税基是“田”而非“户”,是文献习见的刍稾税的历史形态。

关键词 户赋 顷田 刍稾 田税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9)09-0091-08

关于“户赋”性质,学界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户赋”不是单独税种,是按户征收杂税或者是按户征收刍稾税和算赋的统称,或者是“口赋”的代称。①第二种意见认为“户赋”是以“户”为征收单位,和人口税、田税并列的独立税种,后者是大多数学者的意见。②学者们的理解各有依据,为进一步认识“户赋”性质提供了新的基础,共同的不足则是没有回答户等的多样性和户赋统一性的矛盾,没有把“户赋”置于当时的赋役体系之中联系地考察——从“生成”的层面探讨其由来和性质。笔者以为,“户赋”是授田制下以“顷田”为基础、以“户”为征收单位的田税的组成部分,即两汉文献中常见的刍稾税的历史形态,而非以“户”为税基的独立税种。

户赋之名,首见于应劭《汉书》注。高帝五年五月,刘邦下诏“兵皆罢归家”,“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 ,“军吏卒……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应劭注“勿事”云:“不输户赋也”,即“皆复其身其户,勿事”是“不输户赋”,“事”即“户赋”。如淳云“事谓役使也”,“毋事”即全家不服徭役。颜师古以“徭赋”释“事”:“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中华书局,1962年,第54页。从训诂的角度看,如淳对“事”的解释是准确的,颜师古的解释则有泛化之嫌,因为从制度层面分析,“役使”和“徭赋”是有区别的。而应劭没有列举具体证据,但应劭是东汉末年人,出身官僚世家,曾经“删定律令为《汉仪》”“《汉官礼仪故事》”,“又集解《汉书》,皆传于时”,《后汉书》卷48《应劭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1613~1614页。对汉初赋役制应该有所了解,所以也不能谓其“户赋”是一户之“事”就是望文生义,起码说明汉代是有“户赋”这个名称的,惜乎史传阙如,具体内容不明。

《汉书·货殖传》谓“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汉书》卷91《货殖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3686页。宋人徐天麟大约是受了应劭“户赋”之称的影响,认为汉代存在“户赋”的独立税种,在《西汉会要》中依据《货殖传》之语专列“户赋”一目,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户口考》从之,现代史家或对户赋数量做出具体推定。范文澜先生认为西汉“每户每年出户赋两百钱”。范文澜:《中国通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60页。但学者已经指出,徐天麟之说有误解史籍之嫌,比较《史记》和《汉书》的相关记载,不能将“岁率户二百”作为“户赋”的具体数额。高敏:《秦汉史论集·秦汉赋税制度考释》;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206~208页。

云梦秦律《法律答问》证明秦有“户赋”之征,云: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22页。引者按:整理者将“匿户”与“弗徭、使”连读,作“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按文意,“匿户”与“弗徭使……”应断开,作“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更精准允当。

“弗徭、使”“弗令出户赋”是对“匿户”的解释,“匿户”就是不征发徭役、不征缴“户赋”,“户赋”和“徭使”并列,说明秦朝存在“户赋”制度,但具体内容依然不明。结合应劭对高帝五年诏的解释,一种意见认为这里的“户赋”是“户”所承担的各种杂税、徭役的统称;田泽滨:《汉代的“更赋”、“赀赋”与“户赋”》,《东北师大学报》1984年第6期。另一种意见认为“秦时确有户赋之名。但这里的户赋,似乎是徭役的替代税”,具体情况,“存疑俟考”。高敏:《秦汉史论集·秦汉赋税制度考释》,中州书画社,1982年。

岳麓秦简为理解秦代“户赋”制度提供了直接证据。《岳麓书院藏秦简》(肆)《金布律》明确规定了“户赋”的征收对象、时间、内容及其保管要求:

金布律曰:出戶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十月户赋,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者,入十六钱。吏先为印敛,毋令典、老挟户赋钱。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07页。

泰庶长是第十八级爵,即汉代的大庶长。“泰庶长以下”即从第十七级驷车庶长以下民户都要缴纳“户赋”:一年分两次缴纳,十月每户交刍一石十五斤,或者十六钱,在十二月朔日之前缴纳完毕;五月每户交十六钱,或折合成布,云梦秦简《金布律》规定:“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6页)。十六钱约合一幅半布。于六月十六日之前缴纳完毕。所收钱物,有专门官吏保管,上交太守,里典、里老等参与具体的征收工作但不得保存户赋钱。不过,这“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钱物构成只是法律规定,实际执行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作物状况和实际需要,里耶秦简有征收户赋的实例。《里耶秦简(壹)》有“出户赋者志”:

卅四年启陵乡见户当出户赋者志

见户廿八户当出茧十斤八两(8-518)B1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释文),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37,15、31、54页。

“志”是账册的一种,“当出户赋者志”是应当征缴“户赋”的账本。简文记载秦始皇34年启陵乡有28户农民应当缴纳蚕茧作为“户赋”,总计是二十八斤六两,平均每户六两。《里耶秦简(壹)》有云:

茧六两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丁卯少内守(8-96)

茧六两 卅五年五月己丑朔甲(8-447)

茧六两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乙(8-889)B12

这“茧六两”是一户缴纳的数量,和“当出户赋者志”的户均数一致,学者认为这证明了“户赋”是单独税种,户赋既收刍稾,也收蚕茧,蚕茧的标准是每户六两,有的学者进一步谓“茧六两”就是秦代“户赋”的标准。朱德贵:《简牍所见秦及汉初“户赋”问题再探讨》;陈松长:《秦代“户赋”新证》。笔者按:法律明确规定“户赋”一年征收两次,分别在年初十月和年中五月征缴,分别在十二月底和六月望之前征收完毕,简文记录的“茧六两”是六月征收的“户赋”,十月“户赋”不计在内,故不能视为“户赋”的国家标准。

西汉延续秦朝户赋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有云:

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与参辨券之,辄如钱缿中,上中辨其廷。质者毋与券。租、质、户赋、园池入钱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一上现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③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6、43页。

律文规定,官营作坊收入、市税、租钱、质钱都要放进盛钱的缿中,出具一式三份的券书,“上中辨其廷”即将中间一份上报给“廷”(根据下文,应是县、道之廷),只有质钱不给券书。“户赋”和租、质、园池之钱统一由县、道专门官员保管,不得擅自动用,每三个月要把收缴的现金数、钱数上报二千石官,再上报丞相、御史。户赋之征是实物和货币并举,放在缿中的户赋只是户赋的货币形态,汉初征收户赋的钱数和秦朝相同,《二年律令·田律》规定: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③

卿是第十八级大庶长至第十级左庶长的统称,“户出赋”就是按“户”缴纳“户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余以入顷刍律入钱”是按“户”而“赋”之钱物。律文明确规定“户出赋”的时间、方式、内容及其保管要求,这“户出赋”的数量、时间和秦《金布律》征缴“户赋”的内容完全一致。学者们在综合考察张家山汉律、岳麓秦律和里耶秦简资料之后,遂判定“户赋”是田税、人口税之外的独立税种。

笔者以為,就律文文字解读来说,谓“户赋”是独立税种,似无问题,但若联系地看,即将“户赋”之征置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赋役体系中系统考察,就不难发现如下问题:“户”的等级性和“户赋”标准同一性的矛盾。

如所周知,商鞅变法,建立严密的户籍制度,所谓“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严万里校:《商君书·境内》,《诸子集成》第5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第33页。即此之谓。不过,这“四境之内”之“丈夫女子”虽然“皆著于上”,但彼此之间,是有等级差别的。汉人有“编户齐民”之称,《汉书》卷24下《食货志下》:“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第1183页)。同书卷91《货殖传》:“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虽为仆虏,犹亡愠色”(第3682页)。今人或以“编户齐民”概括战国时代的社会结构。学界对“编户齐民”的形成与身份认识的分歧,参见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经联事业出版公司,1990年,第34~48页;刘敏:《论“编户齐民”的形成及其内涵演化——兼论秦汉时期“编户齐民”与“吏民”的关系》,《天津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实际上这里的“编户齐民”仅仅是就各色人等都要登记入籍而言,而不是身份之“齐”。战国时代社会结构较之以往虽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仍然带有浓厚的身份特征,就以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国而论,就实行按照职业、身份分别立籍的制度,如商人有市籍,官僚有宦籍,宗室有属籍,弟子有弟子籍等等,不同户籍的人所承担的义务并不相同。普通农民是编户的主体,所谓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什伍之民主要是农民,这些什、伍之间也是有着等级之别的,户与户之间,人口有多寡、财物有穷富、身份有高低,其权利和义务,均相去甚远。这无需对商鞅变法以后秦国的社会等级进行系统考证,只要对张家山汉简的户等稍作分析即可。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明确规定按身份授田宅。其时之身份,分为三大层级:二十级彻侯到第一级公士之军功爵者,非军功爵者之公卒、士伍、庶人,特殊人群司寇、隐官,田宅按照身份等级由高到低分配。军功爵者从二十级彻侯到第一级公士的田宅相去甚远,第二十级彻侯田105顷宅105区,十九级关内侯田95顷宅95区,十八级大庶长田90顷宅90区,十七级驷车庶长田88顷宅88区,以下到第十级左庶长均以田两顷、宅两区递减,至第十级左庶长有田74顷宅74区。第九级五大夫田25顷宅25区,第八级公乘田20顷宅20区,第七级公大夫田九顷宅九区,第七级公大夫至第四级不更以田两顷宅两区递减,第三级簪褭田三顷宅三区,第二级上造田两顷宅两区,第一级公士田一顷半宅一区半,公卒、仕伍、庶人田一顷宅一区,司寇、隐官田半顷宅半区。律文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2页。这军功爵者以及士伍、公卒、庶人、司寇、隐官都是身份性称谓,标志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吕后二年修改后的法律才有的内容还是自萧何定汉律已然,这里不去讨论,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按身份授田宅是秦制的延续,无论是二十级军功爵,还是作为身份专称的士伍、公卒、庶人、司寇、隐官也是秦制的延续。这不同等级、不同身份的人之间,田宅数量差异巨大,每户人口数量有别,贫富程度相去甚远,经济政治特权不啻霄壤,而法律却规定不同等级之“户”都要缴纳相同数量的“户赋”:“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面对这一矛盾,学者认为有爵和无爵者“户赋”数量相同是对有爵者的优待 。这固然有其道理,但仅此是不够的,因为这个“优待”把高爵、低爵与无爵者视为平等的纳税主体,等于否定了彼此之间的等级差异,贬低了有爵者的身份。笔者以为,对“自泰庶长以下”缴纳刍稾的法理和事实依据还要做进一步探讨。 朱德贵先生认为 “户赋”之征和家资有关,汉初的“户赋”和计资征税有一致性。这同样忽视了“户”的等级性与“户赋”数额一致性的矛盾。朱文参见上揭氏著《张家山汉简与汉代户赋新探》。

从赋税生成的层面考察,税收以财、物及其所有人的义务为基础,财物数量构成不同,人的身份不同,其承担的赋税徭役有别。“户”是人口登记单位,也是财产登记单位,若“户赋”是以“户”为税基的独立税种,自然要以户内的人财物多寡为依据,则不同等级、不同规模、不同贫富之“户”所承担的“户赋”各不相同。而事实却是不同等第之“户”承担相同数量的“户赋”。当然,也可以抽象地把这个“户赋”理解为“立户”之赋,即只要立户,都要缴纳户赋,和户等、身份无关,所以才有户等不同而户赋相同的事实存在。学者们认为户赋是和田税、人口税平行的独立税种,大约就有这个思考在内。但是,这和商鞅变法招来人口、鼓励立户的政策相违背,果真如此,邻国之民绝对不会主动地到秦国立户为秦民,原来的秦国之民也会千方百计地躲避立户,根本不可能出现“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的结果。《史记》卷68《商君列传》,中华书局,1982年,第2231页。其不能成立,无需多说。

笔者以为,不同等级、贫富各异之户的“户赋”之所以相同,是因为这些“户”都承担着相同的纳税义务——每户的“顷田”之税:“户赋”即按户所收田税的组成部分。

田税决定于土地制度,有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田税制度,要把握田税制度的本质必须从土地制度入手。秦和汉初实行国家授田制,授田以户为单位,凡编户之民,每户授田一顷;作为编户民的义务,无论耕种与否、收成高低,官府均按户征缴百亩之税;有军功爵者,根据爵位高低、户等多少增加土地,是为军功赐田,军功赐田是军功爵者所享有的权利,并免除田税。这些众所周知,无需赘述,这里要说明的是建立其上的田税以及田税的征收方式问题。云梦睡虎地秦律《田律》云: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7~28页。

这里的刍稾以农户所受之田为税基,按顷计算,是田税的组成部分,无论耕种与否,每顷都要缴纳刍三石、稾二石。汉初延续这一规定而对每顷缴纳刍槀的数量略作调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云: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1页。

比照秦律,除了上郡因为“地恶”将每顷刍三石减为二石以外,其余和秦制相同。只是汉律进一步明确了刍稾必须缴纳新收实物,否则罚金四两;各县根据实际需要将刍稾折合貨币征收,按照“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的标准将顷田之刍稾折合成五十五钱征缴。这里的“顷”是授田标准,“顷入刍三石,稾二石”也就是每“户”都要“入刍三石,稾二石。”

如所周知,田税分为禾即谷物、刍、稾三种实物形态,刍、稾有统一的数量标准,“以其受田之数”征缴,禾的征缴自然也“以其受田之数”为基础,即以顷为计算单位,从理论上说,谷物也应有国家标准,不过,从生产实践的层面考察,国家不能像刍稾那样按照统一的数量标准征收,而只能制定相对的参考标准,实际征收各地并不相同。因为全国自然条件差异甚大,各地产量和农作物构成不一,而授予农民的土地大多是可垦未垦之地,民户所受之田限于各种因素不一定全部垦耕,实际收成各不相同,也就是说,在制度设计上授田有统一的数量标准,但农民实际所受的土地情况和产量并不统一。刍稾是田税的次税,是用作饲料的庄稼茎叶,数量有限,无论农户耕作多少、收成高低,都能负担。谷物是田税主税,直接影响到农民生产积极性,公平与否以及农民生产积极性,必须和土地耕作状况、收成高低相联系,不能像刍槀那样一刀切。所以,谷物之征虽然有国家标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具体数字是郡与郡有别、县与县有异。李悝说的“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畮,岁收畮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晁错说的“今农夫五口之家,……其能耕者不过百畮,百畮之收不过百石”云云,《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1125、1132页。都反映了按百亩总产量计算田税的一般原则,说明在国家层面上有其数量标准,但是这个标准是建立在百亩良田基础上的,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并不统一,土地质量有优劣,农民实际所受之田有多寡,良田按标准授予,劣田则增加受田数量以补其质量的不足,而田税的实际计算征缴则有地方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以实际垦田和农作物为基础,在垦田之中按照一定标准划出相应面积的垦田作为“税田”,“税田”所收均为田税;再以县为单位,计算每户垦田和所交田税的平均数,统计上报,以评定各县政绩优劣。所以,在国家层面看,谷物之征有着统一标准,均以顷计算,但具体执行,各地并不相同,一致的是按“户”征收,体现的是“户”与“田”的一致性。

秦按户征缴田税,里耶秦简有实例。里耶秦简第8-1519号简文云:

迁陵卅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顷□□

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

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

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六百七十七石

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

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

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8-1519)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释文),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75页。

这是秦始皇35年迁陵县所属启、都、贰春三个乡152户“垦田舆”数、田税数的县级统计文书,是迁陵县征收田税的原始记录。简文中的“垦田舆”是新开垦的需要纳税之田,“税田”是从“垦田舆”中划出的用于纳税之田。简文记载,启、都、贰春三个乡152户农户,总计新开垦土地5295亩,平均每户348亩强。其中有“税田□顷□□”,每亩“税田”收租1.5,总计收租677石,由152户均分,每户445石,另结余六斗,即“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 从生产实践角度看,启、都、贰春三个乡自然条件有别,地势有高低,质量有优劣,每户人口有多寡、劳动力数量有不同,每户的实际垦田数和亩产量不可能相同;就身份而言,这152户也会有差别,有的有爵位,有的没有爵位,有的爵位高,有的爵位低,各户实际占有土地有多有少,而文书记载的田税数却完全一致——“户婴四石五斗”。其原因就是这四石五斗是152户的平均数——“户婴四十五斗”,用现在会计术语表述,是迁陵县平账的结果。之所以如此,就是按户平均征收田税的制度需要,其基础就是在制度层面上每户所受土地数量相同。关于秦和汉初授田制度及田税征收方式,参阅臧知非:《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第56~144、190~227页;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有关于统计、上报垦田时间的规定:“县道已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勿出五月望”。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2页。即各县、道在五月望之前把境内垦田数“以户数婴之”上报“二千石官”。“五月望”之前上报垦田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田税数,作为秋后收税的依据。这里的“以户数婴之”并非是每家每户的实际垦田数,而是指每户平均垦田数,之所以要“以户数婴之”就是因为在国家层面上,每户授田数量相同,承担的田税数量相同,垦田越多,每户田税支出比重越小,体现的县道官督促农耕的成绩越大。里耶秦简第8-1519简文可以说是汉律“以户数婴之”的历史版。《二年律令·行书律》有云:

邮人毋令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毋令出租、刍、稾。②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6、43页。

律文“毋租其田一顷”之“租”是指一顷田应交的田税,免除邮人之“租、刍、稾”是“毋租其田一顷”之“租”的具体内容,“毋令出租、刍、稾”之“租”指谷物,谷物、刍、稾都是以“顷”为计算单位按户征收。邮人是有专门职役的受田民,不能像普通农民那样服役、种田,故不仅邮人本人不服徭戍之役,而且免其全家的劳役,同时“毋租其田一顷”。之所以明确“毋租其田一顷”因为“顷”是每“户”的授田标准,缴纳顷田之租是受田“户”的法定义务。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有云: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②

“卿”是第十级左庶长到第十八级大庶长的统称,所谓“卿以下”就是第九级五大夫以下不同等级之“户”,包括第一级公士至九级五大夫的军功爵者和公卒、仕伍、庶人等非军功爵者。按上引岳麓秦简《金布律》,秦是第十七级驷车庶长以下都要缴纳“户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十月户赋,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者,入十六钱。”汉初加大了对军功爵者的优待,第十级以上军功爵者均不缴纳刍稾。将岳麓秦简《金布律》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对比,不难得出如下结论:一是《二年律令·田律》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是秦《金布律》的修改版,秦律之“户赋”就是汉律之“户出赋”的意思——“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二是按户所赋之刍稾均是实物和货币并举,实物形态因地而异,上举里耶秦简迁陵县五月“户”所出之“赋”就不是刍稾而是“茧六两”。三是均分两次征收,分别在十月和五月“户出赋”。四是实物和货币的折合标准相同,秦律规定十月“户赋”入刍一石十五斤或者十六钱,按刍一石十五钱的标准,这十六钱是一石十五斤刍折合而来,刍一石十五斤折合为十六钱,陈松长有过辨析,见陈松长《秦代“户赋”新证》,其说甚是。也可以将刍稾折合成布缴纳,五月每户所出均为十六钱。只是在汉初作为法定货币之一的“布”退出流通领域。按秦货币制度,布是法定货币之一。睡虎地云梦秦简《金布律》规定“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金、布,以律。”“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56~57页)。关于“布”的货币地位及流通状况,参阅臧知非:《秦“初行錢”的几个问题》,《秦俑秦文化研究动态》1993年第4期。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制度使然,这个制度就是上述以授田制为基础的按“顷”计算、按户征收田税的制度。

现在,我们可以解答秦“泰庶长以下”、汉初“卿以下”不同等级之“户”所交“户赋”数量相同的原因了。这就是“泰庶长以下”“卿以下”的各阶层本来都是受田民,都曾受“顷田”于官府,有承担“顷田”田税的义务,虽然因为爵位增加了田宅,但其基本义务并没有免除。《商君书·境内》云:“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严万里校:《商君书》,世界书局编:《诸子集成》第4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第33页。原文“能得甲首一者” 严校本做“爵首”,据研究以“甲首”是,今改。这是军功赐田的一般原则。“益”相对于所受之“顷田”而言,“益田”是奖励,所“益”之田,不纳田税,并有庶子担任耕作之劳,至于原来所受之“顷田”仍然要按照“顷刍律”纳税,这“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就是每户要尽的义务,只有高爵才能免除顷田之租。《二年律令·户律》有云: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2页。整理者将“自田户田”连读,与文意未加解释,学界亦未讨论其含义。笔者以为,将“自田户田”连读,于义未安,“自田”和“户田”性质不同,应予断开。

这是汉初修订后的优待军功爵者的法律,即免除第十级以上军功爵者“自田、户田”的田税。这里的“户田”即授田制下按“户”等受于官府之田,“自田”即通过买卖、垦荒等途径增益之田。军功爵者本来是普通受田民,有受“顷田”于官府并承担“顷田”田税的义务,军功增益之田虽然免税,但其原来所受之“顷田”从法理上说依然要纳税。按军功爵从第十八级大庶长以下采用降级不均等继承,参阅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爵位继承制度初论》,《文史哲》2003年第6期。即使是第十八级大庶长,四代以后即回归到普通仕伍之列,从仕伍中来,回到仕伍中去,都有缴纳“顷田”之税的义务。秦汉重农,鼓励垦荒,加之汉初无为,社会控制松弛,允许土地买卖,编户民只要不要求重新领取土地可以卖出所受之田,故军功爵者、普通农户都可以通过购买、垦荒增加土地,是为“自田”。为示优待,汉初规定“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之禾刍稾全免。那么,“卿以下”的军功爵者以及公卒、仕伍、庶人之“自田、户田”则照常缴纳“禾”和“顷刍稾”。至于秦朝,可能是十七级驷车庶长至第十级左庶长也要缴纳百亩“户田”之“租”。律文所云之“顷刍稾”,就是百亩授田之税的组成部分,全国统一按户征纳,遂有所谓的“户赋”。所以,笔者以为,“户赋”之名,得名于按“户”而“赋”,即“户出赋”而来,所“赋”是田税的一部分,并非田税之外的单独税种。

“户赋”性质即明,对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木牍的田刍、户刍的性质可以有新的认识。牍文云:

平里户刍二十七石

田刍四石三斗七升

凡三十一石三斗七升

八斗为钱,六石刍槀

定二十四石六斗九升当□

田槀二石四斗四升半

刍为稾十二石

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户刍十三石

田刍一石六斗六升

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二斗为钱

一石当槀

定十三石六斗六升当□

田槀八斗三升

刍为槀二石

凡二石八斗三升 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犊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69页。

牍文将“田刍”“田槀”“户刍”“户槀”分列,学者曾普遍地视之为西汉前期存在独立税种“户赋”的证据,认为所谓“户刍”“户槀”是“户赋”,“田刍”“田槀”是田税,户刍稾和田刍稾是平行独立的两个税种。这看上去似无疑义,但若从当时赋税管理的一般原则分析,则问题突出。因为按照制度,不同税种分类统计,分别立账,彼此之间不能统筹折算。而牍文则是田刍稾和户刍稾统算,平里“定二十四石六斗九升”、稿上“定十三石六斗六升”,都是“户刍”“田刍”统算的结果。如果田刍和户刍是两个独立税种,这“定二十四石六斗九升”“定十三石六斗六升”,究竟是“户赋”还是田税?不同税种,不仅税基不同,而且是基层政府政绩的不同体现,如果“户赋”是独立税种,体现的是户的增减,而田刍体现的是土地增减,将二者合一统计,是无法体现户口与土地变动情况的。反之,则说明牍文所记户刍、田刍本来就是同一种税,那么,这个税种是什么?笔者以为,就是“顷刍稾”。“顷刍稾”以顷为计算单位,按户征收,这个“顷”是授田制下的每户一顷,无论耕种与否、收成高低,实际上是否有一顷之地,都是按户缴纳刍二石、槀三石;如果在“顷田”之外,另有土地,则另外计算,称之为“田刍稾”,以示区别。牍文的“田刍”就是受田民“顷田”之外垦田应交之刍稾,这与当时土地关系的变动有关联。

秦始皇三十一年,曾“使黔首自实田”,《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51页,《集解》引徐广语。笔者按:学界对“使黔首自实田”曾有不同理解,详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57~159页。即允许农民自行垦荒,对土地和人户控制松弛,农民有了一定的自由。西汉前期,继续秦朝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政策,法律明确保护土地买卖,农民实际占田或溢出或不足授田规定的“顷田”所在多有,这自行垦荒之田还是买卖所得,都不在“顷田”之内,于是有了上举律文的“自田”之称,田税征收遂做出相应调整。因为“自田”来源多样,数量不等,不能按“顷”征收,遂参照“顷刍律”根据实际面积征缴,是为“田刍”,而按户征收“顷刍稾”一仍其旧,于是有了“田刍”和“户刍”并存的事实发生。牍文记载的“户”刍稾远高于“田”刍稾,就是因为“户”刍稾是按照“顷刍律”按户征收,“田”刍稾是根据“自田”实际亩数征收,二者性质相同,都是田税,所以相互折合,不仅田刍和户刍相互折合,而且都可以把实物折合成货币,这正是“户出赋”在“足其县用”的前提下,“以顷刍律入钱”的体现。

战国时代,地广人稀,其时之民编于什伍之中,按身份居住于指定空间之内,授以百亩之田,不是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让农户过着田园牧歌式的生活,而是为了把农民固着于土地之上,征之以兵,课之以税,役之以徭,所谓敬授农时、劝课农桑、以农为本,等等,都是为了保证兵源、税源和役源的稳定以“富国强兵”。所以授田制不是为了实现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而是为了实现对农户的控制,实现赋役的最大化,按户征收田税就是这一目的的制度保证。随着授田制的弛废,土地私有化发展,农民实际所有土地数和“顷田”之数越来越远,原来田税征收方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按户征收“顷刍稾”的制度继续执行,是为两汉的刍稾税,因此之故,在“户”和“顷田”已经分离,刍槀事实上已经脱离其“顷田”的原始税基,成为单独税种的条件下,时人依然认为其是田税的组成部分。《淮南子·氾论训》云“秦之时高为台榭,大为苑囿,远为驰道。铸金人,发谪戍,入刍稾,头会箕敛,输于少府”。《淮南子》,世界书局编:《诸子集成》第7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第218页。这“入刍稾”就是批评刍槀之征的不合理,即刍槀是田税,而田税应该按照土地征收谷物,而事实并非如此,不是按照土地而是按户征收刍稾,是十足的暴政。不过,淮南诸公名为过秦,实际上是在批评汉武帝财政政策的不合理,是暗指汉武帝时事。元帝时贡禹上书谓当时“農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艹杷土,手足胼胝,己奉谷租,又出稾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汉书》卷72《贡禹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3075页。谷租和槀税本来都是田税,都是农民的义务,只是此时的槀税和土地没有关系,无地农民也要缴纳,凸显了农民负担的沉重。当然,这里的“槀税”只是税收名称而非实物形态,实际征收的是货币。《东观记》载刘秀曾“为季父故舂陵侯诣大司马府,讼地皇元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万六千斛,刍稾钱若干万”。《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上,中华书局,1965年,第5页。这里刍稾和租都是田税,“租”指谷物,刍稾完全采取了货币形态。这当然不是王莽时代特有的现象,而是由来已久,也不是个案,而是普遍情况。

降至东汉,大土地所有制发达,失地、少地农民众多,历代帝王在减免田税时,或者单云租,或者租、刍、槀并举。关于汉代减免田租刍稾情况,参见黄今言:《秦汉赋税徭役记事年表》,《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396~441页。之所以并举,就是因为租刍稾都是田税。单云租者,大多也包含了刍稾在内,为了表述方便,不及刍稾而已,就当时来说,不存在理解的困难。只是对于那些基层官吏而言,他们只知道收税,至于所收税目的性质、由来,则不甚了了,所以王充曾在批评文吏只知道按章办事不能 “究达其义”时云“古人井田,民为公家耕,今量租、刍,何意?”北京大学历史系《论衡》注释小组:《论衡注释·谢短》第2册,中华书局,1979年,第727页。王充之所以有此之问,一方面是批评文吏不学无术,另一方面是在提醒人们,租刍稾的成立有其特定的历史内涵。只是这里的刍稾是按户还是按土地征收,在文献上没有直接记载,无从判断,若从两汉制度的延续性来看,应该是按户征收。这从西晋占田课田和户调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启示。如所周知,西晋泰康元年,颁布占田课田制和户调式,按户收调,“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基础是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晋书》卷26《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第790页。笔者按:原文作“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通典》卷1《田制》作“其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食货志》之“外”为衍文,今据改。具体辨析,参见田昌五、漆侠总主编,朱大渭、张泽咸主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2卷,齐鲁书社,1996年,第87~93、257~269页。即“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和男子占田七十亩、女子占田三十亩、男子课田五十亩、女子课田二十亩是统一体。户调以占田为前提,“课田”是按制度设计的农户所占之田的必须交税之田。所谓“岁输绢三匹,绵三斤”云云是“户调”的一部分,究其本质是按“户”收取的田税,是田税的次要部分,户调之外有“租四斛”是田税主体。也就是说,占田课田规定,无论农民是否占满七十亩,是否耕种,收成高低,统统按户收取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女子单独立户的,只缴纳户调,不纳田租。学界多据徐坚《初学记》卷27《绢》引《晋故事》“凡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谓课田田租是每亩八斗,给人以按亩数收取田税的错觉。事实并非如此。无论是西晋九品混通之“户调制”,还是北魏隋唐均田制之租调制,都是以户为单位收取定额租。关于西晋田税制度,参见田昌五、漆侠总主编,朱大渭、张泽咸主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2卷,齐鲁书社,1996年,第257~269页。从历史的逻辑看,这种以占田课田为基础的按户收取绢绵和谷米的制度,正是汉代授田制下按户收取刍稾、谷物的历史回复,或者说是汉代按户征收田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复活,从中也可以窥见汉代征收刍稾的史影。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责任编辑: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