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竞争力
2019-09-27马志毅
马志毅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要破障碍、去烦苛、筑坦途,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保护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重要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中办国办文件多次提出,要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破解制约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障碍。这些都为我们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语境--国际视野下的优化与保护
目前,国内外对营商环境的认识,有三个主要观点:一是把营商环境等同于国家竞争力,既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注册资本、贷款担保、税率、合同执行情况等因素,也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间接相关的GDP增长率、国民收入、人口受教育程度等因素;二是把营商环境等同于投资环境,侧重于市场开放度、政治稳定性、投资规则与政策等;三是把营商环境理解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
近年来,国内外对营商环境关注的重点也普遍包含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和司法环境。
从国际社会看,世界经济论坛将“营商环境”概括为财产权、财产保护、知识产权、公共机构的效率与问责制、合同执行、公共基金转移、政府监管的负担等21个方面。美国商务服务局的《美国企业营商国别指南》将营商环境概括为投资的开放度、法律法规体系、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政府信息透明度等11个方面。英国政府将营商环境概括为企业经营效率的纠纷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产权保护)、信息公开等10个方面。瑞士联邦《瑞士投资指南——瑞士商业驻地》的“3 经济框架”中把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限定为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版权。
从国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看,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鼓励将知识产权作为新型融资方式,并提出:“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以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深圳市制定出台营商环境20条,大幅提升了市场开放度、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水平。
我们可以说,在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的今天,决定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市场竞争力的是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市场交易规则和产权制度。哪个国家、哪个地区能提供最有利于市场交易的规则和产权保护制度,能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保护产权,这个国家、这个地区就从根本上提高了其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增强了竞争力,从而克服了自然禀赋和社会资源的不足。
掣肘--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缺失
我们在营商环境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是与党和国家的要求相比,有关的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的角度看,法治建设在营商环境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高效赶超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领先国家和地区的方式和途径还没有找准;中国特色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也没有构建起来;侵犯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问题还处于频发高发状态,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从市场主体学法、用法、守法的角度看,一些企业不加区别地利用现有技术进行开发,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些企业对他人拟申请注册的已在公示阶段的类似、近似商标不够关注;有些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日常流通管理比较简单,不主动、不积极地宣传辨别商品真伪的知识和技术,导致经销商因缺乏辨别正品的能力和手段,而误购并销售侵权商品;部分企业忽视防伪技术在注册商标上的应用,使用的商标中防伪技术含量不高,助长了涉案商标易于被复制和仿冒;大部分商标注册人发现侵权行为后,维权手段过于单一。在一些企业中,因员工离职等带来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一些企业在集体管理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范围内使用相关作品,不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而引发纠纷。
出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党中央、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提出了明确要求,把这两项工作作为应对当前国内外复杂的经济社会形势、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抓手,作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大综合性举措。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下大气力抓紧抓好。
路径一:坚持对照世界最高标准,实现国际可比。
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建立在具有广泛共识的方法论基础上,涵盖政府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司法,与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与法治工作息息相关,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对实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促进技术和知识的国际交流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标这样的国际标准,既可以有效地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又表明我国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融入国际社会,用世界性法律话语与其他经济体交流,更实质地提升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
要实现国际可比,就要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作出調整。在实体内容上,充分借鉴国际组织的评估指标,逐渐采用量化标准来衡量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办事便利度和权利保护的有效性。在工作方法上,侧重梳理本地区或者重点行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和优势,研究提出本地化或者行业特色显著的保护知识产权评价指标。在构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指标体系时,不能只考虑规则或者设施“有没有”,还要考虑这些规则的落实情况。在考察落实情况时,不能只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自我评估,而应当主要由市场主体基于自身感受做出反馈。
路径二:坚持立足于中国国情。
近年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从自身价值观和实际情况出发,构建本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体系及其评估标准。中国的经济体量以及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度远远超过绝大多数经济体。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对标国际标准的同时,还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体系,带动政府治理、市场监管和社会服务的水准不断提高,使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有更多的便利度和满足感,进而将我们的理念原则和指标方法逐步转化为国际社会的制度性公共产品。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话语权将随之得到进一步强化,海外利益保护的机制也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路径三:坚持顺应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从实践经验看,评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重要的标准是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特别是一些地方的主管机构正在认真梳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普遍反映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研究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和具体举措。
针对前面提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适应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督促市场主体在利用现有技术或者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后续研发的,要认真核查现有技术的权属。如果现有技术为第三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则要经过许可后,才能使用该项技术。此外,还要明确约定后续研发的技术成果归属,避免纠纷。
加强对经销商正品意识的灌输,经常地、实质性地对经销商开展正品识别的培训和指导。
市场主体与公司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员工负有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包括员工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经营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如果员工明知公司经营信息的非公开性和商业价值,仍私自与其他客户进行交易,来往频繁,则构成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公司不正当地获取、使用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则构成共同侵权。
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诉讼程序复杂,维权周期较长。要通过加强纠纷源头治理,为市场主体提供综合治理的渠道,进一步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无论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还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都要更加重视运用体系化、可视化、可操作的标准衡量工作成效。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同时,灵活体现各地经济社会的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以法治评估為机制,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以强化产权保护为目标,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管理措施等开展多层次、机制化、全覆盖、高标准的“法治体检”,充分发挥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