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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嫁女处置前夫遗产惹纠纷

2019-09-24子木

检察风云 2019年17期
关键词:范家范伟老宅

子木

屈指算来,祝时红改嫁已25个年头。在她心里,是时候处置前夫的遗产了。可她没想到,两处老宅刚售出不久,便被前夫的两个哥哥告上了法庭……

售出老宅,引爆遗产纠纷导火索

20世纪80年代中期,祝时红嫁给隆尧县隆尧镇范强为妻。从丈夫口中,她得知:公婆范书钊夫妇含辛茹苦地把六个子女养大,又陆续盖了两套新宅,并为范强的大哥范伟、二哥范杰操办了婚事。三个姐姐陆续出嫁后,范强和父母生活在老宅。新婚不久,范强告诉祝时红:“父母虽跟着我们生活,但分家时已把这套老宅给了我们。”

范强将一张《分家单》交由妻子祝时红保管。1982年的秋天,失散多年、时居台湾的范书彬经过多方寻找,终于联系上同胞弟弟范书钊。范书钊得知哥哥在台湾娶妻生子、生意兴隆,喜极而泣。范书彬收到弟弟寄来的“全家福”,眼里噙满泪水、嘴角不停地颤动。

据大哥范伟回忆:“那时家里很穷。台湾大伯看到照片上我们一家老少穿的衣服补丁摞补丁,心里不是滋味。大伯特意到香港汇来一笔日元,让我爸妈贴补家用。我爸将之兑换成5000元人民币,购买了邻居王潇的房子。”

范书钊夫妇新购的房屋共七间,范强夫妇简单整修后便搬了进去。一年后,范强和祝时红的爱情结晶呱呱落地,范书钊为孙女儿取名范婷。范家的日子伴随着分田到户政策而日渐好转,可范强却因病英年早逝。

1992年6月,三十岁出头的祝时红带着女儿改嫁,婷婷随继父改名为王玲。2004年夏天,范书钊夫妇相继走到人生尽头,两套宅院人去楼空。二哥范杰时常居住在老宅,看护、修补房屋。

2014年2月,大学毕业的王玲在邯郸定居。祝时红见女儿不回隆尧镇生活,便将前夫的两处老宅以1.5万元,卖给了村民贺云。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后,贺云喜不自禁。可是半月后,当贺云去老宅拆墙头、砍枣树准备翻建时,却遭到范家兄弟阻止。最终在民警的劝解下,才避免了冲突升级。

2014年10月,范家兄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祝时红和贺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时,祝时红如鲠在喉,她不愿意看到村民为此说三道四。可是,直到开庭的前一天,双方也没找到合适的协商方案。

合同无效,遗产处于共有状态

到嘴的“肥肉”不能飞了!贺云与祝时红齐心协力,共同研究对策:“范强去世快三十年了,范伟、范杰两兄弟才提起诉讼,已超过《继承法》规定的20年最长时效。另外,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不能继承……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求。”

隆尧县法院开庭审理这天,祝时红和贺云均无故缺席审判。法官没有采信祝时红答辩理由,反而原告范伟、范杰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被采纳,其诉求也得到支持,这让祝时红和贺云始料不及。

贺云不服判决上诉后,邢台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15年12月2日,隆尧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该案。这次庭审,祝时红、贺云高度重视,双双出现在“被告席”上。

法庭上,原告咄咄逼人的话语彻底打碎了祝时红和解的幻想。庭审中,贺云提出“范强的遗产超过继承法规定的20年时效,范家兄弟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成立”的辩解,遭到原告代理人反击。

休庭后,法官耐心为贺云解释称:“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财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具体到本案,范家兄弟在范书钊夫妇去世后未放弃继承,视为已接受继承。因被继承人范强的遗产未分割,所以涉案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原告范家兄弟和被告祝时红母女实际上因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属于确认物权归属纠纷。物权具有永久性,所以物权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所以,这起遗产分割纠纷没有过时效。”主审法官翻开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本案的两套老宅由范家子女和被告祝时红、范婷共同共有,祝时红未经范家兄弟同意擅自将共有财产出售,事后又遭到范家兄弟反对,所以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争议再起,父母购置老宅该归谁

购房合同无效的诉讼刚尘埃落定,祝时红母女请求法院分割遗产的官司又悄然打响。庭审中,范家三姐妹均表示将自己继承份额转赠给范伟、范杰;祝时红也明确将自己分得的遗产转让给女儿婷婷。这场官司实际成了范婷与两位大伯间的一场遗产争夺战。

祝时红主张:“后买的这套西边的宅子是我和前夫出资5000元委托公公购买,并且宅基证是前夫范强的名字……应属于我和前夫的共同财产。”

对此,范杰辩称:“西边那套宅院是我父母用台湾大伯的5000元所购,是我父母的财产。”为支持自己的观点,范杰向法庭提供了购买老宅时两名在场见证人的亲笔证言。

这两套老宅距今已三十多年,范书钊夫妇去世也十年之久。当年到底发生了什么?很多事情都已模棱两可。庭审中,祝时红出示登記在范强名下的两处宅基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遭到范家兄弟质疑:“该宅基证户主与编号需要核实”“该宅基证来源不明”。范伟的妹妹回忆称,她曾见过这套老宅的宅基证登记的是父亲范书钊的名字。

休庭后,主审法官为查清事实,亲自到争议的老宅所在地走访,又到县国土局翻阅上万件卷宗材料,终于调取到编号为NO4和NO5登记在范强名下的这两处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原件和范强在1986年4月申报两块宅基地的相关记录。

然而再次开庭质证时,范家兄弟对于法官调取的宅基证复印件不予认同。最终,合议庭成员结合证据和庭审情况,讨论认为:1982年5月,范书钊分家时将东面老宅7间房屋分给了范强,该房屋属于范强婚前的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处理;范强结婚后,祝时红夫妇当时不具备买房的经济实力,故西宅认定为范书钊夫妇使用台湾兄弟资助的5000元所购。该宅基证登记在范强名下,当时范书钊夫妇是知情,所以该出资应视为范书钊夫妇对子女购置房屋出资,应认定为对范强夫妻的赠予,属于范强夫妻的共同财产。

2017年3月31日,隆尧县法院判决:原告王玲分得东西间距19.53米北屋,东西间距1.22米南屋。范伟分得东西间距3.57米北屋、东西间距3.57米南屋。范杰分得东西间距3.57米北屋、东西间距3.57米南屋。1间街门道由范伟、范杰平均分得。

宣判后,范伟、范杰不服上诉。邢台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2018年4月27日,范伟接到河北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仍心有不甘:“父母所购的房产怎么会是三弟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2月,他向邢台市检察院递交了申请抗诉书……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点评

现如今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屡见不鲜:有的全额出资,有的部分出资,有的已将所购房产过户在子女名下,有的没有过户,等等。诸多不同情形对应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从该內容不难看出,该规定遵循《婚姻法》确立“夫妻财产共有”原则,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或夫妻约定财产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然而,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很少明确表示赠予子女一方,如果子女一方的配偶因离婚分走房产的一半,这对于全额出资购房的父母来说极不公平。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范书钊夫妇购买房产后交由范强夫妇居住,并将所购房产的宅基证登记在范强名下,因该房产不涉及离婚问题,所以法官依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共同所有”原则,视为父母对范强夫妻的赠予行为,认定争议老宅为范强与祝时红的夫妻共同财产。

透过该案不难发现,转继承发生后,独生子女难以全额继承父母的遗产。作为父母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防患未然。检察官也借此案提醒广大读者: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公民可通过立遗嘱,指定自己财产的合法继承人,采取公证方式,给遗嘱上份“保险”,可避免不必要的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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