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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工伤康复促职业回归的启示

2019-09-24毛艾琳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6期
关键词: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工伤

■文/毛艾琳

在加拿大,工伤保险立法权归属于各个省(地区),工伤保险制度独立于政府管理之外,且不受政治影响,只给予负责工伤保险管理的部长以有限的权力。加拿大工伤康复计划主要是对遭受工伤事故的员工提供职业康复治疗,使其能够及早返回工作岗位。治疗项目包括针对肢体受伤以及针对反射神经失调、轻度脑外伤等。此外,还有工作调整(针对即将康复的工人进行重返工作的培训),以及办公室慢性疾病和营养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工伤康复类型

为了使工伤职工能够恢复事故前的健康状况以便重返工作岗位,加拿大各省都在工伤保险法律中规定工伤补偿局要提供康复服务。康复的类型包括:职业康复、其他各类康复服务以及家属康复。

职业康复包括:工作评估,强化工作训练,在职培训,培训援助,学费、书籍和辅助用品,就业援助,雇主补贴,生活和交通援助,工作场所适应性改造,人体工效学服务,新工作的工具和设备。其中,工作评估计划的目的是评估患者的身体、心理和职业能力,这一计划可以帮助伤者根据自身的实际恢复情况确定其职业目标,重返工作岗位。评估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类型的评估,包括职业功能评估、工作场所评估、人类工程学评估、风险因素分析以及身体状态评估;另一类是心理测试,包括态度、心理状态、兴趣和个性评估等。康复服务包括:重新安置援助,自主就业,住宅适应性改造,交通工具适应性改造,心理与社交咨询,儿童照顾服务,家庭护理,财务咨询,法律服务,家政服务,个人护理津贴。家属康复包括:对配偶的康复以及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康复。各省(地区)提供的康复服务存在差异(见下表)。

以重新就业为重点

尽管加拿大工伤康复类型、种类众多,但归根结底其最终的目的之一仍是促进伤残劳动者重新就业。这种重新就业既包括伤残劳动者通过接受正规或非正规学习获取新的技能在新的领域内找到工作,也包括回到原企业从事原来的工作或由原雇主负责安排合适的工作。而后者需要各企业或雇主的配合,为此各省工伤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雇主重新雇用工伤职工或接纳他们的责任。

对象。一般而言,雇员数量在20人以上的雇主对已为其工作满一年的工伤职工都负有再次雇用的义务。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例如:各省都对建筑行业雇主进行单独规定。新不伦兹维克省规定雇用员工数少于10人的雇主可豁免此义务;员工数在10—19人间的要求工作满一年,员工数为20人及以上的要求工作满两年,雇主才对工伤职工负有再雇用义务。马尼托巴省则规定雇员数量在25人或以上(包括全职或正规兼职)的雇主负有再雇用义务。

内容。如果医学上证明伤残劳动者可以满足其工伤前工作的基本要求,负有再雇用义务的雇主则必须主动提出重新雇用该工人。雇主履行再雇用义务时,不得降低工伤职工的资历或待遇。重新雇用后雇主应允许伤残职工从事与受伤前相同的工作,或是与工伤前工作具有相同性质和收入的替代性工作。魁北克省和安大略省都允许雇主在伤残职工能够完全胜任原工作之前为其提供适应其伤残情况的临时性工作。马尼托巴省规定当伤残职工无法返回原来的工作岗位,但能够安全地从事其他工作时,一旦出现合适的工作机会,雇主有义务优先雇用伤残职工。雇主履行再雇用义务时应结合伤残职工的特点对其工作场所进行必要的适残性改造。

同时,多数省规定履行再雇用义务应该以不给雇主造成不必要的困难为限。这些“不必要的困难”可能来源于:财务负担,集体谈判的影响,员工士气问题,雇主的业务规模以及安全问题。此外,包括魁北克省在内的一些地区政府就雇主履行再雇用义务提供一定的补贴,包括购置和安装调整工作场所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的费用等。但是获得补贴的前提是需要事先得到当地工伤保险委员会的授权,否则不得报销任何费用。

程序。再雇用义务的顺利履行,需要雇主和劳动者双方的合作。首先,雇主必须在伤害发生后尽快与劳动者联系,并在整个康复期间保持有效的沟通,以便在职工康复后提供适当的工作,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恢复其受伤前的收入,向工伤保险委员会进行报备。此外,伤残职工与委员会同样需要进行沟通,劳动者必须接受为其提供的适当工作。这可能包括:经调整的原工作,即通过调整工作职责或改变工作程序使伤残职工可以返回其伤害发生前的工作岗位;替代性工作,即伤残职工根据其康复情况从事某一替代性工作;以及经调整的替代性工作。

表 加拿大各省(地区)工伤职业康复内容

终止。再雇用义务终止最早可在伤害发生之日后满两年,或者是伤残职工经过康复,在医学上能够履行其受伤前工作的基本职责后满一年,或是伤残职工年满65岁。同时,若伤残职工拒绝接受为其安排的工作,或是自愿放弃返回原工作单位,则其雇主不需要履行再雇用义务。

惩处。一方面,若是用人单位重新雇用伤残劳动者,但是在6个月内终止雇用的,则推定雇主未履行再就业义务;如果工伤保险委员会认定雇主未履行对伤残职工的义务,则可对雇主处以罚款,并将罚款添加在对雇主的评估中影响其费率。另一方面,伤残职工也必须遵守规定。如果伤残劳动者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参加或不配合旨在使其重返适当工作岗位的康复方案,工伤保险委员会可终止或减少对伤残劳动者的补偿。

对我国的启示

工伤康复的根本性目的之一是通过职业康复使伤残职工得以重返工作岗位。加拿大亦将伤残职工的重新就业作为工伤康复工作中的重点之一。我国目前已出台《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在工伤康复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是,需要认识到的是,当前我国工伤康复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主要以建设康复机构、培养康复人才等医疗康复领域发展为主。而工伤康复应该以实现伤残职工重新回归社会为目标。因此,坚持“以人为本”,使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将有利于其社会功能的恢复,是实现其全面发展的必要基础,当然也应该成为我国工伤康复事业发展的方向。

加拿大工伤康复在这方面有几点经验值得借鉴:第一,以法律形式确定伤残职工重返工作岗位的重要性,并通过法律强制性保障政策的实施;第二,明确在伤残职工重返工作过程中企业和伤残职工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并通过设定惩处机制保障其义务的履行;第三,界定伤残职工重返工作的前提条件,例如医学方面证明其具备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对工作环境进行适残性改造;第四,确定企业责任履行的界限,工伤康复不应也不能成为企业发展的阻力;第五,工伤保险为承担再雇用义务的企业提供补贴。

当然,鉴于我国的国情,职业康复的发展还应循序渐进,在打好医学康复的基础上,再逐渐发展职业康复乃至社会康复。(参考文献来自加拿大劳工赔偿理事会官网http://www.awcb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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