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立法的意义
2019-09-23王岳丽
王岳丽
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当前工作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农村合作医疗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分析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完善立法的必要性,探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立法的可行性。新农合进行立法,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也是党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立法;必要性;可行性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6-0005-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暴露了各种问题,亟待与解决。
1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完善立法的必要性
1.1 我国城乡户籍制度及新农合制度本身存在问题
近年来,虽然城镇人口的比重在不断上升,但是据第6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仍然是多数,有近6.8亿人,占总人口的50.32%。城乡分明的户籍制度,使中国较多的农村人口只能享受到较少的社会医疗资源,甚至还得不到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农村是一项长期的医疗保障事业。所以,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新农合制度在农村长期、稳定和持续地进行就显得尤为重要[1-3]。由于我国正处于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加上新农合与传统的农合存在根本不同,在我国属于一个新事物,没有之前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只能边摸索、边积累经验、探索规律。目前,新农合在我国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问题。基于上述原因,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来明確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以保证新农合制度的顺利实施并进一步发展。
1.2 需要更具有操作性的制度
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于2011年的7月1日生效实施,但是对于新农合来说,还远远不够。《社会保险法》既没有具体规定新农合的实施,也没有对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而只是进行了原则性和参照性的规定,这显然是不利于新农合的长久发展[4]。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好政策,但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1)国家应统一新农合收费标准。事关收费,就势必有谋私的可能,为避免侵害农民利益,国家应该统一新农合收费标准。
(2)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不住院、不买药应计入农民新农合账户,累积到一定数额后,农民有大病、恶病的,可以按照累积额度相应提高报销额度。
(3)取消转院手续登记环节。农民参加新农合后,发放新农合证,农民愿意到哪里去治疗就去哪里治疗,报销比例上可分上下、高低。
(4)参加新农合农民,应实现全国联网,无论到哪里的定点医院,只要有新农合医疗证,就能够在当地医院报销,地方报销应延长到1年,期间内允许办理,以方便出外打工者。
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法》,成为保障新农合制度顺利发展的当务之急[5]。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立法的可行性
对新农合进行立法,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也是党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新农合立法问题的重视,为新农合立法打下了夯实的政治基础。同时,党和国家的法制工作得到了重视,并进一步发展。30多年来,我国出现了一批批优秀的法学家,也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制定了一部部深得人心的法律法规,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这些,为新农合的立法奠定了丰富的理论基础[6]。
新农合制度在农村得到了大力支持,为新农合立法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当前,我国国家的经济实力得到了很大提高,居于世界前列,雄厚的经济实力为新农合的立法奠定了扎实的经济基础。虽然目前我国的新农合制度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但是,通过结合自身发展实情,摸索规律和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我国的新农合立法的成功指日可待[7]。
目前,针对我国社会保险,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最完备的应该是2010年通过,2011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社会保险法》。笔者认为,医疗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的一个分支,和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共同构成社会保险这个完整的体系。将《农村合作医疗法》并入到《社会保险法》的内容里,会显得过于抽象,缺乏操作性。从已经生效的《社会保险法》内容来看,关于新农合的内容少之又少,很难凸显其地位。社会保障立法既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法律形式,又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可靠基础和依据。从国际经验看,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以国家立法为基本前提,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对农村社会保障进行立法,就是通过法律规范调整因农村社会保障而引起的社会关系,即社会保障关系。
3 结束语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党,是和国家为了减轻农村居民“看病难”“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而提出的民生政策,可谓利国惠民,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奠定了社会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入立法程序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这也是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现状和社会的发展趋势决定的。
参考文献:
[1]徐翠平.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问题[J].北方经贸,2009(5):28-29.
[2]王国奇.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法制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新学术,2007(6):59-62.
[3]李红.论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1):26-28.
[4]李磊,田瑞雪.浅谈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华全科医学,2014(1):129-130.
[5]宋志强,王慧芳.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完善[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1):48-51.
[6]李长健,张磊,邵江婷.农民健康权理论下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构建——以农民利益保障为研究视角[J]. 时代法学,2008(4):37-42.
[7]裴晓龙.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