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大量润滑油流向黄浦江
2019-09-23林中明成起萱
林中明 成起萱
2018年7月,鼎发公司在拆除球磨机配套油箱过程中,造成大量润滑油漏出并流入雨水井内,经雨水总排口排入河流,对黄浦江上游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水体的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近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磋商签约会,上海市首例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磋商案在会上顺利办结。该案是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参与和合力促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诉前结案的一起案件。
企业污染水源被立案审查
地处上海市松江区的新轮公司(化名)是一家主要从事工业矿物加工与销售的公司,位于上海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距黄浦江上游最近直线距离约200米。该公司的球磨机在生产运行过程中,需配套油箱提供润滑保护。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在环保审批意见中明确要求,该公司的球磨机润滑油等涉及危废名录的危险废物处置须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统一处理,并执行废物转移联单制度。2018年6月,新轮公司因企业搬迁需要与无危废处置资质的鼎发公司(化名)签订《清拆协议》,2018年7月,鼎发公司在拆除球磨机配套油箱过程中,造成大量润滑油漏出并流入雨水井内,经雨水总排口排入河流,对黄浦江上游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水体的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事故发生后,当地镇政府在区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迅速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新轮公司也委托两家有资质的专业环保公司作进一步无害化处置。2019年6月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案水体采样检测,未检出石油类主要污染因子。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事故中实际施工人员虽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造成水体污染的两家公司尚未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件线索经初查后移送上海市检察一分院。经核查相关案件线索后,上海市检察一分院决定以水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对新轮和鼎发两家公司立案审查,并通过查阅案卷、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咨询专业人员、走访污染物处置企业等调查工作,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夯实诉讼追责基础。
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在诉讼本身
上海市检察一分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一方面,认真向涉案公司做好相关法律政策的释法教育工作,使两家公司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为准确认定涉案公司非法处置危废物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损害量化、因果关系、修复方式及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评估,进一步增强司法认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办案中检察官了解道:涉案的两家公司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多次表示愿意继续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置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支付相关费用,但存在公司涉讼后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担憂;当地政府证实两家涉案公司认责认罚态度较好,在表示支持检察机关发挥司法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希望公益诉讼能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愿望;区生态环保部门表示全力配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活动。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除了对涉案公司提起诉讼外,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机制,既落实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的效果,又能够减轻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并保障营商环境呢?上海市检察一分院办案团队对此展开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在上海市检察院的指导下,上海市检察一分院通过与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多次协商沟通,在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协助下,经反复研究论证,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诉前结案的司法职能与政府环保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监督执行职能相衔接,决定以诉前磋商并签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方式具结此案。公益诉讼不是要在法庭上“争个赢输、分个高下”,而是要把污染治理的效果放在首位,上海市检察一分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侯百丰这样表示。
磋商签约诉前结案
在各相关方达成高度共识的基础上,上海市检察一分院抓紧时机,及时主持召开磋商结案会议,还邀请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检察一分院廉政监督员及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上海市环保部门、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参会监督指导。
会上,上海市检察一分院作为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机关、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作为权利人代表和新轮、鼎发两家涉案公司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发表了正式意见,并一致同意如下磋商结果:基于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评估报告亦已对损害进行了明确量化,后续的复检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已经消除,鉴于涉案的两家公司愿意继续配合有关机关进行后续处置工作也愿意主动支付因生态环境损害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备了通过诉前磋商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的基础。接着,上海市检察一分院、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及新轮和鼎发两家公司正式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由两家涉案公司共同承担污染物处置费、鉴定费、应急费用、检测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对本次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后续处置及复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污染物对涉案河道的影响彻底消除,上海市检察一分院决定并宣布该案诉前结案。
“虽然这起案件检察机关并未提起诉讼,但是通过诉前磋商机制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落实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既妥善解决生态环境污染的修复,也为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减轻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这是检察机关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的一次有益实践。”上海市检察一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辉强调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签订后,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廉政监督员对这一做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以公益诉讼为后盾,把生态环境修复放首位,检察机关采取磋商方式公开公正的处理该案件,不仅有利于高效地解决生态环境污染责任问题,也维护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体现了用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磋商机制是检察公益诉讼的一次创新,要认真总结经验,为推动上海公益诉讼相关立法建计献策”。
涉案公司代表说:“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磋商、签约结案的方式,让我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理费用,并且充分考虑企业的顾虑,对此,我们口服心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我们两家公司一定要吸取教训,切实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上海目前对该项制度仍在不断完善和探索之中。本案为探索推行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磋商机制的一个很好的范例,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的提高,拓展了思路和渠道,值得借鉴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