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野下危险驾驶犯罪形势、原因及对策探究
——以S省法院2016-2018年危险驾驶案件审判情况为切入点
2019-09-23鲁统民冯艳楠李璐璐
鲁统民 冯艳楠 李璐璐
一、2016-2018年S省法院危险驾驶案件审判情况
(一)危险驾驶案件一审收案逐年上升
2016-2018年S省法院一审新收危险驾驶案件共44896件,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收案的23.31%,且年均增长38.19%,是全省刑事案件一审收案年均增长率的4.85倍。其中,2016年新收10787件,2017年新收13975件,同比增长29.55%,2018年新收20600件,同比增长47.4%,危险驾驶犯罪形势不容乐观。
(二)近三年危险驾驶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均超过97%
2016年S省法院一审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0637件,服判息诉率为97.69%,2017年、2018年则分别为97.80%、97.98%,均略有增长,略高于全国法院危险驾驶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且超过全省刑事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约7个百分点,案件审判质量和效果较好。
(三)近三年危险驾驶案件一审审判效率逐年提高
2016-2018年,S省法院一审危险驾驶案件平均办案天数为23.61天,远低于全部刑事案件案件平均办案天数,且平均办案天数逐年减少,由2016年的25.63天下降为2018年的22.64天,审判效率不断提高。
(四)超过一成二审案件被改判,其中因被告人悔罪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而改判的占近一半
2016-2018年,S省法院二审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73.66%的案件被维持原判,13.01%的案件被改判,11.65%的案件被准予撤回上诉或抗诉,1.68%的案件被发回重审,二审发改率有所上升。
从改判原因看,46.77%的案件因被告人悔罪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谅解而改判,16.13%的案件因一审量刑不当改判,12.90%的案件因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11.29%的案件因一审法律适用错误改判,3.23%的案件因被告人有立功表现而改判,3.23%的案件因二审过程中发现新证据而改判,其他改判原因占比5.65%。
(五)各地区发案情况差别较大,万人案发率和每万辆机动车案发率最高分别达11.14件、23.17件
2016-2018年,S省各地区危险驾驶案件发案情况差别较大,Q地区一审收案最多,达7914件,占全省危险驾驶案件一审收案的17.45%,但K地区万人案发率和每万辆机动车案发率最高,分别达11.14件/万人、23.17件/万辆,J地区每平方公里案发率最高,达0.64件/平方公里,万人案发率和每万辆汽车案发率最低的为P地区,分别为1.06件/万人、3.58件/万辆。
二、危险驾驶案件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以男性为主,年龄集中在29-48岁,学历多为初中文化,且农民占比近三成
2016-2018年,S省法院一审审结危险驾驶案件中,男性被告人占比高达98.71%,女性被告人仅占1.29%。被告人为男性的比例远高于女性,这是由男性和女性不同的饮酒习惯决定的。
1.被告人以中青年为主
从年龄结构来看,2016-2018年S省法院一审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以中青年为主,年龄在29至48周岁的被告人占比近七成,其中29岁至38岁、39岁至48岁的被告人各占总数的约1/3。19岁至28岁、49岁至58岁的被告人占比分别为13.91%、16.65%,59岁至68岁的被告人占比为2.44%,未成年人、69岁以上的被告人人数较少,占比分别为0.10%、0.12%(见图1)。究其原因,主要是中青年群体社会交往较为活跃,且身体素质处于各年龄段中的较好水平,饮酒频率远超其他年龄阶段的人群。
2.被告人学历普遍较低,初中及以下学历较多
从文化程度看,2016-2018年S省一审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为初中及以下学历的较多,占比近六成,其中初中文化的被告人占42.37%(见图2)。但从每十万人口发案率看,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者的每十万人口发案率最大,为4.78,本科及高等职业教育为4.21,初中为3.93,小学及以下为1.55,硕士及以上为0.14。
3.被告人身份为农民的占比最高,近三成
从职业来看,2016-2018年S省法院一审审结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为农民的占比最高,达28.62%,其次为个体从业者,占比12.21%,无职业者占比11.28%,快递员及物流工作人员占8.55%,公司员工占8.44%,公司领导、司机分别占1.21%、0.69%。
4.不到一成的被告人有前科,其中前科犯罪中,危险驾驶罪占比超两成
从被告人前科情况来看,2016-2018年S省法院一审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93.29%的被告人没有前科,有一次前科的被告人占比5.97%,两次前科的占比0.68%,三次前科的占比0.06%。其中,曾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占有前科被告人的24.43%。
(二)涉案机动车中轿车占比约三分之二,客车和二轮摩托车占比均超过一成
从涉案机动车类型看,2016-2018年,S省法院一审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被告人驾驶的涉案机动车主要包括货车、小轿车、客车、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其中轿车占比最高,为66.06%,客车占比为15.15%,在客车中校车的占比为1.13%,有13.04%的涉案机动车为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占比3.35%,货车的占比最小,为2.40%。
(三)案件多发生在晚间21时至22时,午后14时至15时是案件的次高发时段
从案发时间看,2016-2018年,S省法院一审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危险驾驶行为多发生在21时至22时,21时为案件高发时间段,占比为18.26%;另外午后14时(含)至16时(不含),为案件次高发时间段。在凌晨4时至中午11时许,发案率较低,是案件低发时段,发生于早上5时许的比例最低,占比为0.29%(见图3)。
(四)发生在环路、省道、国道的案件占比较大,超七成
从案发地点看,2016-2018年,S省法院一审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除无法根据文书信息判断道路类型的案件外,有26.13%的案件发生在环路,24.61%的案件发生在省道,20.14%的案件发生在国道,13.56%的案件发生在高速,9.20%的案件发生在乡村或乡镇道路,发生在高架、县道的案件分别占5.14%、1.22%。
(五)主要犯罪情节为醉酒驾驶,占比超过九成
2016-2018年,S省一审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犯罪情节以醉酒驾驶机动车为主,占比高达99.74%,超速或超载情节占比0.46%,运输危险化学品情节占比0.01%,裁判文书中没有检索到追逐竞驶情节及各情节交叉的情况。
1.醉酒驾驶案件中超两成被告人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及以上
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酒精含量在80mg/100ml(含)至140mg/100ml(不含)的占43.18%,在140mg/100ml(含)至200mg/100ml(不含)的占36.05%,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及以上的被告人占比超过两成,为20.77%。可以看出,被告人酒精含量主要集中在80mg/100ml至140mg/100ml。
2.被告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案件占比仅0.15%
2016年至2018年S省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涉及酒驾情节的案件中,被告人对酒精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占比0.15%,其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被告人占比17.39%,要低于所有酒驾案件的被告人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占比。
(六)刑事强制措施中取保候审占比达八成
2016-2018年,S省法院一审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占比80.67%,被拘留的占比43.02%,被监视居住的占比4.17%,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被批准逮捕的占比0.07%,被批准直接逮捕的占比7.51%。其中,各个强制措施之间有交叉。
(七)超过八成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约三分之一的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约二分之一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判处罚金的数额近八成在一千至一万元之间
1.超过八成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从量刑情节看,2016-2018年,S省一审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裁判文书中明确提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占比80.40%,其中,涉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情节的占85.53%,具有自首情节的占23.45%,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的占15.52%,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占比10.79%,各个情节之间有交叉(见图 4)。
同时,24.69%案件裁判文书中明确提到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案件,其中,涉及被告人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情节的占比48.88%,被告人酒精浓度超200mg/100ml的案件占比23.72%,被告人无证驾驶占比13.94%,被告人肇事逃逸占比3.92%,案件发生地点在城市快速路或高速公路上占比1.62%,被告人严重超载或超速占比1.04%,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车辆0.09%,被告人逃避执法占比0.09%,被告人伪造车牌占比0.03%。各个情节之间有交叉。
2.约三分之一的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从量刑结果看,2016-2018年S省一审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包括适用缓刑的)的占比98.33%,免予刑事处罚的占比0.97%,仅判处罚金占比0.65%,因数罪并罚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占比0.06%。被判处拘役的被告人中,刑期为1个月的占比为37.20%,2个月的占比32.94%,3个月的占比20.78%,4个月的占比7.06%,5个月的占比1.79%,6个月的占比0.23%。
3.约二分之一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统计显示,2016-2018年S省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缓刑适用率达47.63%,其中,醉酒驾驶类案件中,被告人酒精浓度 在80mg/100ml至140mg/100ml之间的案件,被判处缓刑的比例最高,超六成。被告人酒精浓度越高,被判处缓刑的比例越低。在被告人酒精浓度 在200mg/100ml及以上的案件中,判处缓刑的仅占15.67%(见图5)。
同时,各地区危险驾驶案件的缓刑适用率差异较大,表现出地区间的不平衡。其中,J中院辖区缓刑适用比例最高,达77.94%;D中院辖区缓刑适用比例最低,仅为14.99%。
4.判处罚金的数额近八成在一千至一万元之间
(1)被告人判处罚金金额多在一千至一万元之间
2016-2018年,S省法院一审审结的被告人被判处罚金的危险驾驶案件中,有78.17%的被告人罚金数额在一千(含)至一万(不含)之间,被判罚金数额在一万(含)至两万(不含)的被告人占比为18.36%,被判罚金数额在两万元及以上的被告人占比3.47%。
(2)醉酒、超载、超速情节的罚金数额在一千至一万之间案件占比均超过七成,违反规定运输化学品罚金数额均在一千至一万元之间
由于醉酒、超载、超速等情节在部分危险驾驶案件中有交叉,2016-2018年S省法院审结的案件中,仅有醉酒情节的被告人罚金数额在一千(含)至一万元(不含)之间占比为78.39%,数额在一万(含)至两万元(不含)占比为18.25%,两万元及以上的案件占比为3.35%。仅有超速情节的被告人罚金数额在一千(含)至一万元(不含)之间占比为75.97%,数额在一万(含)至两万元(不含)占比为19.12%,两万元及以上的案件占比为4.19%。仅有超载情节的被告人罚金数额在一千至一万元之间占比为75.49%,数额在一万至两万元占比为19.49%,两万元以上的案件占比为5.02%。仅有违法运输化学品情节的被告人罚金数额均在一千至一万元之间。
(3)被告人酒精浓度在200mg/100ml及以上的案件,罚金在两万元以上的比例显著增加
统计显示,2016-2018年S省法院一审审结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酒精浓度在80mg/100ml(含)至140mg/100ml(不含)的案件,罚金数额在一千元至一万元的案件占比81.50%,一万元至两万元的案件占比18.17%,在两万元以上的案件占比0.34%;被告人酒精浓度在140mg/100ml(含)至200mg/100ml(不含)的案件,罚金数额在一千元至一万元、一万元至两万元、两万元以上的占比分别为75.82%、21.66%、2.52%;被告人酒精浓度在200mg/100ml及以上的案件,则分别为68.82%、17.93%、13.25%。
可以看出,被告人的酒精浓度越高,罚金的金额相对就越高,罚金数额在一千元至一万元的案件随着被告人酒精浓度的增加,占比减少,罚金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案件随着被告人酒精浓度的增加,占比增多,且当被告人酒精浓度为200mg/100ml及以上的案件,罚金在两万元以上的比例显著增加。
三、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原因剖析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入刑以来,“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统计数据显示,一方面危险驾驶罪案件改变了刑事案件的原有结构,超越盗窃罪成为案件数量最多的罪名;另一方面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结合统计数据和审判实践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速增长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机动车的消费需求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速增长,2016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95亿辆,其中S省1754.3万辆,到2018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上升至3.27亿辆,而S省则达到2429.46万辆。2016年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为3.6亿人,2018年上升至4.09亿人。机动车数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增长,使因机动车驾驶而产生的危险驾驶案件的发案基数上升,案件数量随之增多。
同时,从全国机动车驾驶人年龄结构看,18-25岁的驾驶人占驾驶人总数的12.55%,26-50岁的驾驶人占73.37%,51-60岁、超过60岁的驾驶人分别占11.40%、2.74%①参见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2018年全国小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突破4亿人》,载搜狐网,http://www.sohu.com/a/289283595_693584, 2019年6月5日访问。,与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的年龄结构近似,进一步体现出机动车人数量对危险驾驶案件数量的影响。
(二)公安机关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大
占危险驾驶案件99%以上的醉驾案件被查处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醉酒后驾车被设卡的交警查获,另一种是醉酒后与人、车、物等碰撞发生事故,自己或他人报警被查获。其中,第一种情形占绝大多数。这意味着绝大多数醉驾案件需要交警主动执法才能被发现,公安机关的排查频率和力度直接影响醉驾案件的数量。
近年来,公安机关治理酒驾、醉驾执法力度不断增强,投入的警力不断增大,将查处的范围从人多、车多的城区向乡村主要街道辐射,排查频率不断提高,并定期开展全国范围的集中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统一行动,有效打击酒驾的同时也使醉驾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例如,S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自2018年12月21日开展严打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动,采取“城乡、高地联动,区域、全线联动,各警种部门联勤,夜间、白天联查”措施,80天共查处酒驾醉驾44205起,其中醉酒驾驶8529起。②参见李杨、王文龙:《山东省各警种部门联勤,夜间、白天联查,80天查处酒驾醉驾44205起》,载齐鲁网,http://news.iqilu.com/Shandong/yaowen/2019/0313/4216262.shtml,2019年6月6日访问。
(三)传统酒文化的影响及侥幸心理的存在
在公安交警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的形势下,酒驾醉驾行为仍然屡禁不绝,这和我国传统的酒文化是分不开的。我国是“酒文化”盛行的国度,酒文化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尤其社会交往中的“酒桌文化”,几乎达到“无酒不成席”的地步,酒在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婚丧嫁娶、朋友聚餐、商务宴请、逢年过节走亲访友都离不开酒。同时,由于公安交警部门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对酒驾的无漏洞查处,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仍然大量。这种侥幸心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自己的酒量和驾驶能力过于自信,认为即使喝了酒也不会影响开车,不会增加事故风险;另一方面是对交警的执法力度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查获。这种侥幸心理不仅在驾驶人员的身上存在,在共同饮酒的其他人员甚至同乘人员身上也一定程度的存在,使其对驾驶人员的酒后驾车行为不能有效劝阻。
除侥幸心理外,安全意识差、法律观念淡薄也是部分驾驶人员酒驾、醉驾的一大原因。受文化程度、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部分驾驶人员没有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认为驾驶机动车出现事故才会构成犯罪,也有人认为酒后休息几小时酒精就会分解消失,③参见玉红、文泉、山丹:《多措并举抓普法 遏制醉驾促安全——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法院关于危险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14日第008版。或者酒后多喝水能稀释酒精含量,酒后骑摩托车不算酒驾等等。这种对法律规定缺乏正确认识,过于依赖个人生活经验的做法也使醉驾案件一再发生。
(四)处罚力度不够,醉驾入刑的警示作用淡化
危险驾驶罪属于轻罪,依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处罚较轻,犯罪成本相对较低,威慑力不足。司法实践中,缓刑的大量适用使醉驾入刑的警示作用进一步削弱。统计显示,2016-2018年S省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近一半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极大地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力。同时,在自首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把握不严的问题,部分被交警设卡查获的被告人,在被带到医院抽血并制作询问笔录后,未采取强制措施,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这种情形被认定为自首显然违反了自首构成中“主动投案”的正确内涵。另一方面,实践中判处罚金的数额偏低,统计显示,2016-2018年S省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近八成被告人被判处1000元-10000元的罚金,处罚力度不足。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较轻,其威慑力部分来自于刑罚的附随后果,包括刑事处罚对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入伍、就业、留学等的不利影响,但这种附随后果对不同人群威慑力也有所不同。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等,一旦因醉驾被刑事处罚,可能面临失业的后果,而无业人员、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缺乏固定工作单位的约束,受到刑罚附随后果的影响较小,因而缺乏应有的敬畏,在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中合计占比超过二分之一。同时,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不同,作为法定犯的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受到的负面社会评价相对较小,醉驾入刑的警示作用逐渐淡化。
四、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无论是高速、超速行驶中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的追逐竞驶行为还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以及其他两类危险驾驶行为,都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其中,因醉酒驾驶而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更是时有发生,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犯罪对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十分必要,结合危险驾驶案件频发的原因,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提高宣传的针对性
一方面应加强对危险驾驶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破除部分群众对危险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的认识误区,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发布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统计数据、研究报告以及典型案例等,引起群众的共鸣,增强对危险驾驶犯罪危害的感性认识。在宣传方法上,应当充分结合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社区宣传等多种宣传手段,创新文字、图片、短视频等多种宣传形式,提高宣传效果。
同时,应当提高宣传的针对性。针对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的性别、年龄、学历和职业特征,加强对男性群体的宣传,并加大对学历水平不高的农民、个体经营者及无业人员的宣传力度。在驾校培训和驾驶证考试中,加强对学员危险驾驶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积极灌输“饮酒不开车”的观念。在餐饮、娱乐等提供酒水的经营场所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风气。
(二)加强执勤执法常态化,建立危险驾驶行为数据库
危险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行为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并且由于大部分案件需要通过公安机关执法执勤主动发现,而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无法实现无漏洞的全面覆盖,部分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对此,公安交警部门应继续严格执勤执法,通过严查日常化、常态化打消部分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201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关于2019年治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常态长效、综合治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①参见刘子阳:《公安部交管局部署治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2/id/3730954.shtml,2019年6月5日访问。
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应进一步提升危险驾驶行为的附加成本,建立危险驾驶行为数据库,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与个人保险、信贷、职业准入等挂钩,增加危险驾驶行为的违法成本,使驾驶人员自觉抵制酒驾。同时,设定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对能够纠正不良驾驶习惯的驾驶人员,在一定期限届满后自动消除不良记录,以减少危险驾驶再犯行为,提高执法司法的矫正效果。
(三)引导和规范代驾行业发展,积极应对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
近年来,行政机关运用威权手段,通过各种酒驾醉驾专项治理活动,有效打击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但这种以“堵”为主要手段的治理模式有其固有缺陷,不仅案件查处量居高不下,执法成本也十分高昂。在“醉驾入刑”及酒文化盛行的背景下,代驾行业迅速发展,酒后代驾成为代驾用户最大的使用场景。从酒驾治理的角度,代驾行业契合治理理论多主体、多手段之面向,不失为完善酒驾治理体系的重要拼图。②参见张咏:《代驾行业引入酒驾治理体系的思考》,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但目前代驾行业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代驾人员驾驶技能不过关、代驾服务合同缺乏规范等,甚至为一些盗窃、敲诈勒索犯罪提供了犯罪空间,需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
另一方面,科技改变生活,随着人工智能、动态捕捉技术的发展,无人驾驶技术正逐步成为现实。无人驾驶技术的实现和普及能够有效减少酒驾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问题,并从根本上减少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但由于技术的不成熟以及可能带来的网络安全风险、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失业问题等,各国对无人驾驶技术的应用普遍持谨慎态度,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在保持技术领先的同时,都尝试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规制,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③参见曹越:《无人驾驶技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影响研究》,载《南海法学》2018年第4期。
(四)规范危险驾驶案件量刑,适当控制缓刑适用
尽管危险驾驶犯罪属于轻微罪,最高法定刑仅为拘役,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量刑不均衡的问题,尤其在缓刑适用上,各地法院标准不一。从S省法院的整体情况来看,自2011年酒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案件的缓刑适用率呈上升趋势。(见图6)但各中院辖区适用缓刑比例差距较大,地区之间量刑不均衡现象显著,需要进一步规范。
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通过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作出犯罪宣告并给予刑罚,增加其易感触的犯罪成本从而减少该类犯罪行为是设置危险驾驶罪的主要立法目的。同时,受到我国固有犯罪观的影响,“罪”与“刑”几乎同步一体,犯罪即意味着在实际上科处刑罚,否则将失去刑罚的威慑力,①参见姜瀛:《我国醉驾的“严罚化”境遇及其结构性反思——兼与日本治理饮酒驾驶犯罪刑事政策相比较》,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2期。导致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犯罪较少适用缓刑、免刑。而有些地区则倾向于以判处较高的罚金来降低拘役的刑期,或者以能够实际缴纳罚金作为适用缓刑的前提,存在以罚代刑的倾向。对此,需要从刑罚的目的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上予以校正,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通过刑罚唤醒和强化国民对法的忠诚、对法秩序的存在力与贯彻力的信赖,从而预防犯罪。②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14页。对不同的社会群体,犯罪宣告和科处刑罚的威慑力有所不同,对学历较低、职业为农民、个体经营者或无业的危险驾驶主要犯罪群体而言,过多地适用缓刑或依赖犯罪宣告所带来的附随或隐性制裁效果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同时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对具有部分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应当从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