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国家对忠义的褒恤及其意义
——基于《宋史·忠义传》的分析
2019-09-21孙廷林
孙廷林
(广州大学历史系,广东广州510006)
忠义观念是传统中国重要的伦理道德观念之一。宋代朝野普遍推崇忠义,引人关注[1]专录或凸显宋代忠义之士除《宋史·忠义传》外,还有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忠义传》,“宋遗民所作”《昭忠录》、宋遗民“根据宋末元初的野史稗编抄撮而成”的《宋季三朝政要》、经历崖山海战的宋末礼部侍郎邓光荐(1232-1303)所作的《文丞相督府忠义传》。后代尚有元赵景良《忠义集》、明程敏政《宋遗民录》、清万斯同《宋季忠义录》、陆心源《宋史翼·忠义传》、近代王国维《〈宋史·忠义传〉王禀补传》等,可见宋代忠义现象之引人瞩目。。褒恤[2]前人涉及这一问题时或用“旌表”或用“抚恤”,顾名思义,我们认为“褒恤”一词包含了对逝者的“褒”和对生者的“恤”,表述更准确,《宋大诏令集》专有“褒恤门”。(《宋大诏令集》卷220-222,第844-859页,中华书局,1962年)则是国家在行政管理中彰显主流价值导向的一种政治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国家对忠义进行提倡、示范、培植,促使之内化为人的欲望,以此欲望引导人们在生死抉择之间舍生取义[3]社会学认为,“人类在取舍之间有所根据,这根据就是欲望。这个欲望规定了人类行为的方向”,且“此欲望并非生物事实,而是文化事实……是人造下来教人这样想的。”(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6年,第117页。)。褒恤忠义对忠义观念在社会的传播、渗透与转化为行动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忠义”类传见于正史,始于《晋书》(唐太宗时期完成),至《宋史》蔚为大观[4]廿四史中,首见于《晋书·忠义传》一卷,《隋书·诚节传》一卷,其次《旧唐书·忠义传》二卷、《新唐书·忠义传》三卷,《新五代史》死节、死事各一卷,其后《金史·忠义传》四卷,《元史·忠义传》四卷,《明史·忠义传》七卷。。由于《宋史》给杨业、岳飞、文天祥等典型的、有重要影响的人物立有专传,《宋史·忠义传》所收录则偏重于中下层群体。既有中层以下的官员、将领,更有一般的军卒、布衣、僧道,且基本涵盖了整个两宋时期,对更全面地理解宋代忠义观念与行为以及朝廷对忠义的褒恤,具有重要价值[5]有关《宋史忠义传》的研究主要有:关注具体人物的个案研究较多:如杨博文《.宋史·忠义传》中的滕茂实.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3):58-80;魏志江.康保裔“阵亡”说再辨.北京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2):72-73;马君骅.华岳生平事迹琐议.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12):100-104;宋三平.陈东、欧阳澈事迹考.江西社会科学,1993,(12):145-146;王曾瑜.陈东和欧阳澈之死.河北学刊,1996,(5):95-98;王元林等.宋代赵稹赵师旦家族事迹考论.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6,(2)等.此外,熊燕军.宋元易代与宋季忠义人的历史书写——以《宋史·陈炤传》立传始末为中心.宋史研究论丛(第21辑).2018.292-307.是有关忠义叙事的研究,孙廷林《〈宋史·忠义传〉史源考》则较为全面地考察了史料来源问题。。相关研究对宋代旌表等制度多有探讨,但从国家通过褒恤提倡忠义这一视角予以研究者尚不多见[1]相关研究主要有:杨建宏.论宋代的民间旌表与国家权力的基层运作.中州学刊,2006,(3);王善军等.宋代旌表制度述略.宋史研究论丛(第14辑);钱俊岭等.简论宋代抚恤阵亡士卒的举措.保定学院学报,2013,(5)等。。本文选择以《宋史·忠义传》为中心,理出宋代对忠义人士褒恤的措施,考察褒恤在“忠义”由一种道德观念的提倡践履为一种自觉的政治行为过程中的作用,初步探索宋代国家褒恤忠义的意义与影响。
一、褒恤忠义的常规与变例
褒恤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宋代国家有关褒恤的规格、措施等制度已经较为完备。《容斋随笔》卷十四“赠典轻重”条,记载赠官制度在宋代的建立和变化,也述及了死亡官员获得赠官的高低与生前官位高低密切相关[2](宋)洪迈.容斋随笔(卷14).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P184)。事实上,不仅赠官与死亡官员的官位高低密切相关,荫补子孙亲属的人数多少、官位高低等各项褒恤规格,也都和死亡官员的官职级别高低相关联。死亡官员官越大,其子孙亲属获得荫补的人越多,所补官位也越高。《武经总要》记录了低级军官战死荫补子孙的条例:
阵亡军员子孙,指挥使、副指挥使录用三人,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二人,并充殿侍。或已在军者与十将,如十将以上者量与转迁。若无子孙可录,指挥使家给钱一百贯,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七十贯,其都虞候以上录用子孙例奏曲旨[3](宋)曾公亮等编纂.武经总要·前集(卷14).赏格《.中国兵书集成》影印明唐福春刻本.解放军出版社,辽沈书社,1988.(P735-736)。
规定了指挥使、副指挥使、副都头、副兵马使等底层军官战死后荫补子孙的数量及应补官职,而都虞候以上的较高级别的武官战死的荫补则需要上报中央取旨。绍兴三十一年(1161),国家特别对将士战死的荫补规格做出规定:
三省、枢密院上将士战死推恩格,横行遥郡九资,横行遥刺八资,遥郡七资,遥刺正使、横行副使皆六资,副使五资,大使臣三资,小使臣二子,校副尉及兵级皆一资。诏以黄榜晓谕诸军[4](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4).绍兴三十一年十一月庚辰.中华书局,2013.(P3799)。
对各级武官、兵卒战死荫补亲属的具体人数作出明确规定。
以上材料说明,无论文武官员,其生前所居的官位是其身后所得赠官或荫补后人的直接依据。可见宋代国家对忠义的褒恤应当是有完善的制度规定的。在此我们把依照制度规定对忠义行为进行褒恤的,称为褒恤的常规。而在特殊情况(政治、军事局面紧张或人物事迹影响大)下,对忠义的褒恤又不局限于制度规定,此为褒恤的变例。
如上文所述,褒恤的常规呈现出鲜明的官本位等级制。所谓官本位等级制也就是将是否当官、官位高低作为衡量一个人社会地位的高低和人生价值大小的基本尺度[5]现行的权威、常用工具书,如《辞源》《辞海》《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等,都未收录“官本位”这一词条。《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认为:官本位是以官职高低、权力大小作为衡量事物标准的价值观念。(李行健主编.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04.480)《新语词大词典》认为:官本位指一切皆以官为本、以官为尊、以官为荣、以官为准、以官职作为衡量人的价值的最基本和最终标准的封建意识。(韩明安主编.新语词大词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165)有学者认为“:官本位是集政治体制、经济利益、价值观念、思想文化于一体的社会状态。官本位是官员利益至上,以官员的利益和意志为出发点和归宿。”(朱向东.官本位的词源、涵义及特征探微.商业文化,2010,(7).。在传统社会中,官本位等级制是普遍存在的,也体现在宋代褒恤忠义之士的规格中。就《宋史·忠义传》的统计分析,影响忠臣烈士身后褒恤规格高低的首要因素,是其本人生前官位的高低。如李彦仙、高稼等尽管生前官位不及李若水、刘韐,但所获褒恤规格甚至高于李若水、刘韐[1]相关传记参见宋史(卷446).李若水传.刘韐传(卷448).李彦仙传(卷449).高稼传.。因为褒恤忠义的规格尽管有制度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出现变例。就《宋史·忠义传》来看,褒恤忠义的变例有三种情况:
其一,朝廷出于在政治局势、军事需要等非常时期的考虑,而予以超规格的褒恤。如陈东、欧阳澈二人,一个是太学生,一个是进士,都是布衣之身。二人被杀后都蒙受身后荣宠,先后两次获得褒恤,一次是在建炎三年(1129),一次是在绍兴四年(1134),这与当时的政治局面有关。值得注意的是,连敌方都褒扬陈东、欧阳澈二人的忠义,如“伪齐刘豫立陈东、欧阳澈庙于归德府,封东为安义侯,澈为全节侯,取张巡、许远庙制,立为双庙以祠之。”[2]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40).建炎四年十二月丁酉.中华书局,2013.(P886)这说明在战争时期出于激励士气、稳定局面等原因会对忠义人士予以超规格的褒恤。
其二,以身殉职官员的战功大小和在战争中的表现也直接影响其身后褒恤的厚薄。如贝州王则之乱中的马遂,其生前官位三班奉职,仅为从九品。但因他表现突出,国家对他的褒恤措施是“赠宫苑使(正七品),封其妻为旌忠县君,赐冠帔,官其子五人”[3](元)脱脱.宋史(卷 446).忠义一·马遂传.中华书局,1985.(P13152)。在交趾进犯战争中,知邕州苏缄积极守御,孤立无援,城陷之际,自杀其家36人,纵火自焚。“赠奉国军节度使,谥忠勇,赐京城甲第五,乡里上田十顷,听其家自择”[4](元)脱脱.宋史(卷 446).忠义一·苏缄传.中华书局,1985.(P13158)“官其亲族七人”[5](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3).熙宁九年二月辛丑.中华书局,1995.(P6684)。苏缄生前官阶、职事官分别是皇城使(正七品)、邕州知州,品阶较低,而褒恤极为隆重,正是与他在危难之际勇于死难殉节的突出表现有关。再建炎二年(1128),金军攻陷淮宁府,知府向子韶以身殉国。“子韶亲擐甲胄,冒矢石……率军民巷站,力屈为所执。金人坐城上,欲降之,酌酒于前,左右抑令屈膝,子韶直立不动,戟手责骂,金人杀之。其弟新知唐州子褒、朝请郎子家等与阖门遇害”[6](元)脱脱.宋史(卷 447).忠义二·向子韶传.中华书局,1985.(P13194-13195)。向子韶生前的官阶中散大夫是从五品,而对向子韶的褒恤措施中荫补了6人,且向子韶的赠官也高,并获得谥号。这当与他在战争中的英勇表现与“阖门遇害”有关。
此外,对于在战争中表现欠佳的忠义人士,则只能受到低于常规定例的褒恤甚至得不到褒恤。如四方馆使、河州团练使知河州景思立,熙宁七年(1074),与羌人战,苦战阵亡。“帝以其轻敌至败,不复赠官”[7](元)脱脱.宋史(卷 452).忠义七·景思立传.中华书局,1985.(P13288),《长编》更详细记载:“录熙和秦凤路死事之家,推恩有差。惟景思立轻敌败事,特恤其死战,与二人恩泽,余皆加等。”[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2).熙宁七年四月甲戌.中华书局,1995.(P6152)总之由于景思立轻敌致败,其所受褒恤就降格了。
其三,如果奏请褒恤者位高望尊,其所奏请的褒恤请求往往会被批准,甚至会特恩褒恤。相反如果奏请褒恤者位卑言轻,尤其是又受到他人阻挠的情况下,其所奏请的褒恤请求往往不被批准。如宣和末年(1125),张忠辅和崔中、折可与同守崞县。崔中暗欲降,张忠辅宣言于众曰:“必欲降,请先杀我。”崔中设伏绐约张忠辅议事,斩忠辅首,开城降金,折可与不屈见杀。后来,建炎中年间,折可与的兄长折可求向朝廷奏请褒恤,“官可与之子五人,而忠辅不与,士人论惜之。”[9](元)脱脱.宋史(卷 448).忠义三·张忠辅传.中华书局,1985.(P13209)而同样的忠义事迹、同等的身份,张忠辅就没能获得褒恤。类似的还有,绍兴十三年(1143),修武郎朱弁出使金国归来,上奏朱昭、张忠辅、孙益等诸多忠臣烈士,但“疏入不报”[10]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9).绍兴十三年八月乙巳.中华书局,2013.朱昭、史抗、张忠辅、孙益、孙谷、朱勣、僧宝真、阎进见《宋史》卷446、卷 449、卷 455.(P2824)。相反,过了20多年后,绍兴三十年八月,经少师、领殿前都指挥使职事杨存中奏请,忠义人士孙翊(即孙益)、孙昂父子获得褒恤[1]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5).绍兴三十年八月癸丑.中华书局,2013.孙翊、孙昂见《宋史》卷447.(P3593)。可见忠义褒恤还受到较为复杂的人事关系因素的影响。
二、物质奖励与精神抚慰并举——褒恤忠义的措施
对符合王朝道德准则者加以褒恤,用来劝勉教化世人,“或授之爵秩,或禄其子孙,或旌其门闾,或赐以谷帛,以致复其征赋,申以祠祀,皆因事以立教”[2](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137).帝王部·旌表一.中华书局,1980.(P1653)。在褒恤忠臣烈士方面,有关褒恤措施颇多。《宋史·忠义传》中所体现出的褒恤忠义的措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赠官赐谥
1.赠官赠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家为褒恤死于国事的文武官员而对其赠官;二是按照现任官的官阶追赠其已故亲属,前者属于本文所论范围。对死于战争、为国牺牲的官员的赠官,《宋史·职官志》仅载:“其官秩未至,而因勋旧褒录,或没王事,虽卑秩皆赠官加等者,并系临时取旨。”[3](元)脱脱.宋史(卷 170).职官十.中华书局,1985.(P4083)即是说若因勋旧褒录或殁于王事,即便是官秩卑下的,都是“临时取旨”定夺褒恤规格。检诸《宋会要辑稿》《宋史·职官志》《宋史·礼志》《庆元条法事类》等,似没有对“殁于王事”者赠官的具体制度规定。那么《宋史·忠义传》中褒恤忠义人士措施中的赠官,或可以体现出对“殁于王事”者赠官的相关制度原则。
《宋史·忠义传》中凡是有记载的获得朝廷褒恤的忠义人士,绝大多数都得到了赠官。影响赠官高低的因素大致有二:一是正常情况下,是由其生前官位的高低决定的。如康保裔,咸平三年(1000),在与契丹的对阵中战殁[4]关于康保裔.参见魏志江.康保裔“阵亡”说再辨.北京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2).。其生前的本官阶、职事官分别是彰武军节度使(从二品)、高阳关都部署,是独当一面的统军将帅,且深受皇帝信任。而其赠官是侍中(正二品),提高了一个官阶。再如唐重,靖康二年(1127),坚守永兴战死。其生前职名、职事官分别是天章阁直学士(从三品)、知京兆府。其死后的赠官资政殿学士(正三品),也是提高了一级官品。二是与忠义事迹的影响程度、当时政局、形势的紧张程度有关。这一因素不止影响赠官,也影响到其他褒恤措施。这也符合“其官秩未至,而因勋旧褒录或没王事,虽卑秩皆赠官加等者,并系临时取旨”的规定。如建炎四年(1130),金兵犯楚州,赵立坚守战死。其生前的横行官阶、本官阶、职事官分别是右武大夫(正六品)、徐州观察使(正五品)、涟水军镇抚使兼知楚州。尽管右武大夫不失为“要官”,观察使被视为“贵官”[5]佚名.宋大诏令集(卷163).改武选官名诏.中华书局,1962.(P620),但其赠官奉国军节度使(正三品)、开府仪同三司(从一品),赠官品阶之高,一方面是由于赵立坚守楚州,战功卓著,“自金人犯中国,所下城率以虚声胁降,惟太原坚守逾二年,濮州城破,杀伤大相当,皆为金人所惮。而立威名战多,咸出其上。”[6](元)脱脱.宋史(卷 448).忠义三·赵立传.中华书局,1985.(P13216)另一方面,则是出于抗金局面、鼓舞士气的需要,朝廷特恩不吝赠官。类似现象在《宋史·忠义传》中还是比较多的。
2.赐谥谥号是中国古代礼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历代所重视。“刑罚虽严,可警于一时;爵赏虽重,不及于后世;惟美恶之谥一定,则荣辱之名不朽矣。故历代圣君贤相,莫不持此以励世风矣。”[7](宋)程颐.为家君上宰相书.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P591)因此,谥号的获得有着严格的身份等级限制,宋代原则上三品以上方可得谥,且有着严格的程序:
王公及职事官三品以上薨,本家录行状上尚书省,考功移太常礼院议定,博士撰议,考功审覆,判都省集合省官参议,具上中书门下,宰臣判准,始录奏闻。敕付所司即考功録牒,以未葬前赐其家。省官有异议者,听具议闻。蕴德丘园,声实明著,虽无官爵,亦奏赐谥曰先生[1](元)脱脱.宋史(卷 124).礼二十七.中华书局,1985.(P2913)。
到南宋初年,根据现实政治军事局面的需要,并没有局限于上述制度规定。“守臣守御临难不屈、死节昭著之人,若限以官品赐谥,即节义之人,其名不显,无以激劝。应守臣守御临难不屈,死节昭著,不以官爵上下,取旨特赐谥。”[2]徐松辑.宋会要辑稿(礼五八之6、7).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P2016)也即为了树立忠义典范、激励军民献身忠义,凡是忠烈殉国、事迹突出者,给予其谥号,不再拘泥于其官位高下。
表1 《宋史·忠义传》忠义之士所获谥号
上表所列38人中,布衣徐应镳虽是友人私谥,也是符合宋代“蕴德丘园,声实名著,虽无官爵,亦奏赐谥曰‘先生’”[1](P2913)的制度规定。另赵汝曏、王翊、陈隆之、徐道隆四人的谥号史不具载,其余33个谥号中,谥“忠”的最多,有20个,其次是愍、节、威等。愍字主要谥给不屈死节者[3]杨果,赵治乐.宋人谥号初探.史学月刊,2003,(7).。可以看出,这与当时局势紧张,国家希望借此鼓舞忠义报国有关。
关于赐谥号,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追赠谥号。忠义人士牺牲之后,并未获得谥号,仅仅建庙立祠,但后来由于地方将忠义人士的神祠屡屡灵验上报中央,又出于现实鼓励忠义的需要,朝廷便对忠义人士追赠谥号。如绍兴六年(1136),广东经略司奏乞为在皇祐四年(1052)战死的曹觐、赵师旦赐谥,“故太子中舍、知封州曹觐,赐谥忠肃。故右赞善大夫、知康州赵师旦,赐谥庄愍。”[4]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02).绍兴六年六月癸亥.中华书局,2013.(P1938)
(二)封妻(母)荫子
1.封(母)妻因忠臣烈士殉国而给予其母亲、妻子以封号,对于这些受封的女性来讲,除了身份地位的提高、精神褒奖之外,也是缅怀丈夫、儿子时的一种身份象征。《宋史·忠义传》中的忠义人士获得封母、封妻褒恤的并不多,只有9人。
从《宋史·忠义传》所载获得封赠的忠义人士的母、妻来看,官职较低的忠义人士的母、妻也是能获得封赠的,如马遂、高敏的官位不过是从九品、从八品,那么应该说进入忠义传中的忠义人士大多数都是具备封赠母、妻的资格。至于《宋史·忠义传》为何只记载了9个封赠母、妻的忠义人士,应当是由于受史料来源所限制而失载。
2.荫子“荫子”也就是荫补子孙和其他亲属。宋代的荫补有大礼荫补、致仕荫补、遗表荫补[1](元)脱脱.宋史(卷 170).职官十.中华书局,1985.(P4098-4099)三种主要的荫补方式,但给予忠臣烈士子孙亲属的荫补,不在这三种之内。文武官员因公殉职、战死沙场等情况属于“殁于王事”。游彪把“殁于王事”恩荫的对象分为以下五类:因战争而死的官员、追捕盗贼或平定叛乱而殉职的官员、因公务而意外致死的官员、政绩突出积劳成疾而死的官员、担任偏远或重要边境地区级别不够荫补的官员[2]游彪.宋代荫补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P316-324)。因此本文论及的忠义人士大体上属于前三类。
对以身殉职的官员亲属荫补官职,制度方面的规定仅见于《庆元条法事类》中的一些敕令[3](宋)谢深甫监修.庆元条法事类(卷12).海王邨古籍丛刊.中国书店,1990.(P122-123),这些敕、令规定了捕盗死亡、因公死亡等官员亲属的荫补程序、申报时间、受荫人出官的原则等。阵亡官员等忠臣烈士荫补亲属的详细法律条文已无现成资料可供参考,但宋代应当存在有关阵亡荫补的制度规定[2](P351)。如《宋史·选举志》规定:
凡殁于王事,无遗表致仕格法者,听奏补本宗异姓亲子孙弟侄,文臣将仕郎,武臣承信郎;余亲上州文学或进武校尉,所以褒恤忠义也[4](元)脱脱.宋史(卷 158).选举四.中华书局,1985.(P3718)。
此外,如绍兴十七年(1147),高宗曾对秦桧说:“阵亡恩泽,自今不须裁定,可依祖宗法。”[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6).绍兴十七年二月壬子.中华书局,2013.(P2954)这里所谓的“祖宗法”当即是宋代阵亡官员的荫补法。就《宋史·忠义传》所在具体褒恤事例来看,也可得到验证。如建炎四年(1130),“诏为赵立辍二日朝,赠立奉国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谥忠烈,官子孙十人,且令访其遗骸,官给葬事。”[6]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8).建炎四年十月丁酉.赵立.宋史(卷448).中华书局,2013.(P860)绍兴十年,“故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建宁军承宣使王忠植特赠奉国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官其家十人。”[7]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38).绍兴十年十二月丁亥.王忠植.宋史(卷448).中华书局,2013.(P2604)赵立、王忠植二人生前官阶相当,忠义事迹相似,所得赠官级别同等、荫补子孙人数一致,这应是按照制度进行的。
我们统计了《宋史·忠义传》中忠义人士子孙等获得荫补的情况,共计98人获得荫补子孙和其他亲属。从中不难看出,荫子是宋朝褒恤忠义之士的常例,至于荫补人数的多少,还与官职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赐银绢田宅
国家给予官员丧葬费用,包括银钱、绢帛、米麦香烛羊酒等,称为“赙赠”。“凡近臣及带职事官薨,非诏葬者,如有丧讣及迁葬,皆赐赙赠,鸿胪寺与入内内侍省以旧例取旨。”[8](元)脱脱.宋史(卷 124).礼二十七.中华书局,1985.(P2907)对死于战争者的赙赠,则另有规定。如“建隆元年十月,诏:有死于矢石者,人给绢三匹,仍复其家三年,长吏存抚之。”[8](P2907)这应是给予死于战争的普通百姓的。庆历二年(1042),诏:“阵亡军校无子孙者,赐其家钱,指挥使七万,副指挥使六万,军使、都头、副兵马使、副都头五万。”[1](元)脱脱.宋史(卷 124).礼二十七.中华书局,1985.(P2907-2908)这则是给予指挥使以下将领的赙赠标准。元丰五年(1082),诏:“鄜延路没于王事、有家属见今在本路、欲归乡者给赙外,其大使臣以上更支行李钱百千,小使臣五十千,差使、殿侍三十千,其余比类支给。”[1](P2908)这条诏令则规定了赙赠费用之外,家属返乡“行李钱”的标准。
对功劳显著、影响较大的忠义人士的褒恤,除了银钱、绢帛、米麦香烛、羊酒等常规赏赐之外,还有赏赐给田地、住宅。如熙宁九年(1076)二月,因交趾侵犯邕州,皇城使知邕州苏缄战死。消息传来,“上嗟悼,为之不食。诏赠缄奉国军节度使,谥忠勇,赐京城甲第一区,乡里上田十顷,听其家自择,官其亲族七人。”[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3).熙宁九年二月辛丑.中华书局,1995.(P6684)《宋史·忠义传》中,获得宅第褒恤的只有2人,获得赐田褒恤的,也只有9人。获赐田褒恤的忠义人士,从身份上来说,有官阶较高的右武大夫(正六品)李彦仙,也有低级武官从八品以下的巡检尹玉,还有布衣之身的陈东、欧阳澈。那么或许一般忠义之士都能受到赐田的褒恤,或是史籍缺载而已。
(四)建庙立祠
建祠庙、立牌坊、挂匾额,用这些庄严而隆重的仪式来褒扬忠义,对忠义者来说,能够彰显个人、家族的荣誉,实现令名远扬、百世流芳。对其他民众来说,则有榜样、示范的作用,对扩大国家教化的影响极具意义。正所谓“朝廷旌忠之命,所以报死士而激义气”“旌忠烈,以为万世臣子之劝”[3]徐松辑.宋会要辑稿(礼二○之4、5).(P988,989)。
朝廷、地方政府较多采取建庙立祠这种措施褒恤忠义之士。如靖康元年(1126)黄友与种师中同救太原,战败被俘,不屈而死。宋钦宗亲书“忠节传家”四字,旌表闾里[4](元)脱脱.宋史(卷 452).忠义七.中华书局,1985.(P13296)。同时,朝廷也不断督促各地将帅、官员为忠臣烈士建庙立祠、载入祀典。如绍兴五年(1135),臣僚奏请:
言者论,比年以来,忠臣义士以身殉国者,往往湮没无闻。如去年蕃伪围闭濠州国奉卿确守忠义,朝廷虽官其后以报死节,然四方之人未尽知也。又如赵立、薛庆、李彦先之徒皆镇抚使之得其死者,间虽锡之庙貌,闻亦未广。谓宜明诏天下,凡自靖康以来四方死事之人,悉令载之祀典。此诚激使英雄忠勇之术[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91).绍兴五年七月癸酉.中华书局,2013.(P1750)。
除了给忠义人士建庙立祠,还有一项相关的举措,就是赐给祠名、庙额、封号。《宋史·忠义传》中明确记载忠烈之士的祠庙获得赐额封号的共27人次。其中“褒忠”“旌忠”庙额最多,分别为六次、四次。“忠节”“忠烈”庙额均为三次,其他还有“闵忠”“忠勇”“愍节”“忠武”“显忠”“武节”“义烈”“登勇”等庙额。这些祠名、庙额、封号均蕴含着朝廷提倡的忠义价值导向。
庙、祠、牌坊是一种具体可见的实物,是朝廷赋予忠义人士社会地位与荣誉的象征,通过这种象征来教化乡里,鼓励民众向忠烈楷模靠拢。为忠义人士建庙立祠等封神活动“以国家名义定诸神爵秩,是王权高于神权,控制并利用神权为王权服务的最直接的表现”[6]冯大北.宋代封神制度考述.世界宗教研究,2011,(5).。国家倡导的忠义观念,借助建庙立祠、封号赐额等神道设教措施,潜移默化地落地生根,影响民众的心灵世界。
(五)其他(辍朝、诔文、刻石)
辍朝是传统王朝的一项重要礼制,也是朝廷给予重要官员去世后的特殊礼遇。辍朝制度规定:“文武官一品、二品丧,辍视朝二日,于便殿举哀挂服。文武官三品丧,辍视朝一日,不举哀挂服。然其车驾临问并特辍朝日数,各系圣恩。”[1](元)脱脱.宋史(卷 124).礼二十七.中华书局,1985.(P2903)辍朝是皇帝的一种行为,所以十分慎重。《宋史·忠义传》中近300位忠义人士,享受到“辍朝”礼遇的只有康保裔、赵立寥寥2位。通过辍朝这一礼遇,对忠义人士的牺牲表示哀悼,反映出朝廷对去世官员的重视和尊重。
诔文、刻石、图像,这些褒恤措施,在《宋史·忠义传》中记载的极少,也比较特殊,因为这几项措施往往不是出于朝廷的褒恤,而是地方官员、乡人等为纪念一些忠义人士采取的措施。如台州人江仲明,遭遇宣和寇乱,载老母逃山涧中,猝遇寇于东城之冈,逼使就降,仲明义不辱,奋起骂贼而死,丞相吕颐浩诔以文[2](元)脱脱.宋史(卷 446).忠义一·江仲明传.中华书局,1985.(P13159)。再如项德,是婺州禁卒,宣和年间,寇乱攻陷其家乡武义县,项德帅百余人据城隍祠,据战3个月后战死,“邑人哭声震山谷,图其像,岁时祭之。”[3](元)脱脱.宋史(卷 453).忠义八·项德传.中华书局,1985.(P13318)
以上诸多褒恤措施,无论从精神层面,还是从物质层面都给予了忠义之士特别奖赏。赐银绢田宅等物质是最基础褒恤措施,是安顿忠臣烈士眷属的最基本保障;赠官赐谥、封妻荫子等措施是光耀门楣的荣誉,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升忠臣烈士家族的社会地位;建庙立祠、刻石、图像等更能直接影响民众效法忠义行为,也成为忠烈之士家族长期引以为荣的资源[4]如赵师旦殉国后被封神奉祀,其家族编订《石声编》等广为称述其忠义精神,为世人长期推重。参见王元林等.宋代赵稹赵师旦家族事迹考论.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2).。这种奖赏无疑对忠义之士的不断涌现有助推作用,也会促进全社会忠义风气的养成。
三、褒恤忠义的意义
对忠义人士给予隆重的哀荣——赠官、建庙、立祠、祭祀,对其家人、族人则赏赐以官阶、田宅、银绢等。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奖励,给予忠烈之士以身后哀荣,也成为其家族的荣耀[5]王元林等.宋代赵稹、赵师旦家族事迹考论.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2).。就国家褒恤忠义的目的而言,给予为国捐躯者以身后的荣誉,并合理安排其亲属家族,本身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借此树立起忠义楷模,引导民众接受忠烈报国的价值导向,进而效法忠臣烈士的忠义行为。完善的褒恤忠义制度是涵养忠义之风的有力支持。通过对忠臣烈士的既“褒”且“恤”,才能有助于更主动地将忠义观念落实为忠义行动,才能有助于忠烈行为成为支持政治的重要力量。褒恤忠义的意义由此而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忠君爱国的忠烈行为。宋代朝廷给予忠义人士以丰厚的褒恤,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激励兵将、官员、士庶百姓勇于赴汤蹈火,为国家、为君主冲锋陷阵、坚守城池、稳定统治秩序。北宋重臣韩琦说:“国家唯追崇虚名,存录孤子,所以劝诱来者,使之效命。”[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7).庆历二年六月乙未.中华书局,1995.(P3279)宋高宗曾对大臣说:“人有一死,或轻于鸿毛,或重于泰山,在处死为难耳,(颜)真卿在唐死节可谓得处矣。况今艰难之际,欲臣下尽节,可量与推恩,以为忠义之劝。”[7]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95).绍兴五年十一月乙亥.中华书局,2013.(P1816)南宋员兴宗也认为国家存恤忠义,“是乃国家欲感士心,答天意,收三军日后之效,可谓恩矣。”[8](宋)员兴宗著.九华集(卷5).严爵赏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宋代朝野对忠义的极力提倡,对忠义之士“死事一主”“为主殉死”的事迹突出强调,使忠义观念深入人心,起码使人们不能无视忠义。其最根本的意义是,促使“忠义”从伦理道德观念践履为众多的忠君报国的行为。《宋史·忠义传》小序特别指出:“故靖康之变,志士投袂,起而勤王,临难不屈,所在有之。及宋之亡,忠节相望,班班可书,匡直辅翼之功,盖非一日之积也。”[1](元)脱脱.宋史(卷 446).忠义一.中华书局,1985.(P13149)在《宋史·忠义传》中此类表述也比比皆是。如徐徽言在抗金中坚守晋宁、自焚妻子、被俘不屈而死,宋高宗闻之对大臣说:“徐徽言报国死封疆,临难不屈,忠贯日月,过于颜真卿、段秀实远矣。不有以宠之,何以劝忠,昭示来世。”[2](元)脱脱.宋史(卷 446).忠义一·徐徽言传.中华书局,1985.(P13194)杨邦乂知溧阳县,金人攻建康,守将迎降,俘邦乂逼劝其降,邦乂不屈而死,宋高宗对此说:“颜真卿异代忠臣,朕昨已官其子孙,邦乂为朕死节,不可不厚褒录,以为忠义之劝。”[3](元)脱脱.宋史.忠义一·杨邦乂传.中华书局,1985.(P13196)可见宋代对忠义的褒恤确实起到了强化忠君爱国的忠义行为的作用。
二是促进“忠”“孝”同构。褒恤忠义有鼓励、促使人们移孝作忠、忠孝同构、忠先于孝的意义。成书于北宋的《忠经》强调“孝者,俟忠而成之”“忠不可废于国,孝不可弛于家”[4]忠经·序.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五年.1《.忠经》一书旧题汉马融撰,郑玄注。但“近世学者一致断为伪托,……其成或在北宋初年。”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475.。臣民要“奉君忘身,殉国忘家,正色直辞,临难死节”[5]忠经·冢臣章第三.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五年.(P4)“君子行其孝,必先以忠”[6]忠经·保孝行章第十.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五年.(P7)。从这些表述中,可以看出“忠”被视为家庭伦理中孝的合理延伸,且忠要优先于孝。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忠臣烈士尽忠报国,同时也是尽孝,忠孝成为两宋朝野广泛认同的价值观念,体现在《宋史·忠义传》的忠义人士事迹中。如李若水抱定殉国之念,其仆劝解曰:“公父母春秋高,若少屈,冀得一归觐。”李若水说:“吾不复顾家矣!忠臣事君,有死无二。”[7](元)脱脱.宋史(卷 446).忠义一·李若水传.中华书局,1985.(P13160)李成大知金坛县,蒙元兵至,“杀其二子以惧之”,李成大笑曰:“子为父死,臣为君死。”被杀。宋朝廷下旨褒恤,特地指出“父忠于前,子继于后,……李成大劲气排霄,精忠贯日”[8](元)脱脱.宋史(卷 452).忠义七·李成大传.中华书局,1985.(P13312)。景炎元年(1276),蒙元兵破静江,守臣邓得遇宁死不降,朝服南望拜辞,写下:“宋室忠臣,邓氏孝子。不忍偷生,宁甘溺死。”然后投江而死[9](元)脱脱.宋史(卷 451).忠义六·邓得遇传.中华书局,1985.(P13280)。《宋史·忠义传》中唐重可以说是移孝作忠的典型,“忠”与“孝”的抉择中他写信与其父告别:“忠孝不两立,义不苟生以辱吾父。”他的父亲回信说:“汝能以身殉国,吾含笑入地矣。”[10](元)脱脱.宋史(卷 447).忠义二·唐重传.中华书局,1985.(P13185)
在上述事例中,均是忠孝并举,忠先于孝。宋代极力提倡褒恤忠义的实践过程,是一个忠、孝同构的过程。通过忠孝同构、忠优先于孝,使忠渗入私人领域,而具备了“孝”的这一最普遍的道德秩序。“天之所覆,地之所载,人之所履,莫大乎忠”[11]忠经·天地神明章.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五年.(P1),“忠”取得了无以复加的地位。
三是有助于增强国家对社会管控。褒恤忠义,树立被效仿的参照群体来实现对人思想和行为的控制,从而使其起着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粘合剂和整合性的作用。褒恤忠义措施中的建庙立祠便具有引导底层民众的信仰,增强国家对底层社会管控的意义。宋代褒恤忠义,将物质的奖励与精神的奖赏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忠义”的国家价值导向深入灌输、渗透给社会民众,有助于官员、民众践履为实际行动,增强朝廷管控社会的能力。
褒恤忠义便是积极引导民众认同与支持的最具实质内容的措施。自宋开国,即极为重视提倡忠义。“艺祖首褒韩通,次表卫融,足示意向”。朝廷的提倡得到士大夫阶层的积极回应,“真、仁之世,田锡、王禹偁、范仲淹、欧阳修、唐介诸贤,以直言谠论倡于朝”[1](元)脱脱.宋史(卷 446).忠义一.中华书局,1985.(P13149)。朱熹指出:“至范文正方厉廉耻,振作士气”“至范文正时便大厉名节,振作士气”[2](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 129).中华书局,1986.(P3086)。上下提倡,“于是中外搢绅知以名节相高,廉耻相尚,尽去五季之陋”[1](P13149)。朝野形成普遍重视忠义的风气。明人叶伯巨指出:“洎夫末年,忠臣义士,视死如归;妇人女子,羞被侮辱。此皆教化之效也。”[3](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 139).叶伯巨传.中华书局,1974.(P3995)
综上,褒恤忠义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忠孝同构,使“不事二主”、殉主死国的“忠”成为最普遍的道德秩序。因而当国难当头之际,尽忠报国的忠臣义士纷纷涌现,起到了强化忠君报国行为的作用。对忠义的褒恤集物质与精神的奖赏为一体,使忠义观念深入社会各个阶层,增强了政府对社会的管控能力,有助于传统王朝稳定统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