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谁属
2019-09-20
声屏世界 2019年6期
一是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以及法人作者。要承认人工智能是作者,事实上也就意味着要在著作权法上创设一种新的独立法律主体,这将遇到极大的法律和伦理障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恐怕都难以实现。二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资格问题。著作权法基本理论认为:作品应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也只有人的智力活动才能被称为创作。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并非人类作者的智力成果,因此不构成作品。也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由人类作者设计的作品生成软件产生的成果,实际上是人机合作的智力成果,并没有违背著作权法的人格主义基础。三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目前提出的方案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方案是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作品,但是不给予保护,将其投入公有领域。第二种方案是创设一种新的邻接权制度,以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第三种方案是在现行著作權法框架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做出适当的法律安排。四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问题。人工智能在进行“机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已有作品。普遍观点认为,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发展,应当将“机器学习”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作为例外处理。(据万 勇于《光明日报》201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