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才与法
2019-09-20丁立新
【摘要】德与才可以相互促进,但有时也并不相关,德才的问题往往是法的问题。法的恰当的制定与执行可能把德才的潜力发掘出来。
【关键词】德 才 法
使用干部最理想的状态是德才兼备,一个人的终生追求也应该是德才兼备。才相对比较好衡量,学历可以是一个参考、能力可以是参考,业绩也可以是参考。德的衡量有一定的主观性,在一个组织中被认为无德,在另一个组织中可能会被认为有德,反之亦然。在一个国家被认为无德的人到另一个国家可能会变得有德,反之亦然。德的形成和培育有认知的因素也有环境的因素,也有法的因素。
德与才有一定的相互促进作用,一个有德的人他也会努力学习,最后变的有才;一个有才的人,对事物会有良好的认知,他往往会选择有德。但德才并不总是互相匹配。一个有德无才的人和有才无德的人都是没有社会价值的人。我们只是使用一个人的德与才,二者缺一不可,才有大少,德也有大小。德和才也是可以变化的。
一个组织有一个组织的道德的要求,例如,无私奉献。这就已经是超越了德的范畴。组织与个人是有契约的,如果个人达到了契约的要求,他就应该是合格的。一个组织要发展,组织中的个人也要发展,有时二者可以统一有时又是矛盾的。并不是一概反对无私奉献,作为个人也不能总是斤斤计较,但是,作为组织也要从员工的角度思考问题。如果组织要求员工的忠诚,这也不是无条件的。实际上,在组织中,德的问题往往并不重要,更多的是法的问题。
我们这里说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则等,在一个企业中很多问题是守不守法的问题而不是守不守道德的问题,企业往往也没有道德教化的义务,如果一个员工遵守了法律法规规则,我们也可以是这个员工有职业道德,并不是一般意义上以利他为特征的道德。一个员工按规定完成了工作他就是有道德的或者说是称职的。如果出色完成了任务,他可能会得到奖励或升迁,这里有德的因素也有才的因素更是法的因素。
一個人的德或才是可以变化的,从德的角度看,他在某一件事上显得很有道德,在另一件事是上就显得没有道德。例如汪精卫早年是英雄后来却成了大汉奸。一个人的道德是受到环境与个人的认知的影响的。人可以自己改变自己也可能是受环境或组织的影响而改变。从才的角度,自己的努力固然重要,环境的影响也是十分重要的,美国是创新强国是由于有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有足够多的好大学。如果仅仅从德和才的角度看问题,有很多问题就解释不清了。这里更重要的是规则问题也就是本文中说的法。
法在环境中或组织中可以使一个人变得有德也可以使一个人变得无德,法在一个环境中或一个组织中可以让一个变得有才也可以让一个人变得无才。到了新加坡人就不会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了,有环境的因素也有法的因素。韩信在项羽手下就不是人才到了刘邦手下就是人才了,这是由于刘邦的用人机制在起作用。不能说在项羽手下韩信无德也无才,只是没有发挥的机会,这个机制就是法。德和才有时候是以一种潜在的方式存在着,可能被发掘出来也可能被埋没。著名企业家任正非说,只要钱到位,不是人才也是人才了。(大意)
企业在招收员工的时候从学历是从经历是无法确认一个人是不是有德的,即使能,也是一个人过去的经历。他到一个新的企业能不能保守德的底线和发挥其潜在的才能,要看这个企业的规则和领导的能力。一个人是不是遵守道德有一个修为的因素,也有环境的因素,他也会考虑成本的因素。德和才有一个内化的过程,通过学习和认知,也有一个外化的过程,有德有才会得到利益或失去利益,这也制约一个人的取舍。一个学校的学生素质普遍好或一个学校的素质普遍差。这就是环境的因素,这个环境实际就是法的因素。一个企业也是如此,再大到地方甚至国家也是如此。
一个组织喜欢讲道德,最后可能会沦为空谈,如果讲规则,慢慢的,大家就都讲道德了。在企业更多的是讲法,用法可以代替道德。可能有强制的成分,慢慢的成为习惯,再附加教化,逐渐成为组织的文化。一个国家一个是依法治国辅以道德,不能以道德治国再辅以法律。当然,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应该启发民智为前提。
法是底线的道德,这是德的基础,也是企业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契约,也是彼此保护自己的手段。这个基础夯实后再谈道德。法可以挖掘出一个人的潜在的才能,英国工业革命有那么多的发明,原因是英国公布了完善的专利法。人们努力的发明创造并不是由于道德的原因而是由于自私的原因,因为,一旦申请专利,由于专利能得到保护一个人可能会立即改变自己的命运。如果从道德出发,一个好的专利无偿贡献给社会,可能就没有英国的工业革命了。一个社会当然会有英雄的存在,例如居里夫人就没有申请专利而是把她的研究成果无偿的献给了人类。居里夫人是伟大的,但是不能要求每个人都这样做。自利和利他都是人类发展的动力,从目前看在中国自利的力量更大。药品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由于专利的存在,才有了一些好药或好的治疗方法的发明,也是由于利益的驱动,如果讲究无私奉献,就会很少有人去努力研究了。
国家需要的是公民,明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企业也需要企业公民,明白自己在企业中的权利与义务。一国的国民不仅仅对国家有义务,他也有权利,反过来,一国的国民不仅对国家有权利,他也有义务;同样适用于企业,一个企业员工不仅对企业有义务,他也有权利的。美国前总统肯尼迪说:“不要问国家能给你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点什么!”国家在危难时期要求国民与国家同舟共济,企业在初创时期也渴望员工的无私奉献,这国家法律、发展了,企业发达了,国民和员工要受益的。这个时候可以多强调权利了。
国民可以与国家共赴时艰,企业员工可以与企业同甘共苦,但是不要以为这是当然的义务。不能用对英雄的要求来要求普通的百姓。国民的利益或企业员工的利益得到满足后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激励。法是对人的基本的要求,德是对人的较高的要求。如果没有法的基础就没有德的高度,不能本末倒置。德的高度是从基础循序渐进,不能沦为空谈而变得虚无缥缈。
参考文献:
[1]《阳明学的现代启示录》 杜维明《商业评论》 2013年第4期
[2]《推开哲学的门》 傅佩荣 东方出版社 2016年
[3]《四书五经》 李志敏主编 福建美术出版社 2015年
[4]《管理哲学导论》 彭新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年
[5]《道德悖论》 丁立新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论丛》 2016年 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