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户经营基础上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文献综述
2019-09-19甄静陈玲
甄静 陈玲
[摘要]对学术界已有的关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的研究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综述,并提出未来研究展望。
[关键词]家户经营;农业;适度规模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发展以“农户家庭经营”(又称为“家户经营”,下同)为基础的农业适度规模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的农业发展的方向。当前,推进家户为基础的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可为地方政府加快促进土地流转、调整农业相关补贴的结构及其方向等事项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研究我国不同地区家户不同农业项目的适度规模标准,有利于实现我国农业适度规模化、现代化发展,有利于节约要素投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因此,总结和述评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研究现状
1.1 关于“中国农业是否存在规模经济”“规模报酬”等所展开激烈讨论
较早的相关研究多数是通过投入产出分析后认为,中国农业几乎不存在规模经济 (黄金和辉,等,1989;志遥,1994;喻国华,1995;史正富,1995;任志军,1995;万广华,1996;普罗斯特曼,等1996;徐明华,1998;罗必良,2000)。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土地的细碎化经营现状使得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劳均产粮水平和农产品商品率始终在低层次徘徊(孔繁斌,2015)。
虽然,也有部分学者曾经担心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可能还会导致土地生产率的下降 (任治君,1995;林善浪,2000;姚监复,2000)。但是,后续的大量研究表明,这种担忧可能是不必要的:事实上,适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与土地产出率提高并行不悖(农业部改革试验区办公室,1994;张光辉,1999;孙自铎,2001;郭江平,2003),种粮适度规模被认为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陈躬林,屈艳芳,2002;王良群,2004)。从认识论角度看,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1994;田兴兰,1996;孙永正,1996;杨文礼,耿霖,1996;郑重,1996;张红宇,1996;张光辉,1996;杨素群,1998;张文渊,1999;张瑞芝,钱忠好,1999;陈春霞,冯巨章,2003;丁春福,2003;张继功,2003;罗必良,2010;郭庆海,2014;贺雪峰,2016)。国家政策也倾向于支持农业的适度规模化经营方向(张忠法,2008)。
总之,中国农业只能走适度规模化之路。然而,究竟多大规模才是合适的?国外这方面研究较少,而本土化的研究较多,主要集中在粮食种植的规模化研究、农地流转现状及农户的规模化经营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实现农业规模化发展的对策建议等。
1.2 关于粮食种植地适度规模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思路方法主要有:
1.2.1 农地规模与成本效益等指标之间关系的描述性统计研究。例如,汪亚雄(1997)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分析方法发现,南方各省份的种粮农户(普通农户)规模为10 亩时,可以实现亩均成本最小化。运用同样的方法,张海亮,等(1998)研究了江浙地区粮食种植大户经营20~25亩的规模的亩均收益最高。屈小博(2008)以陕西省为例,研究了陕西不同生产规模下的苹果果农的技术效率情况,结果发现,苹果生产的技术效率会随着家户经营规模的增长而“先增长后下降”,呈倒“U”型曲线变化,即中等规模农户(4~8亩)的技术效率最高。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整合研究不难发现,农地经营可能存在一个最優适度规模,在这个规模上可能会实现亩均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抑或是技术效率最高。然而,这仅仅能够说明,在理论上可能存在的一个农业最优经营规模而已。
1.2.2 从每个劳动力最大负荷角度确定每个劳动力的适度经营规模。孟昕、白南生(1998)通过一个简单的除法运算(用总的耕地数量除以农业劳动力人数),算得1984 年中国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可耕种9.93亩耕地。张侠,等(2002)沿用此法,算出了1996年我国每个农业劳动力可负担10.13亩。齐城(2008)利用信阳市的数据,采用灰色系统定权聚类分析发现,劳动力工作满负荷时的经营规模应为5~7亩。综合以上研究可以发现,农村劳动力存在一个农地经营能力极限,其既受到了可供耕地数量的限制,还受到了农户自身经营能力的约束。
1.2.3 基于“机会成本”视角下的家户农业适度规模标准的制定。王征兵(2011)认为,农户如果经营农业的收入能够相当于农户外出打工收入,则农户务农的积极性就会比较高。而此时,农户适度经营规模=打工收入/亩均农业收入。据此,以江西省的调查数据为例,测算了机会成本下农户的适度经营规模为23亩。根据贺雪峰(2012)对安徽大宗粮食产区的调查研究,不同规模农户在农业产量、经济收入、面临的农业风险等方面存在差异。户均20~30亩的中等规模的自耕农(普通农户),通过从外出务工人员那里包到耕地,从而具有了适度规模,这20~30亩地使其获得了较为可观的经济收入,在村庄内部维持一个相当体面的生活。然而,动辄上百亩甚至上千亩的经营户(属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主要因固定投资巨大、风险成本偏高等原因,基本上都是亏损的。从最近几年政策实践来看,政府部门多从“机会成本”的视角,把农户耕地收入相当于在外打工平均收入的那个经营规模定义为适度规模,例如,中农办基于这种思路,制定出农业适度规模标准是100亩(主要是粮食种植,具体是把100亩作为家庭农场标准),并指出家庭农场的规模应为当地户均耕地面积的10~15倍。陕西省政府制定的家庭农场的标准是,粮食种植类是50亩,水果类是30亩,蔬菜类是20亩;重庆地区制定的农业适度规模标准是,粮食种植是50亩,水果类是20亩,蔬菜类是30亩。当然,根据官方的定义,家庭农场仍然是要以家户经营为主、以农业经营项目为主的新型经营主体模式。那么,以家户经营为基础农业经营到底多少亩才算“适度”?仍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1.2.4 其他常用的农业适度规模方法。相关主要有直观评价法、分组比较法、综合评价法、生产函数分析法和线性规划法(王佳洁,鞠军,2010;郭斌,2013)。 所谓适度规模,应是在土地投入、劳动投入、化学性要素投入及其技术投入相匹配的条件下,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因此,适度规模就是要实现土地与人力、资本、技术的合理匹配(罗芹,2008;陈锡文,2012)。
1.3 农地流转现状、农户规模化经营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等相关研究
针对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的研究汗牛充栋,主要对流转的规模、影响流转的因素进行了大量的实证分析(如,刘凤芹,2006,2011;王佳洁,鞠军,2010;郭斌,2013)。相关研究表明,土地细碎化背景下大多数农户仍是小规模经营,农地流转在很多地方受到了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信息不畅、土地政策宣传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而流转不畅。针对农户规模化的意愿相关研究表明,农户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意愿较强。经济利益的诱导和家庭剩余劳动力是扩大经营规模的主因,而租赁价格直接影响着农户土地租赁行为。农户流出农村的数量及速度、农地流转的数量及速度、农户意愿等因素也影响了农地规模化经营。农户耕地的规模化经营,受到了非农就业市场、土地流转市场、农业保险市场、资本信贷市场等的影响(郭斌,2013)。根据罗必良(2014)的研究,农地流转中,还存在农户的禀赋效应,使得农户转出土地是具有明显的“惜地”行为,这不利于土地流转。而且,该文还指出,由于地对于农民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人格化财产,因此,仅仅对农地强权赋能的政策设计并不必然地促进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4 关于如何实现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对策建议研究
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强权赋能,加快土地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培养农民合作社、农业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完善相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促进农地合理有序地流转;探索以地入股等路径,盘活农村资源等(路伟,2017)。然而,罗必良(2014)指出,通过强权赋能不断提升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强度,以及通过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农地的流转集中的政策思路及其相关的努力,对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化经营作用并不大。因此,需要推进多元化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 鼓励多方参与、强化利益联结、壮大产业实力、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发展联盟型、股份型、融合型、服务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肖艳丽,2017)。
2 未来的研究展望和启示
关于家户经营基础上的中国农业适度规模化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相关学者从不同的农产品角度,不同的学科视角下,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得出了非常重要的结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参考。对于后续的研究,本文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一是在分析框架上,农户适度规模標准的制定缺少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分析框架。当前理论界、决策部门在制定农户农业适度规模化的标准时,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我们要发展的农业适度规模化,是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和前提。人们采用机会成本的思路方法来测算农业适度规模标准,仅仅是一个理论值,缺少了对决策主体(即农户)自身经营能力和经营意愿的考量,也缺少了对农村可获得资源条件的审视以及缺乏了对农业经营活动本身的深入了解。二是从研究内容看,前人的研究主要是针对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户适度规模问题展开的研究,缺少对其他农业项目诸如水果、蔬菜、油料等细分农业领域的适度经营规模的专题研究。三是从对农地流转及农户适度规模化经营意愿、影响因素等相关研究,仍缺少理论深入,鲜见把农户对农产品的价格预期、经营能力自评估、对能否流转到耕地以及能否在农忙时节找到雇工的判断等因素纳入分析框架,而且,更加缺少了对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农户规模化经营决策的作用机理及其影响大小的研究;四是针对如何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的对策建议方面,仍缺乏深度的理论分析,缺乏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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