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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上购物遭遇欺诈,该如何维权?

2019-09-19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9年8期
关键词:王珂二手交易经营者

【案情】

2018年11月,哈尔滨市民王珂通过某二手交易APP,经过线下交易,从同城市民罗宁手中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罗宁提供的手机电脑助手检测照片显示,该手机未“越狱”,已激活。经过进一步沟通,罗宁对该手机做出了具体描述:纯国行原机、撤柜展示机、无维修、序列号未纳入保修……

2018年12月,王珂专程来到罗宁经营的手机专营店,通过该APP付款3750元,购得上述品牌手机。

使用一周后,王珂逐渐发现所购手机存在维修记录,同时系统无法升级。因此,王珂向平台客服反映情况,并与罗宁进行交涉,希望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罗宁还是以“二手商品低于市场价格,商品一经出售,一概不退不换”为由,拒绝了王珂的一切请求。

这种情况下,王珂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支招】

根据这一案例,本栏编辑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支招。

一般情况下,由于闲置物本身已低于市场价格,因此二手商品交易区别于实体专柜与网络销售,卖家没有退货换货、维修售后等责任和义务。本案中,王珂与罗宁的交易行为发生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其本质上是交易闲置不用的物品。即使发生买卖争议,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处理,不认定出卖人为销售经营者。

但这不意味着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就是“法外之地”。随着网络电商的推广普及,部分商家利用该类APP进行销售,在出现纠纷后又以其并非销售者为由进行抗辩,以此规避法律责任。

因此,对经营者的身份认定不能拘泥于销售平台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内容,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本质特征为“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结合罗宁线下经营实体店、销售撤柜展示机等信息,满足有关“经营者”的定义条件,因此适用于《消费者權益保护法》对其经营行为予以规范。

该案中,罗宁所售商品明显存在维修经历、无法升级系统等问题,却告知王珂该产品为纯原机、无维修记录,导致王珂陷入认识误区并做出购买该手机的错误决定。同时,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属于欺诈行为,罗宁的行为显然符合该描述。

而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王珂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尝试再次与罗宁进行沟通。若合法权益仍无法得到满足,王珂可以收集微信、通话录音、支付宝转账记录、网站商品信息截图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宁退还货款3750元,并支付3倍的赔偿金,即11 250元。

本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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