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能按约“还双倍”吗
2019-09-18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43期
去年8月,翟某、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郝某借款30万元,并打了欠条但未约定利息。次月,翟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郝某支付1.5万元后,二人再次借款30万元,也沒约定利息。两月后,两人向郝某出具承诺书:“翟某、王某向郝某借款60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不能还清自愿双倍偿还,用个人财产抵债。”但到今年钱还没还上。郝某于是将翟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6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那么,借款人承诺的“双倍偿还”要不要兑现?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某、翟某承诺逾期双倍偿还,具有违约金性质。不过,法院认为“双倍偿还”标准明显过高。依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终,法院判决二人偿还郝某借款本金58.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该利息以58.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摘自《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