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9-09-17刘勇肖璇黎勇韩丰年
刘勇 肖璇 黎勇 韩丰年
【摘 要】经济新常态对市场劳动供给与配置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市场劳动力供给水平。当代大学生出于多种考虑选择以兼职的形式进入劳动力市场,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但是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更因为相关劳动权益立法不完善,大学生兼职活动劳动权益受损现象屡次发生。因此,调整劳动立法,保障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基于阐述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讨论其权益受损原因,并提出保障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相关对策,以期进一步挖掘大学生人才红利。
【关键词】新常态;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2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9)16-0008-01
新常态下,我国政府积极探寻增加市场劳动力供给,優化劳动力配置的有效途径,以缓解资本报酬递减现象[1]。大学生通过兼职的形式进入劳动力市场,有助于提高社会劳动参与度。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为社会、家庭、个人提供兼职服务,获取一定的报酬,不仅可以缓解家庭经济压力,也是为今后的发展积累一定的社会经验,增长见识、拓展眼见,锻炼自身交际与应变能力。但是在劳动力市场,在校大学生提供兼职劳务,不被视作正式就业,也就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具有法律效益的劳动合同,这也导致每年一系列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发生。经济新常态下,有关政府部门应联合高校、社会不断探索保障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对策措施,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力市场权益保障机制。
一、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受损问题及原因
当前,我国在校大学生在兼职活动中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频频发生,典型的权益受损问题有:(1)恶意欺诈,部分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甚至联合中介恶意欺诈大学生,骗其缴纳大额中介费、押金却不提供职位,甚至携款潜逃;(2)用工关系随意解除,大学生兼职时大多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随意解除与兼职大学生的用工关系,而不受法律制裁;(3)无法保障劳动报酬,部分用人单位在实际兼职过程中对大学生提出不合理工作要求,支付较低薪资,甚至拖欠工资,或者中介组织从中抽走大学生的劳动报酬;(4)工作时间不合理,部分用人单位将兼职大学生视为廉价劳动力,要求其超时加班工作,恶意剥削,严重侵害学生的人身权利;(5)岗位设置不合理,部分招聘单位为兼职大学生设置条件恶劣、体力过重的岗位工作,甚至以高薪欺骗大学生从事低端服务性兼职活动,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危害;(6)缺乏劳动保险,由于大学生兼职不属于正式就业,大部分用人单位不会为兼职大学生提供劳动保险待遇[2],但是社会兼职难以避免意外伤害,这就意味着兼职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剖析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有:(1)缺乏劳动法立法,当前大学生兼职活动的权益保护是我国劳动法管辖盲区,大学生兼职活动尚未纳入社会劳动法调整范围[3]。立法的缺失导致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牟取暴利恶意侵犯大学生劳动权益;(2)行政管理缺失,目前劳动力保障、工商管理、执法等部门均主要针对正式企业、正式员工展开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而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却诉求无门,劳动力市场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缺陷;(3)高校相关工作不到位,很多高校放任大学生进行兼职活动,未提供有效的校外兼职引导与管理,未发挥大学生维权支援作用,没有真正承担起大学生暂时监护人的职责;(4)自身维权意识薄弱,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较为薄弱,缺乏相关的劳动法律知识,而且缺乏社会经验。因此当其自身劳动权益受损时,不能及时找到解决办法与对策,大多不了了之,长此以往也就助长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力的歪风邪气,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保障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相关对策
1.完善劳动立法。
完善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是保障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根本途径,有关立法部门应将大学生兼职活动纳入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相关劳动法应明确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之间的劳动关系,界定其性质,严格规范劳动力市场兼职用工行为。同时,鉴于大学生兼职活动的特点,劳动法还应规范用人单位的工种、岗位设置与安排,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兼职大学生的劳动保险保障,真正有效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2.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行政监管力度是保障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有效途径,有关劳动部门应加强监管用人单位在雇用兼职大学生时擅自设定试用期、无条件延长工作时间、恶意拖欠工资等行为[4],严格处罚违法乱纪的用人单位或者中介组织。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资质审查机制与管理制[5],提高准许雇用兼职大学生的用人单位的市场准入门槛,提高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查标准,严格规范在校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以及中介组织的中介行为。
3.强化高校管理责任。
鉴于在校大学生很多进行校外兼职活动,其活动范围脱离学校管辖,无法得到学校的有效帮助,高校应不断强化作为大学生监护人的管理责任。高校应加强教育和引导力度,为大学生提供专业的校外兼职辅导,提高其防范意识与能力;开展法律知识课堂与讲座,加大学生普法力度,使其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以及维权途径;在大学生维权过程中高校应给予积极的帮助与支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非法用人单位与中介组织。
结语
经济新常态下,在校大学生是市场劳动力供给强有力的支援军,是社会新思想、新技术的专业人才,是国家发展重要的人才资源。大学生群体作为新生力量将有效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进程,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工作的落实。推动我国劳动力市场机制体制不断完善,有效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是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提高社会实践能力的需要,更是深入挖掘大学人才红利的需要。鉴于新常态下大学生兼职活动仍存在诸多劳动权益受损问题,政府部门、社会以及高校应当联合起来,共同努力,全面保障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
参考文献
[1]张璐.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30(06):237-238.
[2]马蕴光.全日制本科大学生社会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以辽宁工大为例[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8(11):131.
[3]李亮辉.大学生社会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及其对策探究[J].黑龙江畜牧兽医,2016(14):281-283.
作者简介:刘勇(1978年12月),男,汉族,湖南郴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学原理、德育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