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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唐代地震的时空分布与应对措施

2019-09-12王志成

文物鉴定与鉴赏 2019年12期
关键词:京师山川

王志成

摘 要:我国地处喜马拉雅地震带与环太平洋地震带两大地震带之间,频繁的地质活动导致地震成为影响我国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其造成的危害与损失往往不可估量。我国关于地震的最早记载见于《国语·周语》,而唐代有关地震的记载更为全面,可见于《旧唐书》中《本纪》《五行志》部分,以及《新唐书》中《本纪》部分、《唐会要》中《地震卷》等。了解唐代地震的时空分布与应对措施,可以为减轻地震带来的危害提供更多的思路与方法。

关键词:唐代;地震;分布;措施

1 唐代的地理环境与地震的时空分布

唐代一共进行过两次规模较大的行政区域划分,一次在贞观元年(627),把全国分为十道;在开元二十一年(733),又把全国分为十五道。开元年间划分的十五道中,京畿地区的采访使管辖京城,都畿管辖东都城,使长安与洛阳相分离。而在南方的长江流域,唐政府又将山南道改为山南东道、山南西道两部分,将江南道改为江南东道、江南西道两道,又设置黔中道,包括今贵州、重庆、湖南和湖北地区。在史料上,地震的记载在此之后便一直沿用十五道。

童圣江先生的《唐代地震灾害时空分布初探》一文中提到:“某种自然灾害,在不同地区爆发则分别计算,若是在同一道内五天内爆发多次,按1次计。若同时在不同地区爆发地震,则以较重者为1次计入,若大致相等,则为2次计入。”这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地震统计标准的一种方法。但考虑到时人不能区分主震与余震,此外,若是地震间隔过近,政府对地震的损伤记载与存恤也会合并。故若十日内发生2次,计为1次。

以此为标准,统计结果为自武德二年(619)至乾宁二年(895)计89次地震。

通过图1可以看到,唐代共有三次地震密集爆发的时期,为贞观二十年(646)至永徽三年(652)爆发8次;大历二年(767)至贞元四年(788)爆发11次;乾符三年(876)至光启二年(886)爆发8次。其中,前两次高峰分别是高宗时晋州的频繁地震和德宗时京师的频繁地震,第三次高峰则在地理空间上较为分散,见表1。

可以看到,关内的地震记录占到近50%,而且关于关内(关内包括了京畿地区)的地震记录往往密集而详细,每隔三、五、七天的重复记载(未计入统计)更多。固然关内道其实也属于强震区,理所当然应有相当数量的地震记载,但是在史料上反映出的比例却远远高于其他地区,这种情况应有以下两点缘由:

第一点,关于地震的记载史料上多见于《本纪》,而《本纪》是按照编年的体例,以记载诸帝王的言行起居、政策变动以及帝王政绩为主,还包括其时的重大事件。关内道包括了京畿(京师)、都畿(东都洛阳),两地都为朝廷所在地,如《旧唐书·五行志》载:“元和七年八月,京师地震,宪宗谓侍臣曰:昨地震,草树皆摇,何祥异也?”[1]1384“草树皆摇”的程度,应是3~4级地震,所以皇帝理所当然要关注自己的周边环境,史官也应要尽心尽力地翔实记录。

第二点是地方问题。如《旧唐书·李实传》载:“贞元二十年春夏旱……德宗问人疾苦,实奏曰:‘今年虽旱,谷田甚好。由是租税皆不免,人穷无告,乃彻屋瓦木,卖麦苗以供赋敛。”[1]3731当灾荒来临之际,是有这样的奸吏为一己之私,隐瞒不报的。此外,人口稀少的偏远地区,道路不畅,往往不能即时汇报到京师,便可能不会出现在史官的记载中。

2 唐人对地震的认知与对策

对于地震的成因,当时主要的看法还是源自西周时伯阳父的“阴阳说”,即:“阳伏而不能出,阴迫而不能蒸,于是有地震。”[2]18虽有柳宗元于著作《天说》中提出“大中之道”“天人不相预”,对人事的作用给予了重视,并对天命进行了批判,但这种观点在当时仍属于先行而不被认可。

唐人对地震的认识,仍处于“天人感应”的范畴。如《旧唐书·五行志》载:“贞元三年十一月己卯夜,京师地震,是夕者三,巢鸟皆惊,人多去室……帝谓宰臣曰:盖朕寡德,屡致后土震惊,但当修政,已答天谴耳。”[1]1348

2.1 地震在政治上的影响

当地震发生时,若是敏感地带(如京师),则皇帝会将其当作“天谴”看待,同时,宰相也可能会有一定的责任(其时宰相仍有调和阴阳之责)。

贞元四年(788),京师连震四个月,“其声如雷”。德宗诏令大赦,刺史予一子官,增户垦田者加阶,县令减选,九品以上官言事。

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会引起宰相及大臣的请辞,如贞观二十三年(649),因晋州地震,长孙无忌等人请辞,高宗不允①。其时宰相有代天礼物、调和阴阳之责,故强震發生时,宰辅往往要求降职或退休,以期消弭余震。唐代的君臣对地震的探讨主要还是以“阴阳说”中阴阳失调为成因,从天人感应的思路去罪己。

2.2 地震对自然环境和百姓生活的破坏

地震往往会造成山崩、地下水上涌等,对屋舍、田产及自然地表也会造成破坏。如贞元九年(793)“四月辛酉,又震,有声如雷,河中、关辅尤甚,坏城壁庐舍,地裂水涌[3]908;乾符六年(876)“六年二月,京师地震,有声如雷,蓝田山裂水涌”[3]909。

地震最明显、最恶劣的破坏,莫过于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剥夺。如贞观二十三年(649),压死五千余人;景云三年(712),压死百余人;开元二十二年(734),压死四千余人;贞元九年(793),压死百余人。

2.3 震后的存恤

事实上,地震到目前仍是不能进行短期预测的自然灾害,时人对地震探讨的出发点不仅是为了避免地震,更重要的是救灾,尽量减少地震对人民生产生活的破坏。对震后的存恤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祭山川,二是对受灾地区进行赈济。

在祭山川方面,如开元二十二年(734)秦州地震,玄宗令右丞相萧嵩致祭山川,并有《遣萧嵩往秦州致祭山川诏》[4]342一文以记之。祭山川仪式虽不能对现实产生影响,但考虑到当时从贩夫走卒到帝王将相无不虔信上天,这样的仪式可以起到稳定人心的作用。

关于对地震的赈济,史料上没有记载专门对于地震的应对规定,但有针对某些地震具体的措施记载,如贞观二十三年(735)晋州地震,诏遣使存问,给复二年,压死者赐绢三匹;开元二十二年(734),天水地震“压死之家给复一年,一家三人已上死者给复二年,遣使存问,并祭山川”[1]200;唐大中三年(849)河套地震给复三年,并祭山川。同时,也可以参考《新唐书·食货志一》关于诸类自然灾害的存恤措施,“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调,耗七者,课、役皆免”[3]1343。地震会造成诸如山崩、地下水上涌等,对屋舍田产造成破坏,还有“地生毛”以及人员伤亡等破坏性影响,发生地震自然灾害,也有可能会执行上述措施。

应对地震时,唐朝君臣虽然多以“天谴论”为地震成因,应对措施却是积极的,重人事、重存恤,如派遣专员宣抚,令大臣上书、免税、赏绢、鼓励生产等。而到了晚唐时期,人事及存恤不见踪影,占星术大行其道,光启二年(886),成都连震十余次,相关的举措仅见“占曰:兵、饥”[5]2382,侧面反映了当时朝廷的无力与迷茫。

参考文献

[1](后晋)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875.

[2](春秋)左丘明.国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3](宋)宋祁,欧阳修.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4](清)董诰,阮元,徐松,等.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

[5](元)马端临.文献通考[M].北京:中华书局,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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