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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和业主起纠纷警察该不该管

2019-09-11

新传奇 2019年32期
关键词:治安管理定性行为人

7月25日,广东东莞一小区,物业和业主发生纠纷,民警到场处理。物业人员竟当着警察的面用脏话辱骂业主,并威胁“不要忘了你还有老婆,还有小孩!”7月29日,当地警方表示,双方都在气头上对骂,非案件,将不处理。

那么,警察不予立案的行為算不算“不作为”?该物业人员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本案是否应进行治安处罚,还应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认定。该法第二条规定:侵犯人身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也就是说,是否需要治安处罚还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性质、危害结果等综合认定。本案根据警方通报内容,属于在气头上的对骂行为,并未有直接的损害后果。据此,当地警方不予立案的行为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物业人员行为的定性问题,物业人员是系代表物业公司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业主发生的口角冲突。由于并未达到治安处罚标准,更多的只能从一般社会道德或者职业道德的角度去评价。根据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寻衅滋事是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行为。本案是由互相对骂引起,并不是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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