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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猥亵犯罪立法的几点思考

2019-09-11杨睿戚勇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

杨睿 戚勇

摘 要:目前,我国关于猥亵犯罪的立法规范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大众主流观念的现实变化。所以,应当立足立法传统的发展脉络,从社会主流性观念变化的角度进行审视,逐渐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猥亵犯罪刑事立法。

关键词:完善;猥亵犯罪;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50-01

作者简介:杨睿(1989-),女,汉族,四川平昌人,法学学士,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学,检察实务;戚勇(1976-),男,苗族,重庆人,法学学士,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学,检察实务。

一、剥离强制侮辱罪

(一)强制侮辱罪与强制猥亵罪易混淆

首先,因为以前的刑法关于流氓罪的规定对后来确定侮辱犯罪行为的不当影响,已经造成了一些本该归类为猥亵行为的严重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被认定为侮辱。按照法理,较小的侮辱性伤害行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侮辱行为才应该被刑法所规制,但罪名的合并规定表述却导致了一些介于严重与不严重之间的侮辱行为被归类到强制猥亵、侮辱罪名中进行定罪量刑,且常常猥亵罪和侮辱罪混淆使用。

其次,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将猥亵和侮辱作为并列条款,但猥亵儿童罪却只规定了猥亵这一行为规范条款,这常常在司法实践中导致猥亵儿童被认定为犯罪,但侮辱儿童不认为是犯罪,或是将侮辱儿童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归类到其他罪名中进行定罪量刑,这显然会导致刑法规制中对于他人和儿童的权益保护的不平衡。

(二)剥离强制侮辱罪同时应正确归类侮辱行为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刑法规范中关于猥亵犯罪的规定,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应当将与性有关但尚未严重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侮辱行为归类于普通侮辱行为,不应认定为强制侮辱罪,即应当剥离强制侮辱罪,将其归类到侮辱罪中作为一种情节严重的条款进行规定。对于普通的侮辱行为中危害较为严重的,如若行为人主观上有寻求刺激或是满足性欲的目的,只要其行为违反了他人的意愿,强制性的进行了除强奸等暴力性犯罪行为之外的其他性行为,便可以认定其严重违反他人性自主权的猥亵犯罪行为,根据猥亵犯罪的刑法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规制中关于猥亵犯罪的修正和完善必须要对犯罪客观行为的表述界定进行修改,具体而言,就是消除性别因素的限制和侮辱行为的内容表述,将强制侮辱罪剥离出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严重侵犯了他人声誉和人格尊严的侮辱行为,才能构成侮辱罪;而对于严重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具有强制性表现的行为,则应被认定为猥亵犯罪的客观行为之一。

二、正确区分猥亵犯罪与性骚扰

(一)性骚扰的合理定义

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对性骚扰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在立法方面,性骚扰最明确的规定出自于《妇女权益保护法》中的“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这一条款,但此条款既没有列举性骚扰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没有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显得十分笼统。我国理论界近年来通过对域外法律的借鉴,以及结合时下大众对性骚扰的普遍看法,大致将性骚扰定义为,通过身体动作或是口头言语或是其他令人感到羞耻的方式强行施加于他人的性侵犯、性挑衅行为,当然,还包括不属于强奸或强制猥亵等其他违反他人意愿的有关性暗示、性挑逗行为。从定义上来看,猥亵行为和性骚扰行为之间似乎是没有重叠之处,但两者的实际界限却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一些较为严重的性骚扰行为被认定为猥亵行为,以刑法进行打击,造成一些不当的社会影响。

(二)性骚扰和猥亵行为的主要区别

笔者认为,性骚扰和猥亵行为有以下几点区别:首先,侵犯的法益是不同的。猥亵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性自主权,虽然性骚扰也具有“性”的含义,但它并未严重到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性骚扰只是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其次,侵犯程度不同。猥亵行为的严重程度明显高于性骚扰行为。再次,手段不同。为了使猥亵行为成功,行为人使用的手段通常是强制性的,例如上述的精神和肉体强制手段;而性骚扰主要是通过工作、社交和日常生活来实现的。例如,领导者利用机会与其下属单独谈话,男性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利用拥挤的机会,做一些使女性感到厌恶的事情,但被害人并没有被强制要求接受这样做。第四,行为内容是不同。猥亵的行为是直接亲吻、拥抱和触摸他人的性行为;性骚扰行为主要表现为语言和间接行为,如性诱惑、性暗示、性挑衅等。

笔者认为,严重的性骚扰应该包括在刑法惩罚的范围内,但没有必要单独设置性骚扰这一罪名。因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性骚扰的含义到目前为止尚未得到明文规定,公众对性骚扰也没有深刻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中的性骚扰罪是不能在没有法律理论和现实思想支持的情况下任意规范的。对于轻微的性骚扰,如向他人发送淫秽短信和色情笑话的,可以直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民法的相应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如强行触摸下半身和触摸乳房等,则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参 考 文 献 ]

[1]张冰钰.海峡两岸猥亵犯罪比较研究[D].广西大学,2018.

[2]苏精华.强制猥亵罪的司法认定[D].南昌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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