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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公司法》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

2019-09-11徐艳微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会计处理公司法

摘 要:中国的“公司法”已经改变,注册资本的“支付制度”已经改为“缴费制度”。这种方式的转变将对公司许多方面产生影响,例如对注册资本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一些方面产生了影响,也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本文主要研究和探讨了“公司法”新资本化制度下实收资本会计处理的不同阶段及存在问题。

关键词:新公司法;认购制;实收资本;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173-01

作者简介:徐艳微(1991-),女,汉族,福建仙游人,法学学士,任职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自2014年3月1日起,国务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经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条例”。“公司法”的修改将注册资本原有的“实际支付制度”改为“缴费制度”。在会计处理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对认缴制的认识

认缴制度,是指公司成立的时间,不再需要在两年内缴纳实收资本,只要五年内可以支付投资即可。根据2014年修订的最新公司法,除特殊情况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东应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全额支付。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支付全部资金需求,取消了股东应全额支付资金的要求,公司股东可以独立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投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修订后的“公司法”更符合中国的国家投资形势,鼓励投资,促进“全民创业与创新”。

二、新“公司法”认购制度下的实收资本会计处理

(一)公司设立阶段

公司主要是由各大股东的投资成立,而公司的股东包括企业股东以及个人股东。所以,在《公司法》中,一个公司的设立即会产生两个主体,一个为公司主体,一个为股东主体。一个公司成立之初,各大股东的出资额度、资金投资的方式等各方面都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约束,每个股东必须对自己的投资承担法律责任,所有股东必须对公司的整体投资承担相应的共同责任。认缴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是一种承诺方式,是股东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对公司的行为的承诺。因此,财务会计报告将为每个股东的认缴做出真实记录和反馈,这意味着必须根据认购金额计入实收资本。

(二)公司运营阶段

根据“公司法”的实收资本认缴制度,未履行或未履行其出资义务的股东将根据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不同的参与利润分配。但是,公司规定对未履行或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活动进行任何限制,并参与利润分配。

(三)公司解散階段

公司解散后,有必要进行合法的公司清算。公司解散时,如果股东未支付相应的到期资金,该部分将用作公司的清算财产,每个股东将根据出资比例参与公司剩余资本的相应分配。在公司解散将要进行财产清算的时候,如果公司所占有的资本不够抵偿公司所欠债务,公司的债权人未缴纳资本的股东可以在不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

三、新“公司法”认缴制度下的实收资本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诚信问题

在新《公司法》认缴制下,取消了强制检验认缴出资的程序,而是将选择权交给了各大股东和公司,将取消了第三方的介入,缺乏了监督。这是一种自由的公司制度,然而当今社会诚信度严重不足,这种制度必然会使一些股东产生不遵守信用的想法,从而破坏了其制度设立的初衷。股东的能否诚实的履行合同义务,将决定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

(二)监督不完善

强制验资程序的取消,使公司成立之初无法得到第三方的监督,所以,公司的资本安全无法得到合法的保障。而在现代的商业模式之下,企业信息无法公示,让监督无法进行。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的审查过于形式化,将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认知阻碍。

四、解决新“公司法”认缴制度下存在的问题

(一)股东责任义务观念的形成

首先,股东应有意识地严格履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设定应认购的资金数额,不得在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况下改变资本状况。第二,应更严格地改变对股东的出资额,必须得到工商部门的批准。第二,股东要按照实际状况进行出资,不能造成高额度的假象,用来欺骗债权人。第三,对股东变更出资形式要十分严格的控制,如果变更则应该通过工商相关部门的审核及批准。

(二)公司治理方法的强化

首先,要从公司管理人员下手,严格要求公司管理人员,使其拥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加强董事的责任和义务,为员工发挥代表作用。如果发现出资情况存在问题应当进行惩罚。第二,完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完善将会对公司的信誉问题产生重大影响,是检验公司运行是否良好的标准之一。

五、结束语

新的“公司法”在认缴会计制度下公司的实收资本在创建阶段、经营阶段、解散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和特征。而在运营过程中也会存在相应的问题,主要是诚信问题以及监督的不完善。因此,加强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强化公司治理方法,完善相关规定极为重要。新“公司法”认缴制度下的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将会更好地进行。

[ 参 考 文 献 ]

[1]张品.浅谈新《公司法》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J].现代商业,2016(11):155-156.

[2]林蒙,陈忠.新《公司法》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的财务处理[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04):146.

[3]尚丹.新《公司法》中注册资本认缴制相关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7(02):49-50.

[4]许蕊娟.关于新公司法认缴制的几点认识[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28(11):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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