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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与案件指导关系分析

2019-09-11王兴华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关系检察机关分析

王兴华

摘 要:司法责任制改革,实际上它是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核心操作点之一,从检察机关角度而言,司法责任制改革尤为重要,是进行检察机关办案层级和上下级机构办案责任划分与确定的重点。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案件指导;关系;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150-01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司法责任改革的重点便是对检察机关办案层级和衔接机关之间的办案责任有力划分,传统意义之上,检察机关始终秉承检察一体的领导原则和工作准则,若从司法实践角度进行观察发现,上级检察机关在进行案件指导阶段,相应指导意见信息会对下属机构产生很大冲击。因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关于安检指导关系方面,肯定是存在特殊性的,在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趋势下,不同级别检察机关安检指导关系特点滋生了诸多改变,各机关均要了解和分析案例基本情况和未来发展态势,怎样有效划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司法责任,也是十分困难的。

一、案件指导制度发展现状

(一)案件指导规范问题

个案指导的表现众多:第一是多头指导状况频发,对本地区范围内出现的部分敏感案件,当地党委一方较为重视,检察机关也很重视,但是这就造成了多头化的现象出现;第二是指导形式缺乏科学性,从考评指导上来说,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构建不完善,设置上存在不科学和缺失效率问题,最终的案件评查标准不合理且程序紊乱,造成实践阶段的为评而评,流程程式化问题严重。

(二)案件指导质量低下问题

从当前案例指导方位加以分析,上级检察机关所编制指导性案例,实际上不能充分充当下级机构的执行参照和法律依据,对下属检察机关案例的办理工作不能强制管理和约束,考评指导上,日常案件评查实施,尽管是对承办人案件进行直接面对,但是以已完结案件为主,实际上归属于事后监督范畴内,期间,对承办人一方办理个案的整个环节均会造成影响。

(三)案件指导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上级检察机关进行案件指导,其“软”性要素充斥其中,其中内在硬性条件严重缺失。下级检查部门对指导意见遵守与否、执行程度如何,一般态势下均具备自主决定权利。上级检查机关对具体个案指导意见,一般情况具备一定的强制性特点和制约效能,后者具备直接性,而后续下级检察机关案件办理阶段,要尊重案件事实,指导机关和办案组织,两者之间对指导意见指导之下的案件责任划分规定标准模糊,此类指导意见一般会由于不具体和过于潦草,不能透彻彰显在案件卷宗之上,此时极易造成案件按部就班地走流程,根据指导意见完工,但是办案全部责任就由下属机构工作人员一肩承担了。

二、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与案件指导关系论述

检察机关内部案件指导关系,主要涵盖了个案指导内容和类案指导内容以及考评指导内容,司法责任制出现,要求检察官要依法行使基本职责权力,所以应该对司法责任和案件指导关系加以分析。二者的制度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二者是相互推动的主要关系,优化检察机关案件指导工作,应该基于规范个案指导背景下,对类案指导要创新、考评环节要科学,从而由点及面的深度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各项诉求。

(一)司法责任制不会对案件指导制度基础加以变更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改革操作,立足于当前基本检察制度,而后正规运行,对检察机关办案机制进行大力创新和整改,实质上不会对检察机关内部和各级别组织间领导关系进行变更,没有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变化,依然使其保持刑事诉讼质控犯罪职能不动摇,与此同时,也不会改变两审终审等基本制度。换个角度来看,司法责任制的出现,依然完美保留和夯实了案件指导基础,案件指导制度,其在司法责任制基础上的存在意义仍旧十分重大。

(二)司法责任制和案件指导制度价值存在等同性

宽泛的说,司法责任制和案件指导之间是存在一定矛盾的,前者强调要拓展办案工作人员的决定权,表面上看与案件指导对办案人员决定权干预内容存在偏差,但是从实际角度加以分析不难看出,此类矛盾多数滋生于當前案件指导制度运行中的,由此才产生的偏差,不能误认为是司法责任和案件指导制度二者难以共存,更不是案件指导制度固有矛盾和不可攻坚难点所致。我们从制度和原则上加以分析,司法责任制和案件指导制度存在一致性,均要始终遵循国家司法规律,大力构建公正且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旨在优化司法办案体制和体系,全方位、多角度地维护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法律统一与执行,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三)优化案件指导制度是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

基于司法责任制度之下,相关工作人员独立办案权力并非绝对和不可约束,需要接受各方审核与监督。优化司法责任制过程中,需要将责任落实到位,权责到位且持恒,坚持检察官办案的主体性和重要性,与监督制约操作融合起来,案件指导工作非常重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规定中明令指出了案件指导具体范畴,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性需求和内在要求。

三、结束语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与案件指导制度,二者目的均是推动检察权力平稳且高效的实施,有效落实案件实现司法公正改革要求,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案件指导制度提出了严苛要求,案件指导要随着司法责任改革而不断创新和调整,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服务。

[ 参 考 文 献 ]

[1]史笑晓.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案件指导机制的构建[J].人民检察,2017(2):34-38.

[2]辛吉良.实施和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思考[J].青海检察,2016(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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