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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与亲属间窝藏、包庇罪的关系浅析

2019-09-11贾秋宇唐文洁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亲亲相隐

贾秋宇 唐文洁

摘 要:“亲亲相隐”作为一项彰显人伦与人性特色的法律制度,为秦汉以降历代立法所肯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巨大作用。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开始将“亲亲相隐”引入法律。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亲亲相隐”与亲属间窝藏、包庇罪之间的关系对现行刑法如何做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这一问题做出理性回答。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罪;包庇罪;刑事豁免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084-01

作者简介:贾秋宇(1991-),女,河南郑州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在读;唐文洁(1989-),女,河南郑州人,汉族,硕士研究生,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檢察职业学院),研究方向:法律。

一、引言

“亲亲相隐”起源于先秦儒家的“父子相隐”学说,秦律中首次提到有关于“亲亲相隐”的法律规定:秦简中《法律问答》记载:“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①。“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②建国以来,刑事立法将“亲亲相隐”思想视作封建糟粕而抛弃。只要是帮助犯罪者进行逃脱罪行或隐匿,躲藏,提供假证,财产帮助,住宿帮助等一切包庇行为的任何人,即使是罪犯的近亲亲属或直系亲属,均成立包庇罪。事实上,这种严苛规定一定程度上与程序法之间产生了法理冲突,同时也对犯罪者亲属的人身身份权利有所侵犯,将法律摆在了人性的对立面,可能会提高执行难度,对法律的柔性执法也有所不利。本文将以“亲亲相隐”作为主要讨论内容,将其置身于现代法理环境中深入分析。

二、“亲亲相隐”在现行法律中的体现

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亲属在内。“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亲属内部如果主动地对犯罪者进行揭发和指证,大义灭亲,这当然是值得称道的,但这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的最低要求,而是道德所能到达的最高境界。如果说亲属对犯罪者进行包庇和帮助潜逃是犯罪的话,等于直接将法律义务提高到道德要求的范畴内,实际上是观念的混淆,将法律的界限进一步的模糊,法律的正当性也就不复存在。亲亲相隐有其合理成分,在协调人际关系、梳理人伦道德,缓和社会矛盾等方面均有着不可替代的天然优势。因而,在刑法修改过程中添入“亲亲相隐”原则是必要的,应当尽快推行,同时增加对亲属实行窝藏包庇行为实行一定程度的豁免原则,应有相关的减除刑法条例。当然为防止豁免权被滥用,应谨慎度量其被限制的范围。

笔者认为,相对于传统立法“家属三代以内,即祖孙、父子、夫妻之间”的限定,“亲亲相隐”在现行刑法中的适用范围不应过大,可以借用《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款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夫妻由于婚姻关系结合最为紧密,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天然存在,而同胞兄弟姐妹可以考虑人伦亲情和血缘关系,亦应囊括在内。

三、结语

良好的法治的实现最终还是依靠公民对法律的认可程度和信任度,因而进行法治探索与法条更新是十分有必要的。对于两者的关系,可以说后者是前者的实现前提,只有确立良法,公民才可以自觉遵守法律。而如果只能依靠强制力推行法律,国民无法对法律内容产生认同,普遍守法自然无从谈起,即使短期内受到强制力约束遵纪守法,其结果也无法持久。良法之治应该强制性与正当性的结合,首先要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性。刑法作为必有之法的一种,首先应当遵守正义、正当的原则,受到社会普遍认同与尊重,因而其必须含有人性的关怀与人本主义思想。人类社会的所有规范,都应当基于人本主义伦理观念而确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其效用。亲亲相隐理念正是人本主义,亲缘关系的本质体现,在法律制定中融入这一理念,是对人性中趋利避害,维护所爱等基本属性的尊重中国法律的长河源远流长,在这个长河中,有着无数能够以史为鉴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和精华,因此,现代法律制定中,应当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其进行吸收和改正,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引入这一制度,对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进行有限豁免,从而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

[ 注 释 ]

①睡虎地云梦秦简.文物出版社,2001:196.

②《汉书》卷八《宣帝纪》.

[ 参 考 文 献 ]

[1]睡虎地云梦秦简[J].文物出版社,2001:196.

[2]《汉书》[Z]卷八《宣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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