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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2019-09-11袁梦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摘 要: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标志性成果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伴随着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频繁出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先分析了目前存在的困境与挑战,然后从技术到立法层面进行了路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四条路径:完善系统设置,多方位进行监控;加快立法,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与义务;确定无人驾驶汽车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严格审批制度;借鉴经验,建立补偿基金制度。

关键词: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汽车;责任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034-03

作者简介:袁梦(1997-),女,汉族,河北衡水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本科在读,法学专业。

一、问题的提出

无人驾驶汽车是指运用大数据、遥感技术、定位系统等多种新技术,能够部分或者完全自动驾驶的人工智能汽车。[1]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重要标志性成果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无人驾驶汽车在发展和应用试验过程中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例如,2018年3月,美国亚利桑那州Uber公司的无人驾驶汽车与马路上行人相撞事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是世界上第一起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据了解,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该车处于无人驾驶状态,驾驶员没有及时进行紧急情况的处理。目前根据相关报道了解到,2019年3月6日,美国检方表示,Uber公司这起事故不承担相关责任,该事件的损害赔偿问题已经协调解决,但是车上的驾驶司机的行为应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从目前的调查证据来看,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正在观看视频中,对发生的紧急情况置之不理。[2]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认定问题关乎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如今世界许多国家都针对交通事故过程中损害赔偿责任出现的问题已经进行立法和出台政策。例如,美国《自动驾驶系统2.0:安全愿景》提出的12个安全设计要素,不同的要素则指向不同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为责任认定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德国的思路较为保守,德国《道路交通法》在责任认定方面没有进行太大变化,仍然认为为驾驶员责任,但是对其他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确定。

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可以根据美国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协会将自动驾驶划分为Level0-Level5六个等级来分析其发展。[3]与传统汽车相比,无人驾驶汽车最首要的基础是安全性和技术稳定性,它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没有思想的汽车,而是一个“有思想”的客体,它具有驾驶自主性、技术依赖性、驾驶员不特定性等特殊的特点,[4]在必将走向的强人工智能时代,在Level4和Level5阶段,它可以具有独立思考和分析判断的能力。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发展到更高的阶段是必然趋势,但是应该是“渐进式”的发展进程,[5]应该综合考虑研发测试技术的不确定、人们接受程度、社会伦理等各方面的因素,未来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发展不会直接由目前的发展阶段直接过渡到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阶段,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测试和应用上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接下来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和出现的问题主要来分析过渡阶段和Level3阶段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其他阶段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二、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困难与挑战

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中针对传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都有相关明确的规定。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第一,交通事故行为责任,主要分为机动车之间的过错推定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无过错责任;第二,产品质量责任,当由于产品质量发生交通事故时,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6]其中传统交通事故中以交通事故行为责任较为常见。但是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特殊性,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难以适用。具体分析主要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困境和挑战:

(一)涉及主体的多元化,尚无法定的责任分担机制

无人驾驶汽车涉及的主体具有多元化,按照顺序依次是:研发者、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与传统汽车相比,传统汽车事故发生责任主体具有单一化的特点,以驾驶员事故行为责任为主,无人驾驶汽车的行驶是在无人或者少人的情况下完成的,这就使得在很多情况下汽车驾驶员并不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

无人驾驶汽车为新事物,目前处于研发测试阶段,无人驾驶汽车对技术水平的要求很高,所以研发者处于重要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系统研发提供者的责任主体地位。当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时,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高技术要求,分析判断产品缺陷本身就存在较大困难,再加上我国尚无无人驾驶汽车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使得认定无人驾驶产品存在缺陷成为重大难题,从而使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产品责任难以认定。并且由于我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高技术判断并且缺乏相关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的情况下,这也加大了受害人的举证难度。

(二)存在责任主体无法认定的情况

根据目前的研发测试情况来看,即使是确定了责任认定机制和产品质量标准,还是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以下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形:

第一,存在产品免责情况。当产品未上市或者上市时不存在缺陷,又或者当无人驾驶汽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时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目前的技术水平无法分析出无人驾驶系统存在问题;第二,当紧急特殊情况超过无人驾驶系统的分析范围,那么在驾驶人员及时挽救但仍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此时责任划分应该如何确定呢?第三,当面对涉及伦理道德的选择时,无人驾驶系统我们应该作何设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呢?第四,人工智能是可以通过不断地学习吸收新的知識,并且算法和程序的不断更新,人工智能很有可能超出人类的控制范围,根据自身的推算作出反应,当此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是研发者责任还是系统自身的责任呢?人工智能系统是否要有学习能力和人工智能主体是否可以具有法律人格呢?这些问题目前都有着很大的争议,尚无定论。

三、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路径分析

路径分析要深入结合无人驾驶汽车的特点并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在无人驾驶汽车责任主体认定方面有了相关的解决对策和立法规定。笔者认为,在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的前提下,可以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经验。主要进行了以下几点路径分析:

(一)完善系统设置,多方位进行监控

无人驾驶汽车在具备完善的自动驾驶系统的基础上,也应该完善相关系统设备,现有的无人驾驶系统可以利用外部监测技术在事故发生时对外部情况进行清楚的记录,但是内部情况监测设备仍有欠缺,需要相关设备对内部的操作情况进行详细的实时监控。例如,德国就应用了飞机的“黑匣子”技术,在技术层面对系统进行完善。[7]笔者认为,现有的黑匣子技术在无人驾驶汽车中应用还是存在不足的,“黑匣子”只能对驾驶员的操作和事故发生时的反应情况进行监控,但是如果是自动驾驶系统故障造成事故,那么“黑匣子”技术无法记录反馈。所以这对现有的“黑匣子”技术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应该将“黑匣子”装置与自动驾驶系统融为一体,既可以记录车内驾驶员的情况又可以对系统操作过程进行记录,这样才能真正达到责任主体认定的目的。另外,无人驾驶汽车还应该设置有自动报警装置等设备,关于相关设备的研发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二)加快立法,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问题亟待法律“画方圆”,及时考虑立法事宜是明智之举,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奠定规范基础。联合国《关于机器人伦理的初步草案报告》中对机器人的责任进行了探讨,其中提出了“责任分担”的解决路径,美国各个州在借鉴“责任分担”路径的基础上,也进行了一些立法尝试。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与完善,结合无人驾驶汽车涉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无人驾驶汽车自主性、技术依赖性等特点,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下面对以下四方主体进行具体分析:

1.研发者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传统汽车机车驾驶员是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责任主体,那么对于无人驾驶汽车来说,研发者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主体,所以应将系统研发者纳入责任承担主体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在研发测试阶段不能过分加重研发者的责任,这样会打击研发者的积极性,最终不利于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无人驾驶汽车的系统是依托“大数据”和其他技术的支持设计完成的,所以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研发者既包括系统的最终研发者,还包括各种技术的提供者。

系统研发者的责任主要来源于产品质量,此处的产品质量责任与技术要求较高,这里涉及前面分析的举证责任困难的问题。无人驾驶汽车的系统涉及“大数据”和深度学习,当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系统自身的运作分析错误时,那么就涉及产品缺陷,系统研发者应当承担责任,例如,发生在我国邯郸的首例特斯拉无人驾驶汽车事故,此次事故是由于系统未感应到前方的车辆,这就是典型的由于系统的产品缺陷造成的交通事故[8];另外,研发过程中有进行全面而严格的质量检测的义务,如果是因为检测过程中的疏忽,系统研发者也应当承担责任。

2.生产者责任

生产者的责任主要涉及到产品质量责任,机动车最基本的属性就是安全性,所以产品质量在生产过程中是尤其重要的。在现在精细的社会化分工下,汽车的生产者基本不涉及核心技术,只涉及组装与批量生产,所以如果在生产环节出现不涉及核心技术的质量问题一般是生产者的责任,比如出厂自带故障、刹车失灵等现象,还有生产假冒伪劣的汽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情况。另外,对于生产无人驾驶汽车这样高技术、智能化的产品,在生产环节需要严格的质量检测,并且相关的零件及其相关配套设施一定要专门化生产并且进行全面检测,如果此环节出现问题也是生产制造者的责任。

3.销售者责任

销售者责任也主要涉及的是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和生产者对相关产品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一责任分担方式应该继续适用。销售者在销售环节有对产品的质量进行审查的义务,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当然,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这一高技术产品,我们不能对销售者的审查过于苛求,高要求的审查检测应该是系统研发者和生产制造者的责任,我们应该在前面的首要环节进行严格的高质量要求和把關,但要求销售者其应该进行形式审查是必要的,并且不能销售明知道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另外,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这一高技术的人工智能产品而言,应该要求无人驾驶汽车的销售者在销售环节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消费者进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8]尤其是在Level3阶段的无人驾驶汽车,应该提示汽车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应该对系统发出的接管信号进行及时的反应,当发生突然意外情况时,驾驶人员应该进行及时的接管补救,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事故。无论在哪个技术阶段,都要提醒汽车的所有者进行定期的检测升级,做好后面的各种保障服务工作。所以,无人驾驶汽车的销售者应该进行充分的培训,以便于对无人驾驶汽车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没有尽到以上义务,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所有者责任

按照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行为责任认定,则会过于加重机动车所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者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包括汽车所有者和使用者。无人驾驶汽车是在无人或者少人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者还是具有对机动车进行定期的检测、按时进行年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定期保养等义务,这些都是必备的基础义务,当所有者未尽上述注意义务而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的所有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就目前的技术水平,笔者认为,虽然要弱化驾驶员的责任主体地位,但是不能免除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的相关的监管义务,无人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即使不是随时保持警惕状态,但是在发生意外情况时,驾驶员应该及时作出反应,进行及时的补救,此处是注重采取行动的行为,即使采取补救行为之后仍然发生了交通事故,此时汽车所有者不承担责任。就Level3阶段以下的技术水平来看,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者的事故责任很多时候来自于自身对于系统设置不当或者行驶过程中的不当干预或者操作失误等。

(三)确定无人驾驶汽车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严格审批制度

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质量标准是判断产品缺陷的基础,也是确定研发者、生产者责任的重要前提。结合无人驾驶汽车的高技术性的特点,应该建立精细的技术质量标准,严格规范到自动驾驶系统和汽车本身的各种硬件、软件以及网络设置的各个方面。并且无人驾驶汽车作为飞速发展的新事物,发展之初就应该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5]规范无人驾驶汽车进行高质量研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严格审批制度的前提是要高效审批,否则会打击对无人驾驶汽车研发的进程和积极性,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专门的无人驾驶监管审批机构,高效进行审核批准。

(四)借鉴经验,建立补偿基金制度

針对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存在无法确认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情况,可以建立相应的社会补偿基金制度,设立补偿基金机构。欧盟2017年公布的《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的立法建议报告》中指出了很好的路径:重构责任规则,设立补偿基金。[9]补偿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包括研发者、生产者、销售者、所有者在内,是一个有长远眼光和社会保障作用的机构,为无人驾驶汽车责任分担有提供了一道有力的防线。

四、结语

人工智能时代下,无人驾驶汽车发展是技术进步的必然趋势,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是重要的基础,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关系到各方主体的相关利益。全文主要对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关于责任主体认定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无人驾驶汽车在责任主体认定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困难和挑战,结合无人驾驶汽车的特殊性和目前的技术水平,针对目前出现的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应当加快相关层面的立法。

[ 参 考 文 献 ]

[1]《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R].国家发改委,2018(01).

[2]全球首例无人驾驶汽车致死事故责任认定:Uber不负刑责[EB/OL].腾讯汽车,2019-03-06.

[3]左建平,柴青青.汽车自动驾驶术现状剖析及发展趋势研究[J].内燃机与配件.

[4]田喜清,韩伟.无人驾驶汽车及其法律规制[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吴英霞.无人驾驶汽车规范发展法律路径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9(2):37-42.

[6]王利明.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7]张龙.自动驾驶背景下“交强险”制度的应世变革[J].河北法学,2018(10):3-15.

[8]叶明,张洁.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挑战及对策[J].电子政务,2019(01):67-75.

[9]十项建议解读欧盟人工智能立法新趋势[EB/OL].腾讯研究院,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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