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虚拟社区”模式下农村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2019-09-11董邦俊黄清昱
董邦俊 黄清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1 引言
社区矫正制度体现刑法行刑社会化、人道主义思想,是当代新型恢复性司法制度[1]。在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基于社区矫正试点取得的良好改造效果,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开始步入正轨。从试点运行到社区矫正制度的正式立法,社区矫正工作在许多城市地区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然而基于我国城乡二元制的特殊结构,“三农问题”是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我国大部分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矫正教育和监督工作往往难以有效进行。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当重视对农村地区特殊人口的“精神扶贫”。如何在农村贯彻社区矫正制度是文明乡村、和谐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司法工作的重要挑战。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应对农村社区矫正的基础与现状进行考察,并探索大数据时代农村社区矫正的模式创新。
2 农村社区矫正之意义及现状考察
2003年伊始,我国开始试点实行与国际社会接轨的社区矫正制度,以丰富我国刑罚体系。为了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推广,司法部成立专门小组进行统筹管辖。随着该制度的推进,各试点地区形成了独具地方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并且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而不断向农村纵深推进。我国农村社区是由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口所组成的区域性共同体。农村社区是近几年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区别于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具有自然环境依赖性强、人口密度小且受教育程度低、地缘关系密切等显著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在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不仅是对我国司法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农村地区推行社区矫正并达到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突破点,对农村地区犯罪预防、控制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2.1 农村社区矫正的意义
(1)在农村推行社区矫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是我国为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也为农村地区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作为恢复性司法措施,是农村地区维护社会公正,实现社区正义的客观需求。社区矫正制度在农村地区的具体落实和发展,标志着我国司法实践的进步及改革工作的深入。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也是农村地区的治理模式创新的突破点。通过深入推进,可以逐步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带动各种法制性基础建设,有利于农村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巩固发展和谐的政治局面。乡村是我国社会的基层单元,司法改革的趋势必须紧密结合基层地区的发展情况,农村社区矫正正是农村地区司法工作创新的着力点。从我国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大环境下看,应将目光聚集到农村社区矫正等各类新型司法工作模式的完善上,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制度的巩固落实,提高司法改革工作效率。
(2)农村社区矫正的推行有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据司法部统计,在我国监禁刑执行中平均每个罪犯一年需要投入3~5万元,而社区矫正中每个罪犯一年只需投入3000~5000元。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传统刑罚的实施,必须建立专门的执行机关并配备相应的专业队伍,需要更大的经济投入和人力资本。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作为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组成部分,通过社区服刑、多方参与,可以达到节约司法成本的目的;同时可以帮助犯罪人进行自我改造,通过社会的帮扶,使服刑者早日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在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助于充分发挥农村地区各部门的积极作用,专群结合,吸收农村社区内部力量辅助矫正工作,避免过量的司法资源消耗。
(3)农村社区矫正的推行有助于保障农村地区社情稳定。从我国司法部发布的数据来看,截止2017年年底,全国社区矫正对象从最初的5000多人,已增至70万人。社区矫正机构累计接收矫正对象350万人,成功解除矫正291万人。其中矫正对象的再犯率一直控制在0.2%以下。仅2017年全年,各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就达52.4万人,其中办理解除矫正达到52.1万人。
“从基层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但这种乡土性并不是说乡村人口是固定的。”[2]由于农村地区以熟人社会模式为主,在当地居民实施犯罪行为后,一律适用传统监禁刑罚会导致相关熟人社会关系网出现破裂。而社区矫正可以贴近农村地区人民群众,使得大部分犯罪人与亲友团聚,保持与居住群体的同步性,从而维持社会关系网。尤其对于犯罪人及受害人家庭来说,这种救济措施可以保证家庭结构稳定,避免产生其他更多的不良社会影响。
在农村推行社区矫正,可以让社区矫正机构对相关矫正对象进行结对帮教。通过对矫正对象在农村社区的执行情况的把握,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及生活方面的问题,教育感化矫正对象,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如此,可以使社区矫正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
此外,从现实情况看,在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中,已逐渐浮现出农村地区劳动力不足的问题。目前,中国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已超过3亿,劳动主干阶层流失严重。农村地区剩余劳动力主要由老、弱、病、文盲等人员组成,直接导致剩余劳动力不能应对当地的生产需求,出现生产梯队老龄化的现象。如果在农村地区合理地适用社区矫正,可以通过改造犯罪人,将其转化为一定的劳动力资源,填补当地的劳动力空缺。
(4)农村社区矫正的推行有利于实现社区矫正执行的体系化。我国社区矫正发展以城市最为突出,且城市地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占全国总数的大部分。农村地区接纳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偏低,使得大量用于社区矫正的司法资源留置在城市地区,影响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的发展,最终影响到社区矫正适用的总量。因此,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看,加快推进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节约整体司法资源,提高改造的质量,而且使社区矫正能够在不同的地区实现全覆盖。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适用是较为普遍的,如美国社区矫正适用的是中间制裁制度。根据矫正实施主体,社区矫正种类分为州主办、地方主办、私人管理3种基本模式。目前,很多州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都由非政府组织开展,为矫正对象提供各类服务和监管。如纽约市成立的“替代刑罚与就业服务中心”,主要为犯罪人提供监禁替代性计划和为被判以社区服务刑罚的犯罪人提供履行社区服务义务的方式。在亚洲,以日本为主的社区矫正来源于保护观察制度和更生保护制度。保护观察制度指在一定期限和条件下针对保护观察对象进行保护监督的法律制度,主要应对假释及缓刑人员;更生保护制度是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社会保护制度,既可以在居住地进行,由当地保护司及民间组织开展工作,也可以由专门机关提供食宿实行渐进帮扶。
(5)农村社区矫正的推行有历史的实践基础。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国就学习前苏联“过失犯劳动改造村”的矫正经验, 1943年在晋察冀边区农村对刑期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推行了“回村执行”或“回村服役”,只要罪犯自我悔改且群众不反对回村即可以取保回村服刑[3]。我国1948年制定的《监外执行条例》再次确认了这种做法,规定对判处徒刑的罪犯经法院院长或者检察官核准可以监外执行,促进生产就业工作。新中国成立之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1952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文件规定了管制刑的执行问题,主要依赖农村基层党组织和人民群众发挥作用。此后不同时期颁布的刑法规定了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种类,这些刑罚的执行同样需要基层组织、社区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浙江诸暨的“枫桥经验”正是农村社区矫正在群众中孕育、诞生并不断发展、走向成熟的一种社区矫正和社会治安治理模式。
现代社区矫正的理念和实践正在不断革新发展,我们应紧跟时代脚步,结合具体社情完善农村社区矫正制度。农村社区是我国整个社区矫正体系的一部分,针对农村地区,我们不仅要吸收城市地区大量的实践经验,还要针对我国农村地区的基本情况,发掘探索社区矫正创新模式。我国社区矫正目前呈现的最大问题主要体现在城乡间的巨大落差上,只有从城市与农村两个角度同时进行思考,缩短两者之间的差距,才能实现社区矫正执行的体系化。
2.2 我国农村社区矫正之现状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由一二线城市地区向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推广。基于长时间的试点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在适用中总结、提高,如浙江省枫桥镇的试点地区,经过当地政府及群众的不断探索与发展,最终创立了通过公民自治实现矫正的“5+1”模式,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大量适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经验。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加,农村地区社区接纳的矫正对象也逐渐增多。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度上的漏洞,还有诸多来自于农村价值观、文化差异等多个方面。只有面对这些“症结”,才能使农村社区矫正健康发展。
2.2.1 农村社区矫正的法律保障有待加强
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主要法律依据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其他相关政策。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的社区矫正共用着相同的准则和方法。但经实践证明,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远落后于城市地区,使得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及政策在农村地区的落实不能达到统一化标准,甚至导致各种形式主义的浮现。同时,各矫正机关之间配合不足,尤其在地方色彩浓重的农村地区,容易出现工作衔接不及时,部门间推诿责任的情况。
此外,相关法律虽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权,但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这种开放的环境下进行工作,笼统的法律规定,便导致实践操作中难度增大。因此,农村地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需要不断创新,在现有规定下进行突破,便增加了更多潜在的执法风险。另外,到目前为止,有关社区矫正的各类法律、规章和文件中,还尚未制定涉及社区矫正对象隐私保护的规定,这在人权保障的视角下,无疑是一漏洞。
2.2.2 信息交流滞后,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足
农村地区社区矫正是在城市社区矫正之经验结果的引导下开展的。我国城市与农村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城市社区矫正方法引进至农村地区后往往会显得“水土不服”。如城市地区具有完善的网络系统,能够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并对矫正对象进行实时监控。而农村地区目前还主要靠人工对矫正对象进行信息记载及监督。同时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信息沟通不畅也造成了很多来自城市社区的经验及资金无法及时向农村地区输送,在中西部农村社区,由于地方习俗及传统观念等原因,矫正中“单员作战”的现象也时常出现,造成矫正方法与其他地区脱轨,难以实现农村社区矫正的战略性统一。
在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监管并没有形成合力,公、检、法、司等机关之间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工作态度尚不一致,存在一定的体制障碍,并且与上级机关间也缺乏积极的沟通交流,再加上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体制是“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模式,看似合理的结构,却因为彼此在分工上的多头管理、联合管理而相互推诿。在被执行人存在脱管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尽管有司法所执行人员的警告,但是如果没有派出所配合执行相关的强制措施,则社区矫正的执行效果就无法保证。
2.2.3 专业力量不足,也没有形成监管与矫正的合力
专业力量缺少也是农村社区矫正出现的新型问题。截止2017年12月,全国农村社区已收纳矫正对象494223人,占同时期全国社区所有矫正对象70万人中的71%。农村社区矫正的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司法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服务人员人数偏少,且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普遍较低。在农村地区,大量的本地人员外出务工,越来越多的人向城市搬迁,使得矫正工作人员的后续人力补助严重不足。我国司法所的人员编制较少,在农村地区一般1~2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矫正对象的配备比例为1∶20,有的地方更少。在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落实中,由于这些队伍中很多人不具有法学、心理学、犯罪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矫正效果尚待提高。以中国西部四川省为例,据统计,该省目前有4600多个司法所,但工作人员只有4000人左右,平均每所只有0.8人。此外,司法所还承担着信访接待、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职责,缺少各类非政府公益服务机构辅助矫正工作的开展。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的比例失调,给矫正工作带来了诸多压力。由于农村的社会支持条件有限,社区矫正的专职力量难以招募,即使招聘到一些专职的大学毕业生,也难以保证队伍持续发展[4]。再加上由于思想认识上的不足,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支持不足,除了社区“五老”(老模范、老教师、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之外,其他的法律或者是专业型人才也没有积极加入志愿者队伍。
基于矫正力量的支持不足,农村社区矫正也未建立规范的监管模式,导致有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脱管,甚至会出现再次犯罪。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截止2017年2月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获得相关裁判文书36份,涉及被告人43人。而其中的渎职犯罪主要集中于玩忽职守,该罪名涉及被告人38人,占被告人总数的88.37%。如河南安阳曲沟司法所原辖区内一名因疾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合同诈骗罪犯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内脱离监管,前往外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500万余元,该地司法所原所长李某因监管不力也被法院认定为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昔日的矫正工作执行人员也沦为了矫正对象。
2.2.4 经济支持与组织保障不足
乡村振兴战略及扶贫政策已经帮助农村地区在经济上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相比之下其财政收入还是远低于城市地区,落差较大。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应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然而,由于监管不力,在实践中时常会出现“上不给,下不花”的现象,导致用于社区矫正的经费严重缩水,甚至有很多地方政府只拨付了启动经费。如此一来,社区矫正所需要的车辆等执法装备也难以保障,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影响到社区矫正的统一性、权威性[5],不利于这种特殊的非监禁执行方式的功能发挥。
在市场经济的不断裹挟中,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达到瓶颈。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转型也导致部分基层组织任务繁重,社区矫正工作也得不到全面的支持与监管,严重地影响了当地矫正制度的发展。后勤保障工作的滞后,也会产生连锁反应,导致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参与度降低,进一步加剧工作人员匮乏的现象。农村由于缺乏完善的社区,社区功能还没有真正形成,在人口流动频繁的背景下,社区矫正的功能就难以真正发挥。
此外,矫正对象因为经济原因而脱离管控。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为农村群众提供了创造财富的机会,他们大量涌入城市,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正是由于农村家庭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偷偷地前往城市务工经商,脱管、漏管现象突出。在城市里由于工作的不稳定性,再加上城市社区矫正的接纳与支持能力不足,无法为这些应当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提供相衔接的社区矫正服务。这些矫正对象在失去工作之后,没有生活保障,则很可能再次实施犯罪。如此,社区矫正实施的初衷无法真正落实。
2.2.5 农村社情复杂、观念滞后
农村地区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区,具有地域广、人员分布散的特点。因此,在开展矫正工作时,矫正对象和工作人员都需长途跋涉进行聚集。特殊的地理人文环境对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集中开展无疑是巨大挑战,尤其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其传统习俗或族规可能与现今矫正制度相悖,产生冲突。农村大部分地区的信息闭塞阻碍了矫正机关上下级间的工作交流,许多先进的经验及方法难以下达实施。同时,一些地方工作人员恪守的僵化思维也导致矫正思路走向误区,使他们对受矫治人员产生歧视心理,甚至运用一些错误的矫正方法,导致矫正结果的失败。
农村受封建重刑思想影响深远,尽管“留养承嗣”“权留养亲”的做法在古代已经推行,但重典治国和性恶论的重刑思想在农村仍然具有深厚的基础。除了工作人员,有些农村地区的群众依旧坚持认为只有通过执行监禁刑、生命刑才能达到传统打击犯罪、实现正义的目的。保守的农村群众会认为如果犯罪人犯了罪而不用坐牢,依然能像常人一样生活在原社区与自己一起生活作息,只需定期去接受矫正教育和无偿服务,将难以体现法治的公平,甚至诱使更多的犯罪发生。有的农村居民甚至认为罪犯与自己在一起生活会使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产生了恐惧心理。而服刑人员碍于情面害怕回到乡村的“熟人社会”服刑,在矛盾心理之下,乡村社区矫正的对象大大减少,社区矫正的适用遇到障碍。农村社区矫正在这种社情状态下,将难以拥有健康的矫正氛围,实现良性发展。
3 “互联网+虚拟社区矫正”模式之应用
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全面的乡村振兴战略,不仅要实现产业振兴与农民的生活富裕,还要实现乡风文明与有效治理,完善乡村的治理体系。目前,精准扶贫已从“互联网+精准扶贫+农产品上行”切入进行。“互联网+农业生产”“互联网+农村电商”等措施也在农村地区逐渐铺展开,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互联网逐渐向农村普及的新阶段,我们应抓住科技的力量,更好地为乡村的司法工作服务,来缩短与城市地区的差距。农村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好可以以此为契机,实现执行工作的改造升级。
3.1 “互联网+虚拟社区矫正”模式之引入
“互联网+虚拟社区矫正”是一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互联网技术构建虚拟矫正区域,以辅助线下矫正实践活动的措施。这种虚拟社区囊括司法机关、政府、其他辅助组织及受矫正人员的所有信息。在农村社区的基础上建立虚拟社区,对农村矫正对象进行信息收集,建立信息库。通过农村虚拟社区与城市虚拟社区间的交流平台,向农村社区提供线上的资源帮助。利用虚拟社区开设网络课堂,可以实现对犯罪人进行线上教育改造,并定期通过网络测试的形式掌握受矫正人学习情况、改造态度、心理状态,节约矫正资源。利用互联网提供就业岗位,解决受矫治人安置问题,为其解决生活困难。
传统农村社区矫正“5+1”监管模式[6],是通过5种负责管理、监督、帮助、考察和教育矫正对象的人员对犯罪人进行矫正,这种模式也被称之为“枫桥模式”。在社区矫正立法及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当下,需要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将常规“5+1”模式予以创新发展,更好地适应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本文认为,应在“5+1”的模式下进行升级,制定“(N+1)+I”的监管模式。其中N为多方面实施矫正工作的具体人员分类,在“5”的基础上添加更多如心理辅导、就业指导人员,通过网络将多组织多职业进行优势整合,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外层“+I”则代表着网络技术(Internet)的应用,囊括网课教育、线上测试、视频辅导、网上作业及线上岗位提供等措施,如图所示。
图 “互联网+虚拟社区矫正”模式
3.2 “互联网+虚拟社区矫正”模式之论证
3.2.1 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
我国农村地区正处于从“旧农村”向“新农村”过渡的阶段中,其发展与管理还主要依靠国家权力的介入。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农村经济发展迎来了重大战略机遇。这对于农村社区矫正的设施保障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契机。农村社区基础工作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带动下不断加强,必然会大幅提高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司法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乡村振兴战略,带动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将互联网带进了农村治理的领域。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和理念的生活化,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松地获取大量信息,并实时进行情报共享。尤其对于农村司法实践来说,情报将会在互联网时代主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我们应紧跟乡村城镇化发展的步伐,注重利用当代科技对情报进行收集和研判,最大化提高司法工作效率。“(N+1)+I”的监管模式能够实现社区矫正的网络化和情报主导化,为农村地区的精准扶贫进行信息辅助,实现对特殊人群的“精神扶贫”,加快国家政策的贯彻效率。
3.2.2 基层法治建设的促进
农村社区矫治的渊源来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政策,通过“(N+1)+I”监管模式中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可进一步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清扫农村地区的法律盲区,这对于农村社区矫正模式在全国范围的贯彻实施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如将实施社区矫正的社区之间串联,还可以避免农村地区“单兵作战”的情形,减少地方色彩过重的弊端。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深入,农村地区作为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应抓住这一时机,强化制度的法律后盾。尤其是在社区矫正立法即将出台的阶段,应充分发挥立法与科技相结合的作用,法律应引导现代新技术进行创新,同时使新技术辅助于法律。“(N+1)+I”的监管模式将最大化发挥大数据收集和分析的作用,对矫正效果及规范性进行实时监控,实现良好的法律监督作用,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教育工作。
3.2.3 司法工作的需求
在大数据盛行的时代,各项司法工作的开展都应考虑如何更好地与现代科技进行接轨。如今,智慧法院、智慧检察院等“互联网+”的应用,已有力证明了网络技术对司法工作的改善作用。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司法工作的前沿性研究领域,融入“互联网+虚拟社区”的构建,能迅捷推动矫正工作的效率,促进司法实践的发展。社区矫正作为国家性法定措施,通过互联网将各个农村地区进行虚拟化联络,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性、权威性,更利于国家进行宏观管理调控。
农村社区矫正受矫正人员的工作执行能力和矫正方法的创新性影响较多,仅通过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针是远远不够的。受人员因素、经济因素等方面的制约,执行矫正的单位往往难以针对现实中的各种情况进行有效应对。“互联网+虚拟社区矫正”可以将各农村地区的矫正方法及使用条件进行汇总分析,制定出最适合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能够有效地避免矫正形式单一化。
3.2.4 科学技术的支持
“(N+1)+I”的监管模式背后是数据与技术的支撑,网络科技在农村普及与发展能够为该模式完美地融入农村社区矫正提供技术保障。“互联网+虚拟社区矫正”的实施,引用了最前沿的大数据分析技术,同时融合数学模型、心理学、管理学等专业性分析方法,兼具可靠性、技术性和创新性。这种做法已经在发达国家有了实践的经验积累,例如美国新泽西州司法部门通过电脑分析司法活动中有关犯罪人的各类卷宗,建立了数学模型;深入分析犯罪的生理、心理、社会特征,用于识别罪犯的危险性;并为其提供更加客观、有针对性的矫治以及其他司法援助;使得通过社区矫正后的犯罪人重新犯罪率下降近30%。当今中国农村与城市间的发展存在两极化现象,“互联网+虚拟社区矫正”策略将会成为推动农村地区的司法改革的重要支点,推进新技术向农村的延展速度,这也是对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落实。
4 大数据时代的农村社区矫正之完善
基于传统农村社区 “(5+1)”监管模式上衍生的 “(N+1)+I”监管模式,是以情报为主导的社区矫正模式。该模式由外围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的框架支撑,涵盖全面且具备立体化的工作内容,最终落实到矫正对象这个中心。新时代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的构建,还应从技术支撑、工作内容等多个方面着手探索。正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只有通过社会制度与刑事制度之间的结合互补、相互弥合,才能保证一项良好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N+1)+I”监管模式的实施必须紧抓信息链、精准度、专群结合、法治环境等关键要素,多管齐下,对农村地区原有社区矫正模式进行综合完善。
4.1 情报汇总:构建综合大数据库
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前,司法工作人员应对其自身健康状况、性格、家庭、过去职业状况及犯罪情节等内容进行调查。在调查之后,司法工作人员将针对反映出的各种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矫正方案。从实践情况来看,传统的农村社区矫正手段依然主要通过工作人员通过口头问话、走访摸排、思想汇报等基础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摸底和资料收集。采取这种方法获得的信息是碎片化的、片面的,且结果往往受矫正人员主观臆断的影响。因此,应在农村地区建立庞大的综合信息系统,在系统中规划各种用于描述矫正对象特征的子单元,并将收集的具体信息录入进这些子单元中。通过统筹各方面资源,保障社区矫正情报来源的可靠性。在收集资料中,应重点将农村地区各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数据进行串联,利用系统自动生成对矫正对象的刻画数据,再与虚拟社区信息进行实时交互,建立外围“互联网+”技术信息库,实现“+I”模式。以我国监狱信息网络平台为例,该平台早在2012年就已建成,其收集的在押罪犯的各类信息早已达到了用于大数据分析的标准,但数据的利用率到现在都还很低,不足30%。只有通过互联共享,才能将大数据的功能利用实现最大化[7]。因此,必须将大数据库建好、用活。各地应以司法部2019年《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智慧矫正”建设的实施意见》确定的“智慧矫正”建设规划为契机,加快平台建设,促进数据一体化、管理智能化、互联移动化、指挥可视化等目标落实。
4.2 精准帮扶:网络信息研判监管
对农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精准帮扶,契合了我国精准扶贫的理念。在全方位收集矫正对象信息后,应注重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智能筛选分类,与数据库进行比对,来寻找矫正对象的特异性行为模式和性格特征。尤其在面对特殊矫正对象时,如针对人格障碍、心境障碍、精神活性物质依赖者等类型的特殊矫正对象,更应注重对细节特征的收集,如当地的作息、饮食规律和社群内部相处模式。通过云计算技术进行初步定位,或通过线上与相关专家互联,找出矫正对象违法或犯罪心理的渊源所在,再根据医学程序或以往经验选择矫正方法,对症下药。工作人员可根据这些分析结果,展开实践,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近些年来,很多城市地区都实现了通过使用手机定位、智能手环等方法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这些措施应该在农村社区矫正中推广,在互联网覆盖的基础上,建立信息化防控体系,为矫正对象发放智能手环、利用手机app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打卡考勤。
4.3 统筹实施:多部门、多行业间优势整合
通过“(N+I)”将司法机关、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进行串联之后,应充分整合利用这些单位部门的人力物力资源,实现“多点结合,由点及面”,以弥补农村社区司法资源匮乏、工作人员专业性低、社会服务机构少的问题。在司法机关的主导下,建议引进公安机关犯罪心理专家、医疗机构心理医生、教育机构辅导人员等加入虚拟社区与矫正对象网络连线。通过线上教育、心理辅导和评估等方法,进行立体化矫正工作。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可大幅度提高农村社区矫正的效果,节约大量的矫正成本。
在此基础之上,还应鼓励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到农村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去。“三下乡”社会实践业已常态化,使得大学生投身基层实践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并且大学生经过长期的校园学习,积攒了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提升了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吸收高校大学生志愿者加入农村社区矫正,也是解决当前困境的有效途径。同时引入企事业单位同虚拟社区连线,为矫正对象的就业安置寻找更多出路,提供更多的线上义工服务。如互联网公司可为农村地区提供网络操作的岗位,吸纳矫正对象为其进行线上无偿服务,公司再通过经济资助的形式反馈于农村社区,可有效缓解基层压力。
4.4 因人划区:设立专门矫正队伍
前文中已提及到,农村社区具有地域广阔、人员分布稀疏的特点。如果在每个农村社区都按照行政区域配置相同人员的矫正机构,那么有的区域矫正对象较多,矫正机关负荷较大,可能达不到理想的矫正效果;而有些区域矫正对象较少,矫正工作人员无事可做,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在农村地区,必须依照其他方式划分区域,在每个区域建立专门的矫正队伍,并统归于县级矫正机关的管辖。本文认为,应当根据虚拟社区提供的矫正对象数量以及人文地理环境等信息,进行智能研判,对农村地区进行专门用于社区矫正的区域划分。
在划分好区域后,可以在矫正对象相对较多且持续存在的区域内建立社区矫正派出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矫正工作人员,并与虚拟社区联网进行统一协调与监管。而对于矫正对象数量较少且出现频率不稳定的区域,可在当地设置临时社区矫正派出机构,在完成矫正任务后进行撤回。县级司法机关还应当定期对基层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区域间的调换,保持基层矫正力量的活跃性,使各区域间的联络交流更加紧密。
4.5 绩效反馈:健全运行保障机制
为避免社区矫正流于形式主义,应在虚拟社区建立矫正监督机制,通过“+I”模式对社区矫正过程及结果进行监控研判。监督机制的构建,应包括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心理活动等进行监控,并根据矫正对象的近期经历、行为模式,分析矫正效果,对违规现象进行预警,及时矫正错误行为,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时效性。
同时虚拟社区应实现对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的客观评估,即对矫正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通过定期对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绩考核,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时,须注意避免“一言堂”式的照本宣科,不要一味采取程式化的教育模式。由市、县级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主导,或与高校法律院系相互协调配合,针对农村矫正工作人员开展专题理论培训班,开展包括法律、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学习。另外,应在农村地区普及社区矫正及互联网知识,鼓励村民加入虚拟社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建议和评估工作。
鉴于矫正机关主要以行政机关为主的特点,虚拟社区可以与检察机关连线,建立线上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当工作人员做出了错误的矫正行为,检察机关应及时提供检察建议进行修改,并通过虚拟社区的实时监测系统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复核。通过大数据的精准分析,监督地方矫正经费的落实问题,防止经费被滥用或侵占,为农村社区矫正保驾护航。针对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问题,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线上监控、交流,实时把握矫正对象的动态,保证被判轻刑的罪犯在农村社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效果落到实处。
4.6 立法完善:夯实社区矫正之法律保障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方式。要保证该措施的持续发展,应从完善相关立法上重点着手。新的社区矫正法应明确规范社区矫正的概念及主体,针对互联网时代特点拓宽矫正思路和矫正对象外延,并设置专门的农村矫正机构进行负责。同时在立法前应充分了解各试点地区及其他地区的基本情况,切实考虑农村地区的特殊性,将地方的特色治理手段通过立法手段上升为国家意志。各省市地区必须时刻关注法律法规动向,因地制宜发布政策。目前,我国城乡分化仍然较为严重,在上层立法时还应注重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的区别,针对机构设置、人员比例、经费数额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基层矫正工作的开展,上层法律应提供指导意见,将各部门的职责进行合理划分,对矫正工作人员及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具体社区矫正执行方案报全国人大批准后执行。
4.7 政策激励:确保社区矫正持续有效推进
农村社区矫正是一个新鲜事物,其在推行中也面临着机构、人员等方面的困境。因此,需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基础设施、办公场所以及相关执行监控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硬件方面能够有坚实的保障。要高度重视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人口密度,确定所需招录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数。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人员加强培训、交流,确立动态调整机制。
在乡村振兴战略贯彻的大背景下,应加快落实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在农村地区的普及,以适应社区矫正新形势。农村社区矫正作为乡村治理振兴的一大重点内容,需进行严格把关。基层社区矫正中,要在互联网的引导下,实现农村基础设施利用率最大化。社会参与性,是传统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之间的本质区别。除了法定措施之外,村委会还应通过利用村委会学习室、村民活动室、村民文化广场等设施开展矫正相关活动,将社区矫正与农村地区村民文化建设紧密结合。
信息时代农村的“(N+1)+I”监管模式必须随着科技、法治、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通,并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落实志愿者下乡活动,将优质资源引进农村地区,培养农村地区的自治能力。此外,将辖区内的“五老”人员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有影响力的乡绅录入数据库,纳入志愿者队伍,因时因地制宜,发挥上述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积极作用。农村社区矫正不仅要时刻贯彻国家政策,还要与农村地区的特色相结合。只有在健全法律的基础上灵活应用新技术,才能实现社区矫正的全国化和统一化,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
4.8 宣传引导:建立社区矫正的良性认知
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会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中发挥着更多效用,具有巨大的潜在力量。农村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认识误区,这种误区来自人民群众的不理解,来自服刑人自身的心理抵制。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否,与农村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效果息息相关。因此,转变农村人员的刑罚观念也是当务之急。需要通过宣教活动,为农村社区矫正的推行创造一个正确的舆论环境。市、县级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法制办公室等法律职能部门应当利用虚拟社区定期举办线上法律学习班,送法下乡,加大社区矫正的普法宣传力度。在科技高速发展的当下,我们应当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把微信、微博以及各种网页用好、用足,宣传社区矫正的法律知识,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及其矫正对象。此外,还可以通过拍摄微视频的方式,把社区矫正的立法融入鲜活的故事之中,让群众通过观看相关视频资料,深化对社区矫正作用的认识,感受到社区矫正在预防犯罪、促进罪犯回归方面的积极意义。同时,应当充分认识到乡规民约的重要作用,将乡风民俗、家庭美德等民间规范融入社区矫正的实践之中。各级矫正部门也应当深入基层进行宣讲,使线上的宣讲与线下的走访宣传相互促进,最终为农村社区矫正的推行打造坚实的思想基础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5 余论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理念的重要革新,是教育刑思想和恢复性司法的审慎选择,是刑法公正、谦抑、人道价值的重大实践。历史与现实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具有弥补监禁刑执行功能的重要作用。我国城市社区矫正因刑事立法之确定而日益显现出在改造轻刑犯罪方面的独到效果。然而,农村的社区矫正尚面临经费、人员等诸多方面的掣肘。困境虽然存在,但迎新农村建设之东风,因应互联网与大数据飞速发展之形势,农村的社区矫正将在“互联网+”的助力之下,以司法部“智慧矫正”①2019年4月19日,笔者走访了司法部监狱局和社区矫正局两个机构。感谢何局长、姜局长、刘局长等领导抽出宝贵时间与我们座谈;感谢郭处长、肖处长、那处长为我们提供了包括司法部办公厅2019年1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智慧矫正”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在内的重要文件资料。建设为契机,依据“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总体部署,加快社区矫正平台、社区矫正数据中心、指挥中心的建设[8],并从各个方面发力,突破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为农村社区矫正的深入推进提供动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