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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一:通则、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

2019-09-10

中国药房 2019年23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规范

编者按:药学服务是指医疗机构药师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和节约治疗费用而进行的相关服务,旨在发现和解决与患者用药相关问题。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管理,保障药学服务质量,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2018年10月,中国医院协会药事专业委员会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4 430家医疗机构进行了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编制架构。经向中国医院协会申请并通过立项,2018年12月成立由中国医院协会药事专业委员会牵头,北京积水潭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宣武医院、北京友谊医院、上海长海医院6家医院为组长单位,以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等22家医院为参编单位的《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编写组,联合起草本规范。经过两轮广泛的征求意见后,最终形成《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本规范包括1个通则和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居家药学服务8个分册,并于2019年10月31日发布。

药学服务规范的编制,围绕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工作中的组织与制度建设、人员资质管理、服务范围、信息管理,开展各项服务项目内容及要求、服务过程、服务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等内容,旨在为医疗机构药师的药学服务提供规范的药学服务总体要求。

中图分类号 R951;R95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0408(2019)23-3169-12

DOI 10.6039/j.issn.1001-0408.2019.23.01

Medical Institution Pharmaceutical Service Practices(Part Ⅰ):General Rule,Pharmacist-managed Clinic,Prescription Review,Medication Reconciliation

China Hospital Association Pharmaceutical Affairs Committee Medical Institution Pharmaceutical Service Practices Writing Group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通则

关键词 藥学服务;规范;医疗机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管理,保障药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是指由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和节约治疗费用而进行的相关服务,旨在发现和解决与患者用药相关问题。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内容包括通则、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和居家药学服务等。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适合本机构的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组织管理、人员资质、环境要求、设施设备、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等内容。

第五条 药学服务管理工作应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指导下,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并管理。

第六条 从事药学服务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第七条 药学服务对象包括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医务人员及与医疗机构签约的居家患者。

第八条 药学服务工作宜采集患者的基本信息、健康信息、用药信息、需求信息等,同时记录药师对患者进行的服务信息。医疗机构宜建立药学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相关记录表格参见表1、表2。

第二章 药学服务人员资质要求

第九条 药学门诊出诊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二)具有高级职称、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十条 开展处方审核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且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开展药物重整的药师应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且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十二条 开展用药咨询的药师应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开展用药教育的药师应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开展药学查房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本医疗机构认定在临床药师岗位上工作的临床药师;

(二)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临床药学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药师。

第十五条 开展用药监护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本医疗机构认定在临床药师岗位上工作的临床药师;

(二)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临床药学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药师。

第十六条 开展居家药学服务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2年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工作经验;

(二)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

第三章 药学服务项目与内容管理

第十七条 药学服务涉及门诊、住院、居家三种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居家药学服务等。

(一)门诊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

(二)住院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

(三)居家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居家药学服务、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

第十八条 药学服务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分析评估、制定计划、执行计划、跟踪随访。

第十九条 信息收集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年龄、性别、住址、医保等)、健康信息(个人史、家族史、生育史、既往病史、现病史、生活习惯等)、用药信息(用药史、药物不良反应史、免疫接种史等)、需求信息(药物治疗、健康状况、药师服务)等。

第二十条 收集信息包括标准化信息收集和个体化信息收集。

(一)标准化信息收集是指药师与患者见面前应通过查阅医院电子病历系统等各种途径获取患者信息,为后续实施规范化药学服务提供基础,提高药学服务的效率。

(二)个体化信息收集是指药师与患者进行面谈时应进行药学问诊,根据患者的个体疾病差异、健康素养差异、沟通能力差异,以及沟通意愿差异等进行个体化信息补充。

第二十一条 药学服务分析评估是指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发现患者存在或潜在的药物治疗相关问题。药师应从适应证、有效性、安全性、依从性4个维度展开,评估4个维度涵盖的药物治疗方案不足、药物治疗过度、无效的药物治疗、药物剂量不足、药物不良事件、药物剂量过高和用药依从性差7个方向。药师应系统、全面地分析评估患者存在的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按其紧急和重要程度进行排序,每次选择3~5个药物治疗相关问题进行干预,以利于后续干预计划的实施。

(一)药物治疗过度包括无适应证用药、过度的联合治疗、无需药物治疗、用1种药物治疗其他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

(二)药物治疗方案不足包括需要启动新的药物治疗疾病、需要預防用药来降低新发疾病的风险和需要增加药物以获得协同或附加治疗效应。

(三)无效的药物治疗包括患者对药物产生耐药、药物剂型或给药途径不当、药物治疗无效。

(四)药物剂量不足包括药物剂量过低、用药间隔时间过长、药物相互作用减弱了有效药物剂量、药物治疗时间过短。

(五)药物不良事件包括产生了与药物剂量无关的不良反应、由于风险因素需要选择更安全的药物、药物相互作用引起的与剂量无关的不良反应、给药方案调整过快、药物相关的过敏反应、患者存在用药禁忌证、用法用量或剂型使用不当。

(六)药物剂量过高包括单次剂量过高、用药间隔时间太短、用药持续时间太长、因药物相互作用导致药物相关的毒性反应、给药速度过快。

(七)用药依从性差包括患者没有充分理解用药指导或用药说明、患者主观上不愿意服药、患者忘记服药、患者认为药费过于昂贵、患者不能自行服用或使用药物、患者无法获得药物。

第二十二条 药师应根据分析评估的结果,制订清晰明确、可量化、可实现、使患者能够准确理解的干预计划,并且应给出具体的完成时间。

(一)干预计划所含推荐内容应为患者力所能及,符合药师专业范围,同时和患者其他治疗不冲突。

(二)干预计划包括药物治疗建议、疾病指标监测指导、生活方式改善指导等内容。

(三)药师在全面分析患者疾病和用药的基础上,提出药物治疗方案调整建议,如果干预的方案超出其专业范围,药师应及时将患者转诊给相关专业的药师、医师或者其他医疗人员,能够得到医疗团队其他成员的认可。

(四)药师应鼓励患者主动将药物治疗相关方案展示给其他医疗人员;每次就诊时随身携带,以便药师更新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药师可按照干预计划,建议处方医师更改患者的治疗方案(如新增治疗药物、停止治疗药物、增加给药剂量、减少给药剂量等)。

第二十四条 药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药情况,进行跟踪随访。

(一)跟踪随访应实现以下目的:评估干预方案的实施情况;疾病监测指标的达标情况;必要时进行干预方案的调整;对实施药学服务后的成效进行跟踪。

(二)应根据前期计划制定、计划实施和随访的结果,确定并调整随访周期,可为每天、每周、每两周、每月等。

(三)应根据前期计划制定和计划实施的结果,确定随访内容,包括疾病相关指标控制情况、用药情况、依从性、生活方式改善情况等。

(四)对每次随访的结果,均应记录于固定格式的随访记录表格中,并定期归档。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指导下,建立药学服务工作的质量控制、风险管理、质量评价、质量持续改进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药学部门应根据本机构情况,制定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药物治疗方案调整权限、药学服务收费制度、居家患者签约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 药学部门应加强过程和结果管理,保证药学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一)随时收集有关不合格信息,分析不合格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对过程或管理进行调整,避免不合格再次发生。

(二)药学部门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科学研究工作,促进药学服务工作发展。

第二十八条 药学服务评价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药学部门自我评价、患者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九条 药学服务评价应遵循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本机构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等。

第三十条 药学服务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项指标:

(一)临床指标:患者进行药学服务前后的用药适应证、有效性、安全性、依从性变化。

(二)人文指标:医师、护士、患者等服务对象对药学服务的满意度。

(三)经济指标:药学服务前后患者的治疗费用以及药学服务的成本效益比。

第三十一条 药学服务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邮件形式的意见征询,亦可实地察看或检查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药学服务:是指由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和节约治疗费用而进行的相关服务,旨在发现和解决与患者用药相关问题。

2.药学门诊:医疗机构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优势的药师对患者提供用药评估、用药调整、用药计划、用药教育、随访指导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

3.处方审核: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4.药物重整:比较患者目前正在应用的所有药物方案与药物医嘱是否一致的过程。其详细定义包括在患者药物治疗的每一个不同阶段(入院、转科或出院时),药师通过与患者沟通或复核,了解在医疗交接前后的整体用药情况是否一致,与医疗团队一起对不适当的用药进行调整,并做详细全面的记录,来预防医疗过程中的药物不良事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过程。

5.用药咨询:药师利用药学专业知识和工具向患者、患者家属、医务人员以及公众提供药物信息,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交流与用药相关问题的过程。

6.用药教育:对患者进行合理用药指导,为患者普及合理用药知识,目的是增强患者用药知识,预防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并降低用药错误的发生率。

7.药学查房:以临床药师为主体,在病区内对患者开展以安全、合理、有效用药为目的的查房过程。包括药师独立查房和药师与医师、护士医疗团队的联合查房。

8.用药监护:医疗机构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向住院患者提供直接的、负责任的、与药物使用相关的监護,以期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与经济性。

9.居家药学服务:指医疗机构为患者居家药物治疗提供个体化、全程、连续的药学服务和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用药评估、用药教育,帮助患者提高用药依从性,保障药品贮存和使用安全、合理,进而改进治疗结果。

10.药物治疗管理:是指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优势的药师对患者提供用药教育、咨询指导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从而提高用药依从性、预防患者用药错误、最终培训患者进行自我用药管理,以提高疗效。

11.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12.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13.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

14.用药错误:是指药品在临床使用及管理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疏失,这些疏失可导致患者发生潜在的或直接的损害。

15.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第三十三条 药学门诊服务、药学查房服务过程中的处方审核服务参照本规范第2部分处方审核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 药学门诊服务、药学查房服务、用药监护服务和居家药学服务过程中的药物重整服务参照本规范第3部分药物重整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 药学门诊服务、药学查房服务、用药监护服务和居家药学服务过程中的用药咨询服务参照本规范第4部分用药咨询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药学门诊服务、药学查房服务、用药监护服务和居家药学服务过程中的患者教育服务参照本规范第5部分用药教育规范执行。

第三十七条 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组、用药教育和药学查房服务规范中所涉及的特殊人群是指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等。

参考文献

[ 1 ] 国家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S]. 2007-02-14.

[ 2 ] 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S]. 2011-01-30.

[ 3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S]. 2018-06-29.

[ 4 ] 国家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S]. 2012-04-24.

[ 5 ] 李达,闫素英.药物治疗管理教学与实践手册[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8:13-40.

[ 6 ] 王可,侯凯旋,闫素英.国内外药物治疗管理开展现状[J].中国药房,2018,29(5):580-586.

[ 7 ] 朱诗塔,杨嘉永.结合实例探讨药学思维在药学查房中的作用[J].中国临床药学杂志,2014,23(3):180-182.

[ 8 ] AMERICAN SOCIETY OF HOSPITAL PHARMACISTS. ASHP statement on pharmaceutical care[J]. Am J Hosp Pharm,1993,50(1):1720-1723.

[ 9 ] 马葵芬,陈奕何,姜赛平,等.国外药师门诊的开设及作用评价[J].中国药学杂志,2018,53(1):76-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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