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葫芦娃”做配图 微信公众号被判赔
2019-09-10
2017年年底,上海美术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发现,某网络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娶个苏州姑娘,就等于娶了七个葫芦娃!》一文,并在文中打比方称“打老公时是大娃、八卦时是二娃、逛街时是三娃……”等,其中依次选用了7个葫芦娃的形象作为配图,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遂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提出了停止侵权、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万元等诉讼请求。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葫芦娃”造型设计者通过独特的五官、身体比例、色彩及线条,塑造出具有独特个性的“葫芦娃”角色造型,该作品具备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而且,承办法官指出:根据以往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原告享有“葫芦娃”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公众号中发布的案涉文章中使用了8張“葫芦娃”形象的图片,侵犯了原告对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对于具体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及知名度、文章的点击数量、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后果、涉案图片的使用方式、被告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6000元。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判决停止侵权足以阻却相关侵权行为及后续影响,涉案文章对作品的引用也未歪曲、丑化相关作品或著作权人的形象或商誉,相关侵权行为尚未达到需要登报消除影响的程度,因此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观点: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网络公司及个人,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厘清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对于非合理使用的情形应当取得他人授权并支付报酬。
“一些人可能觉得对原作品进行局部修改,就不算是侵权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法官解释道。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改造和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同样构成侵权。(摘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