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话“情”“理”“法”
2019-09-10刘晓敏
刘晓敏
摘要:“情理法”的观念自古有之,中国五千年的传统治国理念中,形成了“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思想体系,认为情、理、法的适用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三者之间的相辅相成,彼此通盘考虑,相互消除冲突,才是最理想的治国方式,这种思想成为了古代中国法理学的核心命题。当代中国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们的司法工作中,既要立足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土壤,又要与时俱进的,赋予情、理、法思想的时代内涵,确保我国始终向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奋勇前进。
关键词:人民法院、情、理、法
情
“情”的含义主要从人的情感、司法关怀、所处环境体现。
首先是人伦之情。人是有丰富感情的动物,情感因素会深刻的影响着人的思想和行为。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很多矛盾的发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出现了问题,典型的如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对于此类案件,如果进行适当的引导,晓以真情,重新触动他们内心深处的情感记忆,那么双方的矛盾便可缓和,也就为案件的和谐解决创造了条件。近两年来,多地法院成立家事审判庭,法官根据家庭纠纷的特殊性确立起调解前置、不公开审理、倾斜保护、感情修复等家事审判原则,更加注重情感维护,温情化解矛盾,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二是司法关怀。主要体现在司法救助和司法为民举措方面。目前,我国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经在全国基本建立,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将司法救助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对司法救助资金的投入,2014年和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撬动地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地方各级财政2014年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015年安排资金22.4亿元,年增长达到26.5%,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从2015年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到各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不断完善,减免、缓交诉讼费、为行动困难的当事人上门立案等实实在在的行动,展现着人民法院正在努力为群众提供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实在、高效的诉讼服务。
第三是所处的环境。大环境体现为要立足我国的国情,首先,要正确看待和处理社会高速发展和转型时期所产生的各类矛盾,做到不消极、不躲避,以恰当合理的方式化解纠纷。第二,坚持走自己的路不动摇,人民法院工作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时刻保持正确的政治站位,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懈奋斗。
小环境即当地的风土民情。要做到入乡随俗、善用民俗。一个地方的民俗蕴含着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思维方式,承载着当地群众的内心情感,应当予以重视和和尊重,尤其在民族地区,要充分尊重民族禁忌,适应民族习惯,维护好民族情感,选择群众更易于接受的方法开展工作,有利于取得更好的审判执行效果。
关于“情”的三个方面解读,总结起来,即讲究办案的灵活性,不机械办案,对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调动起周围的有利因素,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真正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理
“理”要求法院工作人员要具有高度的理性思维、要努力争取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更好的开展工作。
首先,作为法院工作人员要寻求理性的光辉,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否则,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可能就会出现思路混乱、产生错误的判断,影响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法律的公平公正。拥有理性的头脑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历练本心,增长阅历,做到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毕竟理性的头脑是处理各种矛盾纠纷最有力的武器。
第二,要努力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人民法院是矛盾的集合地,法官办案,就像手捧一碗滚烫的开水,即便端得平,也会觉得烫手。因而,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仅仅是公平处理纠纷,更重要的是消减矛盾纠纷的“温度”、缓解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对立,才更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因此,人民法院工作首先做到程序和实体的公平公正,排除合理怀疑,同时以多种形式公开、宣传法院工作,赢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法
“法”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做好法律的教育引导者、普法宣传者和法律捍卫者的重要角色。
首先,是法律的引导者,身为法院人,应当将法律视为精神生命,是荣辱与共的荣誉共同体,引导当事人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途径合法的主张权利,努力引导全社会沿着法治的轨道有序运行。法律就像一所大房子,法院人就像房子的管护者,只有我们严把进出口关,严厉打击破坏房屋的行为,引导每个人都依法主张权利和维护权利,自觉的为法律这所房子舔砖加瓦、修缮缺漏,法律的大房子才会越盖越高大,越来越坚固,才能够庇护更多的人。
第二,是普法的宣传者,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案件中,应更加注重法律宣传,发挥好法律的教育引导作用,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在无形中减少了很多矛盾纠纷的发生,提升社会的法治水平和文明水平。我国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意在提高群众法制观念、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群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建設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会拥有越来越深厚的群众基础。
第三,做好法律的捍卫者。法律本身并不让人敬畏,它是躺在书页里的一条条法典,需要法律人来赋予它活的生命,每一个法院人都是法律的化身,都代表的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法官的威严就是法律的威严,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就是法官、法警、法院工作的神圣不可侵犯!曾经在媒体上广泛传播的辽宁某法院法官因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司法协助工作时被要求排队而对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以罚款30万元,对2名负责人各处以罚款5万元,为协助单位上了严肃的一课,鲜明地捍卫了法律的威严。
小结
以上对“情”“理”“法”的分析理解,可以总结为实现“情理法”理念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统一即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和坚决捍卫法律的威严相结合,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法律的适用应当灵活、亲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务必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当成为每一个法院人不懈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范忠信、郑定、詹学农.《情理法与中国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
【2】中国青年报.《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在全国基本建立》[OL].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