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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游牧和农耕国家妇女在国家公权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

2019-09-10蓝琪

关键词:游牧农耕妇女

蓝琪

摘 要:古代社会,妇女被排斥在国家公共权力之外。但是,王室或皇室妇女及官员的妻子和母亲是特殊群体的妇女,她们通过特殊的方式和途径在公共权力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古代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的妇女都曾在国家政治权力中发挥过重大作用和产生重大影响,参与决定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废立,在特殊情况下担任国家最高统治者女王或女皇。此外,游牧国家妇女参与军事、外交、司法事务比农耕国家广泛,且影响更大。总体而言,游牧国家妇女参与宗教事务并由此干预国家公共权力没有农耕国家那样范围广、作用大、影响深。

关键词:游牧国家;农耕国家;妇女;国家公共权力;地位作用  中图分类号:K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9)03-0120-07

Key words:nomadic countries; farming countries; women; national public power; status

世界文化上的上古、中古時代,世界的中心在亚欧大陆。就经济类型来说,有游牧区,也有农耕区,形成两种不同的生产体系,两种不同的文化,即游牧文化和农耕文化,一般也称之为游牧世界和农耕世界。两个世界视野分明。游牧人占据广大的草原,载育牲畜,雄据北方;农耕人开辟了大小不等的无数耕地,种植谷物,栖息南方。这个时期也是欧亚大陆和北非主要国家或帝国的形成时期。[1]55游牧世界和农耕世界分别形成具有各自鲜明特性的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

“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2]114无论是游牧国家还是农耕国家里,男女两性通过婚姻组成家庭,构成国家最基本的单元。但两者在国家公共权力中的地位作用是不同的。“由于成员(臣民、公民等等)和法律、主权、其它国家或者非国家(野蛮人)竞争所确定的非成员政治实体(国家或帝国)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他们传统的性别身份和作用已经变得更加复杂。”[1]55

总的来说,在古代社会,妇女被排斥在公共权力之外。“模范妻子和母亲对公共权力的施行权,被限制在家庭中她能够而且也应该对家务和孩子行使的权力范围内,”[3]虽然“扩张中的国家和帝国需要士兵、行政人员和法官去行使和捍卫公共权力。但是所有这些职业的官僚主义者都是男性。”[1]66在古代社会,对于广大普通家庭妇女来说,“在每一个主要的国家和帝国中,无论妇女接受教育的程度如何,也不管她们在家务管理方面是多么的能干,妇女主要或者是完全被排斥在公共权力之外。”[1]66但是,对于特殊群体的妇女,例如王室或皇室妇女或官员妻子和母亲来讲,她们也可通过特殊方式和途径在公共权力中发挥独特作用。正如现代学者研究指出:“在君主制度下,妇女可以行使作为国王和皇帝的妻子、母亲、女儿的公共权力,在许多情况下,她们的名下还拥有皇室头衔。宗教机构也为妇女提供了担任官员履行公共职能的机会。妇女作为官员的妻子和母亲、作为公民、或者通过呼吁其它形式的挑战现状的道德权威或神秘主义权威,也可以非正式地行使公共权力。”[1]66

本文试着对欧亚大陆的塞种人、匈奴人、哥特人、突厥人和蒙古人等游牧国家与中国、印度、希腊-罗马、西欧诸国等农耕国家的妇女在国家公共权力领域,如政治、军事、外交、司法、宗教事务中的地位作用之异同作一比较。因此成文,不当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的妇女都对国家政治权力产生过重大作用和影响  在古代游牧国家,国家政权的最高统治者君主,或称国王、或称单于或称可汗,如塞种人和哥特人称为国王,匈奴人称为单于,突厥人和蒙古人称为可汗,其妻称谓,塞种人和哥特人称为王后,匈奴人称为阏氏,突厥人称为可敦,蒙古人称皇后或可敦,其母常称太后,其女常称公主;

在古代社会的农耕国家里,国家政权的最高统治者,或称国王,或称皇帝,如中国称国王或皇帝,印度称国王,希腊-罗马称皇帝,法兰克王国称国王,其妻称谓,中国称王后或皇后,印度称王后,希腊-罗马称皇后,法兰克王国称王后,其母常称太后,其女常称公主。这些特殊妇女,由于拥有尊贵的身份和崇高的地位,通过特殊的方式和途径参与管理或插手干预国家政治事务,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常受其影响甚至左右。在特殊情况下,妇女参与决定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废立、甚至成为国家政权的最高统治者。最突出的共同特征是“后妃、特别是寡妇皇后(皇太后)的君主化和摄政现象”。[4]153这一点在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都概莫例外。

妇女参与决定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废立。在游牧国家中,“匈奴阏氏有力的发言权,直接干预国家政治生活,甚至决定单于的废立。匈奴国家中,后妃阏氏与单于的关系是不可忽视的。单于母亲阏氏(母后)和大阏氏(第一阏氏)的政治作用,有时是相当之大的。”[4]32“在狐鹿姑单于的后嗣问题上,母亲阏氏曾因嫉恨而暗杀了有力的后补者左大都尉;故单于的颛渠阏氏在拥立自己儿子壶衍鞮单于时大显身手。这位颛渠阏氏代幼主执政,多行不义,使国内背离。等到壶衍鞮单于死后,虚闾权渠单于即位时,据说,因为他对这位颛渠阏氏敬而远之,不纳她为妃而另娶别人,所以颛渠阏氏的父亲左大且渠对此非常怨恨。”[4]32-33被虚闾权渠单于疏冷的颛渠阏氏又私通了右贤王。“当单于病笃之时,她密告右贤王单于情况,劝他不宜远离。数日后,单于死去,应召来单于庭的诸王尚未到达,而右贤王早已驰赴王庭,靠颛渠阏氏和其弟左大且渠都隆奇之计,登上单于宝座。这就是握衍朐鞮单于。”[4]33两次在拥立单于阴谋中扮演主角的颛渠阏氏,终于达到了目的。她高绝的手腕固然是成功的一个原因,但必须注意的是:“游牧民族妇女的地位经常同男人相匹敌。汗王后妃在政治军事方面,有着巨大的发言权。习惯是允许其插话和出主意的。后妃的娘家,即汗王姻族,做为她们的帮手,也经常保持有巨大的势力。”[4]33又如呼韩邪单于两姊妹瘀氏对后嗣的决定,可以看出阏氏权力的重大:“呼韩邪单于诸子兄终弟及的继承,也是呼韩邪单于的第一、第二两阏氏商议后,认为第一阏氏之子车牙虽为嫡长,应排首位;但是年纪幼小,无法马上委以国政,于是决定把他与异母兄弟顺序排行,按年龄相继承。”[4]33单于继承是必须经氏族长会议决定和承认的。实际上这等大事也能由阏氏一句话决定。

突厥可敦参与废立可汗之事。可敦是突厥最高首领可汗的妻子。在鄂尔浑碑文中写作gatun。汉文转写为可敦、可贺敦、合敦、合屯、悟尊和可孙等。“在突厥汗国中,可敦由阿史德家族世代充任。后来由于政治的需要,也有中国公主北嫁为可敦者,如义成公主。义成公主曾参与废立可汗的大事。据载,突厥可汗“处罗卒,义成公主以其子奥射设丑弱,废而不立,遂立处罗之弟咄苾,是为颉利可汗。”[5]156-157此外,成吉思汗蒙古的监国也有立汗的权力。“所谓成吉思汗蒙古的监国,就是大汗殁后,在选出下任大汗以前,负有蒙古帝国内政外交及军务大权的人。蒙古监国中不乏妇女。第一代成吉思汗死后,其末子拖雷曾为最初的监国;第二代窝阔台汗死后,是他的皇后脱列哥那监国;第三代贵由汗死后,监国是他的皇后斡兀立海迷失。”[4]154监国最主要的任务,“是召集库里尔台(大集会),选定和推戴次任的大汗。原则上监国有着与大汗同等的权力,可以根据自己的倡议,对蒙古帝国实行统治。”[4]154在蒙古帝国,皇妃的地位和权威是超过下一代的王公的。“但她们这些大汗的皇后顶多成为监国,而不能成为大汗。因为她们根据外婚制,都不可能是蒙古皇族——黄金氏族的成员。根据血统原则,她们是被排斥于汗权之外的。”[4]154

古代农耕国家妇女参与决定国家最高统治者废立的事例,在中国汉唐时期体现得最为明显。“在汉王朝时期,人们对帝王配偶开始享受到的不断增长的权力感到恐惧。如汉高祖的皇后吕雉、汉文帝的皇后窦氏、汉景帝的皇后王氏等权力都很大。汉朝皇帝的主要配偶经常都是从名门望族中挑选,以期加强政治联系和对皇帝的支持。反过来,婚姻纽带又给其配偶家族带来更多的权力:皇帝经常为奖赏宠爱的配偶而给她的男性亲属安排重要职位。”[1]71此外,“即使是在汉王朝的鼎盛时期,也有好几位皇帝在是幼年时代就登上皇位的,在这些情况之下,年青皇帝的母亲(皇太后)和通常由皇太后自己的兄弟(皇帝的舅父)来担任的官方摄政王一起通过形成政治派系对宫廷事务实施更大的影响。她们的权力相当大,甚至可以随意废立皇帝。中国历史上最强有力的皇室妇女之一是吕雉(公元前241-前180年)或吕太后,她完全将她的儿子汉惠帝的主张抛到一边,支配政治舞台达15年之久直到她死去。”[1]71

在东汉王朝统治时期(公元25-220年),多数皇帝在非常年幼时就登上皇位(其中有三位在一岁时登上皇位),皇帝的配偶及其家族即外戚的政治影响变得更加强大。有时年幼皇帝的废立大权往往掌握在皇后(或皇太后)及外戚手里。当年青的皇帝长大之时,“他们倾向于憎恨摄政王(以及他们的皇太后母亲),通常依靠宦官控制其母亲家族的权力。因而,东汉王朝历史的重要特点是宦官集团和太后集团之间不断的冲突。在随后的各个王朝中,帝王的母亲通过控制她们的儿子来实施政治影响。”[1]71

武则天是唐高宗的皇后(公元624—705年)。公元660—690年,她的丈夫高宗皇帝患病,她协助处理朝政,俩人共同统治唐王朝长达30年之久,她甚至废黜了她的儿子们,独揽大权进行统治。此外,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有时无法马上决定王位或皇帝继承人,有时强有力的王位或皇位候補者相互对立,有时是直系皇子或皇孙因年幼或其他理由不能即位,这些特殊妇女还能成为国家最高统治者女王或女皇。妇女直接担任国家政权最高统治者的案例在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都不罕见。囿于篇幅限制,这里略举几例。     游牧国家里妇女担任国家政权最高统治者的事例不少。比如“哥特人,老王死,新王立,以父子相承为主;兄终弟及、伯叔继承、兄嫂禅代、叔侄相续等也颇为常见。”[5]11由此推之,哥特人的妇女也能参政甚至为王,原因是“兄嫂禅代”。此外,古代政权月氏也有女王。“蒙古皇帝和兀鲁思的支配人的寡妇们可以摄政,成为领地的女王。”[4]151

农耕国家里妇女直接担任国家最高统治者屡见不鲜。最突出的例子是中国和罗马。“中国古代唯一的女皇帝是武则天(公元690—705年),她改唐为周,自己称帝,以‘周朝’首位皇帝的身份实施统治。虽然,武则天‘周朝’的统治违背中国传统的男性担任国家最高统治者的政治传统,饱受诸多儒学历史学者的抵毁和非难。但是,在她的‘周朝’统治期间,中华帝国疆域不断扩大,社会流动性增加,经济增长稳定。她的统治政策为公元8世纪前半期盛唐时代的繁荣奠定了基础。”[6]

在希腊-罗马世界,“在古代晚期和拜占庭时代,皇室正式融入政府官僚主义体系和基督教公共服务精神的兴起,都增加了由皇后来行使的公共权力。好几个帝王的配偶,例如加拉·盖拉西提亚和查士丁尼的妻子狄奥多拉(公元500-548年),都在政治中起到了突出的作用。艾琳是以皇帝(公元797-802年在位)身份实施统治的第一位妇女。”[1]69

二、游牧国家妇女参与军事外交司法事务比农耕国家广泛影响也更大

战争是国家的大事,关系国家存亡和万众死生,古今中外历来受到高度重视。无论是游牧国家还是农耕国家,妇女都有参与战争的情况,但两者在其中参与和发挥作用的程度是不一样的。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在游牧国家,“男女基本上的同权及分工上男女差别的不严重,乃是它与农耕国家明显的一处不同。就连狩猎和战斗,男女也是一同参加的。”[4]151

在游牧国家,妇女广泛参与军事事务,普遍在战争中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原因是游牧民族是骑在马背上的民族,他们居无定所,经常逐水草而迁徙,常常翻越高山大漠,横渡河流湖泊,穿越草原极地,活动范围极其辽阔广大,无论男女全民皆兵,下至普通妇女,上至王室贵妇,下马则屯聚牧养,上马则准备战斗。故游牧国家妇女参与战争是经常的和普遍的事情,在战争中发挥作用是多方面的,如照看战争所需畜群、做好后勤保障、搬运军用物资、传递军事情报、照顾伤病人员,直至参加战斗,参与打扫战场等等。比如,塞种人分成若干不同的支系,塞西安人和萨尔马提亚人是其中两支。据学者研究,“塞西安人和萨尔马提人的社会中还有某些母权制的残余,萨尔马提亚人在这方面表现得更为典型。”[5]33塞种人妇女在军事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希罗多德说过,萨尔马提亚的女人,“和男人一样跨上马,或者一块,或者单独出发狩猎;她们也穿上同男人一样的服装去上战阵。”事实上,苏联学者也注意到,“萨尔马提亚妇女的坟墓中有武器随葬,这也反映了她们的军事活动。”[4]151

匈奴妇女的军事训练活动始于幼时。匈奴人积极地鼓励子女幼小时就学习狩猎,“儿能骑羊,引弓射鸟鼠,少长,则射狐兔。”“匈奴妇女不仅是出色的骑手,也是出色的射手,她们帮助丈夫保护儿童与老人免遭敌人的攻击。在塔拉斯城堡的墙上,可以看到匈奴妇女与丈夫及罗马人肩并肩地英勇作战,对付中国军队,她们是最晚离开岗位的。妇女参与防卫以及训练儿童射箭,显然是出于生活的需要,游牧的匈奴人惟有以这种方式,才能以人数很少的群体来保卫自己的独立和生活方式。”[7]121再如匈奴,郅支单于在都赖城的阏氏(妃)们的骁勇能战是有名的。

匈奴单于之妻称阏氏,单于之母也称阏氏。单于之母的地位也是十分重要的。据《汉书·李陵传》载,“汉贰师将军李广利投降匈奴,很得单于的宠爱,这引起了另一汉降将卫律的不满。不久,单于母阏氏病了,卫律串通胡巫,说只有将贰师将军杀了作祭,母阏氏的病才能治好,单于虽很宠爱李广利,但为了使母阏氏恢复健康,还是杀死李广利。这就充分说明了母阏氏地位的重要。”[5]73-74

阏氏在对外战争中常常能起到很大作用。据《史记·匈奴列传》和《汉书·匈奴传》记载,“汉高祖在平城白登山被匈奴围困7天,无法突围,于是用陈平计,使人设法贿通阏氏,使说冒顿退兵。冒顿刚愎自用,对不听他话的人每加斩杀,而阏氏却敢于向冒顿进言,这不仅说明阏氏是单于最信任的人,而且也说明阏氏在某些方面,确实能起到左右单于的作用。”[5]73

突厥可敦(又称可贺敦)也参与和干预国家军事活动。据史书记载,“北蕃夷俗,可贺敦知兵马事”。“隋王朝曾嫁义成公主为突厥始毕可汗的可敦。公元615年,隋炀帝至雁门,为突厥所围。有人进谋曰,按北蕃夷俗,可贺敦知兵马事,可派人求助于义成公主。后义成公主遣使告急于始毕,称北方有警,由是突厥解圍而去。”[5]156-157

成吉思汗的蒙古,皇帝和皇族也常与可敦(皇后)议军,成吉思汗的扎撒(法)中,有从军妇女在男子退战时,代其掌军务的规定。以《蒙古社会制度史》著者而知名的符拉基米尔佐夫,曾根据《元朝秘史》和拉施特《集史》概括地讲到成吉思汗时代寡妇的地位和作用。他写道:“大家知道,在丈夫死后,带着幼年孩子的寡妇,独自管理家庭财产直至儿子长大娶亲。她全部得到丈夫的地位并行使丈夫的权利。远古的阿阑豁阿也好,摩奴仑也好,成吉思汗的母亲也好,都得到过这种地位。在蒙古帝国时代,寡妇得占领地,并管辖儿子的军队。”[4]151

在农耕国家里,妇女参与军事事务不广泛,在战争中发挥作用不如游牧国家女性那样普遍而重大。原因是农耕民族是定居民族,妇女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家务、照料孩子并从事辅助性的工作,农耕国家的兵役制度主要规定男子有为国家服兵役的义务,女性基本上被排除在兵役之外,基本没有机会从事军事活动。这里仅以中国和斯巴达为例。

在古代中国,“妇女参与军事活动也是有的,但只是特殊现象并不普遍。中国王室妇女积极参与军事活动最早出现在商王朝时期,史书记载最明确也最有名的是商王武丁的妻子妇好(约公元前1200年)。妇好曾是指挥商朝军队与好几个部落国家作战的重要将领,在商王朝与周围邻近部落的战争中,她发挥过积极作用。随着父权宗法制度的稳固建立,妇女在政治军事活动中的地位明显降低。周代史料、《史记》、《诗经》,或者是考古发现和青铜器铭文,都没有提到任何一位像男子一样平等地参与宫廷活动或者军事战役的妇女。”[1]70

在地中海世界,“斯巴达是著名的军事城邦国家,但斯巴达妇女也基本不参与军事活动。斯巴达妇女以她们在教育和身体训练方面享有同男人一样的自由和平等而著称,……女性公民进行身体训练的主要目的是生育健康的后代。”[1]67

外交权和司法权是国家公共权力的重要领域和组成部分。史料反映出游牧国家妇女参与国家外交事务、司法事务的事例比农耕国家要多一些。这点在匈奴和突厥国家中都有较多的史实反映。这里仅举几例。

匈奴阏氏在国家外交活动中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如“汉朝赐财物给匈奴单于及其大臣,往往也赐给阏氏。”[5]74匈奴阏氏还公开参与外交活動。“公元91年以后,匈奴分为三个部分,南匈奴附汉,而后逐渐内迁;东匈奴降于鲜卑;北匈奴西迁。西迁到欧洲的匈奴人,由阿提拉和其兄布雷达共同统治达10年之久。布雷达死后,阿提拉并没有娶他的妻子为妻,在接待各国使节时,她还与阿提拉的妻子一起参加接待。”[5]83-84此外,突厥可敦可与可汗及廷臣一同接见外国使节,如“鸿胪卿袁振往谕帝意,默棘连置酒,与可敦、阙特勤、暾欲谷坐帐中。”[5]156-157这些都反映出游牧国家妇女在国家外交事务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比较罕见的是游牧国家妇女参与国家司法事务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如突厥可敦知争讼之事。史料记载:“其(菩萨)母乌罗浑主知争讼之事,平反严明,部内齐肃。”可敦还能阻止可汗杀人,“唐太宗时,唐臣何力被薛延陀所擒,拒不降,薛延陀可汗怒,欲杀之,为其妻所抑而止”。[5]156-157

农耕国家妇女以特殊身份通过特殊方式干预外交和司法事务也确有其事,我们从各种史书记载中也可见其蛛丝马迹,但妇女公开参与外交事务和处理司法事务的事例则较为罕见,在这一点上无法与游牧国家相比。

三、游牧国家妇女参与宗教事务不如农耕国家范围广作用大影响深  宗教在古代是一种重要的意识形态活动。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宗教信仰也有较大区别。游牧人拜萨满,农耕人祀神祇,但皆起源于万物有灵论。游牧人重巫术、马卜,农耕人龟卜蓍筮。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一神论,皆创始于游牧人及其地区,传播于全球各处;佛教、道教、祅教、摩尼教等二元或多元宗教,大都兴起于农耕人及其地区,盛行于亚欧大陆。多神教及一神教的主流或支流,都远播于农牧民间或农牧地区,各族皆有皈依之徒。

宗教与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古代有的民族国家甚至政教合一,宗教对国家公共权力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的妇女在参与宗教事务进而干预和影响国家公共权力方面,两者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有区别的。

在游牧国家,比如匈奴和蒙古的妇女也参与宗教活动,成为女巫和女萨满。但从现有史料来看,游牧国家妇女通过宗教活动干预影响公共权力的事例不多,在通过宗教活动干预和影响国家公共权力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大,影响不深。例如匈奴人尚巫术,“巫”由以跳舞形式降神的女子担当。史书中提到匈奴巫的地方不少。[5]87“突厥人的火神是妇女,蒙古人崇尚的火神亦是女神,称为火母或火母皇后、灶母。这是因为古代蒙古妇女都留在帐幕的火灶旁准备饭食、哺育孩子。妇女的这种社会作用使她被看成是家灶的守护者。而正是这种观念,导致了女萨满的出现。”[5]294但是,无论是匈奴人的女巫还是蒙古人的女萨满,我们几乎没有发现她们通过宗教活动干预国家政治活动,在公共权力中发挥作用的记载。

在伊斯兰世界,在伊斯兰教兴起的初期阶段,妇女起过明显的促进作用。“穆罕默德的妻子赫蒂杰(卒于公元619年)是新宗教的首位皈依者。妇女在首批这些穆斯林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她们重新收集的先知言行《穆罕默德言行录》与《古兰经》一道构成了界定伊斯兰法律和宗教实践的主要资料。苏菲神秘主义道路也为拉比亚·拉布那样的妇女,传播其信仰和追求与神的神秘主义联盟提供了公共场所。”[8]同样地,无论是赫蒂杰还是拉比亚·拉布,她们都只是以新宗教传播者的身份从事宗教活动的,我们同样几乎没有发现她们通过宗教活动干预国家公共权力并在其中发挥作用的记载。

农耕国家妇女不仅广泛参与宗教活动,而且从现有史料来看,农耕国家妇女通过参与宗教活动进而干预影响公共权力的事例较多,在国家公共权力中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都比较大。这在印度、中国、希腊-罗马世界、西欧都有明显表现。

印度妇女积极参与佛教教义的传播活动。“婆罗门教与佛教在南亚的竞争过程中,妇女都积极参与,既是宗教机构的赞助者又是信徒。早期的佛教尼姑(公元前6世纪)撰写的诗歌,被收录在《长老尼偈》中,公开宣称她们新宗教的教义。然而,古典印度教中的虔诚派运动允许男人和妇女从事信徒的生活,这些信徒摒弃了世俗的礼仪和责任,公开宣称和贯彻她们对神毗什奴或湿婆的毫无保留的爱。”[9]

中国唐王朝时期,“佛教的尼姑和道教的道姑,在很大程度上,还有交际花,也在公众权力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唐朝宫廷积极参与系统管理宗教设施,所有强有力的妇女宗教领袖都通过某种方式与帝国宫廷保持着联系:她们要么是帝王亲属,要么就是得到了皇帝或皇后的支持。例如,在210位有文档记录的唐代公主当中,有11位公主在成年初期就起誓并过着道姑生活直到她们生命的终结。”[1]72

“唐代公主过宗教生活的决定被宫廷赞美为表现了妇女的美德,也表现了皇室的道德声望。可是,事实证明,独立地生活于道观里对一些信奉道教的王室公主来说是一个积累权力和财富的极好机会。”[1]72在武后统治结束以后,“男性宫廷官员开始对皇室妇女干预政治表示强烈抵制,这些公主中的大多数进入了道观或尼庵,这个事实表明,当皇帝的妻子或者母亲对公共权力的运用变得更加困难的时候,皇室妇女对宗教生活的要求增加了。”[1]72

佛教的尼姑总体来说发挥了不小的公共作用。“她们比选择家庭生活的精英妇女具有更大的公众影响力。最典型的例子是佛教尼姑如愿大师(公元700-775年)。她出生于唐代最杰出的大家族之一陇西李氏。11岁时,如愿得到皇帝的准许皈依佛门,成了佛教尼庵中的一名新信徒,10年之后完全变成了一名修行者。”[1]72据说,她因为智慧、学识和执着的信仰而受到广泛尊重。“她到处云游讲学,组织各种宗教活动,拥有大量信徒,信徒把她作为他们的宗教领袖而顶礼膜拜。在她的晚年,她受到代宗皇帝(公元762-779年在位)的觐见,受命为皇帝配偶讲授佛教教义,在皇宫中主持各种佛教仪式。她当时被册封为首都长安的临坛大德,临坛大德在佛教传统中是一个荣誉和备受尊敬的重要官衔。”[1]72可是,“在公元765年,代宗皇帝发布一道敕令,敕令京城僧尼临坛大德各置10人,由他们主持首都长安所有的佛教授圣职礼。一个宗教职位从而转变成为一个常规的政府职位。这种将宗教责任和荣誉转变成政府职位和官衔的做法变得极为普遍并且一直持续到中华帝国晚期。”[1]72此外,“代宗皇帝赐予如愿大师国师的官衔,这在受国家监督的佛教秩序中是最高官职。在她众多弟子当中,除了那些担任女庵主持和大寺院男主持的弟子以外,另外还有一个担任了首都长安的临坛大德,同时也是代宗皇帝的妹妹。如愿大师的权力和影响表明,佛教尼姑在宗教生活中和作为国家官员在政治生活中起了重要作用。”[10]     唐代时期,道教的道姑比佛教的尼姑在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里仅以道姑玉真公主为例。“道姑玉真公主(公元690-762年)经常在宫廷中参加音乐表演,因为担任宗教职务而参与例行的帝王典礼,这也给她带来了可观的固定薪金:1400户人家的三分之二的收成。据报道,在她的晚年,她的财产价值相当于好几百户人家的总资产。通过支持各种宫廷派别和为代表官员和皇亲国戚利益的案件请愿等方式,玉真公主能够将她的财富和宫廷进入权转化为政治影响力。”[1]72

如前所述,在地中海世界,“在古代晚期和拜占庭时代,皇室正式融入政府官僚主义体系和基督教公共服务精神的兴起,都增加了由皇后来行使的公共权力。艾琳女皇在早些时候担任她儿子的摄政王,在反对她儿子的一次政变中,她作为偶像崇拜和正统宗教的拥护者而执掌权力。”[1]69

在西欧基督教世界,女性通过参与宗教活动影响国家公共权力的事例也是很多的。“在后罗马时期的西欧诸日耳曼王国中,在陪同罗马传教士在法兰克人和盎格鲁·撒克逊人中传播基督教时,皇后起了辅助性作用。”[1]69     在法兰克,“在公元496年,克洛维的勃艮第基督教王后联合高卢罗马主教里米吉乌斯劝说她的丈夫信奉和施行新宗教;在盎格鲁·撒克逊,肯特王艾特尔伯赫特的法兰克族妻子贝莎帮助罗马教士为促使该王国皈依基督教铺平了道路。”[1]69“在罗马帝国从前的各个行省和诸如德意志和爱尔兰等超出了古罗马国家边境的诸多地区,女修道院院长在以基督教教会的传教士和机构建设者的身份传播信仰时也扮演了公众角色。”[11]

结语

在古代阶级社会里,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无论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无处不在。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普遍现象。男尊女卑也是阶级社会最基本的特征之一。总体上讲,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特点之一是父权或家长权在社会中占绝对统治地位,妇女基本上被排斥在国家公共权力之外,在国家公共权力中占支配和统治地位的基本上是男子。但是,普遍之中有特殊。古代社会中特殊群体的妇女,例如王室或皇室妇女或官员的妻子和母亲,可以通过特殊的方式和途径,在国家公共权力领域发挥独特作用。这种现象在古代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都存在,两者之间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认真梳理史料,仔细对比分析,归纳两者异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古代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的妇女都曾在国家政治权力中发挥过重大作用和产生过重大影响,如参与决定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废立,在特殊情况下担任国家最高统治者女王或女皇。二是游牧国家妇女参与军事外交司法事务比农耕国家更广泛影响也更大。三是游牧国家妇女参与宗教事务并由此干预国家公共权力没有農耕国家妇女那样范围广、作用大、影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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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Stanley W. Buddhism under the T’ang[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11]Kenneth G.H. The odosian Empresses: Women and Imperial Dominion in Late Antiquity[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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