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做法与对策建议
2019-09-10张卓
张卓
渑池县地处豫西丘陵浅山区,属大陆性季风气候,耕地总面积4.63万hm2,下辖12个乡镇,236个行政村,总人口36.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7.8万人,农村劳动力18.2万人。
近年来,渑池县围绕“现代农业示范县”建设,立足本地自然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核心,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于“畜禽养殖、烟叶、瓜菜、林果、中药材、食用菌、水产养殖、粮食”八大产业,以创新现代农业经营方式为主线,以培育多元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为着力点,转方式、扩规模、提素质、强联合,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全县农业呈现出区域化布局、规模化发展的良好态势。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引导、培育、扶持下,渑池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目前全县从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247个,其中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57家;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195个,其中国家级2个、省级2个、市级27个;注册登记家庭农场103个,其中省级2个、市级5个、县级10个。
二、主要做法
(一)政策引导,扶持发展
为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身现代农业发展,发展规模经营,渑池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渑池县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县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县财政每年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1000万元,重点支持特色农业、现代设施农业和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冷链物流业、物联网信息农业等;大力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园区、优质特色农产品产业基地和休闲农业、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等,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初步形成了“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特色成块、产业成带、集群发展”的农业新格局。
(二)整合资金,加大投入
一是积极申请国家专项资金。通过召开部门间联席会议,对新农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水利、农技推广、农民培训等涉农项目资金进行整合,捆绑使用,充分发挥了财政支农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二是加大农业招商力度,完善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利用特博会、农交会、农洽会等平台,通过以会招商、以商招商,吸引了一大批工矿企业、个体老板投入农业产业经营。
(三)加强融资,拓宽渠道
一是制定“惠农贷”优惠政策。渑池县政府出台了《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渑池县惠农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县政府拿出1000万元,作为风险担保金,邮政储蓄银行
1:10放大贷款,支持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二是开展“助保贷”业务。渑池县成立了渑池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出台了《渑池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渑池县“助保贷”业务“小微企业”管理辦法》,建立了渑池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和“助保贷”政府风险补偿机制。三是推行“主办行”制度。“主办行”制度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案和财务辅导。四是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经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峡市支行推荐,由中国人民银行渑池县支行牵头,渑池县积极组织申报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营主体自身发展能力低下
一是部分个体老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导的农业规模经营项目,一无明确的经营方向;二无合理的经营计划;三无技术支撑;四无充分估计眼前的经营风险及自身资金借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盲目上项目、扩规模,导致企业经营生存能力降低甚至自我消失。如仰韶奶业、尚正食品的惨淡收场就是典型的案例。二是部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生产经营求洋求大,一味追求扩大规模,盲目发展有行无市的所谓“新品种”“洋玩意”,承担的资金风险、市场风险远远超出其所能承受的极限。如部分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动辄三五百亩,甚至上千亩,经营项目资金投入捉襟见肘,甚至收不抵支。
(二)政府奖补与农户期望落差较大
部分经营主体对政府扶持的期望值与县级财政能够给予的扶持间存在着巨大“落差”,成为发展规模经营的人为阻力,且大多投资者的期望远远不止于此。同时,还有部分人员不从实际出发研究如何搞好经营、确保投资盈利,而是盲目圈地,不切实际坐等政府的高额扶持资金,埋下了较大的不稳定隐患。
四、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出台支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配套政策和具体办法,要提高政策的含金量,使新增农业补贴、涉农项目等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构建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二)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基金
聘请科研院所专家与本地技术人才组成专家团,通过科研项目实施、专题扶持引导等方式,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瓶颈”问题进行“对症下药”式的升级改造,增强其自我发展、自我壮大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