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2019-09-10王思萌
王思萌
【摘要】: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顺应现实情况与法律追求而出现的,其救济的根本目的就是致力于达成公平公正,为了实现法律的目标与追求,这两个救济制度正在维护公正这件事上做着努力。但是在某些方面它们也引发了争论,本文针对两个制度的区别与争论点进行探究与阐述,以便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案外人 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都是救济制度梯队中的成员,两个制度都是致力于解决案外人权益因不知情的诉讼而受损的困境,在本质上两种制度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补救诉讼出现的错误,而在其实务的表现中,都很好的实现了其存在的功能,本身的程序运行上是没有不足的。两者是并行存在的关系,在某些地方也很有共同点,案外人对于采取这两种制度的起始原因是不同的,能够应用两种渠道的主体也是有要求的,另外两种制度的建设也是不同的,接下来我们就细致的讨论这些不同的具体细节。本质上二者为救济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所要达成的是对原始诉讼造成的后果进行修正,对法律判决的最终结果是有促使其改变的作用,其效果是要达到与之前的结果截然不同的处境,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之不同的地方在于其想要做到的事使不合理的判决结果不产生以及在错误结果产生之后可以没有去实现的效力,并不像案外人申请再审那样去全盘的推翻一个结果。想要追求的结果不同,那么起始点也就不同,法律赋予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提起的程度设定了比较容易的底线,因此想要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就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即确定自己因被动的无法避免的原因无法参加初始诉讼而受到了权益上的损害且有证据材料表明即可,相对于案外人再审来说,可以说是非常的容易进入到救济程序中间来。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况就不一样了,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13种是由才能够得到进入再审程序的入场券。关于什么样的原告是符合条件的,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来说,域外的要求都有些许的不同,对于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具体选择不同,在我国的范围内,要求了第三人是属于被动的因素而无法参与到诉讼中来,这也就意味着在初始诉讼中及其后续的一些安排上,第三人都不曾有过参与的行为也不曾被认为是适格当事人,反观案外人申请再审,其面对的情形是有涉及到案件的参与中来的具有当事人身份的人,而本应来参与到案件中来却未能参加的。按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况来看,其由于本身是没有参与到诉讼中来,所以就不再与之前的案件是有直接的案件程序间的联系,也就是它的存在变成了一个新的诉讼,它就可以参照正常的审判程序,然后在流程里按照原本的要求重新进行诉讼,当对结果不满意的时候还有继续进行诉讼的权利,再审程序是在顺接前置的程序,不再是原来的中立方进行审判,出于公平考虑将由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新一轮的审判,按照前置的审判是由哪里做出而继续又该审判方继续按原程序审理,结果一旦被确定,则无法再继续进行诉讼。两者的不同各有其解决问题的侧重,也因此不同的情况对应不同的程序,被各国家地区进行不同的规定,去适应不同的情况。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论争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同样是救济机制,而且两者存在的关系是各自进行的,对于这两者的存在学界经常会有针对他们的特点进行的争论。
在对于程序的建设上,两个制度采取了不同的架构方式,两者面对的群体角色与具体要实现的功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十分相近的。实际上两个救济制度是并行且分别独立而存在的,不存在所谓的递进关系,只要选择了其一,便意味着放弃另一条路径的使用权,既然是相似的救济通道,便不能重复的进行使用,出于对诉讼资源避免浪费的考虑,我们只能择其一。两者的关系的确有些微妙。在众多的声音中,我们来讨论一下比较有说服力的理论,其一是提出让两种制度依然共同存在,各司其职,由涉及到的权益受害人自行去比较,然后通过适合自己的渠道去解决面对的实际问题。这种学说是紧密的联系了当前的实践经验,其实是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现状的,对于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做到了提供给其所需的渠道,从案外人的角度出发,因其在这个救济渠道中的主导角色,给予其可以自行做出决定的权限,虽然只能是二择一的方式,依然是在保障其应有的权利。这样的道路设置的确符合具有可操作性的逻辑,在两种程序同时存在的条件下依然可以发挥效用而没有产生混乱,但这种方法也可以说是默认了两种程序的现实存在,并没有去动摇这二者同时存在的根源问题,这是否是最合理的方式,这又是否是对案外人最好的选择,这对实践中的诉讼存在解决问题的意义,是否造成了其他的问题与困扰,在这些方面,我们没有得到满意的答案,但是我们不能就此忽略这一问题,也不能从表面现象出发去代替更深层次的思考。另一方提出仅保留第三人撤销之诉,让案外人申请再审就此退出历史的舞臺,只要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扩充,把未覆盖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面囊括进来,那么案外人申请再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也无需让权益受损人再去进行比较与挑选,且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身较之案外人申请再审就更加的完善。此种方法把视线放在了源头,去思考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本源和其存在所要致力于达成的目的,也同样对比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问题,并在这个过程中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产生了质疑,认为我们可以不必再依赖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渠道,我们可以把目光都投射在这个新生不久且相对完善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身上,既然两者存在重合的地方,那么让一方去融合另一方会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可使该种方法依然存在支撑不住其理由的地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命运依旧伴随的大家的争论走向未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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