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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海洋环保法律制度对比研究

2019-09-10李长卓杨嘉琳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3期
关键词:中韩法律制度环保

李长卓 杨嘉琳

【摘要】:中国和韩国是拥有共同海洋资源的邻国,由于韩国系统管理海洋环境比中国起步早,因此在海洋环保法律领域有很多经验值得中国借鉴。本文通过对比中韩两国海洋环保法律制度,发现、吸取韩国成功经验,以对完善我国海洋环保法律制度提供帮助。

【关键词】:中韩 海洋 环保 法律制度

一、韩国海洋环保法律制度及特点

韩国位于东北亚朝鲜半岛南部,三面环海,海岸线总长约5259千米,管辖的海域面积达44万平方千米,水域率约0.3%。丰富海洋资源为韩国经济发展提供得天独厚之条件,海洋每年为韩国带来约10亿美元生产力。为更好开发海洋资源,解决经济发展中海洋污染与过度开发问题,韩国出台了系列海洋环保法律。

以1996年韩国海洋水产部成立为界线,大致分两个阶段:

1977年,《海洋污染防治法》出台标志韩国海洋环保法律立法开始,此外,韩国还制定其他海洋环保法律,如《公有水面管理法》。

此阶段起基础作用的是《海洋污染防治法》,成为韩国海洋环保管理运用最广的法律。据此,韩国海洋环境管理逐步规范,原本散落环境处、水产厅、海洋警察厅等部门的海洋环保权统一归到海洋水产部,此变化使韩国海洋环保管理权责分明,海洋环境综合治理更加科学有效。

1996年后,经济持续发展,制定大量有关海洋环保的法律,同时对之前相关法律积极修订。如1999年为保护湿地,制定《湿地保护法》,确立湿地保护区制度;制定《海岸带管理法》,确定韩国海岸带范围,用法的形式确定海岸带综合规划的内容及方式。2002 年制定《海洋水产发展基本法》,对管理权责大改;为控制海洋废弃物,制定《口岸秩序法》等。

此阶段基本法和专门法并行,韩国参加众多国际协议,对韩国海洋环保作用显著。

二、中国海洋环保法律制度及特点

中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海岸线长达1.8万千米,内海和边海的水域面积达470万平方千米,水域率达2.8%。相比于韩国,中国海洋资源更丰富。但近些年,由于经济发展、污染以及过分捕捞等因素,海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亟需相关法律出台。

根据历史发展,大致分两个阶段。

1977 年前,海洋立法缓慢,此时期制定法律较为基础。如1960 年《船舶登记章程》、1964 年《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等。文革期间,国内各种立法活动低迷,海洋环境立法方面亦是。

此阶段海洋立法大多为了强化行政管理,范围窄,主要为海峡、领海、船舶管理等。从形式角度看,并没有从保护海洋环境角度立法,不以法律为主,而政策文件、条例较多,法令极少,但对海洋环境还是有一定保护,为制定海洋环保法奠定了基础。其中,1974年出台《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对沿海水域污染防治作了詳细规定,成为中国海洋环保法发展过程重要转折点。

1978年之后,我国海洋环境法快速发展。1982年颁布海洋环保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保法》。另外,于198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另外,我国出台系列海洋环保方面的法规、规章、条例,如2003年《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及2006年《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等。

由此看来,我国现阶段不仅拥有专门的海洋环保法律,而且范围广内容丰。中国当前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以《海洋环保法》为指导,以各部委、地方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条例为具体内容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随着整个社会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日趋提高,中国相继加入多个国际公约,使中国海洋环保事业更好与世界同步发展。

三、中韩海洋环保法律制度比较及启示

(一)中韩海洋环保法律制度比较

中、韩海洋环保法律方面存在共同点:两国海洋环保法律背景都是国内已遭遇较严重海洋环境污染,且以油污为主;制定新法时都积极向国际条约吸取经验以保证所制定法律科学、先进;法律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以基本法为根本,以专门法为支柱格局体系。

两者亦有不同:在海洋环保法律体系中,我国主要为行政规章、条例,法律较少;韩国主要为专门法,更权威。海洋环保法律具体内容方面,我国海洋环保法律缺乏更细致的划分,而且在部分应由法律调整的领域依然空白;而韩国海洋环保法律规定细致,且实操性更强。在反映社会需求方面,我国海洋环保法律未充分体现主动性,而是在社会需求迫切情况下被动治理;另外,我国现有法律诸多方面并未及时根据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修正。相反,韩国海洋环保法律预见性得到较为明显体现,且能较为及时有效地根据社会变化情况进行具体科学的修正。另外,韩国海洋环保法主要在海洋水产部督促下完成,因而在具体实施中能够实现责权明晰。而我国海洋环保法律制度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执法中经常出现权力重叠不明现象。

(二)启示

1.根据社会需求,加快立法进程

针对我国现有海洋环保法规定不细致,调整内容不完整的弊端,应将调整领域进一步细化,对于社会需要但存有空白的领域要及时立法。减少海洋环保制度中行政规章等的数量,不断提升法律权重,减少治理中政策性手段,彰显法律权威性。

2.及时修正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社会持续进步,为适应新时代海洋环保新形势,应毫不犹豫根据新时期的需求对既有海洋环保法律进行及时有效之修正。我们应时刻关注国际社会新变化,学习国外先进治理经验,并将其与我国具体国情结合,使修正后的法律更加科学有效。

3.强化执法,明晰职能部门职责

不能让法律停留在立法环节,好法律一定要科学正确地实施。当前我国多个职能部门拥有海洋环境管理权,但法律没明确各自职能界限。因此,日后执法中,要根据现实需求明确权力,在强化联合执法同时,也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能范围,争取统一协调下,使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朱贤姬.中韩海洋环境管理的比较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08 年优秀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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