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文化基础
2019-09-10王婧姝
王婧姝
【摘要】:诉讼程序的发展代表了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演进而且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演进的缩影。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是我们研究我国诉讼程序演变和发展的一个切入点。死刑复核制度本身又与我国传统文化息息相关,是受“慎刑”、“天人合一”、“无讼”、“君王至上”、“民本”等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下经过数千年的发展而演化而成的。法律制度的存在于发展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撑,而当今国际上对于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更加体现了对于研究我国古代死刑制度的紧迫性和现实性。
【关键词】:古代 死刑复核程序 文化
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演变过程
(一)死刑复核制度北魏首创
1.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
根据现有史料记载,我国在夏朝已经进入了奴隶社会并且有了司法审判制度的雏形。死刑的适用已经是王为了镇压、制约臣民的一种有效方法。死刑的适用不仅让人们认清生命重要性,更是王者体现自己权威的重要手段。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我国古代刑罚制度进一步发展的一段时期。这段时期随着儒家思想的日益渗透,不仅各个统治者都意识到了慎刑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都开始将死刑的最终收归中央。关于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最早见于北魏时期。关于死刑案件的决定都要先将审理结果上报中央,但对死刑的对象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即对谋反杀人罪例外。刑法志全面表示了北魏时期已经确认了死刑复核制度。
2.隋唐发展死刑复核制度
隋朝的法律是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长期发展的基础上缓慢演化而来的,隋文帝在位时的《开皇律》在我国法制史上占了重要的地位。隋朝的司法和诉讼制度相比前朝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隋朝首次规定了“三复奏”制度。《隋书·文帝本纪》中有这样的记载,“开皇十六年八月丙戌诏决死罪者三奏而行刑”这就表示,隋朝在北魏确定了死刑复核的基础之上明确规定了对罪犯处以死刑之前必须向皇帝再奏请三次。这体现了对犯人生命的重视,正可谓“三思而后行”。不仅如此,“三复奏”的制度维护了封建法制的统一,加强了中央集权,从根本上保证了皇帝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审核、裁判权更被之后的唐朝、明朝、清朝各个朝代沿袭、发展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而到了唐朝,死刑复核制度已经逐渐发展完备。在唐朝的唐太宗时期,分别规定了“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即在全国各地的死刑都适用“三复奏”,京师的死刑适用“五复奏”。此外唐朝还采用了三大严密的死刑复核制度:三司推事制度、九卿议刑制度、都堂集议制。然而说到底,无论是采用何种形式的死刑复核制度,最后的生杀大权都掌握在皇帝的手中。
3.宋元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
宋太祖赵匡胤收回了地方州级审判机关对死刑的决定权,恢复了死刑复奏制度。而几乎要恢复三复奏制度是在宋真宗宋仁宗的时候,但由于百官的反对,最终只决定在京师实行复奏,地方州郡则享有死刑案件的专杀权,并不用向朝廷复奏。
元朝的司法制度沿袭于前朝,但元朝的法律秩序较为混乱,确定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地位,由于口供在死刑复核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滥杀无辜的现象比较普遍。
4.明清时期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
明朝是在农民起义消灭政权的基础上成功建立的,朱元璋非常吸取前朝灭亡的经验教训,非常的重视法制,也模仿唐朝的三复奏制度,并且有所创新形成朝审。朝审始于天顺三年(1459年)英宗以为“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而下令:“至天顺三年为始,每至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著三法司奏请会多关人等,从实审录,恕不冤枉,永为实例。”朝审成为每年秋后复审死刑的一个固定制度,而最终行刑的决定权还是落在皇帝的手中。而根据明史记载,每隔五年全国范围内举行大审。
清朝在沿袭明朝的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明朝的朝审制度,发展成为秋审朝审和热审,并且设立了专门的死刑复核机关。在司法制度方面,成立了由刑部、大理寺、督察员组成的三法司。
二、我国古代思想文化对死刑复核的影响
(一)“慎刑省罚”的思想的影响
直观来说,死刑复核制度的本身就是慎刑思想在死刑问题上的最直接的表现,而之所以要对死刑的问题特别慎重对待就是因为死刑是一种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极为严厉的生命刑。“慎刑省罚”这个思想追溯到周朝。死刑亦属于重大案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的程序方可完成。同时对于死刑案件的审判,必须要双方当事人当面对质。死刑案件的判决,需要经过“三刺”。死刑的执行是公开在闹市执行但“妇人虽有刑不在朝市”。这些都表现了我们国家至古代以来统治者就重视死刑案件的审理、判决、执行,这些都体现了慎刑的思想。即使是在周朝就已经形成疑狱众议、罪疑从赦这样的司法原则。在此之后的西汉的有识之士更是将此思想發展丰富,他认为要慎重对待死刑,每错杀一个罪孽都是极大的。随后汉朝的统治者将儒家思想奉为治国经典,“明德慎罚”、“恤刑慎杀”,主张治国“以德为本”这些思想来推进死刑复核制度,从而减少死刑的发生。死刑复核对于限制死刑,体现“明德慎罚”。
(二)“天人合一”说法的影响
“天人合一”的观点最早是由庄子最先阐释。《庄子·达生》曰:“天地者,万物之父母也。”。后来“天人合一”的观念被董仲舒发展成为体系。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来源于阴阳五行之说,并且加入了西汉的“德主刑辅”观念进入其中。他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虚空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董仲舒还认为,人是大自然中的一部分,在世间滥杀无辜必然会影响天道轮回和自然界的运行,从而引起自然灾害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正所谓“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罚刑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君王治理天下时要顺应四季的变化,根据大自然的规律,万物生长的变化。春夏往往不能是施以刑罚的时节而秋冬因为万物凋零肃杀,才是最适合施以刑罚的季节。中国人讲究的“应景”,做适合时宜的事情往往应该来源于此思想。而如果在刑事上逆天而行可能会引起灾祸或是引起怪异的天气或是灾难性的现象导致社会动荡,人民流离失所,引起反政权组织的成立或者灾民的暴动,这都会直接或是间接的影响君王的政权。
(三)“无讼”的治世观的影响
“无讼”这个词一开始是孔子最先提出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概意思是我审判案件跟一般人类似,主要是为了让人不因案件而争执、诉讼。这就是在人们发生纠纷的时候不主张利用诉讼的方法去解决纠纷,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去解决争执。“无讼”的历史来源不仅来源于我国法律环境的封闭性;我国古代国家机构设置上的一种封闭性和古代小农经济重农抑商的一种农业性质;再者,在中国的传统事物中,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家长制”,为政者是“父母”,人民是“子女”,老百姓对好官称之为“父母官”。在案件审判的时候,有时候就需要长官在其中“调停”,包括死刑复核制度的实行。
(四)“君王至上”的思想文化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之中,君王作为“九五之尊”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象征,任何的政治工具都是为了服务于君王这个主体。一个皇帝不仅是一个国家最高的行政首脑、立法机关、最高审判官,掌握国家的司法大权。正可谓“与天地合德,与日月其明,上祗宝命,下临帅士”。根据《汉书·刑法志》记载,秦始皇“专任刑罚,供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百程决事,日县石之一”在这种专制制度的影响之下,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的决定权理所应当的掌握在天子的手中。溯及《周礼·秋官·掌囚》:“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
(五)“民本”思想文化的影响
我国古代的“民本”这个词最初来源于《尚书·五子之歌》:“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而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恰好符合了统治者的这种意愿。使得死刑只直接处罚那些情节严重、罪无可恕的罪犯。死刑复核制度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比较大程度上保证了犯罪人在程序上受到较为公正的对待,其诉讼权利的到一定程度上的尊重。并且在社会上对于普遍的人民大众起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死刑分子一般都诚心认罪伏法,开辟了大唐盛世的李世民就在贞观初年亲录囚徒,让死罪者二百余人回家明年秋末回官府执行死刑,而后到了治刑之时竟无一人畏罪潜逃。可见唐太宗深谙“民本”之精髓,并把它渗入了死刑复核的制度之中,从而在民众中树立了很高的诚信与权威,这样罪犯才会反过来及其遵守君王本人的统治。“民本”与“君权” 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相辅相成的,君王重视“民本”,尊重民众,这样其统治才会取得各方面效果的统一。
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反思
(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具有不穩定性
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建立在君权之上的死刑复核制度,其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而不是“法治”的基础上,由此观之,相较于“法治”,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不具有稳定性。在我国的封建时代,皇帝掌握着生杀大权,皇帝决定了一个犯人最终的生死走向。
我国死刑的“人治”就说明了一个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顺利进行,以及一个死刑案件最终的质量就决定于一个君王的品行学识甚至喜怒哀乐之上。而皇帝的品质和水平在我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并不稳定,遇到一位礼贤下士,公证贤明的君王是可遇而不可求的。这就使得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具有不稳定性。
在唐代那么多皇帝之中,真正称得上明君的就只有唐太宗一个人。东汉后期不断出现的宦官依靠或控制皇帝而进行专权的局面。由此而观之,我国古代的“人治”对于司法制度的公正进行并没有太大的促进作用,反而对整个制度的发展起到一种不稳定性的隐患。然而由于历朝历代君王的治世观念的差异,历朝历代的司法制度以及其引申出来的死刑复核制度从根本上都存在了一种不可持续性和不稳定性。
(二)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受神权政治的影响
我们国家的神权政治是伴随着封建统治的发展演化而来的,其中心思想是认为皇帝的权力是上天给的,具有理所当然的合理性。皇帝代表着天神在人间行使神的权利,管理人民。根据史料记载,夏代的奴隶主已经开始利用宗教和封建迷信进行他的统治。到了西周的时候则用“天”代替了“帝”,并且赋予了“天子”的称谓。“帝”首次与“天”画上等号。周代出土的鼎上的铭文记载:“丕显文武,皇天宏厌厥德,配我有周,膺受天命”,明确的表达出了一种“君权神授”的状态。秦始皇的玉玺上刻有:“受命于天,既寿永昌”。而汉代的董仲舒更是大大的发展了君权神授的理论,其明确的提出了一种“君权神授”的命题。他认为皇帝是天子,凡是皇帝提出的事情臣民都应该无条件的去做去实行。其强调出一种君权存在的自然和理性和不可忤逆性。而这种理论也深深的影响的中国此后的政治生活。就算是谋反的事情有时候也要说是“天意”。比如说东汉灵帝在位时爆发的黄巾军起义所使用的口号就是:“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即由其领导的起义取代汉王朝也是顺应“天意”。
我国古代大多数时间处于封建的农业国家,立国一般以农业的为纲。农业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而由于技术较为落后,农业生产很难对抗天灾。农业的发展受到天时的制约。从而引发到司法制度活动之中,赏罚治刑也要顺应天时。正所谓“赏必春夏,罚必秋冬”。主张利用秋冬的肃杀之意来衬托、强化出一种行刑的严肃以及威慑力,即冬季才是王者杀生顺应的时节。自秦汉以来都有规定关于死刑执行的正确时间。根据唐朝律法规定:“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以死刑”以至于皇帝的生日以及法定节假日等等欢庆之日都不得实施死刑,否则就是逆天而行,会引来“天罚”。“君权神授”观念影响下的神权政治牢牢的控制着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统治者把自己个人的意愿披上了一层神秘的神权外衣,从而使得制度彻底沦为所谓的“天子”统治臣民的不二工具。
【参考文献】
【1】张晋藩著:《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页
【2】张蕊鑫:《当代死刑复核制度对古代的借鉴》,载《赤峰学院学报》2013年10期。
【3】《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4】《汉书·董仲舒传》
【5】胡小敏:《考察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审视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载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2005年第1期。
【6】《论语·颜渊》
【7】张明敏:《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文化解读》,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