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证研究
2019-09-10匡浩孙婕
匡浩 孙婕
摘要:在对部分海事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看出,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证中存在错误使用佐证规则、过于依赖公证的作用、未充分说明理由等问题。分析问题原因后,提出正确的路径为深入了解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尤其是海事特有电子证据,掌握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别规定,正确指引当事人举证、质证,结合证据特点和特别规定进行真实性认证。最后列举部分海事特有电子证据用以上路径进行真实性认证,在对具体证据认证时应当结合证据特点,适用不同的标准。
关键词: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证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9)03-0032-09
Research on authentication of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 in maritime cases
—based on data analysis of some judgements
KUANG Hao1,SUN Jie2
(1.Qingdao Maritime Court,Qingdao 266061,China;2.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Huangdao District,Qingdao 266555,China)
Abstract: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of some judgments of maritime cases,it is found there are mistakes in authenticating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 in maritime cases,such as wrongly usage of rule of being supported by other evidences,depending unduly on notarization,and explaining the reason inadequately.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these problems,the authors believe the proper approach is to have some insight into maritime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know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 well,inform the parties concerned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producing evidences and cross-examinations,and verify the genuinenes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Instances are cited to illustrate the above-mentioned solution which is to apply different standards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vidence.
Key words:maritime cases;electronic data evidence;genuineness;authentication of evidence
國际贸易历来是新商业模式和新商业工具的试验田,海上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的下游产业,也自带了创新的基因。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进步,电子数据也越来越频繁地被运用到海上货物运输中,进而出现在海事案件中。审查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就成为海事法官必须面对的一项任务。
中国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了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称《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电子数据不得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并为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制定了具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证据规定为证据的一种,使其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①。但是由于海事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认定出现了一些问题。笔者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②和青岛海事法院审判管理系统中的裁判文书,采用关键词搜索法和设定结案时间、结案方式的方法检索数据,通过统计、对比等方法进行数据分析,得到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证的量化反馈,生成图表进行直观展示,挖掘出隐藏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梳理海事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探索、总结真实性认证路径,以此对部分海事特有电子证据进行分析并得出标准,以期对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认证略有裨益。
笔者所说的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是指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和海事特别程序案件中出现的电子数据证据,不包括在海事行政、海事刑事案件中出现的电子数据证据。在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中,一部分基本只会在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出现,在地方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出现的机会微乎其微,例如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essel Traffic Service,简称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简称AIS)、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oyage Data Recorder,简称VDR)、电子报关单、集装箱温度记录、集装箱流转记录等,笔者将这些证据称为海事特有电子证据。除海事特有电子证据之外的电子数据证据,在普通民商事案件中也经常出现,笔者将这些证据称为普通电子证据。
一、青岛海事法院近三年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的数据分析③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基本情况
2016年案件99件,其中当事人举证电子数据证据的案件8件;2017年分别为141件和11件;2018年分别为95件和14件。举证电子数据证据的案件占总案件的比例呈波动式上涨,由约8%上涨至约15%,具体如图1所示。
(二)海事特有电子证据的基本情况
2016年当事人举证电子数据证据的案件8件,其中涉及海事特有电子证据的4件;2017年分别为11件和3件;2018年分别为14件和8件。涉及海事特有电子证据的案件占当事人举证电子数据证据的案件的比例在50%上下波动,具体如图2所示。
从案由看,涉及海事特有电子证据的案件15件,海上(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10件。从证据种类看,出现海事特有电子证据18份,包括电子报关单11份,集装箱流转记录5份,集装箱温度记录2份。从举证方式和认证结果看,提交打印件的证据13份,被采信的有11份;提交公证件的有3份,全部被采信。从采信的理由看,对方有异议的证据4份,2份被采信,理由为有其他证据佐证;2份未被采信,理由为不是原件,无法证明来源。
(三)普通电子证据的基本情况
2016年案件中有普通电子证据8份,2017年12份,2018年8份,共计28份。从证据种类看,包括网页2份,电子邮件20份,QQ聊天记录4份,微信聊天记录2份。从举证方式和认证结果看,提交打印件的证据22份,被采信的20份;提交公证件的5份,全部被采信;现场用电脑进行核对的1份,被采信。从采信的理由看,对方有异议的证据10份,其中被采信8份,7份理由为有其他证据佐证,1份理由为经核对一致;2份未被采信,理由为不是原件,無法证明来源,具体如图3所示。
二、部分海事特有电子证据的数据分析
在海事特有电子证据里,VTS、AIS均保存在海事局数据库中,目前一般由海事法院工作人员亲自去海事局调取,海事局工作人员会将相关数据在软件中播放,并进行录屏或截图,最终在法庭中出示,因为该类证据的产生、保存、调取均由公职人员完成,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鲜有争议。集装箱流转记录,任何人均可凭集装箱号在互联网上查询,在案件纠纷产生前就已经发布,且集装箱交接由货方与承运人共同完成,当事人亦鲜有争议。笔者将对审判实践中真实性较难认定的VDR、电子报关单、集装箱温度记录进行分析研究。
(一)关于VDR
VDR是一种用于记录和保存船舶航行作业过程中重要信息的智能设备,在船舶发生事故后,可通过软件回放事故过程涉及的驾驶台和VHF通信声音、雷达信号以及其他接入VDR设备的信息,用于分析事故原因、判定责任。VDR在因海事事故产生的案件中,对查明船舶操纵具体细节有重要作用。
2019年8月7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
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结案文书为判决书、案由为海事海商纠纷、全文关键词为VDR进行搜索,共查找到14个案件使用了VDR为证据,涉及三种案由,其中船舶碰撞纠纷9件,共同海损纠纷1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件。判决中记载举证方式的有9件,其中有3件以截屏打印件提交,4件申请法院自海事局调取,2件以包含数据和播放软件的光盘提交。判决书中载明对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有5件,其中4件无异议,1件有异议。14个案件中VDR均被采信,但是只有1个案件对采信理由进行了说明,理由为VDR系船舶行驶数据,具体如图4所示。
(二)关于电子报关单
众所周知,在货物进出境前货主必须向海关进行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5条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报关单的形式。目前外贸实务中绝大多数企业采用电子报关单申报。报关单在海事案件中,对查明收发货人、报关人和货值等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结案文书为判决书、案由为海事海商纠纷、全文关键词为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电子报关单进行搜索,共查找到2个案件使用了电子报关单为证据。因案件数量太少,难以分析,笔者在青岛海事法院2016—2018年第一季度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进行搜索,共查找到10个案件使用了电子报关单为证据。涉及两种案由,其中货运代理合同纠纷8件,海上(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件。从举证方式看,均为打印件。记载了对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有8件,其中6件无异议,2件有异议(2件证据均被采信,理由为有其他证据佐证)。
(三)关于集装箱温度记录
集装箱温度记录是温度记录仪在冷藏集装箱中对箱内温度进行测量形成的数据。集装箱温度记录在海事案件中,对查明整个运输过程的货物温度,进而断定承运人是否履行妥善管货的义务具有重要作用。
2019年8月7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
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结案文书为判决书、案由为海事海商纠纷、全文关键词为集装箱温度记录进行搜索,共查找到19个案件,使用了21份集装箱温度记录为证据,案由全部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从提交方看,货方提交的6份,承运人提交的13份,共同提交的2份。判决书中记载举证方式的14份,提交打印件的5份,集装箱制造商、维护商技术人员现场演示的3份,提交经过公证的打印件的3份,鉴定人调取并附在鉴定报告里的2份,申请法院调取的1份。判决书中载明对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16份,5份无异议,11份有异议。从认证结果看,被采信的18份,没有被采信的有3份(提交形式均为未经公证的打印件)。没有被采信的3份,2份认证理由为没有形成和读取的证明,不能对应箱号航次,1份认证理由为该证据为打印件。被采信的18份中,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有10份,3份认证理由为技术人员已经对形成和读取进行了说明,3份认证理由为已经进行公证,1份认证理由为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反驳,2份认证理由为鉴定机构独立调取,1份认证理由为法院调取,具体如图5所示。
三、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证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司法数据的意义不仅在于掌握数据信息本身,还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司法生产力。笔者就前述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在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证中存在若干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形成正确路径。
(一)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证中存在的问题[HT5K]
1.错误使用佐证规则
在民事诉讼证据法的范畴内,“佐证”一词出现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该规定施行时,《民事诉讼法》尚未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单独分类,将电子数据证据划入视听资料从而适用该条规定是当时的唯一选择,不需多言。从该条中的“证明力”三字可以看出,该条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明力的问题,而针对证明力进行认证的前提是证据资料具备了证据能力,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换句话说,在证据资料符合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前提下,证据资料才能成为证据,法院再对其证明力进行考察。[1]在真实性认证阶段,如果使用了对证明力进行认证的佐证规则,就违反了证据认证先证据能力、后证明力的逻辑要求,属于跳跃式的错误认证方法。
根据上文的数据分析,在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况下,有其他证据佐证在普通电子证据的认证理由中占87.5%,在电子报关单中占50%,可见错误使用佐证规则进行真实性认证较为普遍。
2.过于依赖公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经过公证的证据,其真实性是难以撼动的。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其真实性就并不像经过公证的书证那样无懈可击。一般书证的形成过程较为明了,故公证可以直观地进行。而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实际上是公证员对电子数据证据提取过程的相关事实进行的公证。经过公证后被提交法庭的电子数据证据,法官仍然要对该证据的形成、收集、移送、保管、展示整个过程进行考察,而不能以公证代替认证过程。
根据上文的数据分析,公证件举证的电子数据证据,法院照单全收,全部采信。笔者相信法官在文中涉及的案件中对公证的信赖极大概率上是正确的,但是“公证万能论”断然不可取,否则长此以往,必然会将公证过程中的瑕疵或公证覆盖不到的事项中的不确定性引入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证中,导致错误认证。[HT5K]
3.未充分说明认证理由
从上文对裁判文书中采信理由的分析可见,有部分案件未对质证意见进行回应,未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对真实性进行了分析的案件,也只有简单分析,甚至用套话一带而过。例如,在(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23号、(2015)浙海终字第150号两案中,对方当事人对集装箱温度记录均有异议,但法院都仅以经过公证(认证)为由采信,无其他实质性分析,导致质证意见得不到回应,影响判决书的权威。
同样因为认证理由不充分,从表面上看甚至出现了类似举证、质证的两份证据认证结果迥异的情况,例如在(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7号、(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731号两案中,集装箱温度记录均以打印件举证,对方均对真实性提出异议,前一案法院认为该证据是涉案集装箱温度记录,对方虽有异议但未提出反证,故予以釆信,后一案法院却以该证据为打印件为由不予采信。相信上述两案法官均是结合了全案的证据与事实对集装箱温度记录进行认证,但却没有充分说明认证理由,故在表面上违反了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司法原则。
(二)原因分析
以上三点问题出现的原因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法官不了解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形成、保存、表现的具体过程。懂法律、懂航运、懂外语是对海事法官的三项业务要求,就懂航运来说,电子证据真实性认证则需要细致到了解航运业务的具体操作规程和设备的技术性能,但法官往往对此似懂非懂、雾里看花。第二,法官不信任电子数据证据。相对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也只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不仅司法界对其不熟悉,在理论界,众多学者将电子数据证据笼统地描述为具有“脆弱性”“易变性”或“易篡改性”等缺陷的证据种类,认为电子数据证据普遍容易失真且不易被发觉,由此对电子数据证据存有偏见。这实际上是一种以偏概全的观点,绝大多数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只有少数的电子数据才易于篡改或失真。[2]而且,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尤其是海事特有电子证据,技术性的保障较为完善,其真实性足够和传统证据媲美。第三,对证据法中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别规定不熟悉。就笔者统计的判决书而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进行认证的法律依据,但以上规定仅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和分类,没有具体的认证规则。其实,2004年《电子签名法》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证已经做出了规定,其规定尽管较为概括,但也给出了认证的原则和方向,足以适用。第四,没有掌握正确的认证标准。法官未对真实性认证充分说明理由的原因不在于真实性认定太简单,结果太明显,不屑于浪费笔墨,而在于没有找到真实性认证的正确标准,生怕认证理由写的越多纰漏越多,就索性不写。
(三)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证路径
发现了问题,剖析了原因,解决方法也就呼之欲出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为海事法官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认证提供正确路径。[HT5K]
1.深入了解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尤其是海事特有电子证据
深入了解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是对其进行真实性认证的前提。首先,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可精确复制性,使用特定的复制方法,原件与复制件在真实性上可以等价。电子数据与书证、物证等证据不同,其真实性并不主要依賴于载体是否为原件,形式主义要求不适合用于判断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3]其次,电子数据证据具有稳定性和系统性,造假更容易被发现。因为电子数据证据总是以系统的面目呈现,造假产生电子数据证据的同时会出现一批假的附属信息、关联痕迹,从而漏出马脚。[4]
而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尤其是海事特有电子证据,除以上特点外,基于国家外贸管理的需要(电子报关单),基于船舶航行安全的需要(VTS、AIS、VDR),或基于其本身固定事实的需要(集装箱温度记录、集装箱流转记录),使用人额外采取若干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所以,在真实性的认定上,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没有先天缺陷,海事法官应当对其和传统证据一视同仁。[HT5K]
2.掌握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别规定
《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数据证据,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第8条规定:“审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由此可见,电子签名法采用了功能等同法进行分析。书证以“原件”形式传递,能更有效地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减少被改动的可能。如果电子数据证据能保证同等程度的完整性,并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那可以认为该电子数据证据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5]这是中国民事诉讼证据法中对电子数据证据认证的最具体的规定,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电子数据证据认证时应当首先适用以上规则。[HT5K]
3.正确指引当事人举证、质证
举证是证据发挥作用的第一步,举证方式决定了质证的角度和力度,进而影响认证。前文已述,电子数据证据本身在真实性方面没有缺陷,但如果采用了不完整的举证方式,则会使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无法发挥作用。打印件是电子数据证据内容进行表现的最常见形式,但举证时仅仅提交打印件则割裂了电子数据证据与其打印件之间的联系,使打印件被篡改成为可能。从证据的出处看,电子数据证据本身是原生证据,打印件却是派生证据。在单纯提供打印件的情况下,举证方远不能证明该打印件就是电子数据最初生成的形态。[6]如果当事人举证时只将电子数据表现的载体(例如打印件)展示到法庭上,而这种载体不能完整、准确地展现电子数据,法官应当按照关于释明权的规定,指引当事人按照电子签名法的要求进行举证。质证是举证的逆行为,质证意见能否围绕上述要求有的放矢地攻击,将直接影响着质证的质量,进而影响法官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如果质证人仅表明异议,而未说明理由、提供依据,法官也应当指引其围绕上述要求进行质证。正确指引当事人举证、质证,将为下一步的认证奠定基础。[HT5K]
4.结合证据特点和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别规定进行真实性认证
确立具体的方法是真实性认证路径的核心,前述三点都为此进行了铺垫。深入了解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让法官能够在事实层面对证据进行剖析;掌握认证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别规定,为法官提供了法律依据;指引当事人举证、质证,目的是去除无关问题的干扰,让认证中的争议点更加清晰。然后,法官就要直面证据,结合证据特点和特别规定进行真实性认证。具体方法为审查电子数据证据是否为原件,如果不是,则利用三段论式的推理,判断电子数据证据能否视为原件。
先说原件。中国传统证据的原件标准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这一标准基本上为中国证据法学界所公认。以此为据,电子数据证据原件是指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及其首先被存储的各种介质,[7]也就是指硬盘、光盘、优盘等存储介质及固定于其上的电子数据。对原件的真实性认证方法较为简单,只需确定其数据在产生、储存过程中未经篡改即可。原件在真实性认证上最可靠,但限制条件也非常多,例如原件毁损(包括人为或设备寿命原因)、原件在第三人处、原件过大过重等,这些限制也是《电子签名法》退而求其次,规定满足特定要求的非原件电子数据证据可以视为原件的原因。
再说视为原件。三段论的大前提即法律规定,总结《电子签名法》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证的核心内容(第5条和第8条),法律对视为原件的电子数据证据的要求为电子数据证据的产生、储存、复制、提交的过程可靠,足以保证电子数据证据从产生到进入法庭,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随时完整地、未经篡改地表现其内容,符合这些要求,才能被视为原件,进而被认定为真实。三段论的小前提即举证的电子数据证据的实际状况,不仅包括内容的表现(例如打印件),而且包括对产生、储存、复制、提交整个过程可靠性的陈述和证明。三段论的结论即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进行推理的结果,判断电子数据证据是否可以视为原件。需要注意的是,在真实性认证过程中,佐证规则没有适用的条件。公证的作用,也要具体分析,判断公证使用的方法是否足以达到可靠标准,公证的内容能否完全覆盖电子数据证据产生、储存、复制、提交的整个过程,如果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需要当事人解释说明或提供补强证据,直到达到上述要求为止。
四、部分海事特有电子证据真实性认证标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笔者利用上述路径对部分海事特有电子证据进行分析,得出具体的真实性认证标准。
(一)VDR真实性认证标准
VDR虽然不是助航设备,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是涉及海事事故调查、改进船员操作、修正海上安全规则乃至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重要设备。[8]国际海事组织对VDR的性能要求极其严格。国际海事组织A.861(20)决议《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性能标准》(1997年11月27日通过)5.1.3.1要求VDR最终记录介质在事故之后可以访问但应防止篡改;5.2.2规定设备应尽可能设计成不能对输入到设备的数据选择、数据本身或已经记录的数据进行篡改,任何干扰數据或记录完整性的企图应予以记录;5.2.3规定记录方式应是这样的,记录数据的每一项目都要进行完整性检查,如发现不可改正的错误则要发出报警。这些规定被国际社会广泛地认可,得到了严格落实,故此,VDR的产生、储存环节由于其技术特点,可靠性得到了保证。
VDR原件是指VDR原始的数据存储设备及固定其上的电子数据。如果当事人举证VDR原件,应重点审查VDR设备船旗国检验证书、年检证书是否齐备,证书中的铭牌号码是否与VDR设备一致,如不一致当事人能否进行合理地解释、说明并提供补强证据证明。此项审查目的是确认VDR设备是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标准进行制造,其数据在产生、储存环节无法篡改。审查无疑后,再当庭用软件对数据进行复制、读取、展示、固定,即可确认其真实性。当事人举证视为原件的VDR时,除了上述证书是否齐备外,还应重点审查VDR数据复制、提交的过程是否可靠,复制、提交的操作人员是否是VDR设备生产服务者、公证人员或其他可信的人,复制、提交的方法和工具是否可靠。此项审查目的是确认VDR数据在产生、储存、复制、提交的整个过程的可靠性,足以被视为原件。
(二)电子报关单真实性认证标准
电子报关单是在货物进出境前货主必须向海关进行申报的电子报告,电子报关单储存在海关的网络系统中。电子报关单原件就是海关的数据存储系统及固定于其上的电子数据,故当事人不可能举证原件,原因不赘。
当事人举证视为原件的电子报关单时,法官可以指引其提交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的电子数据。该网站由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牵头成立,是中国政府为国际贸易提供的在线办理窗口,进出口申报通过该网站即可完成。该网站上“查询统计”功能可以实现通关状态查询。当事人提交电子报关单的打印件时,应当要求其当庭登录该网站调取电子报关单进行查询、核对,核对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因素:第一,使用的计算机和网络接口不能由举证方提供,以免其提前设置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否则,应当对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第二,举证方现场操作计算机时,质证方和法官应当对网址反复确认,以避免其提前设置模拟官网的虚假网站并在操作时进入;第三,如举证方以网站登录密码不能泄露为由,要求单独操作计算机时,可以要求其提前修改成一个临时密码,在操作时当庭输入临时密码,操作完成后再独自改回原始密码。以该网站山东站为例,登录后依次点击货物申报、报关数据查询、输入报关单号、点击报关单号,便可以查询电子报关单,有条件的话还可以现场打印。海关对其网络系统的管理确保了电子报关单的产生、保存环节的可靠性,当庭登录、查询、核实(打印)确保了复制、提交环节的可靠性,该电子报关单足以被视为原件。
(三)集装箱温度记录真实性认证标准
集装箱温度记录仪分为两种,一种是由集装箱所有人安装在集装箱中的,一种是货方安装在货物上的,虽然其性能标准没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约束,但基于其温度管理、货损原因查明和责任追究的功能,集装箱温度记录仪的生产制造商也会为数据安全提供技术保障。例如在某种安装在货物上的集装箱温度记录仪产品说明中有如下介绍:温度记录仪“U盘插口可直接连接电脑读取数据并保存、打印;长按启动键五秒钟,开始记录数据,按下停止按钮结束数据记录,记录完成后,记录仪自动停止记录,并且无法再启动,但可以反复读取数据”。简言之,这种集装箱温度记录仪里是一次性使用的以只读文件保存的数据,使集装箱温度记录电子数据的产生、储存环节的可靠性得以保证。
集装箱温度记录原件是指集装箱温度记录仪原始的数据存储设备及固定于其上的电子数据,如果当事人举证原件,应审查设备使用说明书,判断是否具备保证数据安全的技术以保证数据无法被篡改、编辑,是否有能证明集装箱温度记录仪处于涉案集装箱内的补强证据。当事人举证视为原件的集装箱温度记录时,除了应当审查上述要素,还应审查:第一,集装箱温度记录数据复制、提交的过程是否可靠,所使用的软硬件是否由集装箱温度记录仪制造商或者经授权的服务商提供;第二,操作记录仪数据复制、提交的人是否是设备生产服务商的工作人员、公证人员或其他可信的人。
(四)AIS真实性认证标准
AIS是由岸基设施和船载设备共同组成的助航系统。AIS的运行原理是,船載设备持续地向其他船舶和岸基设施广播航行信息,其他船舶将信息并入VDR系统进行显示并短期储存,岸基设施将信息进行显示并长期储存到数据库中①。
AIS原件是岸基设施接收航行信息后进行储存的原始设备及固定于其上的电子数据,由于AIS岸基设施和数据均由海事局负责运行管理和存储①,原始设备显然不可能被提交到法庭。
AIS在实践中由海事法院向海事局调取,传统做法是海事法院工作人员亲自去海事局调取复制件,AIS产生、储存、复制、出示均由海事局、海事法院的工作人员完成,整个过程可靠,复制件足以被视为原件,进而被认定为真实。
与传统做法相对应的,是代理律师持调查令②去海事局调取AIS复制件。调查令虽然目前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但这种方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符合调查取证制度的发展趋势,必将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以调查令方式调取AIS时,AIS产生、储存、复制的过程可靠,但提交法院的环节出现了疑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对其加以完善:第一,如果复制件为AIS截图打印件,需要求海事局工作人员在打印件上盖章;第二,如果复制件为截屏视频,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提交,需在调查令及回执上详细记载收发的传输方式及账号、网址;第三,如果复制件为录屏视频,并刻录在光盘上,以邮寄方式提交,需要求海事局工作人员在调查令回执上记载快递单号;第四,如果上述光盘由持令人转交法院,则需将光盘密封,由法院工作人员亲启。这样就可以确保证据提交环节的可靠性,可被视为原件。
五、结语
中国1994年首次接入互联网,至今刚刚25年,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1946年诞生,至今也不过73年,电子数据证据认证的历史和上千年的传统证据认证历史相比只是沧海一粟,但不可否认,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一日千里。电子数据作为现代科技的产物,形式多样、日新月异,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官难以对其做到全面了解。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证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在以专业性著称的海事审判中更是如此。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中国检验检疫相关电子证书、电子航海日志、船舶电子签证等电子数据证据必将出现在海事审判当中。如果大量的电子数据证据被错误地认定证据资格,或被不当地阐述认证理由,将会削弱其在国际贸易、海上运输等活动中的作用,提高企业运行成本,影响海事司法权威。笔者分析了电子数据证据认证的特别规定,结合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得出了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证的路径,并以该路径对部分海事特有电子证据进行分析,得出具体的真实性认证标准。“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面对日新月异的海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只有持续不断地研究、实践、总结,才能掌握正确的真实性认证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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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63条。
② 案例搜索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3日。
③ 因笔者能力所限,无法对近三年青岛海事法院所有案件进行分析,笔者只选取近三年第一季度以判决方式结案案件的数据进行分析,时间节点自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以审判管理系统中申报结案的时间为准,為行文简洁,笔者所称青岛海事法院的案件数均指第一季度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
①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0年修正案第Ⅴ章第19条(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2.4.5规定:“AIS应:1自动地向适当地配备了相关设备的岸台、其他船舶和飞机提供信息,包括船舶识别码、类型、位置、航向、速度、运行状况以及其他与安全有关的信息;……4与岸上设施交换数据。”
① 《AIS岸基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AIS运行管理的主管机关,各海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AIS的运行管理。”第11条规定:“各海区局应严格管理AIS数据;AIS数据必须由各海区局统一实行长期存储。”
②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因客观原因自行调查取证无法获得相关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作为持令人向被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