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解读
2019-09-10张立静何婷婷
张立静 何婷婷
摘要:正确解读权利要求是授权审查和侵权判定的依据,本文结合三个具体案例,从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技术效果类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各个权利要求间的相互关联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三个方面阐述了如何正确解读权利要求。
关键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19)30-0062-03
Properly Understanding of Claims
ZHANG Lijing HE Tingting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Henan 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CNIPA,Zhengzhou Henan 450018)
Abstract: Patent examination and infringement judgments are based on properly understanding of claims, using three specific examples, this paper describes how to understand claims properly in three aspects comprising the interpretation of description on claims, the impacts of technical features related to technical effects or the like and the coadjustment of claims on the scope of claim.
Key words: claim; scope of protection;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1 引言
正確认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专利申请授权、专利确权乃至专利侵权的判定基础,更是高效检索和获取有效对比文件的基础。故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同时保证审查的准确性,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应首先正确理解权利要求并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准确的界定。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同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有如下规定: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其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1]。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一定情况下可引入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同时,权利要求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不仅要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还要考虑特征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但在实际审查中,审查员很容易将不同权利要求之间的特征孤立考虑,且对用途限定对主题的限定作用、何时引入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对权利要求的解读方面存在偏差。基于此,下面笔者将结合三个具体案例来对如何正确解读权利要求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2 解读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几个着眼点
2.1 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
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读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为基础,参照说明书和附图理解权利要求中限定的词语,但在进行上述理解时,要注意避免在权利要求没有相关记载的情况下,引入说明书中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制,从而造成权利要求的不当解读。
下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阐述:
案例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括外环、内凸环及两者之间的中间凸环的吸盘罩(如图1所示),以增大吸盘上的吸盘罩与弹性胶体之间的施压接触面积,进而提高吸盘与墙面件的摩擦力,具体如下:1.一种吸盘罩,包括底板,在底板外缘设有外环,在底板中部设有通孔,在通孔外围设有内凸环,在内凸环与外环之间设有中间凸环。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吸盘罩,且具有底板、外环、内凸环、中间凸环等结构(如图2所示),对比文件1是否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一种观点是:因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与认定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根据案例1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效果以及具体实施例的描述,结合说明书附图可知,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案例1中的“外环”应解释为顶压在弹性胶体背部的环状部,而对比文件1中的“外环”位于弹性胶体外侧,故对比文件1无法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权利要求1并未对外环是否与独立于吸盘罩的其他部件,例如外环与弹性胶体的位置关系进行限定,说明书也未将吸盘罩的外环未顶压于弹性胶体背部的这一结构明确排除,且包含该结构的吸盘罩或吸盘在一定程度上同样能够解决吸盘吸力不够大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外环不应仅被理解为顶压于弹性胶体背部的外环,具有未顶压于弹性胶体背部的外环的吸盘罩同样包含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即对比文件1已可破坏权利要求1新颖性。
那么存在如下思考:对权利要求进行解读时,说明书及附图何时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何时不可以呢?
笔者认为:虽然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若对权利要求解读时发现该权利要求方案清楚完整,且其已限定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并可达到相应的效果,则解读权利要求时不应带入说明书内容。比如案例1,其权利要求1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通过设置外环、内凸环、中间凸环来解决吸力不够大的技术问题,不管外环是否顶压于弹性胶体背部,其均能达到增大吸盘上的吸盘罩与弹性胶体之间的施压接触面积,进而提高吸盘与墙面件的摩擦力的技术效果,其实质上是限定了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在解读权利要求时,并不能将“外环”解释为顶压在弹性胶体背部的环状部来人为缩小其保护范围。
2.2 技术效果类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
权利要求的撰写中,经常会出现技术效果类(作用、效果)的技术特征,其是否会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产生限定作用?下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2:一种控制内燃发动机的速度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关闭进入气缸的燃料流以降低内燃发动机的速度(特征A);以及为发动机的交流发电机提供电力负载,进一步降低发动机的速度(特征B),其中,提供电力负载使得加热装置在发动机减速时,维持排气催化剂的操作温度(特征C)。
对比文件1:关闭进入气缸的燃料流以降低内燃发动机的速度,为发动机的交流发电机提供电力负载使得加热装置在内燃发动机减速时,维持排气催化剂的操作温度。
一种观点是:对比文件1为发动机的交流发电机提供电力负载,虽然没有公开是由发动机提供发电所需的动力,但是在车辆上提供动力的一般都是发动机,因此,为交流发电机提供电力负载的操作事實上可以起到进一步降低发动机的速度的效果,如果认为“进一步降低发动机的速度”仅是“为发动机的交流发电机提供电力负载”所达到的效果,那么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B,其可以评价案例2的新颖性。
另一种观点是:案例2的目的是减速,通过为发电机提供电力负载实现降低发动机速度;而对比文件1是为了维持排气催化剂的操作温度而为发电机提供电力负载,两者为发电机提供电力负载的主要目的不同,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明确公开由发动机为交流发电机提供发电所需的动力,更没有意识到可以进一步降低发动机速度,即没有改进的动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特征B,其不能评述案例的新颖性,甚至不存在改进动机,即也不能评述案例的创造性。
那么存在如下思考:“进一步降低发动机的速度”是否存在限定作用?对比文件1是否公开了特征B?
笔者认为,在划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都应考虑在内。由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一种控制内燃发动机的速度的方法”可知,该方法是用于控制发动机的速度的,特征B中的“进一步降低发动机的速度”属于“为发动机的交流发电机提供电力负载”这一操作的目的,其限定了这一操作是出于进一步降低发动机速度的目的,由该限定可以得出交流发电机的发电所需的能量是由发动机提供的,即其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际限定作用。在对比文件1并未提及交流发电机的动力源的情况下,其不能评述案例的新颖性,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为交流发电机提供电力负载以进一步降低发动机速度的启示。因此,其也不存在改进动机,不能用于评述案例的创造性。
2.3 各个权利要求间的相互关联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
实际审查中,关注的重点往往放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对于从属权利要求,往往孤立地考虑其附加技术特征,而没有将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独权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理解,不利于正确引导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下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阐述:
案例3:权利要求1:一种系统,其包括:停止-起动模块,其在点火系统接通且发动机处于怠速的同时驾驶员下压制动踏板时停止发动机并由此中断发动机循环,并且在驾驶员释放制动踏板时重新起动发动机;以及燃料控制模块,当发动机被重新起动时,随着气缸完成被中断的发动机循环,其基于对应在活塞被停止时活塞在气缸内的位置与上止点之间的差的曲轴旋转量,选择性地喷射燃料进入发动机的气缸。
权利要求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还包括,火花控制模块。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柴油机的系统,其可以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创性。那么存在如下争议:对比文件1能否影响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一种观点是: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较为简单,仅仅是进一步限定了该系统包括火花控制模块,而在本领域,火花塞是发动机上的常规配置,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另一种观点是: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构成的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括“发动机”的系统,其从属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该系统具有火花控制模块,用于在气缸内产生火花。也就是说,权利要求2将所述发动机具体限定成为一种可火花点火的发动机,即典型的汽油机燃烧模式。然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由于柴油机一般无需另外的点火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设置火花控制模块,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那么存在如下思考:对比文件1是否能继续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笔者认为:不能孤立地看待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而应将其置于从属权利要求构成的完整的技术方案中,考虑其在整体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在该案例中,火花控制模块的直接作用是点火,但考虑其对发动机类型产生了重要影响,而对比文件1的柴油机显然不存在改进基础,因此不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3 结语
权利要求的准确解读对审查工作至关重要,它不仅影响到检索的进行、三性的评判,且影响到最终保护范围的界定。而这个过程不仅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还要综合考虑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完整,判断是否需要引入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合理判定相关技术特征、不同权利要求所限定技术方案之间的关联和配合。如此才能对权利要求范围界定的清楚适当,才能保证专利权人所获得的权益与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吻合,才能更好地维护权利要求书作为法律文件的公示性、确定性以及稳定性。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学术委员会,审查业务管理部.审查业务通讯,第22卷第7期,201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