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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背景下劳动法如何应对新型劳动关系带来的挑战

2019-09-10马晨洋

青年生活 2019年32期
关键词:劳动法挑战

马晨洋

摘要:自从我国改革开放40年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提升,同时我国经济制度、劳动制度以及企业制度都得到了深入发展,劳动力由原来的农村逐步的转移到城镇,同时万众创业、第三产业等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在这种发展背景下使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在以往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出现了非固定工时劳动、劳务派遣等。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界还未对劳动关系进行确切的规定,法律界对劳动关系也保持不相同的观点;与此同时,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普遍存在矛盾,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会出现不相同的操作。本文主要针对新时期背景下劳动法如何应对新型劳动关系带来的挑战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新型劳动关系;劳动法;挑战

一、《劳动法》面临的困境

自从我国颁发《劳动法》以来,劳动合同制度就在我国的各个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工作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动的人数达到了90%左右,综合性集体合同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在近千万家企业中得到普及,同时惠及4亿多职工,在这种发展背景下还提升了我国普通职员的工资水平。由此可以看出,当前实行的《劳动法》和其下位法在解決我国当前劳动关系问题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特别是在调整从属性显著的狭义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上不失位,不越位,精准而饱满。最近几年,随着新型劳动关系的衍生,相关专家与学者对《劳动法》的适用产生了很多的意见。就好比一个大的班集体中,由于有一两个转校生不适应当前的管理方式,就会说之前的班主任管理不佳,不适合新的发展形势。

换言之,当前国有制经济仍然占有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劳动合同制普遍存在于社会经济运转的各个所有制企业当中,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断的提升了自己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当前实行的《劳动法》依然可以妥善的优化当前社会经济运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劳动关系;与此同时,无论兴起哪种新型劳动关系的行为,都代表着需要对双方甚至更多方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适当调整,当前新型劳动关系大部分都处于发展时期,不适合对《劳动法》进行任意性修改。当前《劳动法》可以对全体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需要在社会群体中得到全面覆盖。

明确《劳动法》和市场经济之间的问题不是单纯的法律学界的问题,如果在新型劳动关系中增加新的条例,都会涉及到所有的社会群体,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劳动关系更加的复杂,这样就会引发更多的矛盾。虽然《劳动法》属于纲领性的上位法,但是也不能发展为《民法通则》式的法律文本,如果《劳动法》面面俱到,就不会对劳动者以及劳动关系进行限制,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将会是一场重大的灾难,倘若基于这种因素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不仅会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同时还会成为一场效率灾难。

在社会经济运转的过程中,《劳动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包含在政府职能当中,具有较强功能的《劳动法》同时还会对市场经济的活力产生阻碍,对新兴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应对新型劳动关系的思考与策略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时代的快速发展,新兴经济的方式逐渐的越来越多,有些发展为经济支柱,有些只是昙花一现,甚至部分只是改变了原来的表面形象。在这种发展背景下,使劳动关系也逐渐的增多,但是根本性质未发生明显改变。

(一)对劳动关系的分类

在对劳动关系这个概念进行考察研究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随便拓展保护范围或者是漏掉保护对象的现象,我们需要坚持不懈的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与劳动力之间的关系框架进行深入的考察与研究。我们对劳动关系的定义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第一,如果劳动关系属于一类形式,实际上就是生产资料占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分别属于两方,与此同时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具有较强的地位,凸显出以往的受雇劳动与从属劳动的关系,当前从狭义方面来看,劳动关系属于第一类形式。

如果劳动关系属于第二类形式,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与劳动力就会属于同一个主体,可以分为自雇劳动与独立劳动两种,如:个体经营户就属于第二类劳动关系。

第三类型的劳动关系属于上述两者的融合。在实际生活中,新兴经济形式中的劳动关系,大部分看作自己是劳动力占有者的同时还是生产资料的劳动力,然而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信息服务与管理规则同样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属于第三类型。

无论是哪个行业,都会关系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融合,这种分类方法可以有效的规避新旧劳动关系之间的辨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提升,新信息展现出几何级数式的增长,如果停滞不前,就不能有效的处理新劳动关系带来的各种问题。

(二)《劳动法》及其下位法与整个劳动保障体系的重构

由于这三类劳动力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所以需要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第一种劳动关系适合使用《劳动法》进行调整,第二种劳动关系需要使用“民法”或者是“合同法”进行适当调整。第三种劳动关系的管理和前两种进行比较而言相对复杂,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劳动力所有者与对方提供相应的生产资料,从而判断二者之间哪一方可以对整个劳动过程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他人生产资料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或者是二者双方展现出比较明显的一方属于另一方的关系,就需要通过《劳动法》进行适当调整,不然就使用“民法”或者是“劳动法”进行调整。

我国相关部门颁布《劳动法》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需要在确保一类劳动关系双方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把劳动者和阶级性的奴隶进行明确划分;第二,可以有效的确保劳动关系中弱者和强者是否可以处于实际平等的位置;第三,使所有劳动者的其他权利得到有效保证。《劳动法》能够使劳动关系与劳动者之间的概念更加的明了。在整个劳动法律体系当中,《劳动法》需要位于绝对上位法的位置,不能随便的扩大或者是缩小调整范围,不能随便的进行修改。

结论

就目前来看,我国想要构建完善的劳动保障体系,需要将完善市场竞争作为主要内容,劳动法律、民法法律体系作为辅助内容,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补充内容,在这三者相互作用下,有效的应对新型劳动关系带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1]杨海琛.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认定及劳动争议解决研究[J].人力资源,2019(10):13-16.

[2]严心怡.互联网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认定[J].人民法治,2019(12):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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