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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下知识产权公证业务的创新

2019-09-10张德芬张迩瀚

河南科技 2019年33期
关键词:公证区块证据

张德芬 张迩瀚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中国区块链存证第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抖音短视频”维权案,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北京大公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不仅宣告了区块链验证电子数据并采信为证据的开端,从而为彻底解决知识产权取证难问题提供了技术支撑,同时也宣告了区块链技术的商业应用对知识产权公证业务的巨大挑战。知识产权公证如何应对区块链技术的挑战,成为业界讨论和实践验证的热点。

知识产权公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公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不仅是由知识产权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知识产权公证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的优势所决定的。

知识产权保护依赖于知识产权公证

众所周知,相对于一般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和公开性,决定着知识产权侵权具有侵权容易、保护难、侵权证据易被销毁和篡改的特点,知识产权公证则为保全其侵权证据提供了可能。司法实务中,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能够得以解决,权利人提供的公证证据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例如,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统计,2007年至2009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5 583件,其中,涉公证证据的案件3 656件,占案件总数的65.4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至10月,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 096件,涉公证证据案件1 832件,占87%[1]。可见,公证证据在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群中也处于核心地位。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应用,数据库、数字化作品、计算机软件、域名、短视频、网络游戏等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形式不断涌现,与此相应,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也更加容易和频繁,而且侵权行为也更加隐蔽性、更加易逝,证据更加容易销毁和修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更增加了对知识产权公证的依赖性。浙江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2007年为192件,2008年为380件,同比增长97.92%,2009年为933件,同比增长145.53%。

知识产权公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优势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诉讼保护、行政保护、仲裁保护和公证保护,其中,公证保护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知识产权公证能够贯彻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的全局中,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事前公证、事中公证和事后公证。二是知识产权公证具有法定证据效力、法律要件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三大效力优势。经公证过的知识产权权属文书具有知识产权归属权的法律要件效力,经由公证的知识产权协议,守约一方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2009年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公证证据采信率达到98.5%,2009年至2013年在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表明,尚无知识产权公证证据未被采信的情况。三是公证书的适用范围具有跨地域性优势,为域外申请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域外保护提供了支撑。

为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证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指出,要研究以公证的方法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有关证明材料,强化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应用、侵权等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作业。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指明了新的方向。

知识产权公证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但是,相对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而言,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公证业务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公证技术难度大、公证规范不完善。相对于一般财产权公证保护而言,知识产权客体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公证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和专业的支撑。同时,网络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更加隐蔽性、更加易逝,证据更加容易销毁和修改,更增加了知识产权公证的技术难度。受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局限,知识产权公证规范的制定和完善也受到影响,直接影响了公证证据的效力。目前,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操作程序,主要散见于《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公证流程较烦琐,证据保全方式成本较高,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有一定要求[2]。

第二,知识产权公证业务类型难以突破。我国的知识产权公证业务是伴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而开展的,发展历程较短,业务类型与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相适应,主要局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事后公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知识产权公证业务类型和范围虽然也拓展到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等领域,但并没有改变知识产权事后公证和被动公证为主的局面,植物新品种、原产地标记、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知识产权类型的公证尚存在空白[3]。其原因主要是:(1)技术创新过程的保密性客观上使权属纠纷难以公证,事前预防公证难;(2)知识产权客体的公开性决定着公开前不可能都通过公證来表明自己的权利人身份;(3)知识产权侵权交易的隐蔽性也决定了侵权收益及其存放难以查明;(4)知识产权公证成本高昂1,加之知识产权市场转化风险的存在和侵权赔偿普遍较低的现状,决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常不选择事前公证和事中公证。

第三,知识产权公证信息化程度不均衡,专业人员不足。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公证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信息系统缺乏统一高效,信息数据的关联度和共享性不强等现状。网络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公证不仅要求公证人员要掌握网络专业技术,还要掌握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目前,这类人才的培养严重供不应求,尤其是中西部偏远省份因资金、人才缺口较大,软硬件配套不齐,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能力和意愿受到严重影响[4]。

区块链技术下知识产权公证业务发展的机遇

上述分析可见,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其权利的保护不仅依赖于法律的完善,也依赖于相应的技术支撑。区块链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为解决知识产权公证业务存在的上述现实问题提供了技术支撑。

第一,区块链技术使知识产权的无形变为“有形”。利用区块链技术,作者从创作开始到作品完成,发明者从创造之初到发明成果最终被授权,整个过程会被全网参与者所见证,化知识产权无形性特点为“有形”,从而有效地解决了知识产权不易被权利人有效占有控制的难题。

第二,区块链技术拓展了知识产权公证的类型。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历史追溯力特点和不易篡改特点,解决了研发过程中技术的泄密风险,无论是技术研发、作品创作、商标抢注或是申请、运营、管理、侵权证据保全等,都能够使公证部门利用区块链技术发挥作用,促使知识产权公证能够集知识产权纠纷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纠纷解决于一身,从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转让、使用到侵权纠纷的解决,全程跟进,全方位保护。使知识产权公证有望由过去单一的“被动公证”和“事后公证”模式,发展为与“主动公证”“事前公证”“事中公证”等多种公证服务模式共存的崭新局面,从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功能作用。因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对于拓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的业务范围和类型,将发挥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三,区块链技术颠覆了传统公证成本高昂的观念。传统公证本质上是一种证明活动,根据成本与收益的综合考量,在传统技术背景下,事后公证才是最优的保护路径选择。在区块链技术环境下,对作品、发明创造、商标等知识产品自研发使用之日起便提供公证证明,成本低廉1,区块链数据形成对知识产品全过程的记录,公证只需要对数据进行筛选、识别定性,并出具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公证书,便可以证明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状态,使权利人能够更好地对预期权利作出理性的安排,真正地实现定分止争[5]。

对此,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承认了区块链存证在互联网案件举证中的法律效力。

区块链技术下知识产权公证制度的发展路径

区块链技术的商业应用,无疑是对公证机构知识产权公证业务的冲击,对此,也有学者对知识产权公证的命运产生了担忧。但本文认为,公证机构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知识产权存证公证具有先天的优势,《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对此,法院长期以来对于电子证据的态度更多的是“未经公证、不能证明未篡改”。经过公证的事项具有优先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为此,公证机构应该借助法律赋予公证的效力,在区块链存证业务竞争中创新发展,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做出贡献。

首先,完善知识产权公证规范。建议借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将散见于《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的公证规范,结合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和知识产权公证业务的需要,加以整理完善,形成专门的知识产权公证的规范,统一指导知识产权公证业务。

其次,完善信息网络化公证设施,建设复合型公证员队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能够实现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是建立在信息网络化公证设施齐备的基础上的。因此,完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基础设施,建立统一的网络公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就成为区块链公证业务发展的必备条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现有公证员队伍的網络知识和知识产权培训力度,建立网络公证的技术专家咨询库,以便为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知识产权公证提供智力支持。

再次,创新具有公证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网络环境下“得数据、得流量者得天下”。因此,公证机构应立足于公证公信力之根本,充分利用法律专业性强这一特点,准确找到公证与信息技术的契合点,建立自己的区块链存证技术开发平台,使电子数据通过公证机构自建平台进行固定、存储及公证,形成自己的数据库,以便在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商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中国公证协会课题组.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J].中国公证,2015(7):17-36.

[2]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R/OL].(2019-06-30)[2019-10-20].https://new.qq.com/rain/a/20191112A00DBW00.

[3] 吴汉东.公证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作用应引起重视[J].中国公证,2015(7):39-40.

[4] 雷达,李明杰.“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公证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公证,2018(4):53-58.

[5] 吴健,高力,朱静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保护[J].广播电视信息,2016(7):60-62.

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区块链技术下河南省知识产权公证制度的创新”(课题编号:2018B075)。

作者简介:张德芬(1966—),女,硕士,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张迩瀚(1994—),男,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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