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差评权”
2019-09-10
文萃报·周二版 2019年32期
广州一位妈妈入住某月子會所后,孩子得了支气管肺炎,并且曾在月子会所提供的汤中发现虫子。于是该消费者和丈夫在网络平台上给了该月子会所差评。然而,月子会所将该夫妇和拒绝删除差评的网络平台公司告上法院,认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允许并保护消费者的“差评权”,既是对消费者评价权、知情权、监督权的尊重,也是对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种保驾。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消费者给差评的行为予以宽容,正是出于这种考量,值得好评。(摘自《广州日报》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