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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培养探析

2019-09-10林森

河南科技 2019年36期
关键词:法学院实务知识产权

“一带一路”在推进过程中必然会广泛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涉外知识产权问题,基于这一新形势,我们从法学院的视角出发,对当前实务人才培养的现状和制约因素展开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

“一带一路”对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提出的要求

第一,具备国际化的思维格局。“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涉外知识产权与航海航空、公路交通、电信网络等有关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具有密切联系,明显有别于常见的私人主体间的商品服务贸易活动。因此,人才不能就事论事,只看局部,而是必须熟悉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的新发展,主动根据国家的导向,灵活运用国际规则,通过审慎判断来处理各种具体问题,以配合国家整体外交的需要[1]。

第二,具备突出的外语技能。仅仅掌握英语、法语、德语等主流语种尚不足以开拓新市场,因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中有很多是与我国民商事往来较少的小语种国家,而我国又不能过度依赖外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因此,人才必须能娴熟地使用多元化的语种才能开展工作。

第三,具备深厚的专业功底。“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中有俄罗斯、越南、波兰等大陆法系国家,其以制定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与我国较为接近。但同时,还有像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英美法系国家和沙特阿拉伯等伊斯兰法系国家,而这些法系长期以来我国并不熟悉。因此,人才只有具备深度学习新知识的能力,方能尽快地掌握其独特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样态,一旦遇到特殊的实务问题,就能迅速找到解决的对策。

第四,具备成熟的操作能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一,像意大利、英国这样的老牌发达国家,政局比较稳定,政策法规比较完备,与之往来有明确的预期。但还有很多国家,有的法制不健全,有的从业者数量很少无法与我国有效对接,有的司法透明度不足等。因此,人才必须熟悉各种复杂场景下的风险控制机制,能熟练地通过多种手段处置各类纠纷。

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培养的现状

我们对河南省H大学法学院全日制三年级本科生共132人所做调研表明,目前人才培养离满足前述要求还有很大距离。

第一,缺乏学习兴趣。在问及是否对知识产权法学有兴趣时,持肯定态度的比例高达95%。在问及是否对涉外知识产权法学有兴趣时,比例降至70%。在问及对与涉外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学科学习兴趣时,对涉外经贸法律知识有兴趣的比例进一步降至45%,在问及是否对国际法学有兴趣时更是低至15%。

第二,外语基础不佳。在问及如何评价自己的外语水平时,回答“很好”的比例为0%,回答“一般”的比例为16%,其余则选择回答“不好”。此外,极少有学生会去选修第二外语。

第三,基本技能欠缺。在问及平时是否阅读并能归纳整合涉外知识产权的研究资料时,持肯定态度的比例仅为20%。在被问及能否较为熟练地运用专业数据库检索涉外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时,回答“能”的比例仅为10%。

第四,实习机会匮乏。在问及对法学院涉外教学安排的满意度时,认为“不满意”的比例为50%,理由是未能提供充分的实习机会,很少能进入有涉外知识产权业务的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实习。

第五,职业前景不明。在问及是否有从事涉外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打算时,明确回答“有”的比例为7%。在问及对“一带一路”带来的职业发展机遇是否有过了解时,明确回答“了解”并认为对职业发展很重要,打算为之努力的比例仅为5%。

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培养的制约因素

法学院为解决上述问题也做了许多努力,如开设单独的知识产权教学班级、设置“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知识产权学院,试图通过精细化的培养来满足实务部门的人才需求。但是,法学院长期以来遵循的是一种经院式的培养模式,这决定了一系列措施不但收效甚微,反而可能成为培养改革的制约因素。

第一,培养的基础性。基础性意味着培养在本质上是一种专业通识教育,缺乏社会科学背景知识和严密思维训练的学生需要从零开始对若干主要部门法做一概览式的了解,所学内容在深度和廣度上都非常有限,对知识的掌握也必然是比较浅显的。然而,涉外知识产权属于后置型、高阶型知识,还需要与很多涉外学科相互配合进行综合性学习,学习难度要大得多,在课时紧张的情形下只能作为比重不高的选修课进行安排。而即便开设了诸如外国知识产权法、国际技术转让法等有关课程,往往还不得不降低讲授难度,并在考核上采用小论文、开卷考试等相对宽松的标准,培养效果容易流于表面。

第二,培养的封闭性。封闭性意味着培养主要依靠教师单方面的知识灌输,学生在学习上只能是死记硬背,完全脱离真实的实务工作流程。虽然近年来法学院也在努力拓展培养手段,包括引入案例教学法、聘请校外导师、使用各类新型教学互动设备、增加网络学习渠道等,但这些调整依然是对教师教育的补充,其本身是手段而非目的。虽然学生毕业前夕会有实习环节,但普遍时间短暂,基本无法接触到核心层面。涉外知识产权实务工作属于高端业务,要长期跟队观摩和参与,出于对成本投入和收益的考虑,实务部门也很少会愿意下大力气进行实质性的帮带。

第三,培养的均质性。均质性意味着培养在质量评定上要以学生的平均水平为准。单一的生源来源使得法学院必须考虑学生整体的接受水平,因而倾向于提供均等性的教育以匹配大多数学生的学习水平。随着近年来法学院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这一点表现得愈发突出。受制于硬件和软件资源的短缺,为控制培养成本,法学院在培养方案的设计及实施中也难以提出差异化的要求。这样一来,培养就难以对潜在的优秀学生形成有效激励。如果其个人的学习热情与努力长期得不到系统性的回报,这些学生就容易放弃自己的职业规划,涉外知识产权实务的人才贮备也就无从实现。

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培养的完善策略

根据卢曼的社会系统论观点,各个社会子系统都拥有自己独特的运作逻辑,并通过不断的自我指涉来强化这一逻辑,因而具有了“运作上的封闭性”。同时,不同的运作逻辑要在现实中避免激烈冲突,各个社会子系统又必须以结构耦合(Structural Coupling)的方式形成共振,从而达致和谐态势。为此,各个社会子系统需要接受外部环境的信息激扰,并将其转化为各自运作逻辑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又具有“认知上的开放性”[2]。据此,法学院作为教育子系统,必然会按照其特有的法学教育逻辑培养人才。但随着这一逻辑在运作中日益成为培养改革的制约因素,这恰恰说明,法学院过往只着重于其子系统内部的运作,而未能因应外部人才市场环境的变迁,没有通过及时的反思打开视野,创新法学教育逻辑运作的具体形式。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认为未来培养改革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推动法学院开门办学,使之能与其外部环境间形成良性互动,从根本上完善培养改革。

第一,确立法律职业化的培养定位。从国外经验看,法学院的培养是围绕着法律职业素质的养成而展开的,关注的是如何将学生培养成专业的律师和法务人员,使其在毕业时就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涉外知识产权服务,一切培养安排都是围绕这一目标来规划的。这一培养定位能够作为顶层设计从总体上有效统摄培养全过程,为培养效果提供更加客观的评价标准,防止培养脱离实际。要看到,大部分学生并不会从事研究工作,因此确立法律职业化的培养定位确有其必要性。法学院应当紧扣涉外知识产权实务工作各环节重新设置课程模块,将原本分散孤立讲授的课程串联起来,共同服务于不断强化和提升学生的实务素质。在具体落实过程中,除了要适当加大教材学习的难度、杜绝所开课程沦为“水课”,更要加强多元教学场域的协同[3],提高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与仲裁、涉外法律文书写作、外语口语训练、外国法律文献检索、涉外法庭辩论、海外维权等实务类课程的比重。

第二,打破院系之间的培养壁垒。法学院并无必要独揽对涉外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实践表明,现有单纯依托法学院建制而成的知识产权学院很难突破路径依赖的桎梏。事实上,法学院可以与实践性见长的院系如外国语学院等开展形式不拘一格的联合培养,从外部借力弥补自身培养存在的不足。而且,法学院是否起主导作用,关键要看是否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掌握实务工作的技能。这一做法可以让法学院与其他院系形成优势互补,在既合作又竞争的氛围下大胆探索人才培养的可能性,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培养之路,实现人才的“错位培养”[4]。

第三,夯实人才培养的遴选机制。涉外知识产权的学习需要极大的耐心和毅力,比起对基础知识的学习,更加迫切需要以长效的激励机制因材施教,促成连续性的高质量培养。有鉴于此,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支持法学院通过“本硕连读”遴选人才。这一做法延长了日常学习与有效实习所需的时间,为个人发展开拓了极大的可能性,有利于发掘和吸引综合素质较高的生源深造涉外知识产权,并坚定从事实务工作的志向。对于教师来讲,其自身能从中受益,也就有动力从长远出发认真培养。假以时日,合格的人才就能够形成规模效应。

第四,重视与实务部门的培训交流。涉外知识产权实务工作总会遇到诸多疑难问题,从业者存在持续学习、再度提升业务能力的愿望,但对这一群体的培训长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法学院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回应现实,服务社会。法学院与实务部门积极开展各类型的非学历教育,定期提供学习指导和操作培训,就实务工作的最新动向开展交流。这一做法并不会打断原有的教学秩序,因而是切实可行的[5]。不但如此,法学院还可以将成功的经验及时反馈到学历教育中,查找并改进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五,加强中外双向合作培养。一方面,大力引进沿线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优秀留学生来华学习涉外知识产权,这是“一带一路”背景下提升对外交流国际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基于欢迎外国人“走进来”的合作培养,有利于我国运用“滴水模式”(Trickle Down)扩大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在对方国家的影响力时,减少不必要的阻力。另一方面,我国也应大力输送学生前往有关国家访学、进修,鼓励学生申报联合培养项目,支持学生获得外国知识产权学位。基于支持学生“走出去”的合作培养,可以让学生得到就地锻炼,并帮助国内掌握第一手的国外实务工作发展趋势,增强法学院培养的针对性。建议主管部门在财政资金的拨付、涉外办学的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帮助与扶持。

参考文献:

[1] 申长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J].人民论坛,2018(28):6.

[2] Niklas Luhmann.Operational Closure And Structural Coupling:The Differenti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J].Cardozo Law Review,1992(13):1429-1432.

[3] 宋志军.法律实务课“双师多域协同”教学模式探究[M]//王瀚.法学教育研究(第二十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189.

[4] 钱建平.论高校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错位培养[J].江苏社会科学,2010(6):255-256.

[5] 蔡道通.法律实践教学的新探索[M]//夏锦文.法学教育评论(第二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217.

项目基金:河南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指令性计划项目“基于实证分析的‘一带一路’背景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研究”(編号:20190106040)。

作者简介:林森(1977—),男,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后,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科技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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