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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培养体系构建研究

2019-09-10郑玲玲

体育风尚 2019年4期
关键词:传统体育裁判员

郑玲玲

摘要:本文从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培养现状出发,为我省构建完整的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培养体系提出看法与建议。提出构建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培养体系PDCA模式。从管理部门宏观层面把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队伍建设,优化裁判员基本结构;进一步完善裁判员培训制度。对于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團结和政治稳定以及人才的培养;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以及完善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制度建设和管理;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发展和传承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传统体育;裁判员;少数民族体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简称体育总局)在2006年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其内容明确指出学校体育工作应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重要内容,对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提出具体要求,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对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教练员。在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内对于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给出指导意见,推进与少数民族人口有关的信息整合,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完善管理条例,加强城镇与少数民族散居地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国家民委、体育总局于2018年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办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赛事提出明确指示。推进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改革完善,将全国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赛事所蕴含的引领带头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新的发展要求是给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与广大民族传统体育工作者参与着提出新的急切的研究课题。

一、构建裁判员培养体系的行动方针和目的

(一)行动方针:以民族团结进步为核心,以构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培养体系为桥梁,促进民族自信,民族向心力,培养合格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

(二)目的:通过研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培养体系,总结归纳出一套切实可行、符合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培养体系,更好的践行和落实国家发展竞技体育的政策,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推广普及提供动力,为培养社会需要的全面发展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服务。

二、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规范化实证分析

(一)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基本情况

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大多来自于竞技体育裁判、民族体育工作者和其它渠道,裁判员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人对民族体育、民族文化了解甚少,临时性、随意性较大,裁判员队伍的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年龄结构偏重于年轻化,中年裁判相对较少,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裁判员推荐、考试、管理体系制度。裁判员大多只是经过短暂培训后上场执法,裁判员工作的要求标准普遍降低。裁判队伍的管理基本处于无组织的状态,没有明确的各级培养梯度、基本没有裁判员工作档案和定期的裁判员业务交流等,虽然有些项目建立了协会,但多数协会还处于初建期,还谈不上规范化。

(二)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规范化范例

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规范化培训目前主要以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民委联合主办,云南民族大学承办,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5月举办云南省首届与第二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培训。在裁判员培训制度建设方面,成立裁判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利用云南民族大学教育和人才资源的优势,组建专业培训师资队伍,建立全省裁判员培训和实习基地,把裁判员培训工作和实践锻炼相结合;设立裁判员培训专项经费;实施裁判员培训考核,实行裁判员持证上岗制度、先培训后晋升制度、裁判员培训登记制度;建立裁判员培训工作督查制度。裁判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承办单位培训工作情况、教学质量等进行督查,对各市县选派裁判员参训人次、培训成绩进行检查。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规范化培训内容方面,开展政治理论培训;学历教育;岗前培训;岗位培训;专题讲座等,受到领域内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提出“不仅开创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裁判员规范化管理的显赫,也弥补了我国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领域发展中的空白,对全国各省区都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培养体系PDCA模式构建

按照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培养具体现状,组成了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培养PDCA模式。PDCA循环,就是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和处理(action)的全面科学管理程序。P阶段,根据已确定的目标分析实际情况和各种优劣因素,提出方案并决定最优解决问题路径,安排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计划;D阶段,根据计划安排各项部署工作,以此能够确保计划能根据“路线图”和“时间表”顺利的实施;C阶段,在特定的评定体系中检验工作成果,从而判别目标的完成具体情况和计划的实效性;A阶段,总结结果选用对应措施:成功的经验进行标准化和常态化、没有解决的问题采取方案探索和重点应对,由此,P-D-C-A形成了科学的、高效的模式管理。

(一)培养目的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规则在适应时代进步的情况下不断发展更新,这就要求执裁者及广大裁判员不断提高自身水准与时俱进掌握新的裁判规则;随着赛事的发展比赛强度逐步提高在高强度的赛事中,在这样的比赛氛围下裁判员必须具有优良的身体素质与心理素质以及足够的抗压能力;随着比赛影响力逐步扩大有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参入进赛事,这一现状要求裁判员要具备更高执裁能力以及提高自身的外语水平;云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以至于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必须不断提高科研能力和技术理论水平才能满足现阶段体育事业需求。当今各种的实际情况,要求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组织构成合理、执裁水平优秀、道德高尚、心理素质稳定、体能素质优秀、科研水平高超,能够为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培养途径

经过调研发现,云南省现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培养方式主要有社会群体自我学习、体育管理系统与地市推荐培养、高校课程培养这三种方式组成。现阶段培养途径为社会、官方和学校三种,其中官方推荐选拔培养为主要培养途径。

(三)培养方法

官方、学校和社会培养是三种不同的培养方法:官方培养方式,定期举办专家培训班并根据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需求不断改进培养方式增添培训内容;学校培养方式,根据事先制定的培养计划制定课程计划、参考书籍计划、考试计划等并安排参与实践课程;社会培养是自发的培养方法,主要有观摩学习、商业培训、实践演练等。学校培养和社会培养晋级考核通过后将有一部分进入官方注册和管理范畴,进行官方培养。

(四)考核方法

不同培养方式对培养者评价标准和考核方法亦不相同,官方培养方式主要通过评级考核、选派执裁记录、座谈会等方式评价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学校培养体系主要通过课程考核、实践表现和论文写作等方式评价,而后通过晋级考核和注册等方式进入官方培养系统;社会培养体系主要通过晋级考核和注册等方式进入官方培养系统。

(五)综合评价

科学对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进行评价,分为自我评价、互相评价、晋级考核与外界评价。自我评价:裁判员进行工作总结与座谈会自我评价;互相评价:裁判員工作中执裁问题的讨论与生活中心理问题的交流;晋级考核:按照国家体育局规定各级裁判员应具有的各项能力进行测评;外界评价:教练员、运动员、观众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表现的评价,科研工作者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的研究评价。

四、结论与建议

科学优化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培养体系主要从以培训辅导、综合考核、立体培养、制度践行方面入手,建议如下:(1)优化培训辅导机制引入职业道德和心理学知识培训,丰富裁判员培训内容;提高英语和计算机水平;采用裁判员、运动员和教练员互动的培训方式;为年轻裁判员成长创造机会、平台和空间。(2)优化综合考核机制:多方参与评价体系;构建全面合理的评价指标;严格裁判员考核和选派;加强对控制体系的监督,净化管理风气。(3)优化立体培养机制:建立“互联网+裁判员教育与学习”新模式;提炼水准高、经验足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执裁精髓;加大科研基金扶持力度,营造学术氛围;增加互动渠道,打破信息壁垒。(4)优化制度践行机制:做好顶层设计,优化裁判员基本结构;合理的“准入”机制和“引入”政策;规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裁判员执裁奖惩机制。

参考文献:

[1]陆盛华,向江,龙佩林.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裁判员现状调查与发展研究——以第8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部分裁判工作为例[J].辽宁体育科技,2008 (06):5-6.

[2]刘旭东.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演进机制与创新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1.

[3]刘柳.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表演项目比赛规则及裁判法探析[J].中国教师,2008 (S1):9.

[4]田敏,程昊,李双军,索鹏,刘军.构建山东体育学院学生田径裁判工作能力培养体系的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4,30 (05):11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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