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试用期员工吗?
2019-09-10
又是莺飞草长时节。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劳动者的就业压力同步陡增。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又缺少必要的维权知识,在试用期上玩起了花样,把“试用期”当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廉价期”“白干期”,随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放】
2018年5月,张某和某化工企业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試用期间,张某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主动加班加点。2018年7月28日,企业人力资源部忽然通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不予录用,即日办理交接手续。张某觉得郁闷,企业既事先没有进行考核,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证明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自己辞退,实在是太随意了。张某咽不下这口气,在与企业多次讨要说法不成的情况下,找到当地市总工会求助。
【维权贴士】
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互相考察、了解,并据此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特定时期。试用期间,劳动关系一方发现对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当初预期,均可以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常常认为,所谓试用期,就是相互试用、双向选择的观察期、过渡期,因此,双方在试用期内均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一个认识误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须遵循预先通知解除的相关要求,即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的解除限制和约束。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二是过失性解除;三是非过失性解除。通常用人单位使用第一种情形,因为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既可以随时进行,不需要提前通知,还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前提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试用期员工,一般要满足四个法律要件:一是事先书面约定或规定录用条件;二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三是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对员工的考核;四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在试用期届满前书面送达员工。这四个法律要件同时符合,单位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所在的企业不仅没有事先约定录用条件,也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张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在市总工会的几轮协调下,该企业最后撤销了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补发了张某在争议期间的工资。
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深入了解和掌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借用法律的“慧眼”,辨别试用期条款中的暗道与陷阱,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同时,还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运用法律武器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