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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推进中的问题及其建议

2019-09-10王富民

青年生活 2019年5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依法治国法治

王富民

摘 要:法治中国是当今时代对中国发展的要求,依法治国战略在中国实施了许多年,成绩斐然,但同时也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法治国家的应然形态与我国目前的状态进行对比,列举我国法治推行中的一些问题,然后结合一些典型问题进行分析,探究原因,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法治;依法治国;言论自由

法治,顾名思义,就是“法的统治”,即任何人、任何的团体、机关都要遵守法律,法律是任何社会主体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国家的治理方式有很多种,有人治,有德治,有法治,现代国家所推崇的治国方式大多都是法治,我们国家现在也在大力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要想了解我们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问题,那么首先必须要了解法治国家是什么样子。法治在我国古代法家的思想中也有所体现,如“以法治国”、“使法择人”、“使法量功”等法治形式,但我们今天所谈的法治则是来源于西方的民主法治观念。沈家本先生曾指出,这种法治与西方的法治只是形似,指导其实行的核心宗旨存在着根本的区别。法治“Ruleoflaw”一词,出现时间很早,而具备现代法治内涵的法治一词,最早形成于13世纪的英国。法治最主要的内涵即法律至上,在著名法官柯克与国王查理二世的争论中,柯克法官提出了“法律是国王”的论断,这在实质上触及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

一、法治国家应然的形态

法治国家最首要特征就是要依法治国,这也在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法律至上。法律是任何社会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人人必须遵守法律,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法外特权。想要实现人人遵守法律的目的,则要求该法是良法。良法则要求法律反映民众的期望,符合人民的利益,这就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须科学民主。科学,则要求立法需要进行民意评测、进行调研分析;民主,则要求立法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法律的通过需要经民主的投票。其次,良法必定是完备的,即法律的规定应包含社会公众生活、生产的大部分内容,使民众进行法律活动时能够有法可依,那么就要求法律应当类别齐全、规范且系统,同时各项制度之间应保持大体协调的制度体系;再次,法律为了符合广大民众的利益,则在制定过程中必须使民众参与,进而使法律体现社会最一般的公平正义理念;最后法律应当保持内在的一致性,由于立法往往具有滞后性,当出现新问题时,立法者应当适时对法律进行修改、补充,使法律符合社会的需求与时代的发展。

法治国家下,执法必定要符合法定程序以求做到执法公正、高效,即要依法行政。在法治社会,前边已经提到法律至上是最重要的特征,那么最高的和最终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法律,因此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即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政府所享有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主动性、扩张性等特点,一旦失去了约束,将严重威胁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则必然要坚持行政权的行使要获得法律的授权的原则,同时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并遵循法定的程序。相对人在受到公权力的侵害之后,应可以获得相应的救济。这正体现了法治国家的本质,即国家和人民的关系是以法的形式来界定的。二是为了保证公权力自身的廉洁和高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中不难看到,一旦公权力失去制约,其不仅会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侵犯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而且,对这些公共资源的破坏,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危害可能远远大于对个别公民权益的损害。三是因为政府所享有的公权力都是根据民众的意志产生,由民众所赋予的,民众对于自己所赋予的权力,也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制约,以防止权力被滥用,而制约权力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规则控权,因此,法治的核心就在于有效地控制公权力。这也是我们法治中国建设中所称的“把权力关进笼子”。

司法公正是评判法治国家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司法公正是对社会公正的正面强化,使公平正义落在实地,而司法不公则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法律只有被严格且正确的适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否则法律就是一纸空文,这就是霍姆斯所说的将“纸面上的法”转化为“现实中的法”的过程。而法律的适用离不开人,在我国从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来看,最重要的就是司法公正,即司法裁判公正。申言之,法治不仅仅是法律至高无上和良法之治,还应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是惩恶扬善,定纷止争,同时也是对法治观念的传播以及对公民的教化,使公民守法信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司法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事实认识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需要司法的独立和权威的保障;而程序公正,则是对实体公正的补充,即司法必须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也即“通向法庭裁判正义的道路是由多种正当的程序铺就的”。程序公正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对等,案件的论证和决定都应遵循法定的程序,任何人都不能进行权力寻租,不能充當自己案件的裁判者。

此外,在法治社会中,对于人权的保障应当是充分的,其中言论自由是必须的,允许民众发表自己的声音、看法,允许民众对政府进行质询,集思广益,也是社会进步的必要。

二、我国法治中的问题

通过第一部分对应然的法治国家的描绘,对比我们中国的法治建设,很多问题就变得显而易见。

1.部分立法不科学、不民主(广义上的法)。

立法科学,则要求立法前进行调研、逻辑论证、分析可行性,民主则要求进行民主评议,要听取民众意见。但现实中,不时出现一些令民众不明所以的规定、文件,如北京的“最美天际线”事件,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未达到预期效果,给人民生活造成困扰,提高了人民生活的成本。其次,比如私家车限行,各地政策不一,有单双号限行的,有每个工作日限行两个号的,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环保,是为了公共利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旧存在不少的问题,比如相邻城市的政策不一致,使不少人开车到外地出差时,遇到限行的麻烦;再比如,限行之后,公共交通承担了更多的出行任务,有些城市的公交系统实行免费乘坐等措施,而有些城市依旧收费,那么限行政策大大增加了民众每天的出行成本。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总之一句话,基于好的出发点而进行的立法,不能将增加的生活成本转嫁到民众身上,否则,此法便不是良法。

2.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问题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于社会进行管理所做出的行为,对我们民众产生广泛且实际的影响。行政行为中常会出现的问题多种多样,通常最吸引关注的是涉及暴力的行为,如强拆、暴力执法等。客观的究其原因,通常是双方都有过错。一方面,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处理问题的手段简单粗暴,“官本位”观念浓厚;另一方面,部分民众缺乏法律意识,没有维权意识或者太过于维权而态度强硬。除上述外,还有很多问题,诸如各部门之间争权诿责,懒政惰政等等。

3.司法方面的问题

司法公正,需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现实中出现的往往是程序不公导致的实体不公。近几年有许多的冤假错案被曝光,许多都是在所谓的严打中被迅速侦查定罪,因为缺乏程序公正,有的甚至被执行死刑。刑讯逼供所体现的就是程序不公,体现的就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当然现在已经很少出现“严打”此类活动,但是程序不公还是会发生。“雷洋案”中,雷洋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什么,现在警察配备了执法记录仪,但是执法记录仪并不能发挥它该有的作用,又该怎么办?还有的引起公众舆论哗然的案件则是司法人员自身素质造成的,如“彭宇案”,当时法官应该运用举证责任分配来进行撰写判决书,即在该案中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饱受争议的“你如果没有撞她为什么要扶她”。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乃至是社会的道德水准有着巨大的影响。但同时,司法也受着社会舆论的影响,司法独立本应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法官应当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但在现实中公众关注的案件往往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公众的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如“药家鑫案”、“于欢案”、“电梯劝烟案”,这些案子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审法官的判案水准有待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素养欠缺,往往说一些不符合法律的言论,比如常常看到的“人贩子一律死刑”、“支持偷狗的、吃狗的死刑”等等,这些特别符合民众朴素道德情感的言论,传播很快,但是却不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深究下去,反映出的则是人治思想,然后就出现了一个矛盾点,民众一边为冤假错案义愤填膺,要求法治,另一方面则又嚷嚷着各种死刑,恨不得把所有坏人全部判死刑的人治思想。民众法律知识的缺失,还导致一个问题,判决与民众的内心预判差距过大,造成了另一个矛盾,即司法的公信力下降。民众法律素养的缺乏,导致了许多的问题,反应的则是公权力机关普法责任的不到位。

三、相关建议

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全方面、多层次,需要公权力机关与民众的共同努力。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意识形态很重要,需要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法治的氛围,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提高公信力,要切实肩负起普法的重任;民众要有基础法律观念,要有权利意识,要加强对民众的人权保障。我们现在所经常讲到的深化改革,是为了解决社会发展出现的问题,同时也是解决法治的推进中出现问题。法治,首先是法,此法须是良法,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切实做到科学民主,要进行调研评议,同时还要体系完备,逻辑严密,能够与时俱进,解决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另一方面公民也要提高权利意识,要有国家主人的姿态,积极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法治的推进,归根到底还是要落实在每个人身上,源头在于人。下边谈一下对公务员以及对普通民众的一点建议。

1.对公务员的建议:

(1)规范录用程序。虽然现在的公务员录用程序已经很完善,但是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录取的人员素质依旧良莠不齐,部分人抱着图个安稳的心态进入,懒政惰政则时有发生。所以要规范公务员的录用程序,做到公平、公正,把有才能、愿意做事的人选拔进来。

(2)提高薪金待遇。公务员在民众观念中就是“铁饭碗”的代名词,加之公家人的身份,是毕业生愿意选择的工作方式之一,但是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不高,并不能吸引高质量的毕业生,尤其是与民众直接打交道的基层岗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但处于面对问题的第一线,如果不能及时解决问题,问题就会变大甚至会激化问题矛盾,进一步提高了社会管理成本。提高公務员薪金标准后,一定程度上是符合高薪养廉的说法,虽然“高薪养廉”有争议,但一定能够减少部分的贪腐现象。这在司法改革中已经有了些体现,如司法系统中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改革,以及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以及法官、检察官的等级晋升机制等。

(3)完善监管、惩戒措施。提高薪金待遇之后,必然要加强监管。监管一方面是防腐,前几年的官员资产公开政策,出发点是极好的,但是阻力太大,不了了之。这个政策如果换个方向,从基层岗位推行,则阻力会小一些。另一方面,提高薪金待遇之后,民众也必然需要得到更好的服务,则需要进行服务水平的监管,可以采取民众评测等。

(4)提高业务素质。一方面是进行业务操作上素质的提升,需要实习培训等,加强实习培训的考核;另一方面是思想认识上的提升,要了解“政府”到底是什么,公务员的定位到底是什么,要把为人民服务记在心中。

2.对于普通民众的建议

(1)自觉学习法律常识。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应只是法律工作者才需要,而是每个人都需要的。民众平时更多的是用道德去衡量发生的事情,但一些情形下,法律与道德可能是不一致的。道德只能用来约束自己,而不能强制的约束他人,而法律则是全部人适用,所以学习法律对于每个人都是十分必要的。

(2)规范言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不是无边界的自由,公民也要自律,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民众需要配合政府的普法教育,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民众如果权利意识较强,能够自发的理性的加入法治的建设,则是最好的状态。

四、结语

法治的推进不可能一蹴而就,近些年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不少的成果,但还远远不够,社会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治的建设需要我们每个人进行思考,或深或浅,都会受益匪浅。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卓泽渊:《依法治国理论学习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2]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3]宋功德:《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安排》,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4]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5]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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