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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看产权要素市场发展(下)

2019-09-10任胜利

产权导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产权交易进场变迁

2.3  从企业理论看产权市场配置要素资源的高效性

2.3.1 产权市场降低交易费用制度不断创新。近几年来,产权市场在不断完善制度基础上,在发展要素市场、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实践,要素交易品种不断增加,几乎涉及要素资源的各个领域,各种权利要素进场交易规模不断增加,如排污权和碳交易、技术产权和知识产权、文化和体育产权、水权和林权、矿业权和海洋经营权等自然资源保护权、农村产权和公共资源,等等。

笔者在第一个论述中(从交易费用理论看有形产权交易市场<场所>的合理性)引入了集团下属的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的药品采购权进入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案例,并通过交易费用理论对其进行了简要分析。为了进一步分析要素进场交易的市场机理,笔者试图通过企业理论对国有企业的采购权(包括国有资产的经营权等进入产权市场)进场交易的案例进行分析。近几年来,笔者对黑龙江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的国企大宗物资采购进场交易新模式进行了了解,发现这些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市场化配置降低了采购成本,减少了国有资产隐形流失。福建省的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在政府及国资部门积极支持下,在国有经营权进场交易方面做得较好,特别是在国有经营权及派生的要素租赁权、要素收益权等方面取得实际操作经验,使国有权益要素在市场公开流转中保值增值,同样减少了国有资产流失。

2.3.2 国企采购权进场交易带来的相关问题。国企采购权是权利要素,不是物权类的产权和股权及实物类资产,这是要素区别于产权的重要特征和市场属性。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应当进场交易,但并没有规定国企的权利要素应当进场交易。同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没有强制性进场交易规定。那么,国企权利要素进场交易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是国资监管部门的规定还是国有企业为了防止腐败的主动作为?还是交易机构为了增加交易规模的主动作为?以下尝试运用企业理论分析提出的问题。

2.3.3 国企采购权进场交易的市场机理。通过了解,国企采购权进场交易一般没有政府层面的强制性规定,更多的是产权交易机构为了增加市场交易规模的主动作为。即取得国资监管部门同意后,在国企大力支持下,将其内部的采购权进入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这仅是交易方式之一)。但是,目前大多数国企采购生产资料等物品的惯用方法仍是按照《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合同协议进行采购,大多数国有企业还是在企业内部进行(引入卖方等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鲜有将采购权进入产权市场进行的案例。所以,必须搞清楚采购权进入产权市场的机理。

依据科斯教授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的观点,市场交易还是企业交易关键是看其交易费用的高低,由此产生三种不同的情形:(1)当市场交易成本高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協调成本,企业便产生了,企业的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部交易替代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2)当企业交易费用等于市场交易费用,企业和市场可以相互替代;(3)当企业的交易费用高于市场的交易费用时,企业将被市场所替代。按照企业理论,当国有企业内部采购权需要进入产权市场的时候,说明企业内部的边际交易成本已经高于市场交易的边际交易成本。进一步分析认为,国企采购发生的交易费用高于市场采购费用,并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有几个原因起作用:一是国企委托代理制度弊端起作用,代理人发生了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内部人进行暗箱操作获得不当利益,扭曲了采购品的市场真实价格;二是国资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和企业内部监管失灵,给代理人侵占国有权益提供了制度漏洞;三是市场竞争不充分,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监管不规范,甚至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以上三个方面简要概括了国企采购费用高于市场采购费用的市场机理。

2.3.4 国有要素进场交易制度的优势逐步显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现代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市场配置要素的功能日益彰显,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竞争的充分性不断提高,市场配置要素效率高于企业配置(场外交易)要素效率。市场之所以比企业内部配置效率高,主要原因是市场能够给交易主体提供充分的竞争。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才具有较高的运行效率和配置功能;二是市场引进新技术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特别是互联网和大数据、新智能等新技术被市场充分运用后,有效降低了采购方(买方)和供应方(卖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降低了市场交易费用;三是充分竞争的市场交易费用较低。产权市场的交易场所、交易规则、风险防范和有效监管等制度体系,都能够较好地满足国企权益要素进场需要;四是交易费用较低的市场能够给国企要素进场交易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五是国企是国家经济的中坚部分,有进场交易自觉性。竞争性国有企业是以营利存在的,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以公开公平存在的,当出现国企内部采购费用高于市场公开采购费用时,国企应当将内部的采购权放到产权交易机构(市场平台)上进行充分竞争后完成采购活动,最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六是国企要素进场交易能够有效防止腐败并减少国有权益流失。综合交易费用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企业理论,显然,国企要素进场交易能够有效防止腐败。对于国资监管部门来说,通过产权市场监督国有企业代理人,不但能够实现有效监管,而且能够降低监督成本,也能够调动代理人经营受托国有资产的积极性,并有效降低代理人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

鉴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国企要素进场交易行为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有益探索,也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制度创新。从国企采购权的进场交易案例,可以进一步推论,国有企业(也可以包括事业单位、各类自然资源监管机构、国有金融机构、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资产经营租赁权、大宗生产要素采购权、涉诉权、罚没资产、自然资源保护权等,都可以进入产权市场并通过充分竞争取得降低交易费用的结果。

2.3.5 国企要素进场交易应关注的问题。一是企业内部交易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的比较需要科学的计量,以科学准确计量后的交易费用为基准,选择是否进场交易;二是国企改革与市场规范需要同步进行,缺一不可。国企内部改革需要不断深化,要提高市场配置要素的自觉性,逐步成为企业制度创新的动力源;三是国企要素进场的制度创新应当减少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冲突,并及时将国企要素等市场化配置行为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比如,可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增加国企要素进场交易的内容,致使国企及产权市场同时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约束和保护。实际上,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颁发实施的32号令规定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和实物资产进入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就是国家层面支持鼓励国企产权和要素进场交易的行政规章,可以据此规范国企要素进场交易行为;四是需要更深入研究国企要素进场的市场机理。产权市场应取得国企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协助,组织行业的研究机构和研究力量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科学分析,可以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对国企要素进场交易前后的交易费用进行比较,通过科学计量并积累数据,为今后与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开展要素创新等方面的合作,为建立科学经济的市场模型打下基础;五是将国企要素进场交易的制度创新推广到非国企等其他实体经济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以优质的服务质量吸引民营等非国有企业进场交易,为其做好各类服务。

总之,从企业理论分析国有企业要素市场化配置有重要意义,能够发现产权市场制度创新的亮点,也为维护国企要素权益、保护国有资产、政府加强监管等方面提供新方法。

2.4  从制度变迁理论看产权市场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从诺斯教授的基本论点延伸,不难看出制度变迁的基本动因是交易费用在起作用。制度变迁的过程可以认为是一种交易费用低的制度对另一种交易费用高的制度的替代;同理,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和一个市场制度的变迁其基本动因也是交易费用低的制度替代了交易费用高的制度。

2006年,笔者依据制度变迁理论并结合产权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等问题曾经有过论述:“产权交易制度变迁为国家法律法规的过程,是一个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不可能迅速到位。”历史的事实表明,我国产权市场经历的三个阶段是制度变迁的过程,也是低收益制度被更高收益制度替代的过程。但是,这个制度变迁过程不但漫长,而且当前的产权交易市场制度仍然处于较低层次,不适应产权市场规范和发展的需要,究其原因,实际上是制度制定者对于制度变迁有着不同动因,并产生不同“制度偏好”的结果。在第一阶段,主要特点是规范的市场制度尚未建立。自发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先行者建立交易机构的主要动因是逐利,相应的交易制度也是围绕自身经济利益。此时的产权市场,交易机构和交易主体同属于市场的逐利者,相互争利不可避免,这样的市场制度必然提高了交易费用,大大降低了交易效率。所以,全国产权交易市场很快陷入“有场无市”的窘境。在第二阶段,主要特点是规范产权市场的制度已经在少数省市运行。少数省市政府介入制度市场建设的动因是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减少交易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新的交易制度运行以后,就显示出超越自发的交易制度的强大生命力,产权交易市场出现运行较好的态势。应当指出,此阶段产权交易市场制度变迁的动因虽然从单纯逐利开始转向规范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但由于只是少数省市实行,应当说,全国产权交易市场仍处于制度建设初始阶段。在第三阶段,其主要特点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明确了产权和产权交易内涵,提出了建立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的大政方针。因此,全国大多数省(直辖市)都迅速建立和完善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允许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登记等资本市场的初级业务。毫无疑问,这时产权交易市场制度变迁的动因,已上升到将它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层次,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维持社会稳定,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多次提出“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建立集中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已经进入相关部门的工作日程。与此同时,全国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机构也在不断规范的道路上迅速前行,产权市场的功能和作用不断显现,进场交易的大量国有产权在市场价格的引导下实现了自身价值(引自任胜利《国家级产权交易法规仍需等待》,《上海国资》2006年第5期)。此文发表后的2009年,产权行业期盼已久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施行,结束了产权市场“无法可依”的状况。由于文章发表距今已有12年之久,其中的许多论述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文章对产权市场制度层级变化和对产权市场制度变迁方向都进行了简要分析,对今天推进产权市场立法进程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清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利和保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根本法。其中,第54条中对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制度作了简单规定,但是,距离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特别是产权市场的制度创新来说远远不够。近年来,产权市场被党中央22号文件赋予国有资本形态转换的历史重任,产权和要素流转服务的水平不断提高,实体经济直接融资的功能不断凸显,特别是要素资源等市场创新产品不断出现,产权市场推动实体经济融资规模迅速上升,这些都需要产权行业争取国家支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推进国家尽快建立适应各类性质产权、要素、资本等进入产权市场配置的国家层面的交易法,这也是充分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加快产权市场制度变迁过程的根本大计。当前,产权行业可以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家提出的制度差异分析方法,对产权市场制度变迁进行研究,在产权市场制度变迁道路上实现制度创新。

3  从制度经济学理论提出產权市场发展的建议

经过40年发展的产权市场非常需要深入研究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通过市场理论指导市场实践,只有如此,才能对产权市场的过去有一个科学总结,才能对产权市场的现在有一个科学评价,才能对产权市场的未来有一个科学展望。

3.1  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今天看来,产权市场的艰难探索过程之所以如此漫长,发展道路之所以如此曲折,除了体制改革的渐进性等原因以外,产权市场注重发展实践而忽视理论研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建议产权市场加大研究方面的投入(建成一个高水平研究型智库的投入收益可能会大大超过投入低效率交易平台的收益),逐步建设适应产权市场需求的研究机构,培养内部人才和引进外部人才相结合,充实研究队伍,在不太长的时间里,拿出高质量、高水平的研究报告,为国家支持产权市场出台政策提供基本依据,为加快产权市场立法进程提供理论依据。

3.2  加快完善产权市场制度的顶层设计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可以作为产权市场顶层设计的基础理论。当前,产权行业应当对产权市场出现的制度创新进行前瞻性研究,对产权市场深化改革的关键节点,对产权市场转型升级的发展方向,及时提出具有指导全局的顶层设计,据此指导市场建设和市场实践。

(作者为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原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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