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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法律的刚柔并济

2019-09-10陈侃

新华月报 2019年12期
关键词:长宁区量刑被告人

陈侃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须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正式启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各级检察院去年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嫌疑人决定不批捕116452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02572人。这其中,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建议适用该程序的占比98.3%,量刑建议采纳率96%。

记者近日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宁区检察院”)处了解到,自2018年至今,该院共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1135件1288人,适用率达80%,在全市检察机关中名列前茅。为此,记者实地采访了相关案件的承办检察官,深入详细地了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开展试行情况,并对其中的制度价值以及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被告人盗窃奔驰车反光镜获刑

其实说起认罪认罚从宽,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能找到相应的渊源。比如在美国,认罪能导致诉辩交易的启动,犯罪嫌疑人因为认罪甚至可以获得免诉、免刑的待遇,而其认罪的时间也对量刑有重要的影响。又如在德国,其刑法理论界也有这样的观点,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之后判决之前的态度,常常可作出特殊预防效果的必要性的推论。因此,对于犯罪之后持续较长时间的“良好态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会作出有利于其的评价。在我国,著名刑法学学者张明楷教授也曾经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之后所表现出的反省、悔罪及赔礼道歉尽管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但就事后态度而言,其在特殊预防必要性上所表现出的作用未必小于坦白,因此在裁量预防刑时必须予以重视。

检察官告诉记者,长宁区检察院曾经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就对犯罪嫌疑人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盗窃3辆奔驰车的6片反光镜,共价值14000余元。但是刘某在到案后却对自己的行为一再否认。”监控视频显示刘某在案发时间段内出现在该车库,刘某的网友林某证实其曾与刘某一同前往该车库,意欲偷盗汽车反光镜,但林某因害怕而中途退出,无法证明刘某是否实施了盗窃反光镜的行为。检察官提审刘某时,向其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后者在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从宽处理后,开口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经过并认罪认罚。他的供述也得到了其他在案证据的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案件因此得以依法提起公诉并获轻判。

无独有偶。在该院办理的另一起案件中也体现着这样的理念。去年5月,犯罪嫌疑人小李与朋友聚会,由于饮酒,他便在聚会结束后叫了一辆网约车回家。然而在回家途中,也许是酒精作用的缘故,小李无端对司机产生怀疑,认为其在行驶的过程中绕道。于是,双方便发生了争执。冲突中,小李挥拳击打司机面部,导致后者鼻骨、上颌骨骨折,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同年8月,该案被移送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依法对小李开展讯问工作之后,向其询问是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且告知其可向值班律师对法律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在值班律师的帮助下,小李了解到,如果自己同意适用该制度,就意味着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从轻处罚。经过慎重考虑,小李向检察官表示同意适用该程序。值班律师也针对检察官提出的罪名、情节、量刑建议、适用程序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同时,检察官还考虑到小李已向司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最终提出量刑建议为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小李本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8月30日,长宁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小李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小李有期徒刑六个月。

何为“认罪”“認罚”

其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一项重大改革,其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依然有需要我们更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首先,既然是认罪认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准确理解、把握“认罪”“认罚”?根据法条表述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可以理解为“认罪”。根据通说理论,此处的犯罪事实指的是主要犯罪事实,而对于个别细节有异议的并不影响“认罪”的认定。另一方面,通说一般还认为,“认罪”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认罪等其他表现形式。从理论上来说,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诸如真诚地反省、悔罪以及赔礼道歉等行为,其实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其再犯的可能性比较小,因而属于减少预防刑的情节。这也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提供了理论依据。

至于“认罚”,顾名思义,自然指的是愿意接受处罚。这里的处罚既包括接受刑罚处罚、主动退赃退赔,也包括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被害人和解等。当然,也有观点认为,犯罪嫌疑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也不影响“认罚”的认定。只不过,在“从宽”幅度上,不享受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额外量刑减让。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不论是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一般人最朴素的观念出发,所谓认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必须是真诚认罪悔罪。如果只是表面上的认罪认罚,背地里却串供、毁灭证据,或者找人顶包代罪的,则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的处理方式。同理,对于只认罪不认罚的行为,同样不应当适用该制度。

其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那么不认罪、不认罚是否就意味着必定要从严处罚?我国一直以来就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说法,但是具体应用到司法实践却仍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相适应,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实,刑罚与犯罪的对称性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热议的焦点之一,但是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何种观点,只要刑罚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既得利益,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

因此,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时,必须对一切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进行仔细的考量。这些因素包括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犯罪行为,也包括其将来的改造与回归社会等。换言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不认罚的情形,办案人员也不能轻易得出不从宽就从严的结论。反之,也不能将认罪认罚作为从宽处理的唯一标准。而是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因素通盘考虑,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此处亦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前文提到过,所谓认罪认罚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的基础上的,那么如何对当事人的自愿性这一主观想法进行审查监督?之所以要讨论这个问题,原因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一方面确实可以提升司法办案效率,但是另一方面也会带来如何保障案件质量及公正性的争议。前不久,也曾有相关媒体针对该问题发布过报道。对此,长宁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该院从程序启动、科学量刑、案件评查等方面入手,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

首先,作为司法办案机关,需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诉讼权利。同时,该权利贯穿整个检察机关办理阶段,应当予以保障。一般来说,只要符合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适用,办案检察官应立即启动协商程序,不得随意决定排除该程序的适用。其次,将幅度式量刑建议与确定式量刑建议相结合。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法定量刑幅度较小的案件,趋向于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而对于案情复杂、法定量刑幅度较大的案件,采用幅度刑的量刑建议,准确量刑的同时保障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最后,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完善事后监督机制。该院制定认罪认罚案件评查标准,重点从程序规范性、量刑准确性以及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评查,并定期开展案件抽查,倒逼司法规范。2018年,该院在相关案件流程监控过程中,对发现的文书不规范、信息录入不全面等司法瑕疵问题,向办案部门和检察官制发书面纠正意见近10份。

第二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首先需要明确的,何为值班律师。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由此可见,值班律师区别于普通的辩护人律师,其主要职责在于提供法律帮助。但是,长宁区检察院通过调研却发现,实践中由于值班律师定位不明、权利义务不清,且部分案件办案期限短,导致值班律师不能充分了解案情,往往无法提供最有效的法律帮助。对此,该院采用值班律师全程参与的思路,以此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重点就是让犯罪嫌疑人清楚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在自愿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值班律师的参与和监督,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知悉性、自愿性和真实性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程序正当性的关键所在。”

据了解,2017年2月,长宁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公安、司法局联合会签《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将法律援助中心80多名律师纳入值班律师数据库,并明确检察院也作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工作地点之一,解决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来院协商的需要,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全方位覆盖。同时,该院在全市率先允许值班律师旁听检察官提审、阅看《移送起诉意见书》、参与认罪认罚具结过程,以便值班律师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上述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后,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提升法律援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如前文所述小李寻衅滋事一案,长宁区检察院就做到了“三方在场”的量刑协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經环节,长宁区检察院将律师纳入量刑协商的参与主体,且不仅仅局限于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亦可参与。三方通过充分协商达成的量刑建议往往更为稳定,能有效减少被告人判决后上诉或对刑罚存在异议等情形的发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结语

古典刑事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曾经在其那本被刑法学界奉为经典的小册子《论犯罪与刑罚》中说道,法律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执法者也应当是铁面无私的。但是,立法者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这或许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所在。但是,我们同样应当看到,对于可以从宽的案件,司法办案人员要做到该宽则宽。与此同时,从宽处理也并不意味着一味从宽,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予以严厉打击的犯罪,仍然需要坚持该严则严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所在,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摘自《检察风云》201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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