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谁破坏谁修复,自此有法可依
2019-09-10
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走向生态修复,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让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生态化”而不是“金钱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不仅正当其时,而且是一次新型的环境责任创新。以前,遇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往往以罚款为主;而后,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还要进行刑事处罚、倒查行政责任。换言之,以往对生态损害所使用的惩处方式,一般是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这的确起到了一定威慑作用,但是“一罚了之”“一判了之”“一撤了之”,虽然进行了责任追究,最终却无法根治环境之殇。可以说,依法进行生态赔偿,除了“罚”“判”“撤”之外,还要在“修”“治”上想办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是一种有时代价值的司法实践。其实,从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关注生态修复责任,再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将生态修复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生态修复责任逐渐从理念走向实践。如今,从司法层面上为生态修复“保驾护航”,“谁污染,谁治理”不再仅仅是用“钱”治,更在于当事者要承担起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对能修复的要修复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对不能修复的要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態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最佳方式。依法保护生态、依法治理环境的目的,从来不是重罚重判。如果说这只是一种手段的话,那么借此明确生态修复责任并切实采取行动恢复生态原貌,才是司法护航的本意所在。毕竟,生态环境是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价值,应该让更多人享受到“绿色福祉”,因此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走向生态修复,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让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生态化”而不是“金钱化”。正如有专家指出,这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保护生态环境,最根本的靠什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的确,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完善制度建设与深化制度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动绿色发展重在建章立制,逐步使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而真正让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关键在于执行,靠的是真抓严管。应该说,以此次《规定》施行为契机,通过驰而不息的制度建设,有利于构建起覆盖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制度体系,最终绘就出青山绿水、诗意栖居的美丽画卷。
正如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中文口号一样,“蓝天保卫战,我是行动者”。从理念到实践,从共识到制度,从保护到修复,生态环保之路任重而道远,每个人都是行动者。
◎ 撰文|仲田
◎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