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开着拖挂房车上路
2019-09-10宋海强
宋海强
首先来看看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公安部第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也就是说必须上牌,不上牌上路是违法行为。
根据第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拖挂式房车办理注册登记,需要携带带有中文标示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及销售单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按照新车上牌程序,缴纳购置税,验车路试上牌,办理黄色挂车车牌;拖挂房车每年年检一次,报废期为15年。
结合上述两条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只要通过合法手段购买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规定所需的全部资料、税款及手续,那么所有符合机动车驾驶规定的人员就可以合理合法地为自家的挂车登记、上牌。
举个例子,如果你的牵引车是北京牌照,后方的挂车是在河北登记注册的,也是可以拖挂在一起行驶的,但挂车需不需要办理进京证?小编从北京交警APP选项和办理须知中并未找到应该对应哪个车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kg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載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这是不是意味着拖挂房车不能在高速公路通行呢?
依据公安部公交管〔2015〕134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近年来,随着群众生活条件不断改善,自驾旅居车(俗称“房车”)出游逐步成为旅游业发展的新形式,但旅居车特别是旅居挂车也面临着正常通行受限、受阻等问题。个别地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全挂拖斗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规定为依据,禁止旅居挂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部分地方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出台了限制挂车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桥隧上通行的规定,将旅居挂车一并纳入限行车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有关要求,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旅居挂车与其他载货挂车在乘坐人数、运载质量、行驶路线、运行规律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不属于全挂拖斗车。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准确理解“全挂拖斗车”的定义概念,抓紧纠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限制旅居挂车通行高速公路的错误做法;同时,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措施,结合本地道路交通状况和旅居挂车通行需求,制定旅居挂车分时分段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桥隧上通行的规定,切实保障旅居挂车的通行权利。
该文明确说明旅居挂车并非全挂拖斗车,是可以合法上高速公路行驶的,也就是说在目前已有的拖挂式房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车辆类型为轻型中置轴旅居挂车及轻型旅居半挂车的,通行高速公路不存在法律障碍。
首先,该牵引车必须具备专业的拖钩,该拖钩必须处于车辆后方正中间。另外还必须要有跟后方的挂车有一个传动制动信号的接口。根据拖挂房车的类型和大小不同,说明中对牵引车的牵引总质量也有要求,车辆在登记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核定的准牵引总质量。
从目前来看,国内小型载客汽车的行驶证副本上,准牵引总质量一栏中大部分都为空。这是因为目前国家工信部的公告上对于小型载客汽车并没有此项申报项目。而在行驶证没有明确标注准牵引总质量一项的,可以被认定为不能牵引拖挂房车,也可以被认为该车不具備牵引能力。而在部分进口车型的行驶证上,准牵引总质量一栏中标注了可牵引质量的车型,比如硬派SUV或者皮卡,则是可以拖挂车辆的。
比如这辆搭载6.2L V8发动机的雪佛兰索罗德,其官网标示拖拽能力为12200磅,虽然拖车钩、电传接口一应俱全,但因为其在进入国内上牌时准牵引总质量一栏为空,因此并不能在国内道路上作为牵引车使用。
而如果车辆并未标注准牵引总质量,加装拖钩实际上也是法律不允许的。这是因为,未申报准牵引总质量的部分车辆在设计、生产之际,其车身强度和结构并未考虑车辆作为牵引车使用,除了属于非法改装外,如作为牵引车极有可能发生不可控的风险。
据北京公安交管局《安行天下》节目介绍:一辆普通小型载客汽车,在加挂房车以后,实际上已经变成了汽车“列车”,头车作为列车的一部分,已经相当于是类似火车车头的牵引车了。作为一台牵引车,当然就必须持有能胜任驾驶牵引车的驾照,也就是说必须要有A2驾照才能驾驶。
也许有人会搬出(国发〔2014〕31号)文中的说明:旅居挂车与其他载货挂车在乘坐人数、运载质量、行驶路线、运行规律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不属于全挂拖斗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第2条规定,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kg以下的挂车,但该条规定仅明确小型载客汽车可以牵引700kg以下的挂车,并未明确驾驶员应该取得驾照的级别。换句话说,拥有准许驾驶小型载客汽车的C1驾照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驾驶由小型载客汽车作为牵引车的拖挂房车。
而A2驾照的准驾车型为牵引车,被准许驾驶重型、中型全挂/半挂车。A2驾照可以驾驶的其他车型有:B1(中型客车)、B2(大型货车)、C1(小型汽车)、C2(小型自动挡汽车)、C3(低速载货汽车)、C4(三轮汽车)、M(轮式自行机械车)等。持有C1驾照的人员之所以不能驾驶旅居挂车牵引车,《安行天下》节目中认为持有B型、C型驾照的驾驶员并没有经过驾驶铰链连接拖挂房车的培训,在转向以及倒车行驶中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63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自行购买商业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前方的牵引车辆需要有明确的准牵引总质量,因为一旦发生事故,未明确准牵引总质量而被作为牵引车辆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理赔的。
1.拖挂车必须登记注册上牌才能上路。
2.牵引车行驶证在准牵引总质量一栏标明具体可牵引质量才能作为牵引车使用。
3.虽未明确规定,但驾驶小型载客汽车拖挂房车上路时,驾驶员必须取得A2驾照。
4.驾驶拖挂房车发生事故后,应该使用牵引车所投保险进行事故处理。
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和经济的发展,国家公安部交管局也要求各地进一步细化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措施,结合本地道路交通状况和旅居挂车通行需求,制定旅居挂车分时分段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桥隧上通行的规定,切实保障旅居挂车的通行权利。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我们能看到更加具体、详细的政策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