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对党员学网用网和网络行为规范提出了什么要求?(外9则)
2019-09-10
答: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县级以上党委应从哪些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答: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如何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答: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我是今年的毕业生,怎么查询我的党组织关系转接是否成功?
答:转入党组织关系后,可在转入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党务工作人员(党委或支部专门负责党的各项工作的人员)处进行查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组织关系转接平台上可以查看党员具体转接记录,每个单位均有相应的系统管理员,跨省转接完成后,需要转入地党组织工作人员将收到的三联介绍信党员信息录入到系统。只要组织关系转接正常,手续完善,都是能够转接成功的。
如何正确处理党员在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档案中没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问题?
答:对那些在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中国共产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转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甄别。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转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党员身份。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现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身份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党支部调整或撤销的程序是什么?
答: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如何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答:《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要求,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不同时间入党的预备党员可以集中在一起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吗?
答: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仪式,应在基层党委批准其入党之后不久及时举行。如果基层党委在短时间内连续批准了几名预备党员,可以集中在一起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但不要为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而把时间拖得太久,更不能等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才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对于发展对象公示期过后的群众意见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发展对象公示期过后群众反映的情况,党组织也要给予高度重视,并对问题区别情况处理。如果党支部尚未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该同志的入党问题,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是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为党员的,党组织应及时找发展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問题,督促整改,可按预定方案召开支部发展会。
如果问题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或有一定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暂缓发展。如发展会已召开,在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阶段反映出来的问题,且问题严重,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作出不予发展的处理。
我是一名流动党员,我的《流动党员活动证》需要每年进行年审吗?
答:《流动党员活动证》记录了流动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活动、缴纳党费等情况,在该证填写使用说明中也明确有年审(查验)内容。因此,每年年底前,流动党员需持证到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参加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进行年审。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