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2019-09-10
【典型案例1】
郭某,某省环境保护局局长,中共党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郭某安排并催促省环保局工作人员向不具备条件的某绿色公司颁发各类环境治理资质证书,并力推该公司承揽多个垃圾处理厂修建工作。由于公司设计工艺落后、设备质量差,多个项目达不到建设目的而整体报废,给国家造成330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
【典型案例2】
潘某,某省煤炭地质局党委书记。该煤炭地质局下属单位的3名党员干部因单位行贿犯罪被一审判处刑罚后,省煤炭地质局仅对上述人员进行了岗位调整,未及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特别是2018年11月终审判决下达后,潘某以3人已提起申诉为由仍不按照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典型案例3】
张某,某市水利水产局行政审批科干部,中共党员。2018年11月,张某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期间无视工作纪律,责任心不强、工作拖沓,多次在工作时间睡觉,且因为工作态度蛮横粗暴,多次与办事群众发生争执,造成了恶劣影响。
【党纪评析】
一、案例1中的郭某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犯罪
郭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向不具备条件的绿色公司颁发各类资质证书,帮助其承揽工程项目,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郭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犯罪。对郭某的党纪处分,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之规定,给予郭某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案例2中的潘某构成《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失职渎职行为
潘某作为省煤炭地质局局长、党委书记在管党治党工作中失职渎职、不负责任,未按规定及时给予相关党员干部党纪政务处分,构成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党组织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失职行为,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追究潘某在管党治党中的失职渎职责任。
三、案例3中的张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规定的玩忽职守行为
張某作为公务员在履行本职工作职责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工作拖沓,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规定,构成《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对张某的党纪处理,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之规定,按照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