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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践困境、深层原因与制度建构

2019-09-10钱再见汪家焰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民主监督实践制度

钱再见 汪家焰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制度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关键环节,实行参政党民主监督是增强监督合力的重要一极。然而,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相較于其他形式的监督形式,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仍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较之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两项基本职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基本职能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加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工作,提升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效性,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着眼点和突破口,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增加动力,消除阻力,降低压力,增强合力。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实践;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安排,在国家的民主治理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政治职能。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坚定支持下,各民主党派从中央到地方,从组织到成员,在民主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民主监督的功能和价值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中不断显现出来。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境。总体说来,相较于其他形式的政治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仍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而较之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两项基本职能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这一基本职能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践困境

为了清晰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们以江苏省为例,采取网络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调研,回收有效问卷200份,并根据问卷调查的分析结果,就其中一些有针对性的问题,选择了部分基层民主党派负责人进行座谈交流,进一步了解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根据“谁监督监督什么如何监督监督效果怎么样”的逻辑,我们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践困境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困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职能发生异化导致监督主体错位

在现实中,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承担了很多本该由政府部门必须做的行政事务。尤其是在基层治理过程中,民主党派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变成了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一个“类职能部门”,这在客观上对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带来一些负面后果,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在某些方面已经发生一定程度上的异化。一些基层民主党派经常忙于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的事务性工作而无暇顾及其作为参政党的基本职能之一的民主监督。当各民主党派都忙于完成政府安排布置的公共事务时,原本代表社会各界不同群体优势的民主党派也就趋同化了,即政府职能部门化,因而也就难以发挥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自身的优势,民主监督也就无从谈起。其二,民主党派的职能异化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民主监督的主体发生错位,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下降。民主党派原本是监督党委和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但当民主党派被安排了许多地方治理过程中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以后,互相之间的监督关系就发生错位了,导致民主党派的身份十分模糊。其结果是原本应该由民主党派监督执政党和政府依法履职情况的,现在反过来民主党派要接受其对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监督。在面临这样的考核压力下,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积极性逐渐下降。

2. 信息困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内容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要落到实处,关键在于明确监督什么内容。诚然,中央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内容,但是,这些文件规定的主要还只是一些宏观上的方向性的要求。中央文件在基层如何落实,还得有细化的可操作性实施细则。而根据实证经验发现,基层的民主党派普遍感受到其在民主监督过程中存在内容不明确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很多时候都是事后通报接受监督,即政策已经制定出来了之后才邀请民主党派成员来提意见,而且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更愿意听赞扬的声音,不大愿意听批评的声音。这就导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在一些地方难以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流于形式的尴尬局面。对于监督主体来说,根本无法知道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也就无法做到全过程的监督。结果往往造成了民主党派作为人才库和智囊团的政策咨询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也降低了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

3. 渠道困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渠道不多,形式单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无疑需要借助相应的渠道和形式,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监督渠道不多、形式过于单一。实现有效的民主监督,至少要有完善的知情渠道、沟通渠道和反馈渠道,这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要求。然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尤其是在基层,民主党派与基层党委和政府沟通的渠道主要取决于领导的安排,缺乏制度化的渠道。也就是说,一些地方的基层党委和政府觉得需要与民主党派沟通的时候,就会组织协商座谈会等活动,与民主党派进行协商。主要的制度化渠道就是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民主党派成员通过人大或政协的平台,在参政议政中附带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此外,监督的反馈渠道也很少,即便民主党派认真履行了民主监督职能,但监督以后事情如何解决、是否整改的情况几乎没有得到认真的反馈。

4. 实效困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不理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能否发挥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上应有的职能和作用,关键在于其监督的实效性如何。在我们的问卷调研中,根据被调查者对“您认为当前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效果如何?”的回答情况来看,认为效果不明显(21.89%)和效果一般(42.29%)的达到64.18%,而认为监督效果比较好(26.87%)和很好(8.96%)的仅占35.83%。由此可见,在人们的心目中,当前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履行的民主监督职能的实效性还不是很理想。

在对不同政治面貌的受访者就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效果的认知进行分别统计后发现,民主党派成员中认为监督效果一般和不明显的比例之和(33%)要比中共黨员的比例(21.5%)高11.5个百分点,二者之间存在较明显的差距。①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作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践者,对监督效果的不理想有更切身的体会。这在对基层民主党派负责人进行访谈中也得到一致的反映,他们普遍认为,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效果不明显,在一些地方甚至几乎没有作用。可见,在民主党派自身看来,他们没有能够真正发挥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应有的民主监督职能。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困境的深层原因探析

实践中,我国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面临的诸问题与困境来自于多方面的原因,从动力学的角度来看,主要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动力不足、能力不强、影响力不大、合力不够。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动力不足

首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职能认识不足。在对于多党合作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上,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三项基本职能常常是相互交叉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民主监督职能定位的不清晰,似乎总是与参政议政、政治协商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甚至被遮蔽。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民主党派更多地认为自己是中国共产党的可靠同盟者和政治合作者,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上,而民主监督这一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特有的重要政治职能却被弱化了。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过程中的思想意识阻力。一方面表现为不愿监督,另一方面表现为一些民主党派成员常常不敢监督。“缺乏敢于负责的态度,担心监督行为会影响自己的前程,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权力运行赞扬肯定多、批评监督少,有限的监督也往往是低层次和次要性的。”[1]实际上,就是没有在思想意识上正确处理好“在合作中监督”和“在监督中合作”的辩证关系。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过程中的心理压力。由于历史与现实因素的影响,一些民主党派成员在履行参政党民主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存在“三怕”心理顾虑,即怕越位、怕添乱、怕冒风险——担心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会影响其与中国共产党长期保持的“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亲密友党关系。同时,有的民主党派成员对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曲折历史和惨痛经历记忆犹新,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时存在畏惧心理和后顾之忧,怕越权越位,给各方面造成不良后果。最后,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过程中也缺乏社会心理机制上的助推力。众所周知,目前对于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所履行的参政议政职能一般都有考核要求,而对于其作为参政党所履行的民主监督职能则基本上没有考核要求。缺乏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激励、约束和保障机制,也就难以对其形成社会心理机制上的助推力。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能力不强

首先,民主党派成员个人的专业和经历影响其民主监督能力的提升。民主党派成员大多是科教文卫等专业领域的从业人员,其中许多成员都是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但是,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职能仅仅靠某个专门领域的专业知识是不够的,不少人都缺乏必要的从政经验,社会活动经历不足,有时其在某个专门领域的专业结构反而使其在一些方面具有认识上和视野上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最终不利于其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能力和效果的提升。

其次,民主党派成员投入时间和精力不足影响其民主监督能力的提升。民主党派成员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且其在本职工作上的成就是其影响力的来源。对于本职工作的聚焦和投入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期对于民主监督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性。另一方面,对政府的实际运作情况和社会经济运行情况知情不多、理解不透彻。有些民主党派成员不作深入调研,致使其在履行参政党民主监督职能时不能有效发挥力量,影响了民主监督的实际效果。

再次,民主党派成员中存在的“监督无用论”观念影响其民主监督意识和能力的提升。诚然,一些地方党委领导干部在自觉自愿接受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意识和意愿方面,的确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少数领导干部缺乏统战意识、格局和视野,缺乏对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正确认识,甚至出现了“只爱听好话,不愿听批评”的情况。但是,“民主党派有自己独立的政治纲领和完备的组织形式,是典型的政治组织,其主要政治活动就是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具有对执政党和政府监督的专责性。”[2]换句话说,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基本职责和义务。然而,“监督无用论”观念的形成必然导致一些民主党派成员出现“不愿监督”的心理,结果造成民主党派在各种调查研究中不够深入,在政治协商过程中提出的提案和调研报告往往缺乏前瞻性和敏锐性,使民主监督意识和能力都难以得到提升。

最后,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阻碍了民主党派成员民主监督能力的提升。就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因素而言,突出地表现为民主党派组织和成员知情渠道的有限性,导致民主党派成员民主监督能力提升缓慢,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不明显。就制度性因素而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不仅缺乏健全而有效的运行机制,特别是民主监督的具体操作规程,甚至出现了形式主义的监督流弊[3],而且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特别是权利保障机制等。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影响力不大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主体意识“淡化”导致其监督不力。在我国,“由于民主、法治传统缺失,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不强,执政党、参政党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意识不强,没有意识自然就不存在真正的监督。”[4]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经常处于被动地位,淡化了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主体意识。有些民主党派领导人甚至担心在民主监督过程中提了一些比较尖锐的意见会影响党际关系,最终会对民主党派组织与自身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后果,思想意识上有顾虑。

其次,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方式的“柔性化”导致其监督不力。人们常常认为,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进行的民主监督属于一种“柔性的、非权力监督”,它不同于执政党的党内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专门机构的行政监督等刚性监督,是一种权利性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柔性”表达有余,尖锐度不够,影响力不大,以至于在很多情况下,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其实是流于形式,只是认认真真走过场。

最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内容的“指令化”导致其监督不力。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上,人们往往只是强调民主党派监督的“支持”功能和“工具”作用,而忽视了监督的“制约”功能,把主要的监督对象集中在与政府相关的一些事务监督方面。[5]诚然,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以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为前提的,是一种不以谋取政权为特征的党际监督,本质上是一种合作性监督,是在合作中的监督。因此,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不是靠强制力,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也不一味地追求监督的“刚性”、“硬度”和“约束力”,更多的是靠在调查研究中形成的真知灼见、政治敏锐力和社会影响力。但是,过于柔性化的监督必然难以达到人们所期待的民主监督实效性。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建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在这一新的历史方位下,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合作,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而继续奋斗。在这一历史征程中,加强党的建设尤其是党的政治建设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处于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将在党的政治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此,需要全方位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体系建构,提升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1.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新时代”的到来,是我们党在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以高度的历史自觉性和前瞻性而做出的具有科学性的论断。[6]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和行动指南,这一思想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7]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也不例外。在我国,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有着高度一致的价值追求和行动目标,那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党派与执政党是团结合作的亲密“友党”,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是为了中国共产党更好的执政,更好的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因此,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的体现。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制度体系的建构与完善,是中国共产党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关键环节,其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的。作为统一战线的核心构成要件,民主党派代表着相应阶层和群体的利益,本质上也是人民利益的体现。通过履行参政党民主监督的职能,以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的方式,能够将其所代表的人民利益反映到执政党的执政和决策过程中去,并维护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从这个层面来说,坚持党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建构的领导,是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必然遵循。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制度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必须坚持“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的原则。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长期坚持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民主党派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实践证明,这一选择使符合中国国情的,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也是实际有效的。为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应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历史使命意识、社会大局意识、监督实效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有效的民主监督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制度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应优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坚持党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并不是说党决定民主监督的一切。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应该更加重视和尊重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地位,坚持共性与个性、一致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合作方针不动摇,大力支持民主党派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要求更好地履行职能。此外,还应该在确保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优化党的领导体制和机制,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组织独立性,从而确保民主监督的客观性和实效性。

2.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制度设计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制度设计,强化制度的执行,同我国各项监督制度的完善与落实都相互联系,必须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进行。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内容的规范化。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中國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内容的依据。在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框架内,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实行互相监督,这是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的最基本的条件,而互相监督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必须把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明确监督内容的前提下,争取最好的监督效果。另一方面,要明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内容的核心。民主党派监督的首要对象是各级党委的工作,因此,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内容的核心是中共各级党委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各级党委依法执政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法定职责、廉洁奉公等方面的情况。在明确大方向的基础上,要尽快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工作条例》,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强化操作性程序。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方式的制度化。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直接关系到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质量和实效性。一是设立政务信息沟通制度。政务公开是民主的前提,也是加强监督、防止腐败的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应经常就国内外形势,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法令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民主党派通报,使民主监督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政协每年应定期以工作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就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改革中的重大举措和重大决策等情况,主动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协商、通报。三是落实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制度化方式。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共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包括十种制度化形式和方式。这十种民主监督形式所涵盖的范围广泛,归纳起来,可以概括性地划分为意见建议方式、检查督办方式、视察调研方式、特约监督方式四种民主监督形式和方式。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实现组织化和程序化,在各民主党派中要建立健全专门的监督机构,落实相关民主监督制度的执行。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过程的程序化。一是完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信息反馈制度。对民主党派在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中共各级党委要认真研究,明确反馈的部门、渠道和时限;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办理和反馈。要按“已解决”、“正在解决”、“留作参考”标准对采纳情况进行反馈。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要作出解释和说明。[8]二是建立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互动反馈制度。有关部门对民主党派监督提出的问题应如实地反馈落实,能公开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报道,不能公开的要小范围通报,或报告给民主党派及个人。只有使民主监督主体和客体处在一个良性互动过程中,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才可能提高。三是设立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反馈评估制度。通过对反馈的评估,公开表彰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个人和落实较好的单位,通报推诿、拒不落实的单位和主管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够更有效地形成民主监督的激励、约束和保障机制。这是新形势下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实效的基础工作,对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对培养和选拔党派优秀成员、扎实推进党派自身建设,对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多党合作制度均具有重要意义。[9]

总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制度设计,就是要使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内容规范化、监督方式制度化、监督过程程序化。在此基础上,重点抓好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的相关制度建设。同时,进一步明确程序规范,要就知情的内容和范围、情况通报的预先时限、沟通渠道和方式、监督信息的受理与办理、反馈流程与要求等一系列细节加以具体的明确规范。

3. 拓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渠道

民主监督渠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进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监督渠道的进一步拓宽和不断完善是民主监督取得成效的前提条件。

首先,依托民主监督的组织渠道。拓宽民主监督的组织渠道是拓展民主监督方式、实现民主监督方式制度化的重要路径,也是保障参政党成员在国家各级机关中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一是要依托参政议政、政治协商等组织渠道提高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参政党民主监督虽然性质上属于非权力监督,但是在监督体系中具有组织性、广泛性、权威性的特点。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出发,把民主监督贯穿融会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的全过程中,凭借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等组织化渠道,寓民主监督于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的实际过程之中,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组织渠道作用,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二是要在组织渠道中完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工作平台。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不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就难以发挥,也就大大降低了监督的实际效果。作为民主党派工作的主管部门,统战部应完善统战工作形式,建立诸如网上建言堂、在线咨询热线、会议列席机制等工作平台,推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三是要探索建立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组织。有组织才有力量,但是,从各民主党派的机构设置看,目前,民主党派普遍设立参政议政和社会服务的专门委员会,甚至设有参政议政部,每年有对参政议政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要求。然而,却都没有设立民主监督专门委员会,更不存在民主监督部,也就没有专门组织机构负责对民主监督进行评估与考核。实际上,民主监督作为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对其履行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就应该是题中应有之义。建立专门的民主监督组织,改变民主党派行使民主监督职能的组织化程度偏低的状况,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管理。

其次,健全民主监督的制度渠道。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制度渠道主要是要进一步加强外部制度和自身制度建设,尤其是民主监督过程中的“三专一特”制度,提高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实效性。一是要强化民主党派专项调研制度。民主党派开展专项调查,站在政治的高度、站在参政党的高度看问题,从体现政治、体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体现参政党的职能的角度去参与专题调查研究工作,把政治性和科学性很好地结合起来。二是要完善政协提案专项督办制度。在人民政协平台上不断完善提案专项督办机制,使民主党派成员能够更多地参与到督办工作中来,对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从而真正提升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三是要建立民主监督意见“专报”制度。我们建议江苏省委统战部设立民主监督意见“专报”制度,举办类似《专报》的刊物,并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负责编辑和发行工作,同时注意吸纳民主党派成员参加《专报》的相关工作,加强与各民主党派机关民主监督工作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联系。四是要拓展民主党派特约监督制度。选任民主党派成员特约监督员,组建特约监督小組,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特约监督员的工作职责,畅通联系渠道,完善工作机制,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探索民主监督的合力渠道。一是要积极探索与执政党构建监督联动机制。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责任人联合开展监督工作。让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二是要应积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与人大的合作,努力使自己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好的意见、建议转变为人大评价“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参考,从而使“软监督”产生“硬效力”。三是与在民主监督过程中切实加强与法院和检察院“两院”的配合、合作,加大参与执法监督的工作力度。四是要加强与舆论监督合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就公众感兴趣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合作性监督。

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要依托组织渠道有序展开,基于制度渠道逐步拓宽民主监督范围、丰富民主监督内容,并通过合力渠道与其他监督主体形成联动、配合与合作机制,这种“联合监督”可以产生“监督合力”,从而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实效性。

四、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有效运行,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从而提升参政党民主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权益保障机制

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但是宪法作为宏观层面的规范对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作用缺乏明确的表述,其它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有关民主党派性质、地位、作用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通过中共中央14号文件和5号文件来明确。这些规定虽然在民主制度方面是好的,但14号文件和5号文件都是党内文件。中国共产党如何对民主党派进行领导、民主党派的独立性表现如何这些问题目前都是用党的政策確定下来的。所以,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民主党派的地位也是保证中国共产党对其进行领导的必要。[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权益保障机制并不是“民主监督法律化”问题,也不是追求使民主监督成为“硬约束”,使所提意见建议和批评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我国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下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职能。在这一基本制度的保障下,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职能作用,是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最关键的是要根据建国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新时代的要求,将我国的政党制度总结升华为理论、上升为国家最高权威意识,把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地位、方式及保证措施等从政治上准确定位、从法律上明确规定。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人才保障机制

要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能力和水平,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自身队伍建设是关键。为此,要抓好党派组织成员发展环节,建立相应的成员发展优选机制,加强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和组织建设,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成员发展原则,以知识分子和中上层人士为主,立足于将民主党派建设成为干部型政党。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能力提升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不仅取决于民主监督的外在环境和制度建设的情况,还取决于民主党派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建设。为此,各民主党派要加强对成员民主监督方面的相关培训,制定系统的教育培训计划,把“提高民主监督能力”纳入培训内容,以此提升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必须具有政治责任意识、历史使命意识、社会大局意识和监督主体意识。秉持“参政为民,监督为公”的原则,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民主监督的基础过程来加以认真对待,努力作好自身建设的各项工作,提高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能力和水平,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总之,在新时代加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工作,提升民主监督实效性,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以制度建设着眼点和突破口,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增加动力,消除阻力,降低压力,增强合力。

参考文献:

[1]王士龙.我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路径[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6).

[2]高雄飞.权力监督视野中的中国民主党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话题[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2(5).

[3]龚志宏.关于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思考[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6(1).

[4]靳晓光.关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意识的思考[J].求实,2012(10).

[5]袁慧.党派民主监督制度化的七条途径[J].团结,2011(5).

[6]刘建军.从“新时期”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跃升[EB/OL]人民论坛网:http://www.rmlt.com.cn/2017/1019/500387.shtml.

[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0).

[8]曹伟、陈云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薄弱环节及其完善进路的实证研究[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6).

[9]“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实效的评估机制研究”课题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实效的评估机制研究[J].上海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2).

[10]楼巧英.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困难的法律成因[J].前进论坛,2014(3).

(责任编辑:育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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