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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治节目与直播平台的融合可行性

2019-09-10唐犇王坦

新闻前哨 2019年6期
关键词:融合

唐犇 王坦

[摘要】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用法治节目的宣传手段将改革深入人心是媒体人的职责。而如何利用新形势下的新型传播媒介来创新法治节目,也是目前媒体人的思考方向。随着电脑和手机的普及化,网络直播平台已经越来越受到广大受众的青睐。将传统法治节目与直播平台进行融合,以此扩大法治宣传的纬度和深度,是传统法治节目在大趋势下的一种发展方向。

[关键词]传统法治节目 直播平台 融合

一、与网络直播平台融合利于增加宣传维度

当前,直播平台为受众创造了一种新的网络秩序,创设一种理想的环境,鼓励每个人享有的充分发表言论的权利,例如弹幕。另外,移动直播时代的到来,人人都拿着摄像头外出,网络直播把这种“覆盖领域广泛、生产门槛低、操作简便,交互方式更多元”的传播优势发挥到了最大,如果说微博、微信开创了“人人即媒体”的传播格局,网络直播则强化了这种格局。人人都拿着摄像头,尤其是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充分发挥了广大网民的力量。直播不需要太高技术含量和专业积累,可操作性强,只要打开界面,点击直播就可以全面、立体地呈现所看到的新闻现场,每个直播用户都可能成为突发事件的现场记者,把受众带进此时此刻正在发生的事件中。

根据极光大数据显示,直播APP整体渗透率在过去一年处于在波动中上升的状态,截至2018年2月,整体市场渗透率为21.4%,用户规模超过2.2亿人意味着每100个中国移动网民中就有接近22个人是移动直播app的用户。

网络直播平台依靠着自身的强大魅力,吸引着越来越多受众的参与和加入,也正因如此,将传统法治节目与直播平台进行有机融合,能够在传统纸质和电视媒体之外,增加一种强有力的宣传媒介,大大有利于增加法治宣传的纬度。

二、网络直播内容透明化利于提升节目公信力

电视传播的第一优势是现场直播,它是最具电视特性和魅力的报道与播出方式。正如前苏联美学家鲍列夫所指出的:“现场直播把观众带进此时此刻正在发生的历史事件之中,这一事件只有明天才能搬上银幕,后天才能成为文学、戏剧和绘画的主题”。可是想要进行一场现场直播,所需要的幕后人员及装备非常之多,成本也很大,想要时时进行电视直播,可行性不高,也不利于常态进行,而网络直播平台仅仅需要一部手机和一个好的网络,就能将法治节目时时传播给广大受众,这不仅大大降低了直播成本,而且也充分抓住了更多远离电视的受众。对于法治节目来说,真实是第一要务,如何能够吸引受众的关注,将法治节目制作的第一现场通过网络直播传递给受众,无疑能大大增加宣传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2016年10月,北京朝阳法院由50多人组成的执行团队,奔赴位于奥体中心的北京宏绣名仕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现场强制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与此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信息管理中心,整个执行过程清晰地呈现在大屏幕上。在执行现场,执行法官发现了宏绣名仕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之一雷某。法院还对该公司总裁办公室、财务窒以及“宏绣金融艺术馆”进行了搜查。当灭的执行行动进行了全程视频和图文直播,这是全围首次对执行案件进行网络互动直播,受到了广泛关注。据统计,仅在线点击量就超过250万次,不少网友为直播打击“老赖”点赞。

直播对被执行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震慑,对公众来说,也是一次普法宣传教育。以往,公检法的许多办案方式因为种种原因,或多或少会被少数受众误解,利用这种直播的方式进行,不仅让受众看到了办案的整个过程,了解司法人员工作中的艰辛,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普法作用,对司法改革的宣传起到了良性的推动。

三、网络宣传手段多样让节目形式更丰富

从目前我国大部分法治节目的节目形式来看,存在如下几个问题:第一,题材量明显减少,内容单一。现在许多法治节目都通过展示血腥、色情、暴力等罪恶来吸引观众,其实这完全没有达到其真正的普法目的。第二,节目过于公开化,内容过于反应细节。这主要表现在报道上过分地表现犯罪的細节和过程,让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和缺乏正确判断的青少年进行效仿,从而提高了某案件的犯罪发生率。第三,同质化倾向,缺乏创新。目前,各电视台的法治节目仍主要通过讲故事的方式来讲述案例,没有更多的创新手段和表现形式,在挖掘新意上还有欠缺。

相比之下,将传统法治节目搬上网络直播平台,无疑能大大增加节目制作的样式,编导可以不用拘泥于传统电视节目中对于篇幅的长短限制以及节目拍摄过程中如何分角度拍摄以方便后期制作等问题,能够专心将手头的网络直播做好,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将现场第一时间呈现在受众面前,并及时通过弹幕的反馈,了解受众之所需,进而及时调整报道方向。上个世纪50年代,美国的传播学者施拉姆就曾提出了著名的施拉姆模式,强调传播是一个由讯息和讯息反馈组成的双向循环的过程。而网络直播正是符合了施拉姆的传播学理论,使受众在观看法治节目网络直播的同时发表自己的评论、个人观点实时互动,有着极强的参与性,打破了传统法治节目在电视上播出这种被动、封闭的状态。更加真实的体现受众对于节目的态度,从而增强互动性和参与感,有效避免了单向传播的舆论失衡。

与此同时,利用网络平台的灵活机动性,可以多路编导同时出发,对于某一重大法治事件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报道,同时可以充分调动受众积极性。这样一来,将传统法治节目与网络直播平台融合,不仅增加了节目的多样性,也增加了与受众的互动感,从而提高普法效率,将司法改革的信号用一种更加生动的方式传递到受众心中。

四、网络直播平台过于开放还需加强监管

虽然网络直播平台与法治节目相融合能够带来诸多好处,但也有一些方面需要注意,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起到相反作用。

纵观国外的网络直播平台,针对网络乱象使用了一系列的行政与技术手段。2017年5月3日,Facehook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在财报发布会上宣布,Facehook计划2018年雇佣超过3000人来移除Facebook不恰当的内容,其中包括杀人、自杀以及其他暴力行为的视频。2014年,韩国国会就通过《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不仅对网络主播和用户实行严格的实名制,对网站也实行严格规定,对违规的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另外,根据规定,如果韩国网站不主动屏蔽有关淫秽、违法和涉嫌诋毁他人名誉的网络文章和影像资料等,网站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政府还成立“有害信息举报中心”,24小时监控网络色情。

将网络直播与法治节目融合势必也会碰到以上问题,因此在监管层面,也必须参考国外成功经验,以及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并加强内容审核,建立监管技术体系,同时引导行业自律,建立互联网自我治理机制,在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两者的内外双重作用下,网络直播行业方能得到长远发展,网络直播与法治节目的融合也才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张俊英《中国电视法治节目现状及对策分析》《法学研究》2011年第7期

[2]极光大数据取数周期:2017.02-2018.02

[3]朱羽君中国应用电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4]何欣欣、王翔《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网络新闻直播—一以央视新闻微博直播为例》《今传媒》2017-05-05

[5]魏宏岩《国外网络直播监管掠影》《检察风云》2017年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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