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如何处理?
2019-09-10胡珊
胡珊
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行政机关常常会遇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明确的情况,类似申请公开“相关材料”“相关批准文件”“相关拆迁安置协议”等表述比比皆是。这些不明确的申请如果申请人到最后都无法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视为申请人放弃了申请?一起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起信息公开申请案例。
案例
此案的被告是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名村民,姓徐,今年64岁。
他的房屋两年前被区政府拆除,但徐某认为是非法拆除而且他也未获补偿。因此,2016年11月,徐某向浦东新区政府提出了3项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区政府公开征用他宅基地的批准文件、补偿方案以及征用其宅基地周边农用地的批准文件。
同月14日,浦东新区政府收到了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但认为徐某申请的内容不明确,要求徐某对申请内容进行补正。
2017年1月4日,徐某提交了补正申请。补正申请中称,他没有看到过文件名称、文号,至今也没有看到政府关于他宅基地被征用的政府公告信息即补偿方案,因此无法提供。但是他清楚描述了“其他特征”,即提供了三张宅基地使用证编号、宅基地所处的地址及具体四至范围,可以明确他要求公开的是哪些文件。
2017年1月6日,浦东新区政府作出一份告知书,认为徐某提交的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材料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申请要求,不适用于该规定,提交的第二项申请浦东新区政府并未制作,该信息不存在。
收到区政府的告知书后,徐某不服。他认为自己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内容是明确的,第二项申请的政府信息应该存在,浦东新区政府未出示证據证明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不符合《信息公开条列》的相关规定,并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但他的起诉和上诉均被上海第一中院和上海市高院驳回。
2018年年初,徐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虽然徐某无法提供相应的文件名称、文号,但从徐某申请内容描述来看,第一、三项申请信息指向的批复及补偿方案能够特定化,并不存在不能够被识别的问题。浦东新区政府关于徐某提交第一、三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认定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不过,浦东新区政府在通知徐某补正申请内容的同时,已经将其能查找的可能涉及徐某要求公开的批复在内的共计9份批复一并提交给他,即针对徐某的第一、三项申请,浦东新区政府已经实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法院再责令其向徐某提供案涉批复已无实际意义,因而仅对浦东新区政府答复理由予以指正。
至于徐某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最高院认为在浦东新区政府明确答复没有制作上述信息并且作出说明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责令浦东新区政府为徐某制作其所申请的信息。至于浦东新区政府是否应该制作或者保存相关信息以及未制作或者未保存相关信息是否合法问题,属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职责范畴,不属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审查范围。
据此,最高院驳回了徐某的再审请求。
说法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如果描述模糊不清导致申请不明确,行政机关是可以以“不属于信息公开调整范围”为由拒绝答复的。
实践中,为了方便行政机关查找、检索并及时提供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进行内容描述时,一般会明确文件的名称、文号。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情况,由于申请人对政府工作不了解,无法准确获知申请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只能按其所知,对申请信息进行特征描述。
那么如何判断信息公开申请中“内容描述”是否明确具体?最高院认为,行政机关在检索、查找被申请的政府信息时,要处理好群众习惯用语与法律专业术语之间的关系,只要申请中对内容描述和特征描述能够被理解和识别,不会发生歧义,可以进行查找、检索,行政机关就不能以内容描述不明确、不具体为由拒绝答复,更不能以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内容或者名称与申请中的内容描述不完全一致为由,不予提供。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根据申请人的“内容描述”和“特征描述”,“相关”文件或材料应当是一种特指,即能够具体到哪一份或是哪几份文件,如果需要行政机关对所有的规定、文件进行搜集、汇总和分析,也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信息公开申请的描述不明确、不具体,导致难以查找和检索时,行政机关可以启动补正程序,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只有在申请人拒绝更改或补充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不予支持。补正告知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发出,不宜拖至延期后进行补正。补正后,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是否重新起算,这一点实践中有争议,但可以明确的是,补正的时间并不计算在原申请时间内。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补正对申请人的实际权益造成影响,比如,在补正告知上注明了“请您另行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我办对您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等字样,那么申请人是可以对这份补正告知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