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昏卧及酒后滋事警情处置
2019-09-10崔成友
崔成友
【操作规程】
一、醉酒昏卧类警情
1.及时处警,准备充分。准备充分是指:充分了解警情信息,包括向报警人了解现场情况,醉酒人性别、人数、状态、有无手持凶器,现场有无人员伤亡等;按以下次序配备处警装备:催泪喷射器、执法记录仪、对讲机、伸缩警棍、手枪、头盔、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暴钢叉、警绳(胶带)、警用急救包等。
2.到达现场以后,判明现场情况,是醉酒昏卧求助还是酒后滋事。
3.对于醉酒昏卧类警情,接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救助。
一是如醉酒者处于危险位置,在确保处警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将醉酒者移动到安全位置。
二是在移动呈昏卧状态的醉酒者前,应首先以呼唤为主,考虑到个别醉酒者人醉心醒的情况,呼唤时可使用明确告知其可能会自行承担救助费用等方式促其自行起身移动。a.对于多次呼唤仍无反应,呼吸平稳、生命体征未出现异常的,应以翻动其衣物、手机或周边走访等方式设法确定其身份,查找其亲友或联系人。b.发现存在呕吐物堵住口鼻等情况的,视情及时改变其体位,使其症状缓解,同时拨打120到场救助。c.救助过程中,要自始至终开启执法记录仪,对醉酒者的状态、是否符合移动条件等进行语音讲解,并确保被执法记录仪记录。d.对于呼吸急促、面色潮红或者发白、发青,重度昏迷无法唤醒,身体有伤痕等身体体征出现异常的,应立即通知120到场救助。e.能够确定身份或能够查找到醉酒者联系人的,应优先联系其亲友领回。f.当场无法判明身份信息,醉酒者身体状态未发现异样的,可带回派出所或者医院(优先送往医院)处理。g.醉酒者随身携带的物品,应当场登记,并请见证人签字;没有见证人的,要录音录像并予以妥善保管。移交或发还物品时,应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二、酒后滋事类警情
1.接警同时确认醉酒人身份,能联系到家属、亲戚、朋友的,通知他们尽快到场。
2.发生酒后纠纷的,及时下达制止口令,服从口令停止纠纷的,可当场调解。对于不服从民警口令,存在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的,应在准确评估是否具备警力优势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当场制服;如没有当场制服条件,可选择战术牵制,呼叫支援,以确保执法安全。
3.现场处置过程中,应确保执法记录仪始终开启,并讲明处置的原因、理由。
4.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送医院醒酒。通知家属领回时,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全程记录通知过程。家属拒绝领回的,务必记录在案。执法记录仪损坏的,可用手机记录,也可形成书面说明请家属或在场的其他见证人签字。
5.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6.采取约束性措施时,要时刻注意醉酒者呼吸、呕吐、心跳等状态,防止出现可能由酒精刺激、激烈反抗等诱发潜在身体疾病,以及由呕吐引发的呼吸道堵塞等可能致伤、致死的危险事件,以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7.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证据主要包括: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过程;证明肇事者醉酒状态的酒精测试或者血样检测;违法经过的录音录像和证人证言,物品损毁、人身伤害等相关证据。现场来不及询问证人的,尽可能详细登记现场证人的联系方式。
8.对带至公安机关实施保护性约束的醉酒人员,应当“一律送到指定地点、一律进行人身检查、一律24小时专人看管、一律录音录像”。醉酒者有异常情形的,如实记录,需要就医的,应当先送就医;发现有违禁品、危险品、管制物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9.公安机关如不具备24小时专人看管、人身检查、录音录像等条件的,应尽量联系其亲友带回看护。违法犯罪情节轻微,醉酒严重持续昏睡的,可由家属带回,等其醒酒后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送往医院做保护性监护。
10.有涉案或需理赔的,待醉酒者酒醒后,应及时对其进行询问。调查结束后,构成刑事、行政案件的,按相关程序办理,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11.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按规定提取、封存执法记录仪视频;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使用催泪喷射器制服的,要告诫无关人员躲避。使用后要注意监测,如违法嫌疑人出现过敏症状,应使用清水、牛奶清洗并及时拨打120救助。
2.对重度醉酒且持械滋事者,不宜使用催泪喷射器制服,除行为人因被酒精麻痹对辣椒水等反应滞后外,近距离喷射也会使执法者进入其攻击范围而出现安全风险。
3.为了避免醉酒者出现意外,诱发法律风险,当遇到送交医院被拒收、无警力全天候看护等情况时,可考虑由醉酒者亲友将其带回监护。如家属无法带回且自愿协助看护的,可由家属协助看护。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人在醉酒状态,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对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6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损失。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4.《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4条: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