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未休,视同放弃?
2019-09-10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岁月的年轮虽已进入2019年,可有些人、有些事,如同那未来得及休的年休假,仍很难轻易与过去说再见,常常欲罢不能、欲说还休。
【案例回放】
职工杨某大学毕业后入职某建筑公司工程监督科,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杨某主动申请离职。在办理交接手续时,杨某提出,自己来公司两年,从未休息过一天年休假,要求公司按照规定支付这两年未休的10天年休假工资。公司当即拒绝了杨某的要求,理由是:根据公司“休假必须提交申请,否则不予批准或按旷工处理”的规定,年休假工资,并非公司不给,主要是杨某在工作期间从未向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请。既然没有申请,那就视同杨某主动放弃年休假,过期作废,也就没有事后补偿一说了。那么,劳动者未提出年休假申请,是否如公司所言,视为自动放弃呢?
【维权贴士】
年休假是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关于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或满12个月)以上的,就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不敢跟单位申请休年休假,或即使提出休年休假单位也不批准,事后,单位往往以劳动者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请为理由,认为劳动者自动放弃休假。
其實,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职工未“请”则不能“休”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混淆了公假和私假的请假程序。休假必“请”,主要是针对劳动者的私假而言,如婚假、事假、病假、丧假等,职工不“请”,单位哪里会知道职工有休假需要?而对于元旦、春节等公假,显然不“请”即可如期而休。
那么,对于带薪年休假,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这一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法定义务,而非必须由职工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申请才能启动。即使职工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职工自动放弃。
单位要免除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的额外工资,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作出了安排;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职工本人原因。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会因提供不出已安排职工休假而职工不愿休的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公司对杨某的答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杨某不存在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法定情形,公司以杨某未提出年休假申请为由拒绝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劳动报酬,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市总工会、市人社部门的介入下,最后公司答应,对杨某应休未休的10天年休假,另外按照杨某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特别提醒:只要职工不存在不能享受的情形,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法律没有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由职工提出申请,更没有规定职工未提出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